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要合理規範公設比🏢
成家是許多台灣人的人生目標之一,然而辛苦打拼購入的房子,如果因為公設比太高,使得住起來的感覺沒那麼大,會讓人感到很怨嘆。
許多新的建築物,為了推銷,會主打像是挑高門廳、室內游泳池、圖書館、交誼廳、健身房,看起來很豪華。但也要花錢去維護,還要管理費,舉個例子,台北市大樓平均管理費一坪120,權狀四十坪、公設三十五%,一個月繳四千八,其中1680卻是分攤維護這些設施,花錢如果還有在使用還划得來,若只是維護這些門面,對沒使用的人,並沒甚麼意義。
又例如在土地登記規則上,關於車位的部分登記的坪數,多數的坪數車位,都被收十坪的錢,這個被包含車位本身大小和車道空間,但實際車位大小根本不大,而車道的面積的錢也被灌到大公裡面,讓全體住戶不管你有沒有買車位都要分攤這些購入費用與管理費,這是需要檢討改進的,地下停車位與平面的公設比該去做分開計算,對這些沒有購買車位的住戶才是公平的。
簡單來說,我這邊提出一個比例,希望內政部要盡快處理:
🎯(大公+小公)÷(主建物面積+陽台+雨遮)×100%=合理公設比
✔️7樓以下建築物公設比應小於15%
✔️7-12樓建築物公設比應小於20%
✔️12樓以上建築物公設比應小於25%
另外,無障礙設施的部分,像是無障礙的停車位格,兩個車位中間應該要有斜線間隔,以便嬰兒車或輪椅使用,但是有些建築中,只有畫出斜線的下車區,兩側仍用一般停車位的寬度來規劃,車子停進去、格子很小,常會造成兩個相鄰車位車主之間的紛爭,對管委會來說也很頭痛。
所以我建議相關法規要與時俱進,修正或審查設計圖的時候,就應該要求 #無障礙停車位的空間要有更寬容的標準,讓輪椅或嬰兒車等能順利進出、上下車。
#NewPingTung
#屏東雄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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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行政院訂立《無障礙專法》連署書
前言
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及趙永清的調查報告(2019/08/16記者會),糾正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一案;身心障礙團體要求行政院儘速訂立《無障礙專法》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展現社會人文進步價值。
引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之二「該署未恪遵建築技術規則規定,103年逕自以函示方式,將客房數16間以上至少需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放寬僅先就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一般旅館進行無障礙設施勘檢,而放任各縣市未設定分類、分期、分區改善期程,顯有違失。」及「復據本院調查統計截至107年底各縣市餐廳、補習班、旅館無障礙設施不合格比率,發現營建署目前督導考評機制並無法真實反應各縣市無障礙環境落實情形,難謂允當。」
按規範訂定基本房間下限規模,以旅館客房數為基礎計算,第167-7 條、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4 組者,其客房數十六間以上一百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超過一百間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及其餘數,應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另外衛福部醫藥署迄今仍然拒絕內政部營建署函文要求將診所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空間納入施行表示意見。
還有政府部門《無障礙資訊公開揭露網頁》皆不可得之,或在那裡可以找得到有關無障礙餐廳、補習班、旅館房間、診所等完整的訊息!
呼應監察委員王幼玲及趙永清調查案「應重新檢視現有法規是否符合公約規定及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並研議無障礙環境另立專法的可行性,以統合機制有效推動無障礙業務。」儘速訂立《無障礙專法》,將現行分散於中央各部會制定的規則、規範、辦法、要點等低位階行政命令(涉及陸、海、空、鐵道、公共場所、風景區、林務、農場、交通運輸場站、船舶碼頭、公共商辦大樓場/廠所)彙整統合於專法下,建立具備強制性性質,全面落實於環境生活上。
高齡社會,每一個人都需要無障礙的生活環境;印證「兩位監察委員表示,台灣在2026年就要邁入超高齡社會,每5位有一位是超過65歲的長者,就餐廳及旅館無障礙設施查核不及格比率過高的情況,對輪椅使用者及行動不便的長者造成生活及活動的障礙,各縣市政府的首長應該要特別重視,全力輔導改善。」是無庸置疑的人口演變與趨勢所在;然事在人為與政府如何因應之?
共同連署:https://forms.gle/CWZzorw6UDxESEq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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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禮拜,發生很多事。
周一開始,就有很多陳情者的眼淚。
這些眼淚,包含著生活環境長久受到污染的無奈、工作職場上的委屈、被雇主欺負的無力、制度上難以獎優汰劣造成的被犧牲者...
每一件陳情,我們團隊都很謹慎看待,深怕在處理過程中,接收到片面的訊息,而導致處理判斷上的失誤(這周有一個關於校園營養午餐的陳情案,因為資訊不足導致的處理瑕疵,也藉此機會再致歉)。
陳情人的情緒,同仁們都感受到,我也感受到。但情緒背後的實際需求,才是以政治專業自詡的團隊,要去解決的。我們最希望的,就是藉由溝通過程,讓事情往好的方向發展。
制度上的問題,就得從大面向處理;管理上的問題,就得跟管理者溝通;陳情者對法規權利的不熟悉,就講得淺顯易懂讓對方明白;對於藉由權勢的壓迫,就得站在弱勢的一邊。
身為民代的初衷,就是為「難以為自己發聲的族群」發聲 這件事,我一直都記得。
今天周六,很特別的是,去參加大樓區權會,結束後搭電梯下來,遇到一位帶著小孩的住戶,他本來要轉身上樓,突然轉過頭來問說:「你是于凱本人嗎?我可以跟你說一件事嗎?」
然後,我就跟著上了樓,一旁小朋友不斷提供黏土口味的巧克力棉花糖,很像「誰來晚餐」,開啟各種話題,聊了一個小時。他最希望改變的,是能改善高雄身障者在公車使用上的不便。他說:「身障人士要出門已經不方便,等公車門一打開,還要擔心會不會被公車司機白眼的二度傷害」
如果公車司機可以幫忙,當然是沒問題,可是有些舊款的公車,讓身障者上車的機械元件已經損壞,要上車的確很費力,司機趕時間壓力,也只有一個人,實在有時也難幫上忙。
這周剛好也有身障者協會來訪,提供了一份鐵路地下化車站及捷運站周邊的人行道無障礙設施體檢報告(我在臨時會要求建管處提出),看了覺得真的有很多還要改善之處。
或許,對於身障者的需求,會被認為是少數需求,也造成目前高雄大眾運輸及人行環境真的很不友善。但,不只是對於身障者,對於推著嬰兒車的媽媽也是,對於想要好好走人行道的遊客,也是。
今晚「誰來晚餐」的結論,是很多交通環境的問題,真的需要從改變既有使用者的習慣做起,對於不好的交通行為,警力得更加倍力道的執法,還給用路者一個好的用路環境。
這個用路者,可能是現在的老公公老太太,可能是你的父母,也可能是未來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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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 環境現況—坡道及扶手(法定應設) ; 建物名稱. 坡度1:12. (長度未達75CM另設). 坡度高低差20CM,設扶手(上下層65-85公分、前後彎曲) ; 行政大樓及教室. V · V ; 教務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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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章 公共建築殘障者使用設施 167條-177條
第167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無障礙
設施。
第168條 公共建築物內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者,應於明顯處所設置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之標誌。圖示如左:
前項標誌之規格與國際符號標誌同。
(備註:圖示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7 卷 39 期 7 頁)
第169條 本章用語定義如左:
一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
導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況。
二 室外引導通路:指建築物出入口至道路建築線間設有引導設施之通路
;該通路寬度不得小於一.三公尺
第171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二。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之內外通路、走廊有高低差時,亦同。
前項坡道、通路、走廊之高低差未達七十五公分者,其坡度不得超過下表
之規定。
(備註:附表請參閱 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48 期 6 頁)
第172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剪 (收) 票口,其淨寬
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且地面應順平,以利輪椅通行。
前項避難層及室內出入口應裝設聽視覺警示設備。
第173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樓梯依下列規定:
一 不得使用旋轉梯,梯級踏面不得突出,且應加設防滑條,梯級斜面不
得大於二公分,梯級之終端三十公分處應配合設置引導設施。圖式如
下:
二 梯緣未臨接牆壁部分,應設置高出梯級踏面五公分防護緣;樓梯底版
至其直下方樓板淨高未達一‧九公尺部分應加設防護柵。圖式如下:
三 樓梯兩側應裝設扶手,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設於壁面之扶手,應與
壁面保留至少五公分之間隔。圖式如下:
(備註:附圖請參閱 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48 期 6-7 頁)
第174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機,應裝設點字、語音系統及供其使用之操作盤
,其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昇降機出入口前方六十公分處之地
板面應設置引導設施,且應留設深度及寬度一‧五公尺以上之輪椅迴轉空
間。
第175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廁所及浴室,所設置之門應可使行動不便者自由進出
及使用,內部並應設置固定扶手或迴轉扶手,地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供行動不便者單獨使用之廁所,其深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二公尺;附設於
一般廁所內者,其淨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淨深度不得小於一‧六公
尺。
第176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輪椅觀眾席位,應寬度在一公尺以上,深度在一‧四
公尺以上,地板面應保持順平,並加設扶手。
第177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停車位應設於便捷處所,其寬度應在三‧三公尺以上
,並在明顯處標示行動不便者停車位標誌。圖示如左:
(備註:圖示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7 卷 39 期 8 頁)
第177- 1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章修正發布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建
築物,其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改善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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