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談過,但重複再說以普及專利權知識。
我覺得好笑的是,一群堅持「中國強迫技術移轉」的人究竟有多少是像我這樣真正從事專利、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等技術移轉談判的人出身?
到底懂不懂這些權利是屬地主義,是國家特權。
而這種無體財產權的授權是一種「承諾不會告你」的主張,除了營業秘密,哪來啥「強迫移轉」的狀況?
拿專利權為例,假設A國a廠有一發明在A國取得專利,想到中國設廠或外包生產,該發明同樣必須先在中國取得專利權,才有「技術移轉契約」可以簽;如果該發明從未在中國取得,中國廠商大可以直接閱讀A國專利書內容並直接生產販賣,不存在侵權現象,因為這個權利在中國自始不存在!不存在的權利何來「強迫移轉」之有?
再強調一次,專利權是一國給予私人的特許壟斷權,不是你在美國有專利權全世界他國政府都要免經申請自動承認。
除非產品要賣到A國境內。但那也是A國的法律糾紛,與中國制度如何無關。
反之,如果a廠同一發明也在中國取得一專利欲委託某外包商製造,a廠如不授權該外包商,試問該外包商要怎樣製造?欲委託代理商在中國販賣含有發明專利的商品,不授權要怎麼賣?這叫強制授權?不見得要明文授權,但如果a廠委託甲代理商販賣該發明商品,卻又跑去告甲侵害專利權,這本身根本矛盾到可笑,法律上也很難成立專利侵權(應該會被認為有implied license contract)。
要記住,專利權的本質就只是:「排除未經同意之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有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作了上述這些事,專利權人可依循法律途徑禁止之,就這樣而已。
另一方面,台灣專利權法有「一、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二、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兩種行為都不構成專利侵害,試問這也算「強制授權」嗎?
再進一步談,如果聲稱的「強制技術轉讓」是指a廠在中國的專利權被中國政府強制一定要移轉權利給他人,這種新聞抱歉我沒見過。如果為真,那世界上也不會有這麼多外國廠商浪費時間金錢去中國申請專利了。
總而言之,我這種專門從事技術移轉授權的人,真的難以想像「強迫技術移轉」法律邏輯上要怎麼存在。
(那種專利法上很極端的「強迫授權」,如中華民國專利權法針對(1)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法第87條第1項) (2)增進公共之利益(專利法第87條第2項第1款)(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為限) (3)促進專利技術的利用(專利法第87條第2項第2款)(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為限) (4) 防止專利權之濫用,如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專利法第87條第2項第3款)。
相當少見,而且同時也存在於美國制度中,並非中國獨有。專利權人一樣可以拿到權利金或授權費。此外強迫授權並非強制移轉專利權,我就不放進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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