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如有違反,應解釋為相對無效,僅第三人得否認該拋棄所有權之效力,故第三人得向國有財產署主張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利益,自非無權占有,亦無不當得利。
其次,在第三人受土地使用之債權契約拘束、其行使所有權又不符民法第148條規定界限之場合,如該債權契約未約定使用對價且難謂有永久無償使用之合意,而無償使用之情事繼續存在,亦顯失公平者,第三人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末者,最高法院透過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肯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賠償範圍,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殊值留意。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民法上之條件與期限應如何區辨?
✏未登記之水道地浮覆後,在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第三人請求原土地所有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是否存在法律上障礙?
✏若社區團體成員間訂定之債權契約未拘束土地所有權人,惟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構成權利濫用受有限制,其得否請求不當得利?
✏如何區辨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
✏共有人間分管契約所約定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是否須按應有部分換算?又分管契約得否與提供通行權之債權契約併存?
✏在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增訂前,拋棄物權者是否須經對該物權有法律上利益之第三人同意?
✏不當得利要件之「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者,其損害額是否同時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當事人對於曾經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否請求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加以刪除?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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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陳麗娜總質詢時率先針對旗津發展問題指出,國有財產署土地應考慮釋出給居民承購買回,對外交通的第二過港隧道及旗津捷運要全力推動,道路、觀光等基礎建設更要加強。副市長葉匡時答復指出,土地問題會與國產署溝通,輕軌是整體捷運規畫的中後期計畫,第二過港隧道確實有需要、應盡早處理,觀光道路等建設則應立即強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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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恭喜小君蓋了自己的房子,保存登記辦了嘛?
小君:什麼是保存登記
阿明:房子蓋好就要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不然你的房子就不是合法的ㄛ
⚫保存登記必須符合之要件:
一、建物務必合法:
法律規定建造,才可以登記。所以違章建築不能登記。
二、基地務必完成登記:
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在完成土地所有權總登記之後,就為建物所有權進行首次登記。
三、須有基地使用權:
申請人若是沒有基地所有權,則需有使用基地的權利,像是地上權、租賃權、典權,方可在基地上建置建物。
四、務必先勘測建物,有兩種辦法:
(一)申請建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以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受登記之機關在勘測完竣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含建物位置圖與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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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娜總質詢時率先針對旗津發展問題指出,國有財產署土地應考慮釋出給居民承購買回,對外交通的第二過港隧道及旗津捷運要全力推動,道路、觀光等基礎建設更要加強。副市長葉匡時答復指出,土地問題會與國產署溝通,輕軌是整體捷運規畫的中後期計畫,第二過港隧道確實有需要、應盡早處理,觀光道路等建設則應立即強化。
陳麗娜表示,旗津只有9.83%是私有土地,國有財產署手中更掌握了70%,絕大多數是因為64年居民未辦理土地登記,土地便成國產署所有,居民則變成了佔用戶。就因為居民不具土地所有權,缺乏誘因之下,居民不願意花前做建物修繕改良,使旗津街景樣貌顯得老舊零亂,雖是第二觀光景點,旗津卻發展不起來。她希望都市計畫住宅區內土地能讓居民買回,實現旗津的土地正義。
陳麗娜指出,旗津最缺的是交通建設,長期只能靠過港隧道與渡輪進出。規畫中的旗津輕軌線是透過新闢建的南北兩條過港隧道,南端採車子與輕軌共行,她希望北端也能比照辦理。
此外,過港隧道只剩10幾年使用期,台灣港務公司啟動的「過港隧道延壽計畫」完工後將額外延長10多年使用壽命。但延壽並非長久之計,且過港隧道畢竟以港口運輸為主,交通事故頻傳,應另闢一條以「客運」為主的第二過港隧道連結旗津的出入口,讓居民有一條安全回家的路。
有感於旗津停車空間不足,陳麗娜認為觀光局在旗後原旗津醫院舊址的土地想做飯店卻多次流標,附近居住密集,在標出前應闢為臨時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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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所有權 第 一 次登記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中市精密園區炒地皮?議員:3成已轉手】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台中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一期在民國94年出售土地給廠商,當時土地一坪4.3萬元,如今漲到近30萬元。市議員張耀中表示,園區有高達3成廠商資料已變更,將用地資格轉售或出租他人,獲利比生產更好。
張耀中說,精密園區一期計有93家廠商核准進駐,截至去年7月底止,共有27家和原始中籤廠商登記資格有異,經實地查訪都是沒有進駐,就把用地權利資格賣掉,或拿到用地資格而不進駐生產,坐等工業用地價格上漲,民國94年,精密一期用地一坪4萬3000元,廠商抽到籤,離開會場立即有仲介開價7萬9000元承購,現在地價接近30萬元,漲了超過7倍,利潤比生產更豐厚。
張耀中指出,還有整廠建置完成後出售或出租,更甚者變更股東名冊,幾乎和原遞交市府的審查資料完全不符,另有在精密一、二期皆取得資格的廠商,在二期用新成立的公司參與遴選抽籤,中籤後歇業轉售或轉租他人,這些亂象讓有心「鮭魚返鄉」卻找不土地的中小企業心灰意冷。
經發局對此表示,市府對於精密一期、二期用地移轉均有相關規定,且市府權管的工業園區內工業用地,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檢附該局出具同意移轉證明文件,藉此嚴謹審查控管園區內工業用地所有權移轉行為。
經發局長呂曜志也說,產業有景氣循環,企業有經營良莠,十幾年後來看進駐廠商的變化,光就地價差異來定義炒作,也不盡客觀,但議員的提醒有道理,該局一定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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