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學年度進修部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說明會】
本校配合教育部「公私立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針對中低收入家庭(全家年收入低於 70 萬 元)之學生給予就學補助,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請符合資格之進修部同學踴躍參與 弱勢學生助學說明會。
⚠️本補助為一學年申請一次,上學期申請(上學期須完成註冊手續),下學期補助。
申請資格如下👇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
前三年、 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 對 象 ),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家庭年所得逾 70 萬元
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 2 萬元
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 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 100 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 650 萬元
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但下
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詳細資訊請參考申須知。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 60 分
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者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B.已成年者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注意事項: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學期)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2、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分學雜費,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3、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如下),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
⭐️說明會日期時間:108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晚上 7:05 分至 7:55 分。
⭐️說明會地點:綜合教學大樓一樓表演廳。
⭐️如果有疑問者,歡迎您至進修部總務組詢問,電話:2257-6167 轉 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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