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台灣是承認雙重國籍的嗎?
不知道你們對雙重國籍的看法是什麼,
小編個人是蠻羨慕的啦!
(很想當加泰隆尼亞人の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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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雙重國籍,台灣還很流行大腹便便去美國生小孩阿,在美國生的小孩就是美國人餒(不過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考慮美國種族歧視很嚴重的問題),
但你們想過,小孩如果是美國人,他還可以繼承身為台灣人的父母的遺產嗎?
小編就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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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務部在104年的時候就已經為大家解惑囉!
法務部說啦,我們的民法並沒有說外國人不能繼承遺產(敗偷,我們台灣對歪國人都超好的好不好~),
所以啦,如果你是有法定繼承權的人,但沒有台灣國籍,也還是可以繼承遺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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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呢,如果遺產有土地等不動產的話,就會有一些限制,要看你的國家跟台灣有沒有 #平等互惠 喔!
詳情請先看一下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 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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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鬥陣來關心】新版公司法—廢除外國法人認許制度
作者:林宜璇律師
本次公司法全面翻修於今年7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8月1日由總統公布修正全文。其中一項重要突破為修正第4條及第371條關於外國法人在台灣經營業務須先經認許之規定,正式廢除外國法人認許制度。由於外國法人本即於當地國依法設立,我國相關法令卻要求外國法人需經認許後才能取得權利能力,另又設有分公司登記制度,使得認許制度之存在受到不少批評與質疑。本次公司法修正理由亦表示我國對於外國法人既有之法人格此一事實應予以尊重,認許制度之廢除實為配合為貿易所需及國際立法潮流。
不過,由於認許制度在我國實行已久,包括民法總則施行法、外匯管制規定、土地登記、動產抵押登記等,多以外國公司須取得認許登記為行使權利之前提。以土地登記為例,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4點亦要求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因此,在新版公司法正式施行前之過渡時期,現行制度關於權利行使需檢附認許證明文件之要求,恐需為相應調整及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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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登記為例,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