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子星案駁回,其實已經不是港資或陸資問題了,而是政府對於重大投資案的不確定性(以前最有爭議的是拜耳公司投資許可被撤銷)再添一件!
雙子星標案投標時就有相關的資格審查,確認符合現行法規的資格才會進入實質審查,成為最優申請人,外國公司(港資視為外資)要到台灣投資必須經過投審會審查,最優申請人要出資到台灣來必須申請投資經過投審會審議,當然,投審會予以否決為其職權,但是造成一個結果---以後國際標的資格審查前是不是都先請投審會參與,才不至於外國廠商在我國通過投標政府標案資格審查得標後,又被撤銷資格的狀況!
這次案件很特別,雙子星是台北門面也是最重要的地標,之前風風雨雨,就是因為這份合約標的龐大,所以才要特別小心,經濟部投審會審議結果若認為這家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或受控於陸資,其實我們就應該盡快修正港澳條例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把類似這樣狀況的缺漏在法令面補足,而非讓標案依法審查資格時合格但最後變成資格不符,造成政府的公信力及確定性受到外資質疑,不利引進投資!!
我國法令把港資比照外資、嚴格區分陸資與港資,但是現在陸資不再持股港資公司,而是用港資公司質押資產給陸資公司等其他不同交互控制的手法,已經不是我們現行法規可以涵括完全的,國家安全很重要,但是政府公信力及確定性也很重要,以前有很多外商朋友說,拜耳公司的案件影響很多企業來台投資意願,因為政府的確定性與法令穩定是重要的基石,如果政府都違反自己的招標公告,實在會很難讓人信服!
附註:陸資和港資有何不同?
陸資所依據的法令係107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及106年「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105年「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104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等。
港資則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另依同條例41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所定情形者,得適用同條例關於在臺投資之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香港公司如果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之陸資投資人,則其來臺投資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若非前述規定所稱之陸資投資人,其來臺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雙子星案駁回,其實已經不是港資或陸資問題了,而是政府對於重大投資案的不確定性(以前最有爭議的是拜耳公司投資許可被撤銷)再添一件!
雙子星標案投標時就有相關的資格審查,確認符合現行法規的資格才會進入實質審查,成為最優申請人,外國公司(港資視為外資)要到台灣投資必須經過投審會審查,最優申請人要出資到台灣來必須申請投資經過投審會審議,當然,投審會予以否決為其職權,但是造成一個結果---以後國際標的資格審查前是不是都先請投審會參與,才不至於外國廠商在我國通過投標政府標案資格審查得標後,又被撤銷資格的狀況!
這次案件很特別,雙子星是台北門面也是最重要的地標,之前風風雨雨,就是因為這份合約標的龐大,所以才要特別小心,經濟部投審會審議結果若認為這家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或受控於陸資,其實我們就應該盡快修正港澳條例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把類似這樣狀況的缺漏在法令面補足,而非讓標案依法審查資格時合格但最後變成資格不符,造成政府的公信力及確定性受到外資質疑,不利引進投資!!
我國法令把港資比照外資、嚴格區分陸資與港資,但是現在陸資不再持股港資公司,而是用港資公司質押資產給陸資公司等其他不同交互控制的手法,已經不是我們現行法規可以涵括完全的,國家安全很重要,但是政府公信力及確定性也很重要,以前有很多外商朋友說,拜耳公司的案件影響很多企業來台投資意願,因為政府的確定性與法令穩定是重要的基石,如果政府都違反自己的招標公告,實在會很難讓人信服!
附註:陸資和港資有何不同?
陸資所依據的法令係107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及106年「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105年「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104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等。
港資則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另依同條例41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所定情形者,得適用同條例關於在臺投資之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香港公司如果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之陸資投資人,則其來臺投資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若非前述規定所稱之陸資投資人,其來臺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在 內政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歷史上的今天】
2002年8月8日訂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訂定,發布全文2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歷經3次修正,現行規定為2017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版本。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在 外國人及大陸人取得或移轉土地專區 - 【彰化縣政府- 地政處】 的相關結果
由於兩岸政策已採漸進式放寬,內政部訂定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亦逐步調整修正。為便利大陸地區人民了解來臺取得住宅不動產 ... ... <看更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在 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相關法令及作業程序 的相關結果
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 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但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 款土地,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 前項申請 ... ... <看更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在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的相關結果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 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 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