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鋼印還不夠
政府還可以做更多 】
日前身為口罩國家隊成員的加利科技,為賺取更多利潤,將出貨的國產口罩混雜中國製非醫用口罩,送至部分區域藥局販賣,造成民眾恐慌。雖然衛福部於9月10日公告將強制要求國產平面式醫用口罩,皆須於口罩本體上,以鋼印標示「MD」及「Made In Taiwan」,確保國產醫用平面口罩不會與一般口罩混用,防止不肖業者牟利而侵害人民權利。
但是嘉瑜認為衛福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仍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與加強:
1⃣建立防偽機制
雖然衛福部強制要求國產平面式醫用口罩,必須在口罩本體上,距離邊緣1.5公分內,逐片以鋼印標示「MD」及「Made In Taiwan」兩種文字,且標示之字高不得小於0.4公分。
但是統一鋼印規格仍無法阻止不肖廠商臨摹刻印,一般民眾無法辨識真偽,相關部會應盡速擬定建立防偽機制,讓民眾可以簡單辨別口罩真偽。
2⃣政府應更積極查驗
目前除了藉由實名制購買口罩外,民眾還可以透過網路及實體店面購買,對於網路及實體店面販售之口罩,政府應主動積極稽查其是否合乎法律要求、有無偽造鋼印之情形,對於違法業者也應勿枉勿縱,讓民眾免於擔心買到品質低劣或者仿冒口罩。
3⃣全面檢討是否限制銷售包裝與要求清楚標示
對於一般民眾,單憑一片口罩的外觀來辨識真偽,其實相當困難。
政府應盡速研議限制口罩外包裝不能以全透明塑膠包裝進行販售,同時,也應要求外包裝上應註明CNS檢驗標章、醫療器材字號等資訊,讓民眾可以透過外包裝上的相關資訊上網查詢分辨真偽。同時,也應限制業者要將包裝密封,維護口罩品質。
另外,不少業者並無清楚標明販賣之口罩是不是醫用口罩,民眾須從「茫茫字海」的商品介紹,推敲出來不是醫用口罩。
對此,政府應修法要求於業者販賣非醫用口罩時,應清楚註明,讓民眾能一目了然,減少消費糾紛。
4⃣緩衝期過長,宜縮減緩衝期
衛福部公告於9月16日前國內合法生產之醫用口罩,未能依本次規定標示MIT鋼印者,仍可持續販售,但是須於12月17日前回收,送經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才可以繼續販售。
嘉瑜認為緩衝期長達三個月,未免過長,不肖業者仍有上下其手的空間。對於民眾而言,仍會存有疑慮。嘉瑜認為應縮短緩衝期。另外,嘉瑜建議應於緩衝期過後,未標示MIT鋼印之口罩,不得再販售,這樣才能讓民眾不再恐慌,重建民眾之信心。
5⃣進口之口罩流向應公開
對於近日口罩紛爭,經濟部國貿局要求無論是醫用或非醫用口罩,廠商從國外進口口罩,都必須上網申請輸入許可,以及口罩從海關放行日起,每週一要線上登錄流向。
對此,嘉瑜表示肯定,但是嘉瑜認為經濟部應公開這些資訊,讓民眾查詢並了解進口口罩流向,以此就可以消除社會疑慮,讓不肖廠商無所遁形。
嘉瑜會持續監督相關部會進行改善,保護人民權利,讓民眾無須再擔心買到仿冒口罩。
國貿局廠商查詢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竹科大小事
贊贊贊贊贊
🎉🎉🎉貿易法修法案業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請依規定標示產地,以免受罰!🎉🎉🎉
由於少數國內不肖業者將中國大陸貨品運至我國,並以台灣製造之名稱再輸往美國,以規避美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之額外關稅;或將我國原產地證明書用於中國大陸貨品,以規避外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反傾銷稅;這些都將損及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有鑑於此,貿易法修法一案經貿易主管機關努力下,業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修正條文第17條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修正條文第17條之1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
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檢舉之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條文第27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修正條文第27條之2及第28條
第 27-2 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管制地區以外之第三國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而非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礙商業利益。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除得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貨價三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
資料參考於國貿局宣導說明會資料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56&pid=686676
貿易法法規查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J0090004
國貿局廠商查詢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套句小段的話“不要臉的髒東西”,
當部長在位時騙人民說「架上一切都安全」,
當他被趕下臺就開始爆料,
除了「頂新」還有「兩」大家廠商油有問題。
當官的最低級的騙術,
莫此為甚啊!
10/4農委會用電話查廠,
再根據廠商說法10/6誆騙立委說,
沒發現廢油流入食品業。
國貿局叫25家廠商來查詢,只來9家,其中6家帶來資料,
然後就說沒發現有問題。
敢包庇 敢胡扯 真敢死
整群混吃等死不要臉的髒東西!
p.s.立法院最可惡的發言紀錄
http://ppt.cc/ugBq
http://ivod.ly.gov.tw/Play/VOD/76898/300K
套句本辦公室助理說的,
"一天到晚看這些臭俗辣立委講那些言不及義的話,
寫那些討好利益團體的提案。
一個個把自己包裝成精美的小禮物
打開來卻是腐壞臭腥的髒東西。"
10/2號查到頂新宣布散會
http://ppt.cc/UOLu、
國貿局廠商查詢 在 國貿局廠商查詢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的推薦與評價
提供國貿局廠商查詢相關PTT/Dcard文章,想要了解更多國貿局進出口統計、出進口廠商登記英文證明函、進出口廠商登記辦法有關歷史與軍事文章或書籍,歡迎來你不知道的 ... ... <看更多>
國貿局廠商查詢 在 國貿局廠商查詢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的推薦與評價
提供國貿局廠商查詢相關PTT/Dcard文章,想要了解更多國貿局進出口統計、出進口廠商登記英文證明函、進出口廠商登記辦法有關歷史與軍事文章或書籍,歡迎來你不知道的 ... ... <看更多>
國貿局廠商查詢 在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怕英文名稱跟別人撞名? 別擔心! 立即上網 ... 的推薦與評價
立即上網查詢 https://reurl.cc/R1Woqx ✒️為避免出進口廠商擬登記之英文名稱,與公司設立時章程所訂外文名稱不同,公司設立登記前,可先到本局網站查詢英文名稱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