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被捕 警方指因藏高功率雷射裝置】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署理會長方仲賢於今早(12月2日)約七時再度被捕,被控罪名為妨礙司法公正、拒絕被捕及藏有攻擊性武器。 警方今早約十一時開記者會,指他無合理理由下藏有高功率雷射裝置。
警方指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定義,該批雷射裝置屬第四級,可用於軍事用途,或會致盲,且被捕人沒有合理辯稱。
警方又指,當時礙於醫護檢查,未能即時檢查被捕人的電話,查閱時電話已經重設,相信是在醫護檢查期間重設。
全文︰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12-02-2020/68450
#浸大學生會 #方仲賢 #妨礙司法公正 #警察 #雷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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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講救理大果日
由太子一路去到油麻地
就係一整條火魔生產綫
勁多 OL 買啤酒
買到無啤酒就買䜴酒
中佬一齊坑渠口開樽倒酒
阿伯跟著後生仔料理
再經人鏈將魔法一支支送去前綫化成流星
果晚係香港人共同體嘅意志大集合
一句「都話手足被屈」
絕對唔足以將勇武意志抹殺
衝出嚟嗌「都話抗爭者比人老屈」嘅人
唔係行完去食魚蛋粉果批
就係想分化和勇果批
別再講「自編自導自演」,好嗎?
有傳葵涌警署一名警長涉妨礙司法公正被捕。據指他有份安排、甚至策劃4月中一宗汽油彈襲擊警署事件。
邏輯題:有一單自編自導自演,就代表其他案件都是黑警老屈手足嗎?
不過,諸如小麗民主教室等竟以「其實又點止呢單係自編自導自演?」、「都話手足被老屈」等作評論,就實在是離地兼貽笑大方。
這些否定手足、長他人志氣的「捉鬼」言論,絕對是對手足及囚中義士的侮辱。這十個月來,難道炸彈案手足、藏械案手足等、中大理大的手足等,遭受拘捕、斷手斷腳與恐嚇都是假的?
凡事抱質疑之心是好事,但請用於質疑敵人,而非自己人,所以推理題:為何黑警會突然揸正自爆?
暫未知案情如何,可能性當然很多。可能是要令抗爭者相信否定手足的努力;可能是要讓人相信抗爭已回復平靜,所有汽油彈事件都是自編自導;也可能有黑警急於上位,被唔底得的伙記踢爆;亦我有可能要交人頭黎證明有險可守。
無可否認,前線曾經、甚至一直都有卧底,亦可能曾出現黑警自編自導。但同時亦有一班甘願付出的義士一直默默努力。
但無論如何,不要當手足係Condom,否定他們的努力。而那些多次否定義士的人,應反思一下自己是否跟得上時代,如果思維和想法擺脫不了舊有框架,無論年紀多少,都是屬於舊時代的人。
都已經講到口臭了。面對「真自編自導自演」,一笑置之,寸一下藍絲便算吧,講多真的無謂。
原文在此:
https://medium.com/@ondutyjournalist/siulilomo-2b1186008e7c
相關閱讀:
《別忘記,是這班有血有肉的手足令政府封關》
https://medium.com/@ondutyjournalist/bomb-1fc569cc15a7
《基本法只是豢養港人的鐵籠》
https://medium.com/@ondutyjournalist/basiclaw-1074f463ff67
《沒有主權,何來防疫?》
https://medium.com/@ondutyjournal…/independence-6bf6be39a8c9
#講完又講好長氣
#瞓左十個月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妨礙司法公正定義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烈顯倫何以不怕蔑視法庭? 】
法官是很尊貴的動物,法官在執行司法工作時享有一切刑事或民事責任的免責特權,這是說法官批評與案有關的任何人與事都屬特權;但任何人批評法官的工作風險可大矣,可以是蔑視法庭,可以是妨礙司法公正,亦可以是中傷法庭,這令以批判法治為使命的筆者壓力甚大,也甚為小心。
前終審法院法官烈顯倫先生在《明報》發表文章,(1月8日〈緊急條例覆核案 原審裁決對港是災難〉),而直到今天為止,兩個律師公會不置一詞,筆者實在驚訝,法律何時改變了?人民有權在案件審理期間發表意見,教導及指導法官應如何理解法律,如何判案的嗎?這還不算對法官施加不當影響力,難道要發死亡恐嚇才算?
香港的言論自幾時這樣進步?市民不滿到法院外塗鴉寫大字,又被譴責,又說要嚴肅追究。媒介工作者都知道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就不應隨意批評,尊重其次,蔑視法庭可是大事,但為何烈顯倫又可以不怕?因為他的觀點符合中共及港共的法律觀,就一定免受律政司檢控嗎?這是香港法治的實況嗎?
[法工作就是妨礙司法公正]
感謝《信報》的自由度及支持,筆者得以多年來用最嚴厲的論述批評法庭,可以點名批評由終審首席到裁判法院法官。但筆者不只一次提醒所有人,不要隨意仿效筆者,因為筆者是有3個法律學位及30多年評論經驗的人,在迴避以言獲罪,見縫插針的技巧高於常人才可揮灑自如。
但筆者的本領再高強,也從未在一件案件的審理中時間發表批評法官及指導法官應如何判案的文章,因為企圖干擾法官的司法工作就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這是人人皆知的,寫了報刊也應專業地把關,否則也有刑責。
看罷烈顯倫老先生的鴻文,筆者糊塗了,是烈老有特權,還是我們搞錯了?善良的願望,是烈老以他的威權衝破了法律的禁忌,以後大家更勇敢開放地經討論審判中或上訴中的案件,從此再無問題了,因為有先例了。
大家是否應該坐言起行?上訴庭正在審理有關《禁蒙面法》的上訴,所有勇武者及支持的市民對惡法反應強烈,但都沒有企圖對法官施加壓力;有了烈老的先例,大家寫文章去法院舉牌示威吧!只要不涉暴力,大家做的就沒有超過烈老做的行為,也就合法吧?什麼大律師公會沒有理由又跑出來說三道四吧?
筆者要強調這建議只是學術討論,個人並不建議大家違法。這是要提醒大家法律面前經常不是人人平等的,執法及裁法的人都是慣於多重標準的,並不需要提供解釋給法律界以外的人的,而法律界中人並不須解釋,法治不公也是法治的組成部分,法律動物皆習以為常,資深的烈顯倫老先生可能是以身試法教育大眾「刑不上大夫」才是真法治,用心是良苦的。
什麼是蔑視法庭?法官說你是便是,並無一個準確的定義,是由法官的常識所決定。法庭之內喧嘩叫口號是,拍照都應該是(不信你試試看),但某法官在同一案件輕輕放過了在庭內拍照的內地遊客,但同案一位在法庭外看直播的黃婆婆戴上一條支持民主的圍巾,就被她指是展示政治標語是蔑視法庭罪成,申辯也不聽,雖然只是罰款了事,這可是刑事案紀錄,而蔑視法庭可以判7年監禁的。
記得一件事例吧?電台名嘴與名律師打過一場誹謗名案,在審理期間名嘴可能學了點法律常識,於是在節目內談論何謂誹謗,定義如何之類,公眾譁然,批評名嘴在公然妨礙司法運作,是蔑視法庭,名嘴急忙公開道歉,才沒有進一步被追究。審訊中的案件不應評論案情,是新聞界常識吧?但烈老先生一舉衝破了禁忌,應是驚天動地的大事,但法律界新聞界完全沉默,不知不覺。
[司法界已是黃台之瓜,何堪再摘?]
《禁蒙面法》的上訴案正在審理期間,中共官媒早就發表評論,公然對香港法院的法官施加壓力,指示上訴庭要改判港府勝訴。貌似地位崇高專業獨立的司法界早已是黃台之瓜,何堪再摘?筆者當然保留發表意見的權利,但不會效法烈顯倫老先生一樣,多踩一腳,這裏只引幾句他的鴻文,讓想發動針對性行動的市民多點資料,不是想違法蔑視法庭。可以說在中共港共及前終審法官的示範下,今天誰人企圖對上訴庭施加壓力都不可能算是蔑視吧?
文章批評高院法官面對申請方(泛民)律師引用了過百件各國人權案例時,指這些案例律師幾乎看不懂,但看不懂的案例又如何可以引用?法官不可以自己看嗎?批評法官在這情況下「過分聽從」辯方大律師觀點,所以「原審裁決對港是災難」。將法官及一班資深大律師說成是一群白癡,烈老也太不尊敬吧?
[勇武者要跟上時代]
烈文又說:「若正確解釋《基本法》,會否導致這種荒謬的結果?」「有少數立法會議員在法院的協助和教唆下,廢除了一項重要及有效法例,這對香港非常不利」;「法庭上發生的事情是申請的大律師拋出了一個誘餌……法官吞下了鈎線和鉛錘並上鈎。」
筆者必須強調寫本文的目的並非反對烈老先生行使言論自由,只是提醒公眾及勇武者遊戲規則改了就要跟上時代。筆者極不認同法庭法官不應批評是法治一部分,正好相反。
正如筆者上星期的文章,火燒法庭是符合「報復正義」的行為,那為何大家不能用各式各樣的行動去影響並對法院施壓以求符合公義的裁決?我們蔑視法庭犯法,烈顯倫符合中共的意向就不犯法嗎?香港的過時法律動物從來不欠缺過分的尊重,欠缺的是適當的蔑視而已!
信報財經新聞 2020-01-14
A17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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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司法公正定義 在 Re: [問題] 指控王金平關說的理由- 看板politics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 diggershi:簡單的說 目前就是立法委員關說不違法 59.120.184.171 09/23 15:32
: → diggershi:要違也只有內部的相關規定 反正不痛不癢 59.120.184.171 09/23 15:33
: → diggershi:至於"檢察官"本身的問題,當事人記得已 59.120.184.171 09/23 15:34
: → diggershi:經轉送相關部門審理了 59.120.184.171 09/23 15:35
: → diggershi:就等結果啦。當事人的證言在哪邊 冷氣 59.120.184.171 09/23 15:36
: → diggershi:就算證明檢察官被關說了. _立法委員 59.120.184.171 09/23 15:37
: → diggershi:還是無法可罰. _唯一有實質效益的只有 59.120.184.171 09/23 15:38
: → diggershi:兩種 黨紀拉下去 跟他自己自動下台 59.120.184.171 09/23 15:38
: → diggershi:中間少打一句 因為冷氣太冷改變說法 也 59.120.184.171 09/23 15:39
: → diggershi:在那邊,應該會有法官或是相關人士去審 59.120.184.171 09/23 15:40
其實這個案子剛好可以檢視一下何謂妨礙司法公正的關說
在國外立法例下
妨礙司法公正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
或行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具體表現在任何一種下列的行為:
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
提出虛假的指控
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
刻意協助他人逃避追捕
恐嚇、脅迫或騷擾證人
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
捏造、藏匿或毀滅證據
發布文章,刻意妨礙司法公正
不當地中止檢控
使原來可能得以提出檢控的法定程序受挫
而本案唯一有可能成立的態樣是所謂的不當地中止檢控
那麼檢察官不上訴是否適當
其是否因為當事人關說所致
就成為判斷是否妨礙司法公正的關鍵依據
如果說一個案子本來就不該起訴
或者說不具有上訴理由
則當事人請求檢察官不上訴
而檢察官也不上訴
是否還可視為不當地中止檢控
而具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
則不無疑問
可惜的是
從來沒有人針對此點討論
而均以自己主觀判斷關說是否合法
真是民主法治的悲哀
你知道關說有分合法的關說和非法的關說嗎?
如果不清楚
請去翻一下遊說法
另外違法關說的定義,「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二點第(五)款規定定義為:「指
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
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所以違法的關說前提就是要違法或不當
如果本來就不應該起訴或上訴
則當事人請求檢察官不起訴或上訴
何來違法或不當可言
一大堆人在討論關說
卻連關說的定義都沒搞清楚
亂扯一通
這豈又是民法治應有的原則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5.124 (09/23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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