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探訪手足工作坊II】
日期:2020年7月27日(星期一)
時間:5-7pm
地點:金鐘(將以短訊形式通知實際地點)
對象:區議員及助理
內容:申請提早釋放計劃及計劃內容詳情、公務探訪新安排、獄政改革倡議新議題
主辦:邵家臻立法會議員辦事處、張超雄立法會議員辦事處
報名:https://forms.gle/DZtv3pAwrd8L4jnk7
查詢及聯絡電話:2346-8669
目前已有近百位手足被囚禁在牢房,新一任區議員亦已上任半年,不少區議員都行使職權,以公務探訪形式探望及支援手足,誠然是好事,但這引起懲教署的關注,並在最近收緊了公務探訪的安排。
是次工作坊將會向各位更新公務探訪的安排,以及探討獄政改革的新可能性。另外,不少手足都關心如何申請「假釋計劃」(Plan A & Plan B),我們邀請了有相關經驗的講者來分享要點。歡迎各位區議員及助理報名參與,繼續支援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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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一、甲於某日白天在街上行走時,因持有狹長布袋,遭警察攔查詢問身分,並經警察要求後自行打開一線布袋拉鍊,露出布袋內藏有鐵製品,警察再要求甲自行拿出後,始發現係一把西瓜刀及一支信號彈,但甲堅不說明持有該二項物品作何用途,警察乃決定將甲依法處理。請問:
(一)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在程序上應移送簡易庭或可自行裁處?理由為何?(9 分)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甲可能受何處分?理由為何?(8 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甲持有西瓜刀及信號彈可能遭受何種處分?理由為何?(8 分)
解析:本題主要所涉及之問題乃為,無正當理由攜帶西瓜刀與信號彈應如何處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說明,惟本題有涉及個別警察官之攜帶物品檢查之權限發動,依據學理檢查物品之類型為:1、從外部觀察攜帶物品。2、就所攜帶物品之內容,予以質問。3、要求相對人(任意地)開示所攜帶物品,並檢查之。4、命令相對人開示、提示所攜帶物品,並檢查之。5、從衣服、攜帶物品之外側,以手觸摸,實施檢查。6、將隨身攜帶以外之皮包(箱)類、包裹等攜帶物品予以扣留。7、未獲得承諾,警察官自行以手伸入所穿衣服內側或口袋或打開皮包(箱)類,取出攜帶物品,予以檢查。雖非題之重點但與本題有涉及故予以合先敘明。
(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對甲攜帶西瓜刀與信號彈之處罰機關說明如下:
1依據本法第63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所謂本法所謂無正當理由指的是,無法說明理由或是理由並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而所謂的殺傷力,客觀上對於人畜具有殺傷功能,例如:玩吹箭或是在公園揮擊打球或是攜帶開山刀、彈弓,故西瓜刀與信號彈屬之。須注意者是信號彈以非爆竹煙火的管制物品。
依題所示,經警詢問甲攜帶理由而甲堅實不願意說明理由,構成無正當理由攜帶。
2依據本法第45條之規定:第43條第1項所列之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併宣告沒入者、單獨宣告沒入者等之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甲之行為有選擇罰鍰或拘留之效果依法應歸簡易庭管轄裁罰。
(二)甲可能受到加重處分,依據本法第24條: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甲一個攜帶行為卻構成兩個具有殺傷力的物品應據本法第24條應從重處分,故法院在選處財閥效果時,應往法定罰,額度較高之罰鍰或是拘留裁定。
(三)依據本法第23條:1應沒入之物: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2得沒入之物: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西瓜刀與信號彈皆非違反本法所生得之物或查禁物,僅屬於供違反本法所用之物,因此,並非應沒入之物而係屬得沒入之物品。故於宣告主要裁罰拘留或是罰鍰之後可以併宣告沒入物品。
二、警員 A 於某日夜晚的巷內道路上,發現機車騎士甲,走走停停不斷觀望來回徘徊,感覺可疑,乃騎警用機車超前將其攔停,查證身分。查證後發現甲係有前科紀錄的濫用藥物人,且剛出獄不足二個月。警員A 乃要求甲讓其看其所攜帶之手提包,甲不肯,詢問:「為何可以看我的手提包?」警員A 見甲不肯打開手提包,愈發懷疑甲手提包內藏有可疑物品,因此不讓甲離開,雙方在現場僵持達三小時之久。請問:
(一)警員A 所為之攔停與查證身分行為,是否合法?理由為何?(8 分)
(二)警員A 攔停並經查證身分後,若甲不願出示手提包內之物,警員A 應該如何處理?理由為何?(9 分)
(三)警察是否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律,將甲強制到案?理由為何?(8 分)
解析:
依題所示,本題所欲挑論之爭點:有攔停與查證身分之行為之適法性、不願出示提包之物可否強制檢查以及能否強制甲到案三大爭點,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是依據當時之事實所為的警察執法專業下的判斷,而非單純的臆測。例如警察由曾經提供情報的線民口中得知,某人於假釋期間仍隨身攜帶武器且車上藏匿毒品,因而對其實施攔車盤查。
依題所示,機車騎士甲走走停停,不斷來還徘徊觀望,形跡可疑,但此種行為並非有任何犯罪之癥候,與其說是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毋寧說是發動盤查之動機,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要件觀之,需有犯罪之虞的合理懷疑,簡之需有犯罪之虞的外觀,方可以認定有合理懷疑,縣甲僅是形跡鬼祟並無犯罪之虞外觀,故應不能盤查,故管見以為身分查證行為與法似有未洽。
(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之規定,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之必要措施。本規定之目的在於保護執行者與週遭人員之安全,如果要強行檢查甲所攜帶之手提袋,則須有明顯事實足認手提袋內有傷害身命身體之物,依題所示甲之手提包並無任何有攜帶危險物品之外觀,故與第七條授權之要件與有未洽。因此警察僅可以在德碁同意之下請其自願性的開啟,或有論者以為此為立法漏洞,應該授權警察機關一個當事人不配合下一個強制檢查權限以免授權不足造成檢查上之困難,但本題在現行法之下,僅能得其同意否則不可以檢查手提袋。
(三)可否強制到場
1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以核發通知單定辦理。而要構成本條,前提要件需有違反社維法之違序行為,甲於查證身分時有出示證件因此不構成第六十七條拒絕或不實陳述,手提袋內是否為查禁物或是殺傷力器械,亦無可知,也無從判斷是否有違序行為,因此無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帶回。
復依同法第67條: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故
2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依詢問 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但須無法得知甲之身分現甲有接受檢查因此與要件不合。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採驗尿液。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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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到整理最清楚的
[幾個資訊提供大家參考]
1.網路謠傳說支持死刑民眾有97%是社會多數,這是錯的。台灣1990年以來做過不少民調,支持死刑從來沒有超過85%,堅定支持廢死的民眾則維持在9%~21%之間,2014去年則有12%。
馬英九政府從2010年年執行死刑後,去年2014年中研院做大型超過2000份的有效面訪市調中,台灣民眾支持死刑達到85%創20年來歷史新高。但是,當死刑改採無期徒刑25年才可以申請假釋(台灣現狀)時,支持廢死有41%,改採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且獄中工作要給受害人,支持廢死則有71%
可見支持死刑民意沒有謠傳中佔絕對多數,在得知配套資訊時,支持廢死民意則可至40~70%之間,並非絕對少數。
2.廢死聯盟是自以為用愛感化犯人道德高尚好棒棒惡魔代言人不同理受害者的垃圾團體。
就我理解,廢死聯盟訴求不是說要用愛感化人家⋯⋯那是除了台灣以外基督天主教的訴求。
台灣會有廢死聯盟,主因是徐自強的冤案,原本他們就已經在長期進行司法改革。因為實務上死刑制度被發現不可能「絕對不會造成冤案錯殺」(美國1973年以來已經發現有153個死刑犯是冤枉的,最近冤枉的還是2011年,沒有很久遠),簡單說就是死刑沒有「處理人會誤判產生冤案錯殺」的配套,因此才希望用無期徒刑避免有無辜的人被國家錯殺。這是風險考量的結果。
有一個重點一定要注意:廢除死刑不是要保護罪犯,而是要盡可能保護可能的冤案受害者。死刑制度的存在,卻遏止了冤案受害者「活著」平反的可能性。
很多人都以為冤案只要避開不執行死刑就好,可是實際上卻沒那麼理想化。因為冤案都是「罪證確鑿」被判死刑的。知名的冤案江國慶就是測謊+自白+DNA被判死,沒有時間的考驗根本很難釐清是否錯判。實務上死刑制度的難處就在於,無法只要求執行極端值就好而其他先暫緩(畢竟還沒釐清前,每個看起來都是「人神共憤」),如果可以的話,2014年杜氏兄弟就不會死了。其他還可查詢盧正、鄭性澤、邱和順。
因為台灣死刑相關資料政府並未完全公開透明,或許讓人覺得台灣司法應該很完善、冤案是特例,但在美國都已經累積153個冤案死刑的狀況下,台灣司法真的比美國好嗎?還是只是因為資訊不公開所以我們不知道而已?
補充:2016廢死聯盟提出了《台灣死刑判決報告》,針對台灣已經定讞的死刑判決做詳細的檢視,就已經發現瑕疵的比例非常高,例如光靠自白就判死刑、找不到凶器就判死刑等等。
(http://www.taedp.org.tw/story/2989)
儘管美國相對台灣司法品質較佳,但美國仍十分謹慎,死刑定讞後通常會隔15年後才執行,目前已累積3000多個死刑犯並未執行,台灣對比美國,從判決定讞到執行,台灣的執行效率可說是十分光速躁進。
不得不說,有些社會的極端值確實不可能被教化,但如果必須發生國家冤殺無辜的風險,有些人就寧願選擇無期徒刑,至少有人犯罪時還能有無期徒刑懲罰他,但冤殺死了則永遠救不回,且賠一個錯殺江國慶的錢可以養80個死刑犯50年(台灣目前48個死刑犯可以更久),不管在經濟上、功利上或顧及冤案受害者上,死刑都不是一個值得的選項。
(有人問如果被無期徒刑發現錯判應該也會賠到脫褲吧?在台灣,不管有期無期或死刑,只要錯判都要國賠,但有個數字提供給大家參考,蘇建和三人被關20年浪費青春,一個人拿500萬,江國慶失去生命則賠1.3億。儘管蘇案國賠有點低,但青春可貴,生命無價,錯殺生命賠到脫褲的程度必定較高。)
3.無期徒刑很快就會被假釋。
其實很多人害怕的是有人假釋出來會再繼續亂殺人,台灣在假釋和監獄制度確實持續需要改善,例如訂定完善嚴格的假釋制度,讓令人擔憂的重刑犯不要讓他們可以申請假釋成功,這絕對比要求法官檢警不要誤判還要簡單好幾萬倍,但顯然長期闌尾多數的立法院根本不想處理這問題,反正喊殺那麼簡單好用,像吳育昇蔡正元洪秀柱一直反廢死就可以獲得選票了何必做些吃力不討好的事情。這也是政客之所以為政客的奧義⋯⋯
(註:目前台灣判無期是25年才能申請假釋,申請還不一定會過,很多人說什麼很快被放出來是子虛烏有,那是他們被判「有期」所以假釋才會比較快。另外再分享一個資訊,因為台灣無期徒刑假釋年限曾經從原本的10年、15年,再於2005年修正至25年。若有些受刑人未滿25年即申請假釋出獄成功,則其可能為2005年之前定讞的案子。)
4.不管,我就是支持死刑這樣才不會讓犯人出來繼續殺人。
當然如果不在乎有人因為死刑被冤殺,堅持寧願犧牲被冤枉的人國賠到脫褲也要殺死極端值也沒關係,還是可以持續支持死刑,就是價值觀不同。反正台灣是國際認證少數只佔3成的死刑國家,未來也不太可能廢死,所以不用擔心沒有死刑的問題。
再重述一次,台灣是死刑國家,2010~2015年年執行死刑,每次約殺死4~6個。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儘管有死刑,還是有量刑制度,除非把殺人全改為唯一死刑,不然有些人還是有機會被判無期或有期徒刑,假釋還是有機會放出來。不過目前國際上應該已經沒有國家的殺人罪是唯一死刑了,因為太多例外狀態需要考慮是否用死刑恰當,例如父親掐死腦麻兒、丈夫依照妻願殺死重病妻、長期受家暴殺夫等等。
因此就算支持死刑還是無法達到不讓殺人犯出來的訴求。
5.刑罰應該要讓這種隨機殺人無法再犯
基本上,要靠刑罰防止人再犯其實是假議題,因為這就是刑罰的極限(唯一死刑例外,但得連冤的一起陪葬,唯一無期徒刑或許有機會但可能監獄容易暴動不符合大家最喜歡的經濟利益和治安利益)。
比較治根的方法是督促政府改善經濟分配不均的問題,讓社會上一無所有壓力大到不怕死的人不要這麼多。(例如鄭捷其實就是現代年輕人對未來無希望的冰山一角,湯姆熊和這次歌喉案也是經濟底層,這些不穩定極端值容易因為人生沒啥好失去的而跑去殺人洩憤)
(有興趣可參考Richard Wilkinson在TED演講:經濟不公平如何傷害社會穩定
http://npost.tw/archives/13448 )
這次發生案件老實說令人訝異的是,沒有人出來指出經濟部的失能,這幾年來年年執行死刑,可是無差別殺人卻正是在這幾年發生的。
在有死刑且年年執行的狀況下,這種社會不穩定已經不是死刑層級的問題了,經濟分配不正義,權貴在上面爽,貧富差距太大讓極端值爆炸,才是真正的問題。輿論一直抓著廢死假議題猛打(台灣明明是死刑國家),其實最爽的是經濟部馬政府,不用因為社會問題負責,還可以有餘裕抓緊機會順趁機攻擊一下主要政敵支持廢死(請看段宜康粉絲專頁),簡直超爽的。要是我是執政黨,一定也會這樣做,反正出事有民間團體當坦,我當然要趁這股民意攻擊對手啊,看吳育昇蔡正元砲火多猛烈。
彭婉如命案,當時輿論檢討政府,台灣年年執行死刑狀況下連三年發生隨機殺人,輿論叫廢死聯盟全家被殺解散閉嘴。
想到這裡就覺得哀傷。訴求無期徒刑、訴求改善經濟分配不均、改善監獄制度,都是能懲罰加害者、避免錯殺冤枉者、顧及冤案受害者、顧及大家被冤殺賠到脫褲的稅金,且同時讓自己生活更安全更穩定的方式,但短視近利的政客不會這麼做,一般民眾也不想理解。反正詛咒廢死聯盟被姦殺、全家被殺死光光、威脅公布地址要去殺他們,都比監督政府訴求改善社會問題還要來得最簡單最方便最爽快。
我想,「明明是國家施政不力但老幻想台灣已經廢死都是廢死害的」的議題應該還有得繼續吵下去吧,反正去年可能有冤的杜氏兄弟才被處死,又有誰關心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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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條件查詢...14,公示送達假釋出監受刑人汪祐安111年1月1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22640號廢止假釋處分函(詳見公告事項),請查照。111-01-21.,復審決定書查詢.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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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這部電影以娛樂性而言是真的很傑出。
而作為龍與地下城的經驗者,很容易可以看到故事中保留的人物卡元素。
比如克里斯潘恩演的主角在一開始的假釋庭上講的故事,其實就是玩家給自己的腳色設定
的背景故事。
而故事舞台的絕冬城,更是知名電子遊戲柏德之門系列的玩家十分熟悉的地方。
另外還有某位聖騎士腳色。其發言就完全是DM控制的NPC會有的言行。
(完全是基於守序善良陣營的立場。
不過讓這部電影吸引人的還是那些經過巧思安排的無冷場搞笑環節。
讓人看得十分開心。
以至於忽視了某些腳色過於誇張的技能表。(可以在一天內變身多次的德魯伊?)
(P.S.查過規則書後,才知道高等級的德魯伊的確可以達到一日內五次變身。
所以五級的多利克可能是因為非人體質而有加強?
不論如何,我還是蠻喜歡這個作品的。
雖然你們明明到了幽暗地域,結果竟然沒有卓爾這點真的讓人小遺憾。
黑龍骰塔也很讚。(雖然有骰子會卡住的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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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2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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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44.20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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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ietro (101.10.44.209 臺灣), 03/26/2023 12:12:21
※ 編輯: Pietro (101.10.44.209 臺灣), 03/26/2023 12:20:34
※ 編輯: Pietro (101.10.44.209 臺灣), 03/26/2023 12:36:24
※ 編輯: Pietro (101.10.44.209 臺灣), 03/26/2023 12: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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