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黃豆加工廠-大統益(1232)
產能佔全國50%以上,
是台灣最大大豆沙拉油、黃豆粉供應商。
主要股東為統一企業、泰華油脂工業、大成長城企業,
(董事長是羅智先先生)
大統益產銷商品多為民生必需品,
經歷過黑心油風波,接了一波轉單受益,
加上要進入該產業具備一定的門檻,
大統益算是有一定的護城河保護。
風險評估有「政策」和「通膨」風險,
若有相關影響,則須特別留意~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涂醒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食安風暴越演越烈,食災新聞天天爆! 我認為,保障食安強化管理讓市民安心是市長的責任,以前大家都笑中國是黑心食品的國度,不過從2011塑化劑風暴、2012瘦肉精、2013毒澱粉、胖達人香精事件、大統黑心棉籽至這次的香豬油一次次重創台灣美食王國的形象,突顯食品安全的管理與規範存在重大疏漏。 而我具有...
大統益黑心油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鬥陣來關心】法人的犯罪能力
作者:彭彥植
「法人」是民法基於經濟活動的需要,透過法律所創設的組織體,擬制它與自然人一樣,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但在刑法上,法人是否可以從事犯罪行為,則有爭議。傳統刑法理論及普通刑法認為,法人不像自然人一般有血有肉,具有社會倫理道德,且法人只能依照組織體的整體意思,透過董事等代表機關從事法律行為,無法基於自己意思從事不法的行為,所以傳統上認為「法人」不可能構成犯罪(即沒有犯罪能力)。
然而,法人在現今社會扮演著重要角色,且經濟規模常大於一般自然人,其違反法律規定時,對社會造成的法益侵害也更深,為了管制法人,有刑法學者主張法人仍具有犯罪能力。我國特別刑法即訂有若干針對法人的刑罰規定,多採取「轉嫁罰制」或「兩罰制」的設計(前者是當法人違規時,處罰負責人;後者則是當代表人或受雇人等違規時,除處罰行為人外,也處罰法人)。
我國法院實務向來則認為法人沒有犯罪能力,102年爆發的大統長基食品公司黑心油事件即為一例,法院認定該公司代表人、受雇人,犯有摻偽、詐欺等罪,又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的兩罰規定,科該公司3800萬元罰金。但是,有關檢方聲請沒收該公司販賣黑心油的18.5億元所得部分,法院則因當時刑法只規定可沒收「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該公司屬於法人,沒有犯罪能力,即無法成為犯罪行為人,而不同意檢方的聲請。
該黑心油事件促成了刑法「沒收」專章的修正案,新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雖然未承認法人具有犯罪能力,但是擴張了沒收的對象範圍,即犯罪行為人以外的法人在特定情況取得他人犯罪所得時(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亦可沒收,以貫徹「無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的原則。
大統益黑心油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法「沒收」三讀 有利追討不法利得防止脫產 未來配套修正刑事訴訟法 兼顧程序保障
今天下午,刑法「沒收」條文修正草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這是去年10月大統混油事件、《食品安全衛生及管理法》修正後,預定要做的配套修法。
此次修法重點在於:釐清「沒收」的法律本質,從現行的「刑罰」(從刑)概念獨立出來,而是類似於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既然並非刑罰,就不必不再依附於主刑(以行為人有罪為前提),在一定條件下,可「單獨宣告」沒收,甚至可對非犯罪行為人的第三人為之。此次修法,我們明定以下情形是具有可非難性的,因而取得的財物利益,應該充公或還給被害人,包括:為了別人獲利而犯罪、在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他人用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或第三人提供犯罪工具是有社會普遍的可譴責性等。例如:犯罪行為人故意移轉財產、經濟犯罪被告死亡卻留有贓款、近來常見的經理人犯罪後脫產、移轉犯罪所得於公司等行為,本次修正即可發揮作用。
配套程序保障一樣重要 下屆優先推動 期許同步上路
不過,由於本次修正的是所有刑法的通則,適用於所有犯罪類型,且沒收雖已非刑罰,卻終究是對人民的不利益,因此,第38條之2增訂了「過苛條款」,並給予法官裁量權,避免沒收的不利益及必要性,與沒收對象的可非難性,不成比例。
另一方面,既然有了發生實際效果的實體法,相對的,我們當然必須給予充足的程序保障,方為周延。可惜與此配套的刑事訴訟法目前還在行政院會銜中,尚未進入立法院。因此,我們也用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儘速完成會銜送立法院審議,並將今日三讀通過的刑法條文,定於105年7月施行,希望在第九屆第一會期,配套的程序法能完成立法,一起上路。
「沒收」修正與大眾的關連性
此次修正的刑法總則「沒收」條文,可能較為冷僻艱澀,不過,大家應還記得,去年食品安全衛生及管理法修正時,我們花了很多時間在在辯論、釐清「不法利得」的概念(見行政罰法第18條、修正後食安法第49條之1等),起因就是大統案判決中,法官一方面認定大統公司可以罰3800萬罰金,另一方面又認為大統公司沒有刑法上的行為能力,非犯罪行為人,大統公司銷售所得無法適用刑法上之沒收。
這個概念早已出現在我國法律中,卻散見於各種行政管制及刑罰介入的特別法中,缺乏整合性規範。而刑法總則則明文規範沒收為從刑,除了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外,必須依附在自己犯罪行為的前提下,以犯罪行為人者為限。這次刑總「沒收」相關條文的修正,就是明白的在刑事法中宣示類似於民法及公法領域存在的不當得利機制,得以剝奪「不法」所得到的利益。
簡言之,黑心取得的錢誰都不應該獲取,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本非屬犯罪行為人之正當財產權,依民法規定並不因犯罪而移轉所有權歸屬,法理上本不在其財產權保障範圍,自應予以剝奪,以回復合法財產秩序。
俗話說,殺頭生意有人做,賠本生意沒人做,將刑罰上限訂得再高、關再久,恐怕也沒有剝奪行為人本來就不應取得的財產,來得有效。
力有未逮 未來優先推動配套修法
由於會期即將結束,本次修法三讀通過後,仍有配套必須修正的工作,包括:各種特別刑法或經濟刑法中常以「犯罪所得」作為構成要件,這與本次修正的犯罪所得有不同的認定標準,應將各種特別法的文字加以修正;其次,也是最重要的,當屬與「沒收」制度搭配的刑事訴訟法修正,包括讓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財產所有人(第三人)參與訴訟程序、保障其合法權益。
正因本次修正對人民影響甚鉅,我允諾,以上無法在本屆同步完成的配套措施,將是我未來的優先重點工作之一。
(圖為我於104/10/16參與刑事法研究會主辦的「第三次沒收研討會:刑法沒收草案之檢討與展望」,由林鈺雄教授、陳子平教授主持,與刑事法學者、司法院、法務部代表一起討論。會議紀錄刊登於台灣法學雜誌)
※參考閱讀:
罰得重卻罰不到的食安法(林鈺雄)http://goo.gl/DaCDvr
許澤天/第三人的不當所得也應沒收 http://goo.gl/X3nhLt
大統益黑心油 在 涂醒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食安風暴越演越烈,食災新聞天天爆!
我認為,保障食安強化管理讓市民安心是市長的責任,以前大家都笑中國是黑心食品的國度,不過從2011塑化劑風暴、2012瘦肉精、2013毒澱粉、胖達人香精事件、大統黑心棉籽至這次的香豬油一次次重創台灣美食王國的形象,突顯食品安全的管理與規範存在重大疏漏。
而我具有醫師與公衛背景,若未來擔任市長將籌組「食品安全委員會」。因此,在除弊方面將強化管理食品安全:
首先,將籌組食品安全委員會,嘉義市將配合專業分析實驗室自主抽查,維護且監控嘉義出產之食品之品質。
第二,與店家簽署保證切結,採取不定期、不知會抽查、主動公布等措施以及重罰,保護消費者權益,讓「良幣驅逐劣幣」。
第三,提高檢舉獎金,鼓勵人民與內部員工檢舉不肖廠商,建立嘉義市食品的形象!
在興利面,我提出「保證切結制」、「源頭管理」與「自主管理」等方針。
未來將邀請自願保證品質的優良商家,提出保證金與商品品質切結,加重商家對自家產品的法律與經濟上的責任。
我必須強調,顧好食安也須要顧好行銷,給予優良廠商宣傳的機會。我初期預計邀集五十至一百家廠商參與,藉著產學合作,針對不同商品與商家進行特色行銷,進而藉由網購形式擴張至全球版圖。
我認為市政府的把關是確保嘉義食品從產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的關鍵,我決心打造屬於嘉義在地及安全品牌的決心,矢言創造五至十倍的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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