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新冠肺炎的疫情已經持續超過一年半多了,然而全世界疫情的發展,似乎沒有趨緩的跡象。去年許多專家所預測的後疫情時期發展,因為疫情現況超乎預期,也都接連失準。世界各國對於其國民是否施打疫苗,因爲國情與文化差異,產生了不同的爭議,且從未平息。我國在疫情爆發後,短時間因為疫苗嚴重短缺的時期,也發生了所謂的疫苗之亂。李惠宗老師於本期「法學教室」欄目中,就疫苗施打本身的法律性質,究竟是權利?抑或是義務?提出了分析與看法。李老師同時也探討了違反國家所訂的疫苗接種計畫,是否有相關法律責任問題。
同時,本期的法學教室,謝煜偉老師針對釋字第777號解釋,法務部所提出的新修正肇事逃逸罪,提出是否符合解釋意旨的分析。另最新大法官會議解釋第805號解釋文認為,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依此意旨,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欄目很精彩。選輯內容包括行政程序法時效規範爭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販賣認定,以及未踐行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通知法律效果等,都非常值得讀者深刻熟悉與了解。
📕本期內容
🎯疫苗施打權利乎?義務乎?/李惠宗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救濟/許育典
🎯變更設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徐婉寧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人上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劉明生
🎯簡評2021年新修肇事逃逸罪/謝煜偉
🎯勞動派遣/鄭津津
🎯「世紀判決」──法國一歐元氣候訴訟/許耀明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下)/柯格鐘
【法學論述】
✒國土保安用地之課稅問題探討/陳清秀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為憲法上權利──釋字第805號解釋
◾疫情肆虐下之股東常會召集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過關──保障跟騷受害人之權益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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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34 1 優先購買權 在 法律萬事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和別人共有的房子,我能使用嗎?】
與其他繼承人一起共有繼承來的房子,我們到底能不能使用該房子呢?若我不想跟別人共有,該怎麼辦呢?這是白律時常被問到的問題,這就跟各位說分曉
💡共有房子的使用
1️⃣經過所有共有人協議使用、管理方式
若未經他共有人同意就使用共有房子的特定部分,是有可能被其他共有人訴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以及返還房屋予全體共有人,所以我們在使用共有房子時,應與所有共有人協議好才行。
2️⃣依據多數決決定使用、管理方式
若無法與他共有人協議,可以依據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以多數決方式,決定共有房子的管理、使用方式。
💡共有房子的處分
1️⃣協議分割
所有共有人坐下來談好分割或處分方式,備齊文件就可以去登記了!
2️⃣依據多數決方式出賣
依據土地法第34-1條,共有人可以多數決方式,把共有房子賣給他人,但其他共有人有以同一價格購買之優先購買權。
3️⃣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若無法協議,也沒辦法以多數決處分,那就只能向法院提出分割共有物訴訟,判決可能是有人拿房子,其餘有人拿補償,也有可能將整間房子賣掉大家分錢。
共有的房子使用上常有層層阻礙,為使不動產便於使用收益,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可能是必要的程序,以上資訊希望對您有幫助!
⚖️ Clark Pai 白丞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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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或土地共有,少數共有人可以處分?】
繼承或拍賣取得不動產,因與他人共有,共有人間無從取得管理、使用及處分的共識,該如何處理...⬇️⬇️⬇️
共有人最常想到依土地法34條之1出售共有不動產,但有多數決的門檻,經常發生共有人未能取得多數同意,而無從將不動產出售,使得繼承或拍賣取得的共有房屋或土地閒置,每年卻仍須繳交稅賦。
📍其實,為能地盡其用,民法第823條有規定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縱然共有人未能取得多數同意處分不動產,仍得請求法院將繼承或拍賣取得共有的房屋或土地進行分割✅,且因民法規定只要是『共有人』就可以請求,並未規定請求分割共有人的人數或應有部份權利範圍,所以,縱然僅有一位『共有人』🆗或應有部份範圍只有一小部份🆗,都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
📍不動產的分割方法依民法規定有多種,但大方向來說仍為『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
1️⃣『原物分割』是將共有物依共有人的權利範圍分配為單獨所有,各自使用。
2️⃣『變價分割』是將共有物拍賣後,依共有人的權利範圍分配價金。
共有人可以選擇希望分割的方法請求法院分割,但仍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在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困難,才能採用『變價分割』。
📍所以,共有不動產如果為公寓大廈,因一戶房屋採原物分割為二戶或多戶,須考量分割範圍、出入口及水、電及瓦斯管線配置等,採原物分割顯然有事實上困難🆖,應採用變價分割方式為佳🆗。
📍共有不動產如果為土地,則須考量土地分割前的使用狀態,採原物分割的分割方案是否會造成畸零地、形成袋地、有無符合最小建築用地或各共有人分得土地後的土地面積是否過小無從利用等,法院才能決定採取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
📍共有人間如果對於土地有深厚的情感或長輩曾有囑託要好好保留土地,則共有人仍可請求分割不動產,並在變價分割時,行使優先購買權,將共有不動產完整取得所有權,而維繫情感及長輩囑託㊙️。
土地法 34 1 優先購買權 在 使建商K成為地上權人,而後再次透過多數決方式處分給 的推薦與評價
今天再來就一有關於土地法34-1優先購買權之函釋做一些補充。 ... 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處分已設定地上權之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款規定優先購買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