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視窗九五上市】#超商買得到
大家用的第一款電腦作業系統是什麼呢?相信很多人是從微軟的DOS或視窗系列入手,而在其中最具時代意義的可能就是「視窗九五 (Windows 95)」了。
Windows 95在當年的聲勢備受矚目(微軟的廣告費也花了數億美元),挾著視窗系列在全球的高市佔率,產品一推出必定造成全面影響。系統本身的優勢,如圖形化介面、硬體隨插即用、多工能力等,也都是革命性的。如早期DOS系統使用文字指令操作,需要額外學習,Win95的圖形介面則簡單易懂,降低門檻;其他像32位元多工環境容許多程式同時執行、進入網路時代及稍後掀起的瀏覽器大戰⋯⋯都已是電腦發展史的重要篇章。
跟隨英文版在1995年8月的上市,中文版也於同年11月28日在臺上市了。有趣的是,當年也是微軟首次與便利商店通路合作,讓消費者在超商就能買到。而隨著Windows 95降低使用電腦的門檻,帶來更廣大的電腦市場、更高的硬體需求,資訊產業的規模也一併擴大,使個人電腦進入飛速發展的時代。
#大家對Win95最有印象的是什麼呢
#彈珠台 #新接龍 #傷心小棧 #還是藍屏畫面
#報時光UDNtime
日期:1995/11/28
圖說:港都超商昨天起供應視窗九五電腦軟體,令消費者頗為好奇。
來源:聯合報
攝影:曾大年
歷史新聞
【1995-05-24/聯合報/41版/資訊專刊】
中文版視窗 九五世代交替
打開「我的電腦」 看看硬體配備是否齊全;整合程式、檔案、列印管理和控制台,「檔案總管」做你最佳幫手...
【李若松】中文版視窗九五作業系統是微歡發展世代交替的電腦產品,至少可領導未來五年風騷。從使用者觀點,用過中文視窗的資訊族,很容易熟悉「視窗九五」,開機的時候,螢幕出現「我的電腦」、「網路上的芳鄰」、「資源回收筒」三個圖形,左下角一個開關(START),就像電視開關遙控器,滑鼠一點就進入視窗世界,如果你還在發呆,儀表板會提醒你「請按這個地方,開始作業」。
奔馳在資訊世界,駕駛人上車先了解車況,將滑鼠移到「我的電腦」選項,視窗九五會立即報告電腦安裝那些硬體配備。過去裝印表機、音效卡、數據機、網路卡,最擔心視窗環境不知道電腦主機多了新成員,人工設定的結果不是新配備不能工作,就是和原系統相衝突;視窗九五只要添購設備具「隨插即用」的相容性,就能「隨插即用」,因此視窗九五環境比傳統視窗更能滿足功能不斷擴充的多媒體電腦。
軟碟、硬碟、光碟機分門別類有那些應用軟體,視窗九五的「檔案總管」會整合現有視窗環境的程式管理員、檔案管理員、列印管理員、控制台功能。好像成立「任務小組」,只管駕駛要辦什麼事情,自動叫出相關的程式或檔案執勤。電腦還記錄最近做過的事情,例如:最近一次用電腦寫信給女朋友,重新開機後,只要一個按鍵,就能瀏覽上次的信件。至於操作發生困難,按一下滑鼠右鍵,「視窗九五」就會依當時狀況,提供適當的指引。
不少現代人同時擁有兩部個人電腦,視窗九五的「公事包」能透過傳輸線,自動更新兩部個人電腦的檔案,讓攜帶型電腦維持與桌上電腦或網路檔案同步。 新視窗想上網路更方便,「網路上的芳鄰」可掌握網路上的其他電腦,拷貝其他電腦提供的檔案更方便。新系統也具環保觀念,沒有用的檔案、程式,只要丟進「資源回收筒」,就可移出視窗;一旦後悔,只要在硬碟空間未移作他用前,還可到資源回收筒恢復資料,不像過去視窗不慎刪除檔案,無法補救。
熟悉DOS系統的玩家很習慣下指令,視窗九五除可單鍵切換到DOS操作外,視窗下方有一工作列,用「start程式集、MS-DOS模式」,就直接進入DOS做事;至於舊視窗軟體,也可用「start應用程式名稱」直接呼叫視窗應用軟體。傳統DOS、視窗程式或檔案名稱,都限制主檔名八個字母、附屬檔名三個字母;視窗九五不僅可用長檔名,中文版還可用中文長檔名,讓使用者更方便操作。
此外,視窗九五是卅二位元多工的環境,「一心多用」可提高工作效率,以往電腦必須等待列印文件,視窗九五搭配卅二位元應用軟體,可同時列印及編輯文件,或執行其他程式。
視窗九五工作不忘娛樂,四部電腦玩拱豬,未來四人在不同地點打麻將,中山大學發展網路多人參與同樂拼圖競賽,使個人電腦不再是資訊孤島。
目前多數光碟片已是視窗版本,因為視窗九五的圖形能力更強及「自動執行」(Autoplay) 使玩光碟軟體,就像聽雷射唱片一樣簡單,可預見下一代多媒體光碟將使資訊族生活更有趣。(李若松)
【1995-11-29/聯合報/07版/綜合】
視窗九五中文版 台灣正式上市
售價七千九百元 被指訂價過高 台灣微軟:只是「建議售價」
【記者彭慧明╱台北報導】全球知名軟體「視窗九五」的中文版昨天正式在台灣上市。台灣微軟公司計畫以新台幣三千萬元的廣告行銷費用、特價促銷、附贈應用軟體和網路帳號等方式吸引買氣,不過,台灣的電腦族並未出現半夜大排長龍等著購買軟體的狂熱。
視窗九五中文版標準版在台灣的售價高達七千九百元,和美國上市的「視窗九五」標準版價格為一百九十九到二百零九美元(約為台幣五千四百元到五千七百元)相比,被部分消費者抨擊訂價過高。台灣微軟則解釋,價差主要是因為版本需要中文化,進口時也有關稅;此外,這個價位是「建議售價」,台灣地區的零售業者可以視需要自行給予折扣。視窗九五今年八月底在美國上市後,迄今已賣出九百萬套,台灣微軟公司估計,到明年底為止,台灣地區現有的五十萬名合法前一代視窗軟體用戶應有兩成左右會升級,加上國內電腦廠商併售、以及使用者自行購買新軟體,總銷售量將可能超過三十萬套。
由美國微軟公司推出的「視窗九五」,強調操作比過去容易、方便,讓使用者更容易接近電腦,在中文版推出前,已推出法文、義大利文、西班牙文、日文等版本。 台灣微軟昨天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辦產品發表會,並邀集三十多家廠商共同發表符合「視窗九五」規格的卅二位元軟體,國內也已有十四家個人電腦廠商將在出售電腦時,併售視窗九五中文版,台灣微軟並和7-ELEVEN簽約,在便利商店出售。
大眾電腦副總經理張朝深表示,視窗九五推出,代表電腦進入卅二位元時代,因為技術層次提高,可以研發出功能更多更好的軟體,電腦硬體他將隨之升級;因為操作容易,一次能執行多個功能,使用者更能接近電腦,讓電腦幫自己節省時間。
中文版視窗九五保留英文版所有功能,包括長檔名、多工作業、即插即用等特色,為符合中文使用者需求,還加強造字、便捷中文輸入等功能,為了提供諮詢服務,台灣微軟公司增加五十支電話線路,以應付客戶在安裝時所遇到的各種難題。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孫在陽,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檔案總管中只能看到檔案的名稱,看不到副檔名。如何看到副檔名呢?例如,知道是屬於exe的執行檔,或zip的壓縮檔,可以在檔案總管中顯示副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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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開始AirFrankie老師就預測星宇航空今年徵才的機會最大!空服招募機會來了,還有很多地勤內勤的工作機會!
Non-experienced Cabin Crew
無經驗空服員
工作內容
***每人最多僅能報名一項職缺,請詳閱職缺內容後,審慎提出應徵申請。
***若報名超過一項職缺者,本公司將依最早投遞之職缺進行審核,並保留調整權利。
● 執行客艙安全程序,維護航機和旅客安全,提供優質旅客服務。
● 客艙組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範之特殊工作者,工時須配合航班彈性調整,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亦須另行調移排休,應徵者須同意簽署前揭約定書。
報考資格:
● 具中華民國國籍。
●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具學士或以上之學位。
● 具下列任一之有效英文檢定成績證明:
1. TOEIC 700分以上。
2. BULATS 53分以上。
3. TOEFL iBT 79分以上。
4. TOEFL ITP 550分以上。
5. IELTS 5.5分以上。
6. Linguaskill 152分以上。
註:上述英文檢定為一般聽讀測驗即可,無效期限制,但建議提供最新的成績資料。如未能於報名截止日前取得英文成績,請於現場甄試當天提供有效之英文檢定成績證明正本,否則視同放棄甄試資格。
● 雙手往上舉可觸及210公分的高度(因執行客艙安全相關工作所需)。
● 雙眼裸視0.1以上,經隱形眼鏡矯正後兩眼視力均達1.0以上。
● 具護理背景或服務業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尤佳。
報名期間及方式:
●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 報名方式:一律採取網路報名,詳情請參星宇航空徵才網站(https://careers.starlux-airlines.com/CabinCrew) 並於104人力銀行提交履歷。
● 投遞履歷前請務必確認更新個人資訊/照片,讓我們認識優秀的你。
● 請於104人力銀行履歷「附件」欄位檢附影片,影片製作說明如下:
1. 影片內容請以中文及英文自我介紹各30秒,為免影響資料庫容量,請務必遵守時間限制。
2. 以頭部至胸部以上近拍,臉部正視鏡頭,請留意光線與畫質。
3. 影片檔案請提供MP4檔(副檔名為".mp4"),其他格式影片不予採用。
4. 檔案名稱:請以中文姓名+身份證字號後四碼命名,例如:王小明6789。
甄試通知:
● 應徵者履歷經審查符合甄試資格者,本公司將另寄發甄試通知。
● 甄試日期:預計2021年第三季安排,確定之甄試日期與時段依甄試通知內容所載。
● 面試地點:桃園市大園區航翔路1號(星宇航空運籌中心)。
現場甄試應備文件:
● 現場甄試(初試):
1. 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正本。
2. 面試通知書。
● 現場甄試(複試):
1. 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正本。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若持國外學歷須完成學歷認證手續)。應屆畢業生須提供學生證與在校成績證明正本。
3. 英文檢定成績證明正本(無效期限制,但建議提供最新的成績資料)。
4. 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正本;服役中之役男請提供軍人身分證正本。
5. 本人親簽之「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正本(將於寄發面試通知時提供電子檔供面試者下載)。
● 除「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正本之外,上述文件正本將於繳驗後當場發還。甄試報到時須完整提供上述所有文件,若有缺件則取消甄試資格。
甄試流程:網路報名 > 現場甄試(初試/複試) > 體格檢查> 任用條件暨報到通知
● 現場甄試:
1. 履歷經審核符合甄試資格者,將寄發現場初試邀請函。
2. 通過初試者,將邀請參加複試,並進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說明。
3. 獲邀請參與現場甄試者,須備齊指定文件於現場審核。
● 體格檢查:經本公司通知體格檢查者,須至指定醫院進行指定項目體檢。
● 報到通知:本公司綜合評量甄試結果及相關文件之齊備狀況,另行通知合格的應徵者預計自2021年第四季起分梯次報到,唯將視市場狀況調整時程,報到前將舉辦職前說明會。
注意事項:
● 未符合前述資格者,本次請勿報考。
● 報考「Non-experienced Cabin Crew」職缺者,請勿重複報考「Experienced Cabin Crew」及「Purser」。
● 相關招募及甄試資訊將透過本公司官網或電子郵件發佈,恕不接受來電諮詢。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至ccrecruit01@starlux-airlines.com。
● 報名資料如有任何不實記載,本公司將取消甄試資格不予錄用。
● 星宇航空客艙組員於訓練及執勤期間,均會使用iOS作業系統之應用程式接收及傳送勤務相關資訊,學員報到時須自備符合作業系統規格之智慧型裝置及行動網路。
● 錄取者須與本公司簽訂訓練暨聘僱合約書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且自完訓之翌日起,須於本公司服務至少三年。
● 受訓期間各項成績未達本公司標準或試用未通過者,將終止訓練並停止試用。
https://www.104.com.tw/job/6h8wf?jobsource=cs_2018indexp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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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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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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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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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總管中只能看到檔案的名稱,看不到副檔名。如何看到副檔名呢?例如,知道是屬於exe的執行檔,或zip的壓縮檔,可以在檔案總管中顯示副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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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毒真的很會騙人:
1.把資料夾隱藏起來。
2.把資料夾名稱改成資料夾.EXE(如果沒顯示副檔名就看不到.EXE)
3.在記憶體裏(CTRL+ALT+DEL)會有一個XP-XXXXXX的執行檔。
4.再啟動區也會有一個XP-XXXXXX的執行檔。
以上是我發現的徵狀,如果有以上的情形,表示你中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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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電腦不知道如何 只要是副檔名是.exe的執行檔一點開
就會變成用media player開啟 所有副檔名exe的程式都無法開啟了 efix也無法執行
重開機後防毒軟體也是無法開啟 爬文沒有相關的處理方法
麻煩板上的高手可以提供一些解決的方法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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