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小教室 #房事辭典 #優先購買權
阿豆:我已經跟幾個攤販簽約買下
他們的共有土地,為什麼契約無效?
咩姐:因為有其他共有人可享有優先購買權,
只要他們行使,您的契約就失效了。
阿豆:那優先購買權是什麼?
咩姐:讓我慢慢跟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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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
他共有人得以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優先購買權徵詢需10日內答覆,
實務上回覆不買就放棄,不理則視為放棄。
2.基地出賣時(包括標售、拍賣),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注意要建築改良物才算
,工事不行),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購買之權。
3.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
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優先購買權要件:
1.地上權、典權、租賃權。
2.買賣。
3.出售時。
4.同樣條件。
5.多人都想行使優購權時,順序以登記之先後。
6.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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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登記之效力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近期共有物分割之重要裁判>
各位好,我是賴川,以下整理兩則近期共有物分割之重要裁判,建議各位可以抽空連同案件事實一併閱讀。為了方便讀者們抓到法院裁判的重點,以下以爭點方式帶出兩則裁判所提及的內容。
▌爭點一:共有物存在分管契約時,各共有人得否請求裁判分割?又共有物分割後,該原存在之分管契約效力為何?
過去曾有學說主張:共有物存在分管契約時,應認為共有物係屬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或認為共有人存在默示不分割契約。是以,法院不得允許共有人請求裁判分割,且即使法院允許共有人為裁判分割,在分割後,原分管契約仍繼續存在而拘束全體共有人,因此各共有人即使取得自己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仍受到原分管契約之拘束,而必須容忍他人使用收益原分管契約所約定使用之範圍。
然而,最高法院裁判向來認為,共有物存在分管契約時,並不能當然認為共有物即為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且亦不能認為共有人即存有默示不分割契約,則各共有人除另有明確不分割契約外,原則上各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由此可知,最高法院並不支持前述學說見解。並且,此二則最高法院裁判更進一步對前述學說見解後段的論述予以駁斥,其表示,當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時,不論是採行何種分割方法,均有使原共有物上所存在之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換言之,分管契約將因共有物分割判決確定而消滅,並不會在裁判分割後繼續拘束原共有人。
▌爭點二:法院在裁判分割時採行變價分割方法者,何時發生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各位讀者都非常清楚,裁判分割與共有人請求法院履行分割契約不同,共有人請求法院履行分割契約,係共有人行使基於分割契約而生之請求權,而屬給付判決,則在法院判決確定後,共有人必須持該勝訴判決至地政機關為登記後,始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民法第758條)。至法院為裁判分割,則係屬形成判決,一般而言,各共有人在法院為裁判分割判決確定當下,無待登記即取得其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此時係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就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況(民法第759條)。
然而,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74 號 民事判決,卻提醒我們必須注意,法院為裁判分割固然為形成判決,共有關係原則上在判決確定時消滅,惟如法院是以變價分割作為裁判分割之方法者,此時則係賦予各共有人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之權利,共有人得自行變賣或以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則在判決確定時,因為不當然發生共有物被變賣之效果,因此共有物之所有權並未因判決確定而發生變動,反之,共有人之共有關係應於共有物變賣,由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後始歸消滅。
——(建議閱讀裁判要旨與事實)——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74 號 民事判決
(一)按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又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故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效力,共有關係原則上消滅,惟如係命變價分割者,係賦予各共有人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之權利,共有人得自行變賣或以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故共有人之共有關係應於共有物變賣,由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後始歸消滅。據此,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僅分割方法採行變價分割時,因於該判決確定時,不當然發生共有物變賣之效果,共有物之所有權主體尚未發生變動,共有人間之共有關係應延至變賣完成時消滅而已。而分管契約既經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而消滅,共有物之用益及管理回復原來之關係,除非經共有人協議(明示或默示)或依民法第820 條第1 項規定為決定,共有人不得任意占有使用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二)被上訴人之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 部分,原係基於分管協議,且系爭土地已經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確定,為原審所認定,依上說明,被上訴人與他共有人間所訂之原分管協議,是否因而消滅?即失其占有權源。原審認系爭土地在變價完成前,分管特定土地之占用權利,仍得為從來之使用,不受影響云云,所持法律見解,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879 號民事判決
(一)按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是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僅分割方法採行變價分割時,因於該判決確定時,不當然發生共有物變賣之效果,共有物之所有權主體尚未發生變動,共有人間之共有關係應延至變賣完成時消滅而已。而分管契約既經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而消滅,共有物之用益及管理回復原來之關係,除非經共有人協議或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為決定,共有人不得任意占有使用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二)查陳瑞衡等4人、洪哲賢占有如附圖所示A、BC部分之土地部分,係基於分管協議,為原審所合法認定之事實。然前案判決既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並於103年6月4 日確定,依上說明上訴人與他共有人間所訂之原分管契約,即因而消滅,其就附圖A、BC 部分土地即失其占有權源,不因嗣後係由同屬原共有人之被上訴人拍定取得共有物所有權而有所不同。此與民法第425條之1及第838條之1乃在規範房屋及土地因同屬一人情形時,土地所有人無從與自己所有之房屋約定使用權限,倘因而異其所有人,基於房屋一般價值甚高及其既有之使用權保護之考量,為調和土地與建物之利用關係,承認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或擬制有地上權存在之情形尚難謂為相同。原審認上訴人無民法第 425條之1或第838條之1 之適用或類推適用,並判准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並給付自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時起至變賣完成時止按其應有部分計算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自變賣完成時起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地上權登記之效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匯豐專題🔆
▍地上權法制之研究 | 謝哲勝.蔡明誠.李福隆.陳榮傳.林俊廷.陳立夫.邱玟惠.陳洸岳.吳光陸.許政賢.溫豐文.張瑋心.黃健彰.謝在全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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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發展所需,地上權的使用方式亦不再侷限於傳統定義而有更多形貌,如區分地上權即為一例。為發揮土地最大之經濟效用,法定地上權制度保障地上權人不輕易被土地所有權人要求拆屋還地。此外地上權人與承租人、其他物權人之關係為何,是另一值得探究之問題。本次選錄文章囊括過去二十多年之相關重要文獻,鑑往知來,得以一覽地上權法制之全貌。
【收錄專題】
◼普通地上權
🔹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普通地上權)綜合評析 │ 謝哲勝
🔹民法普通地上權修正之評析 │ 蔡明誠
🔹物權法現代化之終章或序曲──論普通地上權之實務爭議及新法評析 │ 李福隆
🔹地上權的目的變更 │ 陳榮傳
🔹地上權的權利金 │ 謝哲勝
🔹法院判決終止地上權與建築物存續之問題 │ 林俊廷
🔹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 │ 謝哲勝
🔹論耕地可否設定地上權 │ 陳立夫
◼法定地上權
🔹論民法第八七六條法定地上權「同屬於一人」要件之解釋與界限 │ 邱玟惠
🔹法定地上權 │ 陳洸岳
🔹法定地上權的成立與消滅 │ 蔡明誠
🔹論法定地上權之轉讓 │ 吳光陸
◼地上權之期限
🔹未定期限無償地上權之終止──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九號判決 │ 陳洸岳
🔹地上權過短期限約定之效力 │ 蔡明誠
◼地上權與時效取得
🔹時效取得地上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許政賢
🔹時效取得地上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溫豐文
🔹論美國法地上權的時效限制 │ 張瑋心
◼地上權與其他法律關係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地上權設定之商榷 │ 吳光陸
🔹地上權人與物上請求權 │ 蔡明誠
🔹租地建屋之地上權登記 │ 溫豐文
🔹地上權設定人或土地出租人的法定優先權 │ 黃健彰
🔹地上權併同抵押權登記 │ 謝哲勝
🔹抵押權人並用地上權之效力──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五號民事判決評釋 │ 謝在全
🔹先次序抵押權消滅原因對法定地上權成否之影響 │ 陳洸岳
◼區分地上權
🔹論區分地上權──以探討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之規定為主 │ 溫豐文
🔹民法物權編區分地上權增訂條文綜合評析 │ 謝哲勝
🔹區分地上權與地上權同時存在 │ 謝哲勝
🔹區分地上權之登記 │ 陳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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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登記之效力 在 地上權怎麼塗銷?超過30年的老地上權,還能塗銷嗎?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利用訴訟塗銷 地上權 的方式,可以分成:1.未定有期限。2.未支付地租。3.未依約定方式使用。因為每個個案狀況都不一樣,建議進入訴訟前,先諮詢過律師。 ... <看更多>
地上權登記之效力 在 問題九:占有人已完成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http://www.landlaw.tw 長遠不動產法律事務所 地上權 之民法與設定 登記 綜合實務研討問題九:占有人已完成時效取得 地上權 之要件,尚未辦理完畢 地上權登記 ... ... <看更多>
地上權登記之效力 在 或 的推薦與評價
⒉地租給付時間及方式之約定欠缺對外公示表徵僅具債權效力土地登記規則§108-1Ⅰ②規定:「申請地上權或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設定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