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精神乃偏向於「命令委任」的賦權趨向。
既然是「命令委任」,則民意代表的施政作為,乃必須服膺賦權者的付託,又如何讓賦權者檢視民代是否合乎其政治意志行事,自然就有採取公開記名選舉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地制法"記名投票的修正,不該僅僅是所謂的"賴神條款",而是民主進程中,有其必要的修正趨向。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647710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1的網紅李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議會已經三讀通過的自治條例,依照法規送中央時,若中央有意見,或中央針對條文有修正文字,都要送回議會重新審議,通過後才能公佈施行。 但日前卻發現,因為中央對我們的「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有意見,都發局就把議會決議的版本擺到一邊去,自己提出不同的版本,逕自和中央進行商議,而且提出的版本是天馬行...
地方制度法修改 在 郭國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關於這篇報導,我必須強調我不好鬥,但不能鄉愿。黨內不該用「團結」來當擋箭牌,而失去內部檢討的契機。
這次事件的主因,在於上一屆選舉跑票事件黨內未嚴格處理梁、蔡所造成的紀律缺口。因有人護航、關說,仲裁委員也放水,造成「有樣學樣」。因此,這些護航關說放水者,都應負起政治責任。
因此,黨內應該先健全黨紀制度之後,再來談團結。再者,立院黨團也應儘速推動將地方制度法修改為記名投票。最後,檢調單位更應嚴格查辦賄選,以遏止金權持續橫行!!
地方制度法修改 在 李中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議會已經三讀通過的自治條例,依照法規送中央時,若中央有意見,或中央針對條文有修正文字,都要送回議會重新審議,通過後才能公佈施行。
但日前卻發現,因為中央對我們的「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有意見,都發局就把議會決議的版本擺到一邊去,自己提出不同的版本,逕自和中央進行商議,而且提出的版本是天馬行空、根本就是自我閹割!
對此我利用業務質詢機會,請副市長和局長要慎重以對,要捍衛地方制度法賦予我們直轄市的權利。
#我是李中
#熱愛台中
地方制度法修改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引用國立東華大學 民族發展語社會工作學系 施正鋒教授
2012年1月20日發表文章
出處http://www.facebook.com/cfshih2012/posts/120523374734503
《國民黨政府不應把靈骨塔當組合屋賣原住民》
感冒了 卻又放心不下 自治區法 因此 又起來寫這篇文章
九點半在立法院前面見
在新國會產生之後,馬英九政府不顧在野黨的反對,仗勢立法委員人數之優勢,強行表決召開臨時會,打算以舊民意偷渡幾十項法案。大家讀到這篇文章之際,國民黨應該已經採取多數暴力,強渡關山通過令人詬病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
多年來,原住民族權利運動所追求的目標,包括正名、還我土地、以及自治。在李登輝總統時代,透過修憲,已將充滿歧視的「山地人」改為「原住民族」;在陳水扁執政之際,2005年立法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確認原住民族的土地屬於原住民,就等待配套的「原住民族土地海域法」出爐。
民進黨政府最早推出的自治區法草案,基本上是服膺大陸法的精神,巨細靡遺,被稱為「原住民版的地方制度法」,姑且稱之為A版,可以說是實質法,卻未能因族置宜。由於擔心幅員廣闊的族群反彈,民進黨改弦更張,推出B版自治區法,屬於框架的程序法,讓有自治意願的族群有所依據,再各自與政府談判協定,最後以自制條例的方式立法確認,這是加拿大的作法。可惜,由於原住民立委誤解為朝三暮四而反對,加上國民黨刻意杯葛,終究無疾而終。
馬英九政府上台後,原住民族喜出望外,認為具有國會四分之三席次的國民黨政府將會順應民意。原住民族委員會整合前述A、B版,推出兼具程序與實質的C版。然而,當吳敦義內閣就任後,發明所謂「事務型」的自治,原民會順服地推出所謂「空間合一」的D版,既沒有實權、缺乏統籌款,更讓原住民自治區喪失去土地的依靠,被批為空殼、虛擬。試想,沒有主機板、硬碟的電腦,連開機都不成,除了裝飾好看,還有甚麼用途?難怪,沒有原住民族學者願意背書。
在去年底,由於來自全國的族人發動抗爭,原住民立委協商成改良式的D版,也就是讓原住民至少可以在自己的進行狩獵、或是採集。然而,即使委曲求全,國民黨團連口惠都不給,悍然推翻朝野協商。
根據原民會對族人的說法是,先上一壘,再想辦法奔回本壘。問題是,經過十年的立法努力,原住民已經跑到三壘了,卻硬生生地game over回到原點重來。眼見馬上可以得好多分的滿壘情況,譬如太魯閣族、魯凱族、或是賽德克族可以法上著手自治,現在卻變成殘壘,必須從頭努力,由只具水利會般公法人的身分慢慢爬,簡直是在跟原住民族開玩笑。
我們無法理解,至少30個山地原住民鄉鎮的傳統領域一清二楚,馬英九為何堅持採取適用於都會區的「屬人」自治?試問,包含中國在內,有哪一個國家的少數族群、或是原住民族自治,是沒有土地的?為何原住民只能「試辦」自治,政府有何難言之隱?既然國民黨可以主導國會,為何不一開頭就定一個周延的自治區法,何必切香腸般地恩賜?如果修法是那麼容易,為何馬總統不修改認為窒礙難行的原基法?
原住民不敢寄望政府會提供免費的公寓、更不用說豪宅,不過,只少也要足以安身立命的透天厝。現在,原民會提出空中樓閣般的靈骨塔,連災後重建的組合屋、甚至於貨櫃屋都不如,還要怪族人不接受,豈有此理?試想,建在沙灘上的房子要如何「先求有、再求好」?這是建國百年最大的騙局,更不用說那些包藏禍心、試圖以自治之名來達到實質否決原基法的病毒條文。歷史會記載那些割地賠款、喪權辱國的原住民買辦。
其他延伸原住民族自治法影片連結
[專題]-原住民族自治法協商保衛戰
http://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F8FCFFE807901460&feature=pl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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