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每一個議員的權利都一樣大 #不懂議事規則的西區議員陳治雄 請搞清楚 #權宜問題不需附議 #優先發言 雅芳8月20日於議會審提案時,因在議場內之議員僅5位 (詳情點這 https://www.facebook.com/199046870903791/posts/814447222...
地方立法機關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新竹若合併 民進黨估 議員由70銳減為44席】
自由時報/記者楊淳卉報導
新竹市長林智堅拋出新竹縣市合併升格構想,引發熱議。總統蔡英文 Tsai Ing-wen對該議題表示「須審慎嚴謹討論」,黨內也仍在觀望,但據了解,民進黨內已對大新竹合併之相關法規調整進行研析,並評估,若大新竹合併,議員席次將由目前的新竹縣市共七十席,銳減為四十四席。
林智堅拋出「大新竹合併升格」,上週北上向總統蔡英文報告後,本週也當面向行政院長蘇貞昌報告這項構想。
蔡英文在上週民進黨中常會上,請林智堅向中常委說明「大新竹合併計畫」,據了解,民進黨秘書長林錫耀昨也特別在中常會上引述一份由綠黨發布的「大新竹合併升格」民調。林智堅會中表示,從民調結果來看,新竹縣市民對合併升格高度期待,希望黨內更強力支持,蔡英文則未再發表看法。
民進黨內已對大新竹合併之相關法規調整進行研析。在法規方面,新竹縣市人口合計約一○二萬餘人,尚未達到「地方制度法」第四條中直轄市須達一二五萬人之門檻,因此立法院須修正「地制法」,將門檻下修至一百萬人。
基本盤對民進黨不利
至於大新竹合併升格直轄市後的地方議員席次變化,黨內也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進行估算,推估在合併後,市議員席次將從目前的新竹縣、市共七十席(新竹市卅四席、新竹縣卅六席),銳減為四十四席(四十一席區域、三席原民)。
藍營想把苗栗拉進來
黨內人士表示,整個新竹的基本盤對民進黨仍不利,新竹縣國民黨廿二席、民進黨兩席,新竹市國民黨十八席、民進黨六席,國民黨議員在七十席縣、市議員中佔四十席,民進黨僅八席。大新竹合併後的議員席次銳減,對各政黨都有影響,但對藍營及地方派系反彈會更大,難怪新竹縣長楊文科會從第一時間支持合併升格,改口要把苗栗縣拉入合併。
新聞連結於留言處。
地方立法機關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釋字第806號解釋主要意旨:行政法選擇丶申論重要考點!
要求街頭藝人須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始取得活動許可證,均屬對人民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之限制。是依前揭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須以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條例,或經自治條例明確授權之自治規則定之。但系爭規定一、二及三,其性質上卻僅屬地方行政機關發布之自治規則,既非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條例,亦未獲自治條例之授權,因而與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有違。
地方立法機關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每一個議員的權利都一樣大
#不懂議事規則的西區議員陳治雄
請搞清楚
#權宜問題不需附議 #優先發言
雅芳8月20日於議會審提案時,因在議場內之議員僅5位 (詳情點這 https://www.facebook.com/199046870903791/posts/814447222697083/?vh=e&d=n ),而主張清點人數,引發眾議員不滿,開始審理提案時,主席連續兩案,在僅有雅芳舉手要求發言卻被無視每一個議員基本的發言權。
雅芳為捍衛議員基本的發言權,提出了「權宜問題」,主席原本搞不清楚狀況,還徵詢是否有議員附議,雅芳提出權宜問題依規「不需要附議」,為此主席還請法治解釋法條,法治明確指出權宜問題不需附議後,主席即裁定雅芳獲得發言權。
但在雅芳正在發言時,西區議員陳治雄卻舉手,但並無主張權宜問題等取得發言權,但主席卻錯誤的讓陳治雄議員起來發言,陳治雄議員非但不懂議事規則外,又不認真聽剛議會法治已解釋得很清楚,還大言不慚的說出錯誤的規則(權宜問題需要有人附議)。
主席明知錯誤竟也附隨,詢問在場議員有沒有人要附議雅芳提的權宜問題,真是荒謬至極。
身為地方立法機關的議員更應熟讀議事規則及相關法規,按照議事規則來審議在議會的每一個提案,才不失去議員監督市政的天職。
請大家一起tag陳治雄議員
----會議規範----
第三十二條(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支持每一個議員要依法行政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需要預約服務請點 https://forms.gle/6pMfXRsYXmrwNnnB6
地方立法機關 在 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這一支影片,整段質詢我們一刀未剪。❌✂️
上任至今,已經來到縣議會第4、5次臨時會,仍然有議員沒有認知到資訊公開與議事透明化的重要性,竟要求召開會議的單位必須保障「議員的人權」,因為他認為自己經常被抹黑、甚至被放到公共媒體上污辱。
但是,影片中的一字一句,都是從你口中來的。
如果沒有問題,又為何受到大眾質疑?👀
台灣是法制的國家,若有問題,不如看看法條吧‼️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25條、第37條修正草案:
明定地方議會及代表會除秘密會議外,應於會議前將會議資訊公開於網站,地方議會大會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應全程錄影;代表會應全程錄音,並應於會議後一定期限內將會議紀錄、議事錄與影(錄)音檔公開於網站,讓地方議會與代表會的運作更加透明。
⚠️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01 日
儘管尚未到最後時程,但距離也只剩一個正式會期,在各地議會不斷修正甚至開始嘗試直播,並公開於網站時,雲林縣議會卻有議員希望開倒車。
從阿賢就任後的第一個臨時會,馬上修改議會內規,設立【禁止議會錄音、錄影、拍照、直播】條款,到這個會期不斷威脅說要送紀律委員會,並且嚴重妨礙議事進行的直接質詢議事組,要求他們提告,這些行為都一再的傷害民主價值。
阿賢在這邊向每一位縣民呼籲,請加入我們推動〖議會透明化〗的行列,唯有議事透明化與資訊公開揭露,我們才能更有效的推動行政效率,並且降低縣府與民眾間的溝通成本。
人民公僕,要做的事情應該是為民眾解決問題,而不是讓他們看不到問題。
地方立法機關 在 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一)地方制度法§25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