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 #遺產稅 時,又有什麼需要留意的呢?律師來提醒大家囉!
✍️遺產稅的申報,是有期限的
✍️繳遺產稅也有期限,逾期有滯納金
✍️土地繼承登記,逾期聲請,有罰鍰、有被公開標售的可能
完整的說明看文章:
https://www.ilong-termcare.com/Article/Detail/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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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
土地繼承登記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內政部資料顯示,在去年底之前,有價值超過千億元的不動產,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的面積比金門縣還要大。土地,建物不是都很值錢嗎?許多人求之不得的財富為何繼承人不繼承呢?
我舉幾個故事,給大家感受一下:

有一個朋友他只有一個孩子,孩子很優秀出國留學,因為太優秀所以就繼續在當地工作、成家,就不曾回台灣了,偶爾打電話問候他的媽媽,媽媽年紀大了上天堂,後事也是家人處理,孩子不管台灣的土地價值上千萬,這個孩子「沒空」回來辦繼承,時間與自由的價值高過於金錢。
(還有一些人不知道家裡狀況,或是因為「跑路」出國,回國可能會被抓,更不可能回來辦土地繼承。)
我另外一個朋友,祖父母留下有一塊面積很大的土地,但那是在深山裡而且有上百個「親戚」共同繼承,土地就算辦理繼承過戶後,人多嘴雜也賣不掉,每年還要繳交地價稅,辦理過戶繼承還要花一筆不少的稅費,索性不辦了。
還有兄弟姐妹不合的,誰都不想去辦土地繼承,因為辦理繼承的話要先繳交大筆的稅金,感覺上誰辦理誰倒楣?!反正父母已經有不少財產給他們了,剩下這幾筆土地,大家都撐著那裡「擺爛」,反正也不缺錢,這塊土地以後如果有建商來整合再說吧。
...還有許多理由不去辦繼承的。
明明這些土地在「第一代祖先」眼中是非常珍貴的,會想要傳承給子孫,就因為子孫個人的不方便、太多繼承人、價值太低…繼承人就自我放棄了權利(不去辦理繼承登記),之後被國家列冊管理15年, 再被拍賣,一段時間後錢歸國庫,這絕對是「第一代祖先」始料未及的!
要把這份愛(財富)妥善地傳給你愛的人,以目前我國的法律,要靠繼承人「自主辦理」的情形(簡單地說當父母親過世後,子女自己要動手管理、協調、報稅、分配....),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才會有「遺產管理人」出面來統一管理遺產。
為了避免上面遇到的一些問題,我們可以寫一份遺囑,把這個土地分給所愛的某個人,這樣一來,一塊土地給一個人繼承,土地比較好被利用,而不是每一塊土地都有很多共有人,土地沒辦法用,房子也是一樣。
再加上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產的繼承就由「遺囑執行人」負責,就算繼承人(例如子女)在海外無法回來,或是繼承人很多意見不合,「遺囑執行人」仍然可以依照遺囑的指示,包辦報稅跟土地繼承登記手續。
遺嘱執行人在稅法上是納稅義務人,在民法繼承上,有權力代表全體繼承人,辦妥不動產繼承登記。
面對時代趨勢,我們可以用法律來成全我們的愛,讓財富能夠帶來家族的平安,讓平安帶來家族的財富,代代相傳!
歡迎分享
#豐盛的人生
#平安的財富
#無人繼承的財產
#遺囑
#遺囑執行人
#繼承
#土地登記
#繼承人
(照片房地並非無人繼承的財產)
土地繼承登記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國逾期未辦土地繼承登記法律問題分析
釋字第773號解釋在處理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人民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張具有優先承買權時,應以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作提起的問題。但看似單純管轄權歸屬,卻鮮少人知本條優先承買權的由來,更不可得知釋字之外本條所蘊含台灣土地管理的政策及目的。本文陳明燦教授從歷史的演進開使闡述,詳細解釋土地法第73條、第73條之1的由來以及定性,評析該號解釋後,對本條之先買權制度給予修正的建議。
土地繼承登記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土地繼承登記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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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0:07 前情提要
02:29 【安倍為什麼辭職?】
04:26 【安倍首相做得好嗎?】
06:36 【安倍的政績】
07:59 【日本人很特別?】
09:52 【下一任首相會是誰?】
11:21 【我們的觀點】
12:46 提問
13:04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
|腳本:羊羊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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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安倍晉三辭職:日本首相不馬上下台的「錯愕衝擊」與「謀算眉角」?https://bit.ly/2ZrfItA
→ :李登輝在8年間讓台灣走向民主,安倍晉三用8年讓日本走向何方?:https://bit.ly/2Ri1ero
→ :愛憐憫失敗者的日本人:https://bit.ly/33xNw9R
→ :次の総理大臣には、やっぱり“菅官房長官がベスト”と考える理由:https://bit.ly/2Rg9gkB
→ :日本公務機關多迂腐?東京靠兩台「傳真機」接收疫情報告:https://bit.ly/32h4h9M
→ :民調:安倍辭職9天後內閣支持率激增 菅義偉繼任首相是民心所歸:https://bit.ly/35ppq3k
→ :菅義偉繼承安倍施政 欲解決北韓綁架日本人問題:https://bit.ly/3heVp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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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自民黨總裁候選人首度同場發表政見:https://bit.ly/3he7Q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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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菅義偉、石破茂、岸田文雄 競逐日本自民黨總裁大位:https://bit.ly/3hnLj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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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勝利之後:安倍的「日本修憲」為何更加困難?:https://bit.ly/2Zq15qm
→ :北韓綁架日本人問題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https://bit.ly/3bPek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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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繼承登記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市議員張耀中今天率先建議提出「後事流程單一窗口化」的新服務概念!他說鑑於週遭親友在面臨家人或友人死亡時,需要在公部門的辦理的部份常掛一漏萬,期待在行動市府的有感政策之下,要求市府領先全國成立首創的「市民身後服務窗口」。
張耀中說,從市民死亡的那一刻開始,平常不和公部門往來打交道的市民,在這一刻都產生了連結,從戶政事務所的除籍除戶登記、生命禮儀管理所的禮儀火化、又或土葬擇地的合法與否,再來如果是公司負責人要向工商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還有土地建物的繼承移轉問題,除了繼承認定需法院許可以外,有很多地方需要市府專責統一窗口,大幅簡化行政程序,讓民眾可以一站得到完整服務。
張耀中舉例,市民面對家中死亡案件的突發,一般而言是措手不及,身心俱疲的苦差事一件,一般來說有五大面向要去處理,分別是死亡登記、葬禮安排、遺產繼承、遺產移轉、福利補助等,尤其在遺產移轉和福利補助上面,一個是法律層面的不了解,以及福利資訊的不透明,導致陳情於民意代表的案例增加許多,張議員認為市府有必要成立後事單一窗口的機制,讓民眾有辦理和諮詢的簡便管道。
張耀中指出,死有所終是對人性最後的尊崇,如果能讓遺族家屬花在行政文書辦理的時間少一點,市民就能多花一點時間放在追思與陪伴上面,而市府宣稱有感行政也就能從這開始,對於提昇施政滿意度絕對有正面助益。民政局長蔡世寅說,將研究辦理!
土地繼承登記 在 唐傳青地政士事務所- 『一般繼承』與『分割繼承』的差異 的推薦與評價
土地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後,若欲將遺產關係變更為『分別共有』關係,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 ... ... <看更多>
土地繼承登記 在 遺產繼承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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