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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最快為2022年上路,換句話說,投資架構可能盡快趁這一年調整。
未來CFC上路後,只要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或收益,個人股東就等於有海外所得,而且其股利扣繳稅款無法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等於可抵稅額度減少,不如改為個人直接持有該實體公司較適當。
至於台商將低稅率地區公司做三角貿易情況,原本免稅的盈餘因CFC穿透課稅轉為個人海外所得,等於失去免稅效果,而且未來還可能被視為實質管理處所、比照國內企業課徵營所稅20%,有重複課稅風險,若改為由境內企業或個人直接持有較有利。
台商以低稅率地區公司轉投資台灣公司或購買境內房地,未來可能會有重複課稅問題,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比照外資就源扣繳21%,房地合一所得則適用35%以上重稅,等到收入分配給個人時,因CFC上路,所以該筆股利、房地合一所得也會視為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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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指出,外僑納稅方式共分為兩種。如果在我國居留日數未滿183天,屬我國來源扣繳所得部分,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所得、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等,則必須在離境前辦理申報。
如果是去年在台居留日數滿183天,而尚未離境的外僑,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就必須辦理去年的綜所稅結算申報,若是在年度中途離境,則應在離境前一周,辦理當年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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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
2019-02-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的規定。
國稅局說明,為促進課稅公平,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所得稅法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並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外國股東股利所得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扣繳率為百分之二十一。另刪除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稅額屬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不得再適用抵繳應扣繳稅額的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一百零八年一月分配一百萬元的股利給外國股東,應按給付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扣繳率百分之二十一,就源扣繳所得稅二十一萬元,該股利所含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金額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應注意自今年度起不須計算抵繳稅額,以免短漏扣繳稅額致依違章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