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Eats目前是境外電商,Food Panda則是境內公司。Food Panda目前僅就外送費開立發票,餐費部分就由店家開發票或收據。Uber Eats依境外電商營業稅法令規定,卻需要依向消費者收取款的全額開立發票,有點虧!要轉為境內公司也就不意外了!
不過Uber Eats的外送員啊,以前沒報稅沒事,不代表就是合法喔!超過8萬4501元就被扣5%所得稅,明年五月申報時也會給你抵喔,並沒有真的多繳5%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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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 電 商 所得稅 營業稅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5期
【#月旦時論】
◾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制之介紹/黃琪媖
◾免稅店國內銷售免營業稅方案的適法性分析/吳俊志
◾從量能課稅原則探討稅改股利所得新制之公平性/黃劭彥
◾新創事業法律財稅風險的防範/陳振瑋
◾OECD BEPS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規定2.0提案及解析─重寫數位經濟時代國際租稅課稅規則/曾博昇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禁止錯誤/編輯部
【#爭點解析】
◾授權範圍內『規範密度不足』的法規命令」之適用問題─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22號判決為例/周逸濱、魯忠翰
【#學習式判解評析】
◾租稅規避隱匿重要事實的判準-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02號判決簡析/黃士洲
【#函令解析】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重點解析/吳鳳琴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用品稅捐徵免/李依珊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合法使用人可申請緩繳租金(含地上權地租、委託經營經營權利金),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簡英宗
【#法令解讀】
◾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疑義/黃郁升
【#環顧租稅要聞】
◾訂定「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黃琪瑛
◾訂定一百零八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必要費用標準/黃琪瑛
◾訂定「一百零八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黃琪瑛
◾訂定「一百零八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黃琪瑛
◾預告訂定「一百零八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草案/黃琪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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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 電 商 所得稅 營業稅 在 免費企業財會諮詢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鮮編財會專欄
透過外送平台看電商稅制
本文截至 http://www.accounting.org.tw/flptopic.aspx?f=252
現今的跨境數位交易蓬勃發展,各式各樣的網路平台交易越來越多,現今做流行的不外乎就是外送平台,而本次想透過外送平台來探討電商的稅制根據不同契約類型類型,而稅制會有所不同。
首先在營業稅方面,對於國內電子平台業者因為 #不是境外電商故不是用營業稅新制,因此銷售額認列與發票開立會因與餐食供應商之 #契約關係而有所不同。
若當契約為 #買賣契約關係,則平台業者就如同像 #餐食供應商進貨、#平台業者開立銷貨發票給消費者並支付外送員勞務費用。
若為 #居間契約關係則是平常最容易看到的形式,由餐食供應商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平台業者從中賺取抽成傭金。
依照上述同理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稱營所稅)時,一樣是按照銷貨利潤、抽成傭金及外送服務費與相關成本做相減後申報之,#而外送員的所得該如何課徵呢?
若在買賣契約關係中,外送員就如同公司的員工,因此必須支付外送員勞務費用,並計算薪資所得,但是在居間契約關係中,或許會有人認為外送人員因不受平台業者所管,故不具從屬關係不須報繳綜合所得,但根據 #所得稅法的薪資所得概念下包含「#提供勞務者之所得」故在支付外送員報酬時,#外送員也必須報繳綜合所得這點必須特別注意。
電商的形式越來越多,因應時代的變化,稅制也會時時有所改變,#企業主及相關人員都必須密切的關注,因為不知道何時稅制會針對哪種行業做改變,因此時時關注稅制動態以保障公司在報稅上的流程,以免牴觸稅法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