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小教室🔹
【⚠️注意⚠️結婚後,夫妻間共同生活上的關鍵要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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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結婚前,除了確認彼此相愛外,更重要的是將來共同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是需要雙方自己應該遵守的各自負擔、義務等溝通清楚(也就是婚前協議),為此本文將介紹法律上所規定的注意事項,請準備要結婚的各位粉絲仔細看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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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普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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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之稱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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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0條規定:
I.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II.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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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夫妻是保有本姓的,除非有書面的約定時,戶政機關才會幫你登記冠姓喔!冠配偶姓氏以有「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若是夫妻離婚而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冠性之一方應回復本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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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之同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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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1條規定: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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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同居」,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下之同居,非僅是場所上的意義。若是同住一屋而分房居住分別生活,就不是「同居」囉!
而所謂「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有1.不宜同居(如一方有傳染性疾病);2.事實上不能同居(如雙方不在同一國家工作);3.不堪同居(如一方有構成家庭暴力之行為,另一方與之同居恐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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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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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2條規定:
I.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
之。
II.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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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住所的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義務是不一樣的,住所是用來決定各項法律效力的中心地,非同居義務履行地的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然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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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文章我們除了會繼續介紹「日常家務之代理權」、「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及家事債務之清償責任」及「貞操義務」外,另有不藏私的「#婚前協議書」的範本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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