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幸福」的加藤一家人。
作者◎譚仁岸
不久前,一位28歲的普通日本青年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他的遺書這樣告白:「經過將近六年的時間,我不得不承認,自己終究是一個殺人兇手的弟弟。加害者的家人,是不可以幸福的。這就是現實。我決定放棄活下去。」
他的死牽出了一件陳年往事,讓日本社會再次震動。這位青年姓加藤,哥哥是著名的殺人犯加藤智大。2008年6月8日,加藤智大在東京著名的繁華電器街秋葉原殺死了7名無辜市民。 這場轟動整個日本的罕見「無差別殺人事件」,引發的餘波至今尚未平息。
加藤智大出生於日本青森縣,從小受到母親嚴厲的管教:禁止去同學家或帶同學回家玩耍,繪畫與作文都要經過檢查,答不出成語意思便會挨打,用餐過慢就被懲罰到地板上鋪著報紙吃,父母批評時不准還嘴。
2012年,日本批評社出版了加藤智大的獄中手記《解》,裡面寫道:我的母親是一個認為自己絕對正確的人,她的價值觀就是一切標準,違反則遭責罵,而且不允許解釋。 受此影響,如果有人做了在我看來是錯誤的事情,我也會非常憤怒。
但他僅考上大專,學習汽車修理,畢業後當過保安,不斷在各地汽車工廠跳槽。 後來無意中迷上手機BBS,開始沉溺於其中不可自拔。 他說:現實裡沒人說真心話,但網絡結交的朋友,可以無所不談。
工作不順,加上強烈的孤獨感,加藤智大曾經試圖駕車自殺,但最終車輛故障,自殺未遂,便繼續陷入網絡,尋找慰藉。
他在獄中手記裡說:「慢慢地,BBS似乎從一個和友人聊天的酒館,變成了家一樣的場所……我是用BBS來填補所有的空白。空白,就是孤立的時間。孤立,就是和社會失去了接點,一種社會性死亡。」
按照加藤智大的供述,犯罪的直接原因是有人在BBS上假冒他的ID惡搞。 需要說明的是,日本網絡暴力語言的特徵並非直接、亢奮、高昂,而是冷嘲、陰損、居高臨下、充滿優越感。 前者若是熱暴力,後者便是冷暴力。
他無力制止,便留言要「幹一件大事」來威懾對方。這個理由乍看匪夷所思,但是,正因為他把BBS視為心靈的港灣、可以暢所欲言的精神家園,故受到侵害時怒不可遏,又找不到具體報復行為,便要實施「間接的心理攻擊」,讓對方內疚或恐懼。
那些喜歡惡搞的日本毒舌網民,當然不知道自己的搗亂行為會導致7人喪生。
2008年6月8號,剛好是周日,中午12點半,年方25歲的加藤智大按照自己當天在BBS上預告的犯罪計劃,駕著租來的小型卡車,直奔行人如織的秋葉原。撞倒5人,然後下車刺傷12人,其中7人死亡。
加藤智大在現實裡缺乏親密關係,現實人格與網絡人格過度分裂,具有用直接行動、自我毀滅來解決溝通障礙的易怒傾向。 一方面,暴力最深刻的傷害,便是用物理性的強制手段或隱秘的社會性手段,阻礙人們獲取自己的社會性關係。
但是親密性關係,卻並非一定是外界的責任。 找不到靈魂的伴侶,既受環境影響,也受本人慾望的支配。 人們總是慾望著他者的慾望,疲於奔命,搖擺不定。
像加藤智大這種無動機殺人罪犯,其實是日本社會後現代主義的殉葬者。人們的忍耐力變得愈發脆弱,人人都要求自己的正義和待遇,因此厭世者並非安靜地退隱,而是主動對外攻擊。 憎恨缺乏明確的對象,無辜者遂成犧牲。
死者家屬,包括10名負傷者,依然活在此事的陰影裡。
另一方面,事件之後,加藤的父親被迫從當地銀行辭職,母親精神崩潰住院,外婆知道外孫犯罪之後猝死……而今天,他唯一的弟弟受不了來自媒體、社會的持續壓力,以及戀愛的失敗(女方家庭拒絕婚事),最終自殺。 一個犯罪者啟動的連鎖反應,就這樣不斷延續。
(作者為日本國立一橋大學博士)
from:新聞晨報(2014-05-15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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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敗未遂 障礙未遂 在 [問題] 以下各是哪種未遂呢?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我並非拿作業來問的,
我畢業已經一年半咯,只是在學刑法,
今天看到一個社會案例,想說其變體會構成什麼狀況。
該事實發生在大陸某省,
大致上是一名大陸男子持假槍想搶銀行,
不想那made in China的假槍品質太爛,
彈匣跟槍身卡不緊,加上該男子太緊張結果彈匣滑落掉在地上,
以致後來被認出是假槍最後乃失敗。
關於此事實,我們假設他是在台灣犯案,而且不具使節或其他豁免身分,
我分成兩大點去想:
一、該槍乃幾可亂真(指一般人都會以為是真槍)且品質良好、不會彈匣滑落的假槍:
(一)在場有熟諳槍械的專家,該男子也沒有緊張等失誤,
只因專家一眼識破一般人都會誤以為是真槍的假槍,
以致該男子強盜未遂。
(二)雖無專家在場,但因男子自己緊張、失誤,
造成人家認出是假槍而失敗。
(三)沒有人認出是假槍,但因為英勇的行員、保全抵抗而失敗。
這三個我覺得都是障礙未遂,我的理由是:
第(一)雖然被識破是假槍,但是既然客觀上正常人都會認為是真槍了,
這次雖然被發現是假槍,難保下次再犯時沒有專家在場他仍不成功,
不符合26條"又無危險者",也不確定以後他又為之是否"不能發生犯罪結果",
所以除了當然不是中止犯以外(他根本沒有中止的意思),我覺得也不是不能未遂。
然後(二)也不是己意中止,因為他內心仍是想搶劫,並不是因為內心悔改而緊張失誤,
所以也一樣不是中止未遂,不算不能未遂部分理由同上
(三)很明顯的障礙未遂
二、該槍是正常人一見即知是玩具槍的假槍
(一)大家一看就知道是假槍一擁而上把男子制服而未遂。
我覺得這是不能未遂,
這種作法就像拿一根很不粗也不長的非常普通的棍子去搶銀行一樣,
而且比拿普通棍子去搶劫可笑,正常是不太可能發生搶銀行成功的犯罪結果。
拿玩具槍除了射人畢竟會痛或者萬一射中的恰是眼睛以外,很難說構成危險。
所以根據刑法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我認為是不能未遂
但是不能未遂的結局是不罰,我又覺得怪怪的......
因為這樣每天都有人可以去"搶銀行"碰碰運氣看搶不搶得到咯?
所以想說是我的判斷上到底哪裡出錯?還是我不必想太多,這就是不能未遂?
(二)這個狀況是既遂:假設剛好當天銀行的人都眼花了以為是真槍,或者雖知是假槍,
卻因男子凶神惡煞氣勢懾人,總之就是被搶劫得逞。
這裡我想問,這樣應該算是搶奪罪,還是強盜罪,或者恐嚇取財罪?
又如果算是搶奪或強盜,是否有321條1項3款"攜帶兇器而犯之者。"的加重事由適用?
我是認為要是是因為男子太威了以致搶劫成功,那就沒有適用,
而且因為所施手段並非到達不能抗拒,頂多只是令人心生恐懼,所以不構成強盜,
應該是搶奪或恐嚇取財;
(因為既遂關鍵根本不在那把"槍",甚至那把"槍"不但不是關鍵,而是根本沒起到作用)
但若是當天銀行裡的人全是眼光或不知怎樣不正常了,那就仍然有適用。
請問各位先進,我解得對不對,哪裡出了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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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聲怒吼、泯滅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亂舞、
凶神惡煞、如禽似獸地朝我猛撲,根本不是來救你們;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7.67
若搶匪不是主觀認為該假槍有助於行搶
(EX:原本我假設該槍正常人一見皆知為假,搶匪剛好非常人所以主觀認為假槍像真槍;
或者搶匪本人主觀上雖知該槍一看就知是假槍,卻仍認為會有助於行搶),
因而誤以為假槍可以達到搶劫結果,就不會拿著假槍去搶;
所以就搶匪而言,其主觀認知搶銀行成功並非不可能發生,所以不是不能未遂?
因為我在想:
若是小巷子對夜歸婦女打搶、一般行竊,棍子、玩具槍固然有可能令人心生恐懼,
當然應該是會認為"凶器"的;
但是現在行搶的對象是銀行,銀行有眾多行員還有保全,所以我就不知道該怎麼判定了。
※ 編輯: ilgsu 來自: 219.71.7.67 (03/14 11:26)
※ 編輯: ilgsu 來自: 219.71.7.67 (03/1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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