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鄉各鄉公所這幾天都陸續收到原民會的公文,原保地禁伐補償已經正式開始受理登記了,請族人們記得向保留地所在地公所洽詢登記。相關資訊如下:
原保地禁伐補償申請須知圖文檔 http://goo.gl/NK3t6q
原保地禁伐補償申請須知文字檔 https://goo.gl/SpMiza
五、民眾申辦流程
(一)105年度
1.7月至8月底前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應備書件辦理申請。
2.9月至11月配合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現場勘查。
(二)106年度
1.1月至4月前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應備書件辦理申請。
2.6月至9月配合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現場勘查。
七、補償對象
(一)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二)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八、土地條件
(一)經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
1.原住民保留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者。
2.原住民保留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3.參加造林獎勵第21年以後之農牧用地。
(二)土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
九、申請方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向當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辦理切結。
十、應檢附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能以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地籍圖謄本。申請人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紀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租賃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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