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維護當事人權益--搜索】之二
📌擴大搜索範圍
1. 搜索地點有無註明清楚範圍?
2. 辦公處所之搜索,容易濫權擴大範圍(網路設備、存儲設備、郵件主機、主管等)?
3. 住處搜索,若係租屋處所,較可區分空間使用權限?
📌搜完收隊之後又來搜第二次?
1. 搜索票一次性使用原則
2. 多會以同意搜索方式行之(可否拒絕?)
3. 供出尚有證物之人會隨同檢調返回現場調取
-同意搜索?是否為保管人?有無同意權限?
📌強制開鎖?
1. 無人在場,可命鄰居或里長、派出所、區公所人員在見證後開鎖(遲不開鎖?)
2. 急迫情形,仍可直接執行搜索(將來有撤銷搜索、主張無證據能力之空間)
3. 電子設備密碼?
📌辯護人在場
1. 刑訴150條第1項: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2. 刑訴144條第2項: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3. 實務上:無明文禁止辯護人在場(請從偵查中辯護權、未妨礙偵查著手主張辯護人在場權)
📌沒有搜索票可否執行搜索?
1. 附帶搜索:執行逮捕、羈押、拘提時(限於身體或身體可得觸及之交通工具等)
2. 緊急搜索?
📌同意搜索?同意否?
1. 同意之人需具有實質之同意權限(在場人勿越權)
2. 同意之後撤回,即應停止搜索(同意後撤回之動作,應留證據可資驗證)
3. 檢調不會告知可以拒絕同意搜索
4. 不相干之要求(例如藉a案查b案)要求同意搜索其他地點,如何應對?
📌另案扣押?
1. 可否拒絕扣押?
2. 不相關之物,有時是突破被告或證人的關鍵
3. 另案扣押不記入扣押物品目錄表,可否?
-將來證據能力抗辯之問題?
-陷阱?
📌在場人如何點交扣案證物?
1. 帶走原本,可要求影印留存(公司營運之相當理由,新法修正可拷貝)
2. 帶走電磁紀錄,可以硬碟封存或對拷取代(有驗證碼程序可以確保同一性)
3. 有業務機密應於扣押筆錄內聲明告知,以明責任(營業秘密爭訟常見)
4. 扣押物品清冊應寫清楚,以免權責不清(是誰的,就由誰簽名,以免將來證物誰屬釐不清)
📌被搜索人自己可否錄影存證
1. 原則:可以,因檢調執行搜索,依一般通念應無客觀合理之隱私期待。
2. 例外:妨礙公務、違反偵查不公開(?)
3. 蒐證與串證之界限?
4. 善用錄影為自己創造適法性疑慮空間
📌搜索與傳喚之間的關係
1. 被告:
-除有急迫情形之外,應酌留「適當」就訊時間,以利預其準備應訊(規定不甚明確)
-是否一定要坐調查局的車到案?
2. 證人:除有急迫情形之外,24小時前送達傳票或通知(電話亦可)
📌傳票(略)
📌拘票-直接出示拘票拘提?
📌搜索之風險控管建議
1. 門口及時通報聯絡代表人、看守人、管領人出面
2. 各部門謹守權責,切勿越權
3. 若有需要適時反蒐證(雙方有衝突或態度不佳,有栽贓問題時進行)
4. 注意檢調扣押取證方向(研判)
5. 注意調查官個別詢問承辦人員之內容(研判)
6. 檢調收隊後,彙整搜索扣物、地點研判目的,作好風險管控
7. 陳報證交所、發布重訊、新聞處理(函調資料後補、配合調查、搜索?)
📌結論
(本文為鄭律師所內講習使用,謹供參考)
(版權所有)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