投資型保險,在發生死亡事故時,會有死亡保險金與投資帳戶價值合計給付受益人身故保險金情形,有的條款規定是:給付保險金額與帳戶價值看哪一個大;有的條款規定是:給付保險金額,但是如果帳戶價值比保險金額大的話,就給付帳戶價值,再加上保險金額的5%;有的條款規定是:給付保險金額加上帳戶價值。
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要全部計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遺產繼承人不服,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
國稅局在複查決定時,認為保單中的危險保額是有人壽保險性質的定額給付,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高等行政法院也維持這樣的看法,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卻認為,危險保額會隨著帳戶價值的變動而改變,而到底要不要計入遺產總額,不應該視投資績效而有不同的結果。
也就是說,保險給付可不可以適用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9款與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應該是要看帳戶價值的投資績效來決定,所以,最高行政法院不認為危險保額具有人壽保險的定額給付性質,而是保單上的起初(始)保險金額,才是有定額給付性質的保險給付,符合人壽保險的功能,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
換言之,投資型保單的死亡給付中,可以扣除起初(始)保險金額,其餘的部分就應該要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201判決,裡面所採的見解有許多地方可以再思考,但仍有值得學習之處,尤其在實質課稅的原則下,針對投資型保單做出定額給付部分,除非有避稅的嫌疑,否則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判決,實在不容易。
昨天在讀書會上與學員暢談這個判決的見解,從保險學及稅法的角度切入,得出不同的答案,真是一次痛快的授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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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複查、訴願差一天就不行,國稅局被判決敗訴,逾越時效三年五年照樣開稅單霸凌人民。還可以像鬼打牆不斷重覆上訴,上訴到超過21年後遇到不迴避、忘記人民證據的法官來護航,這是什麼鬼國家。(C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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