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惰的交通監理制度,就是交通事故的元凶」
今天在交通委員會,繼續來監督置用路人安全於不顧,怠惰懶散的公路總局。
#會開車就會騎機車嗎
交通部公路總局早就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考取輕型機車駕照要經過筆試及路考。
結果呢?四年過去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一項仍然寫得清清楚楚,持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駕照,就可以騎乘輕型機車。
有屏東民眾的機車駕照被吊扣,拿著汽車駕照騎乘機車,結果被以無照駕駛開罰。經過申訴,監理站說,「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以上者,得駕駛輕型機車」的前提是從來沒有考領機車駕照,一旦考領過後被吊扣或吊銷就不適用。
但是,當我們函詢路政司,路政司的答案卻是:無此規定。
亂象還不只如此。各大共享機車業者,也經常告訴消費者,有汽車駕照就可以騎綠牌的電動機車。
上次我們就在臉書分享過,會開車不等於會騎機車。請交通部盡快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保障機車騎士和用路人的安全,盡速落實輕型機車需經考照才能騎乘的政策。
2020-10-24 會開車就會騎輕型機車嗎?關於輕型機車牌照駕照的一些數據
https://bit.ly/2J78Kor
#高齡者駕照全面納管換照
這也是個老議題。三年前的「銀髮族駕駛關懷方案」,只針對「即將」屆滿75歲的高齡者。只要三年前已滿75歲(現在滿78歲),就不必每三年經過體格檢查與認知功能測驗後換照。
目前有將近30萬超過78歲的長者,領有汽車駕照。沒有人知道,這些長輩的體格、認知功能,能不能應對複雜的道路環境。
8月底公路總局要提出是否全面換照的期末報告,到現在仍然不見蹤影。
時不時,我們還是會看到,七旬、八旬駕駛發生交通意外的憾事。
到底什麼時候,公路總局才要負起責任,面對道路上的危險因子呢?
2020-03-20 台灣最嚴重的人禍:2,865條生命與5000億的損失
https://bit.ly/2V0KpTK
#電動自行車全面納管
在路上趴趴走的電動自行車,已經超過50萬輛了。只需商品檢驗、不必掛牌的白牌車,事故節節上升,已經成為新的道安問題。
2019年4月,交通部王國材次長曾說要在半年內推出修法草案,卻遲至兩個月前才把草案拿出來預告。
我要求交通部,務必加速草案研擬程序,盡速送到立法院來審議。
大貨車 駕照可以騎 機車嗎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愛藍寶堅尼,不分年齡】
#非業配
▍事情是醬的
有位弟弟實在太神啦~一定要和大家分享~
他叫野原新之助,今年五歲。威不是日本那位啦~他叫小安,來自美國,正巧今年也五歲。他一直夢想擁有一台藍寶堅尼,但因為媽媽不買給他(這不是願不願意的問題好嗎),所以他就帶了三美元在身上自己開車去買藍寶堅尼。
等等,自己開車?
今年五歲?
?????這不能只有我看到ヽ(∀゚ )人(゚∀゚)人( ゚∀)ノ
▍人家的五歲在車道,我的五歲是對著 YOYO 家族手舞足蹈
小安是開車後沒多久就被警察攔下來,這整件事才被發現,但上新聞後小安的父母被罵翻了,因為他們居然讓五歲小朋友可以偷偷開車出去,那麼如果這件事情是發生在台灣,會有什麼樣的問題呢?
看到路上的問題,就要想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照駕駛的情形,要先區分是開哪種車。
如果是騎機車或開小型車,會處新臺幣6000元到12000元的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果是未滿18歲的人,他跟他的父母還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督促父母去管教未成年人無照駕駛的行為。如果是開更危險、需要特殊駕照的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除了處罰無照駕駛的人以外,也會處罰車的所有人,金額則變成4萬到8萬。
另外,汽車所有人倘若允許沒有駕照的人開他的車,可能會被吊扣駕照三個月。
小安沒有出車禍真的是萬幸,但假設未成年人無照駕駛不幸發生車禍造成傷亡,父母原則上是要負 #連帶賠償責任 的,駕駛人更有可能有 #刑法第276條 的 #過失致死罪,而依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因為是無照駕駛,還會加重刑期。
雖然五歲開車很屌,但人命開不起玩笑(°ཀ°)
▍自己的跑車自己買,哼!
小編以前在文具店被媽媽說已經有蠟筆了不能再買就會很桑心,但也會認命的默默放回去,小安卻是堅持要買到藍寶堅尼,還自己偷偷跑出去買,只能說後生可畏。
假設小安真的擁有幾千萬的零用錢,自己跑去買藍寶堅尼可以嗎?
不行。在我們的民法中,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被預設是沒辦法作「有法律上效力」行為的人,因此小安就算跟別人買下藍寶堅尼,那樁買賣也是無效的。
如果今天小安再大一點是國中生,則屬於 #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作出一些「有法律上效力」的行為,雖然訂契約原則上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在某些情況時不需要哦。
像是 #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 #依年齡身分為日常生活所必需 時,例如「收下同學送的生日禮物」,雖然是贈與契約但因為此時小安在法律上不用負任何義務,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去超商買早餐」,雖然是買賣契約但如果連這種程度都要每次先問過父母,又太不方便了。
你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法律要限制未成年人的 #行為能力,是瞧不起未成年人逆?
痾對(欸不是。這是為了要保護未成年人,避免他們在不懂事的時期做出遺憾的事,傻傻的承擔了許多法律責任。
▍更多P孩底加啦!
何家仰|民法的監督不周——小孩打破餐廳音響,爸媽就得賠?
https://buff.ly/3196Mrd
蔡孟翰|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https://buff.ly/3fuYYbm
劉時宇|為何小孩沒理賠,難道保險不保險?
https://buff.ly/3fszcnT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cdUmUP
大貨車 駕照可以騎 機車嗎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兒子闖禍,爸爸負責?>
昨天發生一起死亡車禍,
一個20歲小朋友跟父親一起騎重機在北海岸兜風,
小朋友超車不慎撞死一對姊妹,
自己也受了傷,
今天父親到靈堂上香道歉,
(果然不要期待小孩養你,只要他不闖禍,就算萬幸!)
問題來了,
小孩闖禍,父親要不要負責?
民法是有未成年人(未滿20歲)對他人為侵權行為,
法定代理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
不過這個案子裡,如果小孩已經20足歲,
那就是成年人,是沒辦法用這樣的規定,讓父親負連帶責任的!
但是,
難道父親一點責任也沒有?
我認為是有的~
在刑事部分,有一個名詞叫做危險前行為,
就是當你前面創造了一個風險,
你就有義務要防止後面侵害的產生,
如果你沒有履行義務,或是怠於防止,
那還是會構成犯罪,
有一句話叫做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就是這樣,
即使人不是你殺的,你沒做什麼事情,
法律還是要你負擔刑事責任!
回到這個案子,
小朋友騎的重機,是掛在自己名下的,
我不曉得一個沒有重機執照的人怎麼可以變成重機所有人,
這裡面是出了甚麼問題?
不過經過查閱相關法規,
台灣法令似乎並沒有要求
車主必須先有重機駕照才能擁有重機的
那也沒關係,
反正爸爸有錢,要買給兒子法拉利,
只要不上路,大家也沒有甚麼好說的,
但是重點來了,
買重機給兒子是一回事,
但是帶兒子一起上路,又是另外一回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
要應考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有三個條件,
1.年滿20歲,
2.須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
3.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這個小朋友年紀如果是剛滿20歲,
應該是還來不及去上課應考,就出事了~
身為爸爸,特別是一個重機愛好者,
我推定爸爸自己有重機駕照,
那他不可能不知道考重機需要上面三個要件,
更不可能不知道
兒子才剛滿20歲,才剛有資格去上駕訓課,
而且以父子關係的親密,
不太可能不知道兒子還沒有去上過駕訓課,
在這樣的情況下,
父親又約兒子騎重機兜風,
這個行為,就會構成一個危險前行為,
有人可能會覺得前面買重機的行為就構成危險前行為,
我認為沒那麼早,買重機給兒子,那個立即危險還沒發生,
應該是邀約一起兜風的那一刻才算,
但是不管是哪一個時間點,
父親都有一個危險前行為,讓兒子變成道路上的不定時炸彈,
因為有沒有錢買重機,是一回事,
只要爸爸有錢就可以買,
但是重機這種東西,是一個monster,
沒有一定技術,沒辦法駕馭的,
父親明知兒子不具備那樣的技術,
卻帶他一起上路,
兒子撞死人,固然是過失致死,
那父親先有一個危險前行為,
後面又怠於消彌風險,
甚至拉高了風險,促成了這個車禍的發生,
要不要一起負相同的刑事責任呢?
其實這個又涉及到一個法律上的問題,
就是過失共同正犯的爭議,
反對的說法是,
既然是過失犯,是不小心的,就沒有共同犯意,
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當然也有贊成的說法,
既然有爭議,
k寧可從嚴認定,認為爸爸不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那刑事沒辦法,民事可以嗎?
民法第184條是有一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樣態,
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2條有一個規定,
是禁止沒有駕照的人擅自上路的,
(關鍵字是第五款,
"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這樣的要求,甚至是連車主都一起要求,
就是你車主出借車輛,也要善盡查證義務,
查證甚麼?
就是借車的人有沒有駕照,不然也是要處罰的!
這個法律很明顯的,是一個保護他人的法律,
怕你沒駕照亂上路,波及其他用路人~
可是這個有兩個問題
一個是上面這個法律第二項是寫汽車車主,
那重機車主算不算?
我認為依照第1項的規定內容,
特別是第五款第六款,都是講機車,
那所謂的車主應該是包括機車車主在內~
法條解釋沒問題,還有另一個問題,
就是這個案子的(名義上)車主,就是小朋友自己,
那爸爸算不算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規定?
嚴格講不算,
因為他是將車子過戶給兒子名下,而不是出借,
那父親是否違反民法第184條第2項保護他人法律?
也是一個問號,
所以勒?
結論就是爸爸很可能閃過民法第184條第2項的!
網友可能會說,
阿k你轉來轉去,結果還是不能請求,搞屁阿?
我只能說,不是每個故事都有美好結局,
這就是人生啊~
不過偷偷告訴你,
如果用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父親跟小朋友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因為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並不要求主觀上具備犯意聯絡,
只要小朋友有故意過失構成侵權行為,父親也有,
被害人家屬就可以向他們一起求償的!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同條第2項: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
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