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翰,如果可以,下輩子,就別當警察了😭
身為一個曾經採訪過李承翰父母、
採訪過思覺失調症患者、
也採訪台中培德精神病監的司法記者,
心情是筆墨難以形容的沈重而且無奈。
台鐵殺警案嫌犯一審無罪,
如果不是這個判決,
恐怕李承翰案已經是今天公祭、明天忘記,
但也是這個無罪判決,
把被害家屬判了無期徒刑,
也把所有警察的執法勇氣判了死刑,
這個社會再度推向無止盡的撕扯裂。
獨家專訪【警察媽媽的心碎告白】
之前累積逾萬點閱率
https://youtu.be/suDZ2dmjpbg
今天又重新上傳
https://youtu.be/xrLyvPadqOQ
精神病患殺警案,
揭露的不是社會正義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導致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法官當然是依法審判
#問題是我們要如何去確定嫌犯有無辨識能力?
法官並非醫學專業自己無法分辨,
現階段仰賴的就是醫療團隊的精神鑑定。
所有的矚目案件,
都會委請不只一家的醫院來做精神鑑定,
精神鑑定的結果其實也沒有百分之百的一致性。
這次判決的爭議是,
所謂的辨識能力不該是0與100的兩個極端,
正常人也不會是100,
正常人也可能在激動或憤怒的時候辨識能力下降,
法官在看完鑑定報告後,
認為 #嫌犯沒有辨識能力(=0)
#就直接認定他不需要負擔罪責(=無罪)
而且在我們針對這類精神病患缺乏完整建置跟接應方式之前,
#就將無法穩定服藥有再犯風險的人放回社會
這恐怕是大眾最不能接受的法律解讀方式。
站在民眾的角度,
可以接受嫌犯免死,
也可以接受有期徒刑,
但犯了錯不受處罰,恐怕難以符合應報理論;
站在法官的角度,
#他們不會只把李承翰當成自己的家人
#同樣也會把生了病的殺人兇手當成家人
當一個精神疾病患者因為疾病啃食犯下滔天大罪,
難以要求他為了自己渾然不知的錯誤付出代價。
今天社會對嫌犯同仇敵慨,
但如果今天殺人的是你的父親、
你的手足、你的子女,
你的認定標準還是一樣嗎?
可以確定的是,
#嫌犯到底有沒有辨識能力
絕對還會是上訴二審的主要爭點。
精神病患殺警案,
之所以引發社會激憤,
因為這個無罪判決帶來的社會影響,
恐怕遠超過當事人的司法權益。
精神病患殺警案,
背後牽涉的是 #執法人員的尊嚴與保障、
#司法精神鑑定的統一性跟準確性、
#精神疾病患者的永久監護處遇制度、
#台灣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精神病患擁有醫療資源
還有台灣迫切需要 #司法精神監獄,
來容納那些有再犯風險、需要與社會隔絕的人。
建請 立委諸公盡快推動修法
✅保障警察執法權
✅建立刑法19條的統一標準
✅刑後監護處分提高上限
建請 衛生福利部針對精神疾病患者
✅成立司法精神醫院
建請 法務部及矯正署
✅擴大司法精神監獄的容額
相關統計看這邊
https://www.facebook.com/300050850689962/posts/503488863679492/
如果您也跟我們一樣,
希望這個社會能夠更好,
如果您也期盼不會再有下一個鄭捷王景玉鄭再由,
如果您也在乎社會安全網的破洞該如何填補,
歡迎您點閱收看TVBS製播的死刑與正義。
📌【死刑與正義】特別報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CJfZqDeN38
📌矚目重案犯嫌皆逃死 死刑存廢掀爭議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CrYlemvqcQ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58125
📌思覺失調症成免死金牌 精神鑑定斷生死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oD-IYJvvC4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58128
📌一秒爆炸!直擊精神病監 1護理師顧80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gCs_P7BCYc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58124
📌白色力量伸援 外展追蹤 盼設專門醫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qkRQbfNoYY
https://news.tvbs.com.tw/focus/1158112
📌 【觀點】面對精神疾病,我們做好準備了嗎?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266644
承翰,如果可以,下輩子,就別當警察了😭
NPA 署長室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立法院 中華民國法務部 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
#應該做的我們沒有忘
#制服很輕責任很重
#台鐵殺警案 #殺警無罪 #監護處分 #李承翰 #鐵路警察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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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的尊嚴與保障 在 [新聞] 毒嫌無罪全因做筆錄「遭上銬」 法官判決-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看新聞不如看判決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節錄判決理由
...手銬為司法程序中之戒具,在本質上為戒護之保護措施,並非懲罰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之工具,施用戒具之目的應僅在於維護秩序及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執法人員之安全;
又按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刑事訴訟法第282條前段亦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於
保障被告於應訊時之心志為自由未受脅迫狀態,此項規定制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
章第三節之「審判」部分,係針對法院開庭時之規範,至於被告於警詢時是否亦有前開
條文之適用,亦即是否可用上手銬之方式拘束接受警詢時之被告,刑事訴訟法固然尚無
明文,然考量被告於警詢中已係孤立處在陌生環境,若再以上銬之方式進行詢問,恐有
無形中增強「必須服從詢問者」之心理壓力之虞,蓋被告遭上手銬與未上手銬之情形相
較,前者之身心狀態自較後者受到壓迫。
是以,縱使向來有實務認為,警詢時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告時,因並無準用刑事訴訟
法第282條前段規定,應不受此規定之拘束,然本院認不能因法規之不備,即將此等不利
益歸於被告。基於遏止偵查人員違法取得證據之排除法則、確保實施刑事訴訟法程序公
務員遵守法律、及人性尊嚴維護與刑事訴訟程序正當合法,應認偵查中若無正當理由以
手銬或腳鐐等方式拘束被告身體,此種情況下取得之被告自白即屬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第1項之「不正方法」,應無證據能力,否則無異於鼓勵員警以「方便管理」為由,即
可一律對犯罪嫌疑人上銬詢問,侵害人性尊嚴與基本人身自由甚為嚴重。
簡單來說啦
警察能不能在做筆錄的時候上銬
法律沒有規定啦
所以以前就是警察怎麼方便怎麼來
但是上銬就會給人壓迫 傷害人性尊嚴
你如果無腦就同意警察對嫌犯上銬
這個就是變相的鼓勵警察侵害人性尊嚴
好啦
所以來看警察到底有沒有正當理由對嫌犯上銬呢?
...得例外對接受警詢之被告上手銬之情形包含:被告抗拒、有抗拒之可能性或意圖逃亡
時、有攻擊執法人員之情形時及有自傷或自殺之虞時,且應依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綜
合考量被告之年齡、體力與現場警力相對情勢,始可決定可否對被告施以手銬戒具,以
保障人性尊嚴並兼顧偵查機關戒護人犯之安全性
...由上揭法律規定可知,若被告係於受手銬或腳鐐等戒具之環境下接受訊問並取得其自
白,偵查機關負有說明被告具有何等必須維護詢(訊)問人員安全或防免被告脫逃等情
形,而必須讓被告於遭施加戒具之情況下接受詢(訊)問之義務
規定上是說
如果有被告抗拒或是意圖逃亡
或自傷自殺的可能性
你還需要考慮到對方的年齡跟警力優勢
才能決定要不要上銬
你如果真的要讓嫌犯在上銬狀況下做筆錄
你最好要有一個很好的理由
然後來看看警察這裏的說法是甚麼?
證人即製作本案被告警詢筆錄之員警甲○○於本院證稱:我擔任員警30幾年,製作犯罪嫌
疑人之警詢筆錄是我的日常工作,對於已經被當場拘捕並進行權利告知之犯罪嫌疑人,通
常警方就會將他上銬並帶到留置室,尤其是毒品犯,因為比較會有無法預期的狀況發生,
例如先前曾經有毒品犯毒癮發作跳樓摔死,所以我們遇到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疑人都會比較
小心,不只是押解的過程中,在製作筆錄的時候全部都會上手銬,我們從以前都一直這樣
做,原則上不管什麼罪名,只要是現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銬接受詢問,從來沒有聽過長官
或警察局這邊跟我們說有合法性的疑義,也不是只有我才這麼做,大部分的員警都是這樣
做的,這是一種常態,筆錄上也不用特別記載本案有什麼情形導致我們認為犯罪嫌疑人被
帶回派出所後仍須持續上銬...
因為完成人犯逮捕後,我們有防免人犯脫逃的義務,而在詢問過程中因為人力不足,所以
雖然被告並未表現出想要自殘或有攻擊員警的行為,但我在製作筆錄過程中依然沒有卸下
被告之手銬,而本案被告對於被上手銬這件事情亦未表示意見,他也沒有因為被上了手銬
,陳述的自由意志就受到壓抑,被告針對不同購毒者還是會自主表達承認或否認...
看起來警察的理由是
以前大家都這麼做
所以我也就這麼做
只要是毒品相關大家都上銬
雖然看起來沒有自殘或是攻擊行為
但是我怕他逃跑
所以只能夠上銬
...這是三小理由
人家都這樣所以我也這麼做
這個理由也吞的下去
兩岸一家親?
而且法官也不是只是從上銬來判定無罪
節錄就懶惰
要看的判決都貼給你了自己去查
簡單來說關鍵證人有兩個
一個盧 一個程
證人盧xx一下說是跟被告買的
一下子說沒有跟被告親手交易
證人程xx一開始說他不記得甚麼時候用毒品
後來又說是盧xx5/30送他喝的
他放到6/1才被警察抓到
後來再說其實他是5/31陳xx給他喝的
又後來才變成5/23號被告過來
盧xx叫他拿3500下去拿10包毒品咖啡包
盧xx給他喝一包
所以從證人的部分來看
被告來說有沒有直接賣毒品給盧xx不確定
因為盧xx後來有說沒有直接交易
那程xx的證詞一下說不記得
一下說有陳xx
後來才變成盧xx叫他去跟被告拿毒品
到底誰跟被告買毒品
到底買賣的毒品是什麼
根本都不清不楚
你沒理由對嫌犯上銬
自白失去效力
你證人說詞前後矛盾
自然也沒啥證據力
這樣弄下來被告就無罪
很奇怪嗎??
真的要問的問題是
如果被告真的是毒販
為啥警察跟檢察官的法律素養那麼低落
可以把好好的毒販這樣放跑?
如果被告不是毒販
那麼你用方便或是大家都這樣的理由
就能把你塑造成毒販抓去關
這是台灣的民主法治嗎???
有這種法官應該算是台灣的希望
結果看到一堆人在罵恐龍法官
世界跟不上台灣??
※ 引述《assassinASHE (幹古專用帳號)》之銘言:
: : 毒嫌無罪全因做筆錄「遭上銬」 法官判決書引網熱議
: : 判決書指出,2021年5月22日李男透過程姓少年,將10包毒品咖啡包以3500元賣給盧姓少年,盧姓少年被警查獲,警方循線追查到李男,警詢和檢方偵訊時李男都自白坦承犯行,被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起訴。
: : 承辦員警則證稱,從警30多年來,只要是現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銬接受詢問,從沒聽過有合法性疑義,且當下李男對「被上手銬」並無表達意見。
: 這個問題是說
: 你要怎麼說李是現行犯??
: 這新聞是說抓到盧男吸毒 盧男供稱是李提供 警察才去抓李
: 然後
: 這個叫現行犯??
: 你連是不是李提供毒品都還搞不清楚
: 沒有任何證據
: 你直接給李戴上現行犯的帽子 然後說明上銬的正當性
: 這樣對嗎??
: 除非你去抓李 在李身上搜出毒品
: 如果是這樣 也不會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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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uLiZn5566 (169.150.203.202 美國), 08/14/2023 02: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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