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證作為呈堂證物]
與反修例運動的法庭審訊,出現不同證物。有黑衣、護甲、護目鏡、防毒面具,甚至雷射筆、索帶。然而,今次法庭上呈堂的證物,包括一張來自「香港電台」的記者證。一位曾經榮獲過多次新聞報導獎項的記者的記者證,和她有份拍攝獲得逾百萬點擊率的優秀紀錄片光碟,成為了檢控的證物。在今日香港,一位盡責的記者原來如此「危險」。
上周三,因為採訪721元朗事件,香港電台鏗鏘集記者蔡玉玲捲入「虛假陳述」案件。開庭審訊時,控辯雙方都同意的事實是,被告在網上申請車輛查冊,按掣時從三個選項中剔了「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其他兩個選項為「進行法律程序」和「車輛買賣」。)
控方把案情說得簡單:記者查車輛車主身份作採訪用途,在現行法例並不容許。控方指,在網上填表,申請拿車牌車主資料,涉及敏感資料和個人私隱,不能「毫無約束和約制」地隨便向公眾披露,否則是濫用,亦不是「立法原意」。
控方說,字面上,申請表格上的「與交通相關事宜」選項,並不包括記者今次的行為。控方提及記者的行為時,咬字清楚,於庭上指控道:
「去訪問呀!去訪問呀!被告打畀地產公司的職員,聯絡車主,被告繼續去…….做訪問呀!佢使用資料係想『訪問』,查找一件和交通無關的事。『訪問』呢樣嘢呢,呢個行為呢,係和交通無關的。」
「佢做咗兩樣嘢,一。係採訪;二,係報導出來,達至兩個目的。佢係電話訪問埋間公司既職員,係節目播放出來,並非係和交通有關既用途。」
在現場旁聽百計人士,不少是資歷十數年的新聞界前輩和管理層。有人甚至說笑,整個香港電台的同工,都告假來旁聽了。大家聽到新聞業內數十年均用作為負責任報導的查冊工具,在法庭被指為從來都不容許做的事,都啞口無言。席上的旁聽者,大半生做的,就是「訪問」「報導」這兩件形事。
「而採訪和報導,即使係同721元朗事件有關,這件事都不是和交通有關,亦不是和交通有關的罪案。」控方律政司代表續道。
此時,穿了黑衣、墨綠色布褲子,剪了清爽短髮,微胖的蔡玉玲,交叉雙手放在胸前,坐在犯人欄前的長木櫈,專心聆聽着。「採訪」和「報導」就是這宗案件不容許的罪名。
更諷刺是,控方呈堂的「證物」;除了該集《鏗鏘集》的光碟,還有是警員從蔡玉玲家裡搜出來,於採訪時使用過的手機,還有一張香港電台發出的「記者證」。
然而,在案中被追查的車子,不是一架普通的車子,而是一架於7月21日,元朗發生白衣人襲擊市民的當晚,記者透過詳細追查元朗的閉露電視片段而發現的一輛車子。法庭上,播放了涉及今次案件的《鏗鏘集》。
兩個離地十來呎的投射屏幕上,一粒珠子「叮」一聲,耳熟能詳的《鏗鏘集》片頭音樂響起,「誰主真相」的節目名字打出。這天在法庭上,「誰主真相」四大字,格外諷刺。追查真相的記者,這天坐在犯人欄裡,舉頭看到自己拍攝過,百萬計全球觀眾看過的偵查報導,這天,明明是別人的犯罪片段,反而成為了控訴她的罪證。
節目中,無辜被打得整個背部都是籐條印的市民在屏幕上控訴着:「要還事件一個公道,我唔知點解畀人打,點解打我?點解警察做唔到嘢?定唔去做呢?」
接着,畫面左上角看到一輛淺色的車子。辯方律師提醒裁判官,這一節片段,就是和案件有關。辯方大狀說:「請法官閣下留意13分48秒……有人從車裡拿出武器。」
《鏗鏘集》的旁白男聲說:「這架中港車,當晚八時半到場,兩小時後,一班白衣人,從車尾箱拿出竹枝來分派。」片段裡亦見到白衣人從車尾拿出條狀物。記者稍後聯絡了該車子的登記公司負責人,其後,一名男人聯絡記者,表示知道司機是誰,但指司機應該在做「私事」,近半年身處內地。
辯方律師在節目播放完畢後,反問法庭:「這件事,怎會和交通沒有關係呢?有閉路電視拍攝到車輛運輸了疑似武器,而疑犯用了該車子在路上作犯罪工具。顯而易見,被告沒有作出虛假陳述。」
控方不同意,堅持以狹窄的字面意義解讀「和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並只舉例,如一架車子停泊在路上阻塞交通,要把車子移走,需要聯絡車主才算相關事宜,而記者採訪報導就不是相關事宜。
此時,辯方說:「那這就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有點學術性了。」整個下午,辯方律師展開了漫長的法律觀點辯論。
從車輛查冊自1935年緣起,到1950年開始有車輛查冊,到「私隱」概念乃近年才出現,數十年前究竟政府有權不接納申請,還是付費了就必須提供車主資料的歷史都有沾上。從英國的案例,談到香港的案例。從法律上 “May”和 “Shall”的使用,與運輸處處長的權限都提及到。
技術性的觀點沉悶枯燥,午飯後旁聽席上不少人都忍不住打瞌睡,也有有多個聽審經驗豐富的記者忍不住私下討論,審訊的不尋常:「今次只是在裁判法院,討論到的法律層次問題,好像在更上級法院才會辯論吧。」
究竟事件是如控方所說,這只是一個個別記者「誤導」了電腦系統;還是如辯方所說,今次申請根本就是如填表時所述的交通相關事宜,只是控方定義太狹窄,根本不存在犯罪行為?
辯方大狀找出立法會文件,裡面披露了運輸及房屋局對車輛查冊措拖的看法,其中一份文件引述了2003年的數字,可圈可點。文件透露,車輛查冊之中,有一年度其中25%涉及新聞機構的申請,亦即2800宗。
每年數以千計的車輛查冊,是由記者以新聞機構名義作出申請,而政府是知情的。
辯方律師說:「控方說到,好像從頭到尾是不容許傳媒申請車輛查冊,但我們看到歷史,看到幾十年的紀錄,這個脈絡……」
辯方說到最後,向裁判官陳述:「車輛載着的物品用作犯罪工具,公眾有權知道負責任車主如何使用其車子,怎會不是和交通有關的事宜?故此,被告並不是作出虛假陳述。懇請法官閣下,判我的當事人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表示,需要約一個月時間考慮,着雙方於四月底回到西九龍法院三庭,亦即是其中一個最大型的法庭,回來作裁決。
在庭上播放的《誰主真相》鏗鏘集中,結尾是一名於721元朗事件中的商戶,這名挺身而出,把店裡的閉路電視交給記者,該商戶語重心長說:
「勝利者正不停竄改歷史,真相慢慢好像被世人遺忘,他會用千方百計令真相消失。但每一件事情發生咗既事會記係我地心度,我相信良知一定會戰勝邪惡,幾年或者幾十年後,我相信真相會水落石出。」
審訊之後一個星期,《鏗鏘集》及港台的多個製作,被管理層以各種原因被抽起,另外,多年來在國際新聞比賽橫掃獎項的港台,廣播大樓走廊擺滿了獎座的陳設或許也會成為過去,管理層最新指示,要求港台同事暫停參加各項比賽,即使早前遞交了申請表,也要求撤回參賽資格。
記者證可以被沒收,比賽可以不參加,節目也可以被抽起,然而一個人的「記者魂」並不那麼容易被消磨。香港電台亦沒有再跟蔡玉玲續約,但她仍在鍥而不捨地實踐記者的職責。早前白衣人被控暴動案開審,蔡玉玲以自由身記者身份,仍然旁聽着案件發展,在網絡平台,仍然繼續紀錄真相。
(圖為上周三蔡玉玲在審訊時於西九龍法院留影,攝影: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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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資訊自由法》查冊唔使畀人嚇】
90年代曾有一份英國解密檔案,收錄了一份重磅民間研究報告,在今日新聞自由被瘋狂打壓之際值得重讀。
那份名為”Urgent Business: Hong Ko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1997”的研究報告,是在六四事件後由關注言論自由國際組織Article 19及香港記協共同發佈,內容全面描述九七後香港將會面對的新聞自由危機,更斷言九七後香港記者必遭「清算」(risks of retribution after 1997 are clear),政權亦將會很可能鑽空子(exploit)及操控(manipulate)法律條文壓制資訊自由流通及逼害記者。於是報告內除了找出了當時12條潛在損害資訊流通的本地惡法 (如緊急法) 並建議廢除,還要求港英政府於九七前必須盡快編織法律「防護網」。
檔案所見,報告在英國政壇內曾引發了內部討論,連英國外交部法律顧問Jill Barret 閱後都認為寫得不錯(well written),建議政府認真對待 (in my view its contents deserves to be taken seriously),可謂一枚研究震撼彈。
-進攻作為防禦:以《資訊自由法》抗衡濫捕-
該報告認為需要為保障新聞自由訂立一條「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Ordinance),尤其為記者及市民的合理資料申索要求提供法律規範,令新聞自由除了只有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憲法性條文保障外,更明確定義清楚包含尋求資訊的自由,特別針對保障記者以公共利益之名進行偵查報道時尋求資訊的權利 (During the drafting of the Covenant's equivalent Article 19, the positive term "seek" was adopted to "endorse active and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 in the public interest")。假如當年已以此方向立法,今日港台鏗鏘集記者就不會因查冊獲取車牌資料作報道而任意被捕。
-港英:防護網足夠 勿刺激中方 毋須立法-
然而港英政府認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已經足以保障日後新聞自由,只重集著手修訂相關惡法,故此對訂立《資訊自由法》態度冷淡。檔案內可見官員回應報告,稱雖然認同公眾應有索取官方資料權利,但不必另立一條新例。行政局在討論記協的研究報告時,形容即使措施已經很「節制」(modest),中國政府仍很有可能會將這些舉措視之為「英國亡我之心不死」的陰謀(conspiracy),並以此為理據反對,遑論要推行《資訊自由法》(Chinese concerns and objections would be considerably more pronounced were we to take the FOI Ordinance route now),此舉迴避了解決市民索取資料權利與個人私隱保障之間的界線問題 (the related question of data protection and privacy),為今天種下禍根。
及後港英政府於1995年訂立無法律約束力的《公開資料守則》(Code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以加強市民索取官方資料的渠道,至於功效如何,觀乎近年記者向政府查詢CSI口罩去向、催淚彈成份都一一被阻撓或拒絕【註】,連查冊都可以說因要「保障私隱」而任意作行政收緊,就略知一二。
解密檔案中亦可看到,香港記協就政府決定回信表達強烈不滿,認為政府對於公開資料態度全盤錯誤(deeply flawed),因為無《資訊自由法》保護,資料公開與否的決定就會變得主觀(subjective)及充滿隨意性(discretionary)。今日記者查冊也被捕,香港社會正在為當年無再另立新例保障資訊自由付上沉重代價。
而當年港英政府所指包含在《基本法》中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已有對新聞自由有充分保障,或許就只有那張所剩無幾的防護網。
#撐港台
#資訊自由法
#新聞自由
【參考資料】
FCO40/4116 Article XIX (lobby group for press freedom) and Hong Kong Journalist Associ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FCO40/4117 Article XIX (lobby group for press freedom) and Hong Kong Journalist Associ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註】眾新聞 2020年9月17日 《鏗鏘集》向懲教署索CSI口罩資料被拒 申訴專員公署裁定違《公開資料守則》 https://bit.ly/38S1h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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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咗車牌5年幾都未攞過國際牌🚗,今次去東京終於可以大派用場喇!(其實係因為之前去親日本自駕遊都係冬天❄️,我喺香港又少揸車,所以要我喺冰天雪地上飛馳真係怕怕😖)
自從幾年前日本有Mario Kart🏎我已經好想去玩架喇,不過身邊人寧願滑多日雪🏂好過玩Kart,所以一直都冇玩到。難得今次閨蜜又有車牌,我哋決定要喺東京飛車... ...其實係安全駕駛✌🏻
出發前幾日我已經搵人幫我搞國際牌,不過朋友自己搞,佢話喺運輸署排咗3個鐘,所以大家如果要做國際牌可以網上預約或建議一早去,應該唔洗等咁耐架!另外做國際牌需要填申請表。帶同身分證,最近三個月地址證明,兩張證件相及$80。
日本🗾有好多唔同公司都有得玩Kart,不過因為之前任天堂同呢d公司打官司👨🏻⚖️,表明任天堂同Mario Kart冇關,結果而家玩Kart都唔可以著孖寶兄弟嘅服飾。
到出發前我哋plan好行程及留意天氣預報,確定想玩嘅日子冇落雨☀️就上網book喇。本來都有睇過官網,但官網book兩個鐘加加埋埋差不多成千蚊,我哋而家平差不多一半,如果玩一個鐘會再平d。KKDAY都有得book,不過就要預早好多日約,所以我約咗Klook,最早可約後日。
約好之後Kart公司email我問我攞國際車牌嘅相,確保車牌符合日本法例,我哋喺香港做嘅國際牌都會唔使擔心。
我哋今次揀咗喺淺草出發,途經上野公園及東京晴空塔🗼。雖然已經網上付款,不過到店後我哋再俾咗500Yen 保險費,之後填返d資料同埋睇返d細則就可以揀衫喇。服飾方面都幾多選擇,好想揀Jasmine最鍾意嘅Minnie🐭,但著上身太奇怪喇,所以我揀咗Chip or Dale。店員講解一輪如何操作後就出發喇。
今次體驗好好玩,同揸車感覺好唔同🚗,因為好貼地而且冇車身包圍,感覺好實在。不過強烈建議玩嘅時候要帶上太陽眼鏡😎及口罩😷,因為好大塵,同埋啲風打埋隻眼會有啲痛。
由於我超耐冇開車所以非常緊張,不過玩咗一陣已經完全冇問題而且非常enjoy😁。我已經好期待下次去第二個城市再玩喇❣️有車牌又未玩過嘅不妨預留幾個鐘去玩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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