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病歷會耽誤急診?醫護:消防局長沒sense】
高雄市接連發生兩起救護車出勤遭患者「指定醫院」的爭議:一案中 2 位救護員堅持勸說家屬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卻慘遭上級調職;後來另一案,救護員順家屬的意從楠梓跨縣市送到台南市東區!到底緊急救護,是否必須送到之前常去、有病歷的醫院?我在今天的質詢提出了疑問。
消防局長黃江祥告訴我:「如果送到其他醫院沒有病歷的話要重新檢查、真的會耽誤患者的生命。」但我和團隊同仁詢問了專業醫師、護理師,都指出急診是進行當下的緊急處置,根本無關有無病歷,而且若後續追蹤有需要,也可利用雲端藥歷系統輔助查詢,局長所提出的問題並不存在!
呼籲各位市民朋友,我們要相信救護員的專業判斷,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讓傷病患在緊急狀況下得到最及時、最妥善的照顧,除了能避免後續醫療糾紛爭議,更能避免有限的醫療資源被排擠。萬一有楠梓居民急需救護車,卻發現轄區救護車已任由其他傷病患叫去別的縣市而無法及時支援,恐怕欲哭無淚!
#不限距離"一口價" 救護車成119大車隊!
消防局認為勸說家屬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的救護員「資淺仍須學習」故予以調職,希望同仁值勤更有「彈性」,消防局也召開局務會議,特別強調讓家屬簽切結書並自費,就可送往指定院所。結果幾天後就發生楠梓產婦要求送往台南東區的跨縣市送醫案例!「彈性」的限度究竟在哪?今天可以從楠梓送去台南東區,未來能否送到台中、台北?萬一因為遠送非就近適當醫院而延誤,造成醫療糾紛,民眾訴請國賠的話,是誰要負責?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只能「送達就近適當」院所,但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第五條卻公然明訂對「指定送往就近適當院所『以外』之院所」案例收費,不只有違背母法的疑慮,更可能助長「付錢的最大」的錯誤心態。
民間救護車收費通常要 $1,700 起跳(含 2 位初級救護員 EMT-1),而且超過 5km 另計、超過 1 小時另計、中級救護員 EMT-2 以上與醫護隨車另計、藥品醫材費另計、過路費另計,動輒數千、上萬,但公家的緊急醫療救護車(含 2 位 EMT2),竟然是不限里程一口價 $1,700!直接叫 119 遠比民間救護車便宜,恐怕是造成緊急醫療救護車遭到濫用的一大因素(更何況,實務上1,700還不見得收得到)。
#避免醫療資源浪費 尊重救護員專業判斷
除了收費問題以外,「緊急醫療」的認定範圍也是一大問題,雖然規定有對檢傷分類四、五級的「次緊急、非緊急」案件收費,但實際上要被認定為四、五級相當困難,而且權責在醫療院所,而不是救護員。以新加坡為例,緊急醫療救護出勤會讓高級救護員 EMT-P 到場評估,非緊急案件一律不由救護車送醫,而是建議自行前往就診,與高雄相比較,更加尊重專業,並把資源集中在真正需要的緊急救護案件。
現行收費辦法允許非緊急病患以及指定院所的機制,與緊急醫療救護法相衝突,我要求消防局對於現行收費制度提出檢討,若是有些急症,需要跨區送至醫療設備較完整的區域型醫療中心,也可以討論後明定出來,一般狀況則尊重救護員的判斷。別讓 119 失去緊急救護的初衷,淪為 119 大車隊!
完整質詢影片→https://reurl.cc/GkjXGd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沒病歷會耽誤急診?醫護:消防局長沒sense】 高雄市接連發生兩起救護車出勤遭患者「指定醫院」的爭議:一案中 2 位救護員堅持勸說家屬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卻慘遭上級調職;後來另一案,救護員順家屬的意從楠梓跨縣市送到台南市東區!到底緊急救護,是否必須送到之前常去、有病歷的醫院?我在今天的質詢提...
國賠 案例 查詢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沒病歷會耽誤急診?醫護:消防局長沒sense】
高雄市接連發生兩起救護車出勤遭患者「指定醫院」的爭議:一案中 2 位救護員堅持勸說家屬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卻慘遭上級調職;後來另一案,救護員順家屬的意從楠梓跨縣市送到台南市東區!到底緊急救護,是否必須送到之前常去、有病歷的醫院?我在今天的質詢提出了疑問。
消防局長黃江祥告訴我:「如果送到其他醫院沒有病歷的話要重新檢查、真的會耽誤患者的生命。」但我和團隊同仁詢問了專業醫師、護理師,都指出急診是進行當下的緊急處置,根本無關有無病歷,而且若後續追蹤有需要,也可利用雲端藥歷系統輔助查詢,局長所提出的問題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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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認為勸說家屬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的救護員「資淺仍須學習」故予以調職,希望同仁值勤更有「彈性」,消防局也召開局務會議,特別強調讓家屬簽切結書並自費,就可送往指定院所。結果幾天後就發生楠梓產婦要求送往台南東區的跨縣市送醫案例!「彈性」的限度究竟在哪?今天可以從楠梓送去台南東區,未來能否送到台中、台北?萬一因為遠送非就近適當醫院而延誤,造成醫療糾紛,民眾訴請國賠的話,是誰要負責?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只能「送達就近適當」院所,但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第五條卻公然明訂對「指定送往就近適當院所『以外』之院所」案例收費,不只有違背母法的疑慮,更可能助長「付錢的最大」的錯誤心態。
民間救護車收費通常要 $1,700 起跳(含 2 位初級救護員 EMT-1),而且超過 5km 另計、超過 1 小時另計、中級救護員 EMT-2 以上與醫護隨車另計、藥品醫材費另計、過路費另計,動輒數千、上萬,但公家的緊急醫療救護車(含 2 位 EMT2),竟然是不限里程一口價 $1,700!直接叫 119 遠比民間救護車便宜,恐怕是造成緊急醫療救護車遭到濫用的一大因素(更何況,實務上1,700還不見得收得到)。
#避免醫療資源浪費 尊重救護員專業判斷
除了收費問題以外,「緊急醫療」的認定範圍也是一大問題,雖然規定有對檢傷分類四、五級的「次緊急、非緊急」案件收費,但實際上要被認定為四、五級相當困難,而且權責在醫療院所,而不是救護員。以新加坡為例,緊急醫療救護出勤會讓高級救護員 EMT-P 到場評估,非緊急案件一律不由救護車送醫,而是建議自行前往就診,與高雄相比較,更加尊重專業,並把資源集中在真正需要的緊急救護案件。
現行收費辦法允許非緊急病患以及指定院所的機制,與緊急醫療救護法相衝突,我要求消防局對於現行收費制度提出檢討,若是有些急症,需要跨區送至醫療設備較完整的區域型醫療中心,也可以討論後明定出來,一般狀況則尊重救護員的判斷。別讓 119 失去緊急救護的初衷,淪為 119 大車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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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 案例 查詢 在 劉茂群.在地守護用心服務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
#0430原民局、法務局工作報告及說明
一、國家賠償案件
局長,我們從國賠的數據中退回13件(如果是公共工程部分保險出險後,民眾就會退回),再來跟法規要件不合也退回11件,在一年當中總共27件就退回了24件,茂群希望法務局要調整心態,今天是老百姓服務之上,不要動不動就退件,請問在退件同時是否告知民眾有什麼符合國家賠償,茂群希望法務局透過這賠償的數據,在退件上還有檢討的必要,不是拿文字來通通都退件,讓老百姓落差這麼大。
二、調解委員會績效
從調解績效來看,茂群希望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率76%,還有進步的空間,有效化解民眾紛爭,減少法院的訴訟,我們再一起努力。
三、消費爭議
局長,茂群服務處最多的就是房屋、線上遊戲的爭議,常常法務局兩手一攤法律沒辦法,讓民眾自行解決,茂群認為還可以再進步,請問有沒有針對這些案例作成教育,副市長茂群希望將來的出版品能夠結合,不管是市長每戶的年曆,讓民眾知道所有的案例、教導民眾如何避免爭議,提醒桃園的市民。
法務局可查詢目前常見定型化契約,茂群希望能夠簡化不要那麼生硬,由於茂群服務處每週二晚上19:00-21:00有免費法律諮詢,民眾後來才會了解自己的權益,像我們服務處廣告型爭議算是最多的,目前房屋買賣、線上遊戲還是高居第二,怎麼讓我們市民在買賣中免於受騙上當,把關這些消費者權益也有告知責任,或是利用各大網路平台、電視、報紙或市政府各處室發的出版品做宣導都好,讓民眾有知的權利,茂群不希望看到法務局是被動的,希望能避免我們桃園市民受騙上當。
四、拉拉山農產品拚經濟
局長,我們現在竟然要拚經濟,有些人沒有辦法去到拉拉山,茂群認為我們好山好水果好風景,連帶在拚經濟同時,可以將原民的水果透過網路建立推廣購買。
五、10億元新建原住民文創產業園區
局長,茂群希望重新評估十億元新建原住民文創產業園區,我們負債節節上升,桃園市卻拼命在蓋圖書館、會展中心、美術館動輒幾十億的大型會場,後續這些會館如果委外營運,維護又是一筆天文數字,甚至有可能淪落蚊子館的命運,浪費納稅人的錢,讓我們非常心痛,請問局長要新建原住民文創產業園區要建在哪裡?必要性在哪裡?需花費多少錢?(目前2億元原民會補助辦理,自籌款7億多元,選在青埔的A17站)
局長,茂群希望重新評估有沒有必要性,因為我們要自籌7.7億,如果可以結合的話,茂群也不希望我們要自籌那麼多錢,如果需要我們支持,如果不需要茂群不希望9.7億變成蚊子館,茂群希望再重新評估。
#議會質詢
#認真問政
#桃園市政府原民局法務局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
#0430原民局、法務局工作報告及說明
一、國家賠償案件
局長,我們從國賠的數據中退回13件(如果是公共工程部分保險出險後,民眾就會退回),再來跟法規要件不合也退回11件,在一年當中總共27件就退回了24件,茂群希望法務局要調整心態,今天是老百姓服務之上,不要動不動就退件,請問在退件同時是否告知民眾有什麼符合國家賠償,茂群希望法務局透過這賠償的數據,在退件上還有檢討的必要,不是拿文字來通通都退件,讓老百姓落差這麼大。
二、調解委員會績效
從調解績效來看,茂群希望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率76%,還有進步的空間,有效化解民眾紛爭,減少法院的訴訟,我們再一起努力。
三、消費爭議
局長,茂群服務處最多的就是房屋、線上遊戲的爭議,常常法務局兩手一攤法律沒辦法,讓民眾自行解決,茂群認為還可以再進步,請問有沒有針對這些案例作成教育,副市長茂群希望將來的出版品能夠結合,不管是市長每戶的年曆,讓民眾知道所有的案例、教導民眾如何避免爭議,提醒桃園的市民。
法務局可查詢目前常見定型化契約,茂群希望能夠簡化不要那麼生硬,由於茂群服務處每週二晚上19:00-21:00有免費法律諮詢,民眾後來才會了解自己的權益,像我們服務處廣告型爭議算是最多的,目前房屋買賣、線上遊戲還是高居第二,怎麼讓我們市民在買賣中免於受騙上當,把關這些消費者權益也有告知責任,或是利用各大網路平台、電視、報紙或市政府各處室發的出版品做宣導都好,讓民眾有知的權利,茂群不希望看到法務局是被動的,希望能避免我們桃園市民受騙上當。
四、拉拉山農產品拚經濟
局長,我們現在竟然要拚經濟,有些人沒有辦法去到拉拉山,茂群認為我們好山好水果好風景,連帶在拚經濟同時,可以將原民的水果透過網路建立推廣購買。
五、10億元新建原住民文創產業園區
局長,茂群希望重新評估十億元新建原住民文創產業園區,我們負債節節上升,桃園市卻拼命在蓋圖書館、會展中心、美術館動輒幾十億的大型會場,後續這些會館如果委外營運,維護又是一筆天文數字,甚至有可能淪落蚊子館的命運,浪費納稅人的錢,讓我們非常心痛,請問局長要新建原住民文創產業園區要建在哪裡?必要性在哪裡?需花費多少錢?(目前2億元原民會補助辦理,自籌款7億多元,選在青埔的A17站)
局長,茂群希望重新評估有沒有必要性,因為我們要自籌7.7億,如果可以結合的話,茂群也不希望我們要自籌那麼多錢,如果需要我們支持,如果不需要茂群不希望9.7億變成蚊子館,茂群希望再重新評估。
#議會質詢
#認真問政
#桃園市政府原民局法務局
國賠 案例 查詢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沒病歷會耽誤急診?醫護:消防局長沒sense】
高雄市接連發生兩起救護車出勤遭患者「指定醫院」的爭議:一案中 2 位救護員堅持勸說家屬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卻慘遭上級調職;後來另一案,救護員順家屬的意從楠梓跨縣市送到台南市東區!到底緊急救護,是否必須送到之前常去、有病歷的醫院?我在今天的質詢提出了疑問。
消防局長黃江祥告訴我:「如果送到其他醫院沒有病歷的話要重新檢查、真的會耽誤患者的生命。」但我和團隊同仁詢問了專業醫師、護理師,都指出急診是進行當下的緊急處置,根本無關有無病歷,而且若後續追蹤有需要,也可利用雲端藥歷系統輔助查詢,局長所提出的問題並不存在!
呼籲各位市民朋友,我們要相信救護員的專業判斷,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讓傷病患在緊急狀況下得到最及時、最妥善的照顧,除了能避免後續醫療糾紛爭議,更能避免有限的醫療資源被排擠。萬一有楠梓居民急需救護車,卻發現轄區救護車已任由其他傷病患叫去別的縣市而無法及時支援,恐怕欲哭無淚!
#不限距離"一口價" 救護車成119大車隊!
消防局認為勸說家屬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的救護員「資淺仍須學習」故予以調職,希望同仁值勤更有「彈性」,消防局也召開局務會議,特別強調讓家屬簽切結書並自費,就可送往指定院所。結果幾天後就發生楠梓產婦要求送往台南東區的跨縣市送醫案例!「彈性」的限度究竟在哪?今天可以從楠梓送去台南東區,未來能否送到台中、台北?萬一因為遠送非就近適當醫院而延誤,造成醫療糾紛,民眾訴請國賠的話,是誰要負責?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只能「送達就近適當」院所,但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第五條卻公然明訂對「指定送往就近適當院所『以外』之院所」案例收費,不只有違背母法的疑慮,更可能助長「付錢的最大」的錯誤心態。
民間救護車收費通常要 $1,700 起跳(含 2 位初級救護員 EMT-1),而且超過 5km 另計、超過 1 小時另計、中級救護員 EMT-2 以上與醫護隨車另計、藥品醫材費另計、過路費另計,動輒數千、上萬,但公家的緊急醫療救護車(含 2 位 EMT2),竟然是不限里程一口價 $1,700!直接叫 119 遠比民間救護車便宜,恐怕是造成緊急醫療救護車遭到濫用的一大因素。
#避免醫療資源浪費 尊重救護員專業判斷
除了收費問題以外,「緊急醫療」的認定範圍也是一大問題,雖然規定有對檢傷分類四、五級的「次緊急、非緊急」案件收費,但實際上要被認定為四、五級相當困難,而且權責在醫療院所,而不是救護員。以新加坡為例,緊急醫療救護出勤會讓高級救護員 EMT-P 到場評估,非緊急案件一律不由救護車送醫,而是建議自行前往就診,與高雄相比較,更加尊重專業,並把資源集中在真正需要的緊急救護案件。
現行收費辦法允許非緊急病患以及指定院所的機制,與緊急醫療救護法相衝突,我要求消防局對於現行收費制度提出檢討,若是有些急症,需要跨區送至醫療設備較完整的區域型醫療中心,也可以討論後明定出來,一般狀況則尊重救護員的判斷。別讓 119 失去緊急救護的初衷,淪為 119 大車隊!
國賠 案例 查詢 在 國家賠償&損害賠償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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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 案例 查詢 在 [新聞] 進口電子加熱器被扣留男子訴請國賠41萬-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溫于德
3.完整新聞標題:進口「電子加熱器」被扣留 男子訴請國賠41萬敗訴
4.完整新聞內文:
一名男子4年前進口一批「電子加熱器」,被認定違反菸害防制法遭扣留,新北市政府並
對他裁罰1萬元,後來他打行政訴訟確定勝訴免罰,但該批貨品經另案漫長行政訴訟已無
市場價值,他決定對新北市政府訴請國賠41萬多元,衛福部也應負責賠償。士林地院認定
他提告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
男子告訴士院,他於2019年5月進口一批「電子加熱器」,遭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以新北
市政府認定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為由扣留,再由新北市政府對他裁罰1萬元,這些作法損
及他的名譽,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新北市政府應負責賠償。
再者,當初他收到被裁罰的行政處分後,立即向衛福部提出訴願,衛福部卻未依訴願法規
定於3個月內做出訴願決定,遲至5個月後才將訴願決定送達給他,已不法侵害他的救濟自
由,同樣得依國賠法規定賠償。
男子進一步強調,經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罰,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已判他勝訴,上級
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駁回新北市政府的上訴,代表他免罰確定。
然而,這批「電子加熱器」經漫長訴訟已無市場價值,也超過半年保固期間,導致他受有
財產與非財產損害共41萬5000元,決定要求新北市政府、衛福部共同負責賠償,並於自由
時報等三報的頭版刊登半幅本件判決節文(判決法院名稱、案號、當事人及判決主文)。
新北市政府解釋,男子當初申報貨名為「Props/配飾」,經查驗,實際來貨為「SMOK
nord kit」電子煙,而該貨品的使用方式形同菸品,才會對他裁罰;另他於2019年7月間
拿到被裁罰的行政處分時,已知該批貨品有損害,卻直到今年1月才提起本件國賠,已逾2
年時效。
衛福部認為,男子的貨物之所以被台北關扣押,是因為申報貨物名稱與實際進口貨物不符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並非違反菸害防制法,且他被新北市政府裁罰所生損害與衛福部公
務員執行職務不具因果關係。
士院說明,新北市政府根據男子進口電子菸的事實,依違反菸害防制法、衛福部的函釋等
,進行裁量,並未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因此新北市政府沒有國賠責任。
另,男子於2019年10月31日以衛福部逾3個月衛作出訴願,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另案提告,
足見衛福部的作法並未影響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代表他救濟的自由權未受侵害,所以
衛福部也免賠。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56351
6.備註:
本人就是該男子0.<有幾件裡面沒提到但有證據可循事情備註一下
1. 被告主張本人是因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被扣押等語與事實不合,據台北關"
旅客可以攜帶電子煙入境嗎"一文,可見台北關認定禁止電子進進口是因為違反菸害防制法
第15條禁止輸入,該修法於2023年3月生效,這網頁在本人提告,於2023年9月初拿這網頁
來證明台北關扣押本人物品是因為衛福部與其下屬機關做出的行政命令後,在9月底立刻修
改該網頁,修法後中間有六個月都不改,我一拿出來馬上半個月內就改,然而關務署下其
他海關的相關公告到今(2023/10/18)都還沒改,例如台中關
"電子煙為未開放進口物品,請旅客勿攜帶入境"一文更新日期尚為108年,顯然台北關跟猴
子市衛生局或衛福部持續有在交流嘛,改真快啊,不過這世界上有種東西叫cache,各位可
以透過google或其他cache儲存服務,自由查詢該網頁過去的版本寫的是什麼東西
垃圾公務員真的是把大家當白痴,以為網頁隨便編輯一下大家就查不到紀錄?
又,台北關現在主張本人進口的是電子戒菸輔助載具,然而衛福部早就公告電子菸無戒菸
效果,而世界上敢說自己有戒菸效果的電子菸,大概也沒幾個吧?
2. 前案報關單確實有申報錯誤的問題,不過本人也已經提交向相關業者明確說明該物品
是電子菸的證據,且報關行還勸我別提供資料申報,但我向報關業者說我進口前已經查過
相關資料,這些貨物是合法的,所以我要申報等電子郵件紀錄,明顯是因為業者知道這些
貨物即使不違法,海關也不會放行,導致業者瞞著我虛報品名
且台北關有行文向衛福部與其下屬機關確認該物品違不違法,後因衛福部主張該批物品違
法,台北關遂暫扣該批物品並要求本人提交專案申請書
另,台北關欺騙民眾,表示中國輸入物品採取正面列表,有核准才得輸入,然而事實是中
國的工業產品是採取負面列表,非禁止即可輸入,農產品才是正面列表,且本人進口之物
品隨後經北高行認定合法,並不是相關法條中所禁止或限制的物品
3. 衛福部不是遲至五個月才做出訴願決定,是本人提告後,書記官打電話去衛福部問為
什麼沒做訴願決定,衛福部當時鬼扯說剛好是那周要做決定.zZ
哇,這麼剛好就對了?海關撤銷處分後,第二次行政處分決定也是我提告國賠後,法院去文
要行政處分才做出,到現在還在延長再議啊,四年了,要是真的有違法需要這樣用行政程
序拖著不敢上法院?衛生局衛福部負責拖一年多,海關至今拖了他媽三年多了還在拖
再拖下去,原本進口iphone X能拖到iPhone XX
4. 衛生局敗訴後,第一件事是跑去強制執行本人帳戶,我不服提停止執行,法官把兩造叫
去開庭,法官勸衛生局的垃圾一審都輸了,不要跟老百姓對著幹,衛生局的垃圾屌都不屌
法官,開庭到離場沒看過法官一眼;於此同時,新北市政府的上訴拖超過原判決的20天才
提出,而且還不繳錢,又過幾天被法院裁定趕緊五天內他媽繳錢,結果後來又多了10幾天
才繳了上訴費,效率差異之大,讓行政法裡不准差別行政的規定形同虛設
5. 今年修法後,新北市政府去翻出一個本人數年未使用的帳號說有張貼電子菸相關商品
的廣告,所以要開罰,本人當然不符,提出證據證明本人根本沒使用該帳號,而衛福部收
到訴願後,依然是以不回應為標準作業流程,我覺得訴願法還是廢了吧,機關把行政權拿
來當作對付百姓的手段,反正無罰則,老百姓要提出明確實質的損害才能要求國賠,而法
院認為受訴願法保護的法益受損害不須賠償,那乾脆廢了吧,反正行政機關也沒有遵守我
國法令的義務
6. 前案案號為北高行108簡上49,其他相關案號可以在司法院用電子菸或電子煙當關鍵字
搜尋,各地衛生局與衛福部載過去幾年早已長期違法裁罰,嚴重損害民眾權益,且大言不
慚地發布新聞稿表示又罰了多少電子菸云云,對自己違法的行為得意不已
無實質證據,但本人耳聞有發生的事情:
1. 承辦人員不滿本人不乖乖當奴民繳納罰款,反而跑去依法救濟,導致其業務量增加須加
班,遂於機關內散佈本人各資並辱罵本人
2. 在本人經常在公開場合噴該垃圾機關後,承辦人員配合該機關經常配合的律所,跟本人
"耳聞"的管道表示某次開庭是某事務所接的,想吸引我去罵律師,好讓律師用私人名義提
告Orz,蠢到不知道該說啥
另外,關於電子菸的小常識(現在全面違法喔,提及合法的部分是圖例菸商的惡法實施前)
1. 之所以能勝訴不被罰,就是因為電子菸跟本沒有衛福部謊稱的那些東西,在台灣能拿到
食品添加物許可的合法甘油,一律不可能含有衛福部所稱的尼古丁與重金屬等物質,合法
的電子菸裡面加的東西,全都是食品材料行裡可以合法購買的香料跟甘油,根本不可能有
衛福部鬼扯的那些東西,衛福部修菸害防制法第15條的理由裡那些東西,在修法前也沒有
半個合法,單純就是拿那些本來就違法的東西說嘴,來讓菸商不想看到的東西消失在街上
2. 台灣有史以來,能在網拍上毫無限制購買的處方藥,就是尼古丁,衛福部一嘴一個國人
健康,實則為了抹黑電子菸,努力對並不違法的電子菸裁罰,同時放任違法藥品在網拍上
販售,以利其抹黑相關合法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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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1.152.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7623556.A.08A.html
我居然還想要台灣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我錯了QQ
啊,還好,侯不可能當爺爺,真是可惜,都當"過"老爸了,也給他當"過"爺爺的機會嘛
蔡也不可能當老母了
再來就是等賴柯陳時中等等也絕後了,台灣的狗官不絕後,真的是百姓的悲哀
因為沒有實質證據可以證明那是他買的他寄的
不過你如果不是總召的兒子,那就算是真的要栽贓你寄包藥,也照樣會去蹲
那還真是我的錯,原來衛福部熱衷於違法不是現在進行式
因為從105~106年間就已經有案例勝訴並把違法跟合法物品明確定義
然後民代服務處跟監察院都表示請自行提告
有的民代表示他們已經質詢過多次,但是無果而且他們也沒有強制力
這點在YT上找得到一些影片,確實有部分民代為老百姓依法受保護的權力發聲
不過他們也確實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沒辦法說啥
但更多的民代是因為這東西被衛福部長期莫名抹黑,所以根本不想碰
沒辦法,民意代表終究是取決於老百姓的智商,老百姓奴,民代也樂見
監察院則表示你自己去提訴訟,即使他們已經因為同一件事敗訴多次,我們也不管
※ 編輯: sennin32 (27.51.152.26 臺灣), 10/18/2023 20:35:14
※ 編輯: sennin32 (27.51.152.26 臺灣), 10/18/2023 20: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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