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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反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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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四案包括
1.大統益拿沙拉油 棕櫚油充當橄欖油, 但並無害人體, 其中味全自身沒有油廠, 跟頂新買油, 卻蒙受損失
2.強冠用餿水油煉製豬油, 這已經被判刑, 頂新算是受害者
3.鑫好曾經用病死豬做原料, 這是頂新自己查廠以後拒絕往來, 頂新算是半個受害者
4.越南進口原料油, 這次是檢察官作偽證, 又拿不出證據越南使用病死豬做原料(越南沒有這樣的技術), 頂新算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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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但是台灣人卻自己發酵出來打味全 打UCC 以為這樣可以搞頂新
頂新真正賺錢的又不是味全, 甚至不在台灣, 頂新大陸一年賺124億, 退一瓶奶假設損失200元, 退一萬瓶也才200萬, 除了浪費食物, 讓自己爽以外, 有甚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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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比頂新黑心的企業還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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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拿日本雪印事件救援
雪印偽造肉品產地罪證明確, 最後肉品部門倒閉, 乳業由日本政府出面重組
這跟頂新 味全 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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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國外酪農因為價格過低而把牛奶倒入田裡的行為護航秒退也是不對的, 人家是自己生產的牛奶自己倒, 可不是像台灣人這種浪費食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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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無法認同秒退行為
大統益餿水油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從餿水油事件爆發以來,立法院花了好多時間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好不容易在今天三讀通過,我們卻看到國民黨表示:「民進黨不杯葛,台灣就能向前走」,令人遺憾。
餿水油事件一爆發時,行政院僅提出了四條條文的修正草案,高喊藉此「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當初我便表示,我們修法不應該只靠提高罰金和罰鍰,將責任推給不肖業者;同時也應該大力解決目前政府管制不足的問題。因此,我們民進黨提出許多條文,包括讓餿水油等不得進入食品鏈的分廠分照、健全食品安全跨部會機制的食品安全會報、健全追蹤追溯系統的電子發票等,在今天修正通過。
而針對行政院版以「法人除罪化」的方式,以解決大統案小罰金吸收大罰鍰的「一事不二罰」,我們在馬拉松式的委員會審查和院會協商時,一再提出該作法萬萬不可;因為,現在以餿水油或飼料油做為食用油,仍未經起訴的廠商,將來僅能以不起訴或免訴處理。既然廠商將來勢必無罪,又如何依據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刑法》規定,沒收其販賣黑心油之不法利得,達到嚇阻黑心廠商的作用?
行政院提出了不周延的修正條文,國民黨的修正條文也不能完善政府管制措施;而我們提出更多條文來討論,如今又要被國民黨指責延宕修法,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另外,在此附上今天通過食安法,我的三讀感言:
一、釐清不法利得相關,避免重演罰金吃掉罰鍰問題
之前我已經表示過,行政院解決大統案一事不二罰大有問題。不管是罰金或罰鍰,再如何提高也無法嚇阻像頂新這種超級大財團,所以重點在於應追繳違法或犯罪者不法利得的部分;也就是無論今天黑心油廠商違法或犯罪,賣黑心油所得到的錢原本就不應得到,應該充公,甚至優先賠償給受害消費者。為了解決如大統案中,高振利犯罪,犯罪所得之利益卻藏在大統公司的問題,確保違法或犯罪者不法利得可被追繳,不受罰金吃掉罰鍰的限制,今天我們修正通過了第49條之一、第49條之二。
我也要呼籲衛福部應該立即針對目前已經違反食安法的案件,包括頂新等,只要善用現行《行政罰法》的20條,就可以因魏應充違法,追繳頂新公司的不法利得,讓頂新公司販售黑心油的營收得以充公;甚至可以撤銷富味鄉和大統的訴願決定,重新以行政處分追繳這兩間公司因賣假油所賺得的不法利得。
二、舉證責任反轉 減輕消費者訴訟時負擔之舉證責任
另外,對消費者而言,能讓其對黑心廠商提出民事訴訟時舉證責任反轉,才是解決食安問題的關鍵;因為訴訟過程中舉證責任也代表了勝訴或敗訴的關鍵。現行制度下,如果消費者因為吃了有問題的食品受害而向廠商提告,身為原告的消費者必須要負擔舉證責任,而不是掌握食材與主要證據,甚至可能滅證的黑心廠商,也就是整個訴訟制度已經預設一個對消費者比較不利的前提。就如同102年10月新北地院針對塑化劑案的判決,採信了衛福部提出的「塑化劑對於健康並未造成損害」的報告,使得消基會替561名消費者向37家業者提出25億元團體訴訟求償金,但一審法院僅判賠120萬元,引起輿論譁然。
這次我們修正通過舉證責任反轉條文,「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讓消費者能在訴訟時減輕舉證責任,才有可能在已經確定有損害及廠商須負賠償責任,卻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讓法院依侵害程度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三、消費者受償機制未能通過
最後,協商完的食安法裡設置了食安基金,將罰金、罰鍰、不法利得等灌入基金,但完全都沒有處理到代償的問題,連債權未充分實現的補充性墊償設計都沒有。尤美女委員提案原是要在藉此讓消費者賠償有門,基金中先處理賠償問題,然後再由國家向廠商求償。然而很遺憾無法通過。
衛福部及國民黨團反對的理由是:「因為有『犯罪所得…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沒收之』的規定,沒收罰金前就會跟既存債權做分配,如果是行政沒收或不法利得追繳,行政執行程序也會跟其他執行名義一起分配,所以法官事先就會幫忙算出應賠的被害人」然而,此論點的問題有三:
1、刑事法院極少會幫忙算有多少被害人、要賠多少(尤其是此類案件通常都是「潛在性」的被害人,刑事法院如何得知?)而且我國民、刑事分流,刑事法院如何處理到民事求償的部分?
2、就算罰金會跟其他執行名義一起分配,也一定會有來不及參與分配的執行名義。從之前案例經驗看,刑事判決確定時,民事程序都也不一定已經起訴了。食安基金連補充性的「強制執行後無法完全滿足其債權」的部分都不給付,國家又把廠商的錢都收走,民眾如何求償得到?
3、更何況,§49-2規定「為保全違法業者財產上利益之沒入或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主管機關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看似提供行政機關、地方衛生局多一點計算時間及行使公權力之手段,實際上因為假扣押的目的是要提「給付訴訟」,行政機關根本就沒有訴訟可以提起,根本是在打假球!
儘管食安法在今天三讀通過了,還是希望之後能繼續努力,完善消費者受償機制,更加完善保障消費者權益。
大統益餿水油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一連串黑心油的事件,讓立法院再次討論修正已多次翻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過委員會馬拉松式的審查,現在已經由王金平院長召開了三次協商會議,其中重大爭議之一,為法務部(即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認為,為了解決先前法院判決大統製造販售假油之罰金3800萬元,卻又因《行政罰法》第26規定之「一事不二罰」,使得其先前經衛生局裁處之18.5億元之罰鍰遭撤銷,故在這次修正草案中,以刪除法人罰金刑(即法人除罪化),來解決「一事不二罰」所造成「罰金吸收罰鍰」之問題。
以這樣的立論來解決大統案一事不二罰大有問題。不管是罰金或罰鍰,再如何提高也無法嚇阻像頂新這種超級大財團,所以重點在於應追繳違法或犯罪者不法利得的部分;也就是無論今天黑心油廠商違法或犯罪,賣黑心油所得到的錢原本就不應得到,應該充公,甚至優先賠償給受害消費者。根據現行《刑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49條之1,便可以課予法人罰金刑,並沒收其犯罪所得;但大統案卻出現矛盾的判決,問題在於法官一方面認定大統公司可以罰3800萬罰金,另一方面又認為大統公司沒有刑法上的行為能力,非犯罪行為人,大統公司銷售所得無法適用刑法上之沒收。
為了確保違法或犯罪者不法利得可被追繳,我主張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增列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論是犯罪者或是第三人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外,皆應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另一方面,也要在目前該法規範行政罰責的部分增列主管機關得另以行政處分酌與追繳違法所取得之利益;違法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罰處罰者,主管機關亦得依法追繳不法利得;且不法利得應優先賠償受害消費者。針對大統案判決無法沒收大統公司不法利得的問題,我則認為應該以非常上訴解決之。
不過反觀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看似想解決大統案一事不二罰爭議,實則造成嚴重問題。由於其草案讓法人除罪化,所以現在以餿水油或飼料油做為食用油,仍未經起訴的廠商,將來僅能以不起訴或免訴處理。既然廠商將來勢必無罪,又如何依據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刑法》規定,沒收其販賣黑心油之不法利得?
另外,我國現行《行政罰法》第18條第二項立法理由中,已經指出係參考德國秩序罰法第17條第四項。德國學說和實務都認為,依該規定做成的處分具有雙重性質,一部份為罰鍰(處罰),基本上可依據行政機關發布的罰鍰量表決定。另一部份則為追繳違法獲利,並非處罰,而是要追繳本來違法者就不應得到的獲利。以大統案為例,若法務部當初能如此解釋,則彰化縣政府依《行政罰法》第18條處大統罰鍰時,18.5億主要目的在於追繳不法利得,法人被課罰金後,頂多扣除3800萬有重複處罰疑慮部分,再追繳18億多元,就不會有一罪兩罰問題。但是,法務部遲遲未釐清之,導致大統的不法利得計入罰鍰中,罰金又吃掉了罰鍰,不法利得仍留在黑心廠商。
最近許多法律學者也在報上有多篇投書,指出我國《刑法》的問題。目前《刑法》規定,沒收除了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外,必須依附在自己犯罪行為,以犯罪行為人者為限。但是其實我們可以仿照德國《刑法》第73條第三項之規定,沒收第三人(包括法人)犯罪所得;也就是讓任何人都不應得到犯罪行為所生之獲利。
昨天在王金平院長召開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協商會議中,我提出了以上的觀點,因此院長要求法務部和司法院應儘速召開會議討論如何修正《刑法》。如果《刑法》總則無法如期修改,我們立法院也仍然將繼續進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修法協商,希望能建立黑心廠商吐出獨立於罰金和罰鍰外的不法所得機制。當然,消費者與下游廠商如何減輕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與不法所得以賠償受害消費者為優先,也是我們希望能在這次修法中一併建立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