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鮭魚之亂看《姓名條例》之修法
很感謝大家這麼關注超明的提案,也表達了許多意見,雖然意見中不乏訕笑字眼,但是超明願意接受大家的看法,在這裡,再跟大家說說當時的緣由。
在電視第一次報導有年輕人為了吃免費鮭魚去改名後,鮭魚們就雨後春筍般地冒出來,甚至有人發揮創意,把可以想到的海鮮、飯店名稱都放進名字裡,名字「陳愛台灣鮑鮪鮭魚松葉蟹海膽干貝龍蝦和牛肉美福華君品晶華希爾頓凱薩老爺」高達36字,打破過去最長名字「黃大嵐是喜神財神衰神福德正神所有神祝福的寶貝小心肝」25個字的紀錄。這個紀錄後來又被一位50字的改名打破,這樣的改法跟字數,大家不覺得奇怪嗎?戶政單位為何會這樣配合?我們從法的角度來看。
在美國,美國成年人可以隨時更改自己名字,但多數政府機關需要改名證明文件,所以改名前就需透過向法庭申請,繳交規費後,開庭宣誓後才能申請改名,有些州還要求必須在報紙公告,如果有人反對也要開庭審理,之後才會提供證明文件去改名。此外,就是入籍美國或登記結、離婚時在申請文件上直接改名。小孩改名則要父母親雙方同意,否則由法院開庭決定。在日本更名,則需提出正當理由,經家庭裁判所許可才行更名。每個國家父母親為孩子取名,都有其用心與意義,尤其台灣傳統文化的傳承,最是重視。父母親為求子女未來人生順遂,對取名極為用心,甚至不少人還先以算命、求名等方式為孩子取名、更名;而美國若要將未成年子女改名,法院會考量是否最符合孩子的利益,包括改名後的不便處、孩子的尊嚴以及14歲以上還要經過孩子本人同意等。從美日的規定來看,改名是很嚴謹規定很多的,回頭來看看台灣。
最早台灣改名僅限一次,也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現行台灣改名規定這麼容易,是因為大法官解釋。當年有民眾因為改名一次後想再改名,被戶政單位拒絕,因此提出釋憲。隨後,大法官作出釋字第399號,指出讀音不雅與姓名文字有關,屬於改名特殊原因,必須保障其人格權。因此,在民國90年修法予以放寬改名次數,但同時內政部考量,姓名是個人符號,如果改名毫無限制,恐造成識別上之混淆,並影響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等,所以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予以限制,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才可,且將「主管機關認定」字眼拿掉。到了104年,立法委員提案姓名條例,經過協商後再修正為三次。演變到今天,大家都依姓名條例第九條第六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而戶政單位也在沒有過問原因的情形下直接將民眾想改名的文字登錄在系統內,因此出現長達36個字的名字。
依大法官解釋的精神,在尊重人格權下,改名次數不應該有限制。但超明認為,改名不是不行,但過去改名常常是因為算命後的需求,演變到現在,商業活動也成為改名的原因,不管是貪小便宜,還是創意,改名字是大事,這不只是個人的事,更是對父母取名的一種尊重。尤其,台灣人在為小孩取名時的慎重,都在傳統家族文化與姓名學中兼顧或二擇一,凸顯的就是父母為下一代的用心。超明與助理們討論提案時,考量到未來類似的商業活動一定會層出不窮,因此提案出發點在於讓敢改名的年輕人有機會在一段時間後反悔將名字改回正常。
這次的鮭魚風波,對政府及社會都有影響,超明希望年輕人在追流行的當下,去體會、尊重家長取名時的用心。至於是不是要透過審理、審查的方式,確認沒有影響社會秩序與安全,付出時間、金錢等成本後,政府才同意改名,這部分可以討論。因此,超明會與內政部等相關單位進行討論,在符合憲法、人權與社會期待等多方條件下提出修法版本,先前的提案將不會進行聯署。謝謝大家對超明提案的批評指教,謝謝。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陳時中 #愛他就不要害他 #緊急命令不等於戒嚴令 按這裡,你可以幫助志祺七七繼續日更: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iWXd0nmBjlKROwzMyPV-Nw/join 各節重點: 01:28 有些人喜歡、有些人不喜歡的新禁令 03:07 公布姓名的爭議...
姓名條例釋憲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法官的轉型正義
#人民有知的權利
威權時期釋憲會議速紀錄要全面公開,民主時代的大法官更不應閃躲!
我上週四特別到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司法院林輝煌秘書長,繼續追蹤關注 #大法官的轉型正義 !
#萬年國會等九號大法官解釋已移轉即將公開
我曾在10月26日質詢促轉會、司法院時指出,依據促轉會委託專家研究的結果,國民黨威權黑手曾伸入司法院,連最高權威的大法官都不能倖免於難,影響大法官作成的重大釋憲,甚至影響萬年國會的建立與改選。
近日我持續追蹤檔案局進度,跟各位報告:司法院已在11月27日移轉包含萬年國會、軍事審判等九號釋憲相關檔案。檔案局在12月底前即可將檔案目錄上網公開,後續也不會遮蔽當年的大法官姓名。
#進一步公開七十四號大法官解釋政治檔案
我上次也要求促轉會、檔案局一個月內全面檢視威權時期共307號大法官解釋。11月22日促轉會邀集檔案局與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發現除了既有已移轉的9號解釋,剩餘298號解釋中尚有高達74案屬於政治檔案!
依照該次會議研擬的審選標準可見,在八個審選分類中,大法官解釋中高達42案涉及 #中央體制運作,還有14案 #涉及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影響,是我們推動轉型正義的重要參考依據。
我掌握到,檔案局預計12月底前將把這74案也審定為政治檔案,預估至少有2100件文件。所以我 #要求司法院儘速移轉相關檔案,讓研究者、社會大眾能全盤檢視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展開司法權的轉型正義。
林秘書長也同意,若經審定為政治檔案,將依法儘速配合移轉。
#大法官會議不再做記錄?
正是因為過往大法官會議有做逐句的速紀錄,我們才會看到「函請黨中央表示意見」、「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請黨中央派員列席」這些威權黑手伸進大法官會議的影子。但,同樣也因為如此,我們才有機會看到個別大法官在會議內抗議威權操控的風骨。
但我聽說,司法院近期開始,已不再做大法官釋憲會議的速記錄(逐句會議紀錄),我詢問秘書長是否屬實?
如果屬實,這是否是為了規避未來檔案公開的可能性?我認為,這在民主時代,嚴重侵害未來公民知的權利。
我很意外的是,林秘書長在答詢時親口證實:大法官近年的內部行政會議已決議,#不再做釋憲會議的速紀錄。
我非常訝異,過去 #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都有做成速紀錄,現在才會公諸於世、讓社會大眾檢視檢驗,結果現在進入民主時代,我們的大法官反而決定不再做會議記錄?
林輝煌秘書長說,過去之所以有做成速紀錄,「是因為大家基於一個確信,說將來不會被公開」。言下之意是:威權時期的大法官以為紀錄會永遠被保密,所以願意讓發言被做成紀錄。結果卻在近日被公開。
所以現在的大法官看到,因為轉型正義的推動、政治檔案條例的立法、國家機密的法定要件越來越明確。難道因此怕以後同樣會被公眾檢驗,所以決議不再做會議速紀錄?
林秘書長解釋,討論過程可能有不成熟、還會變動的意見,所以不做紀錄,但我們立委問政、行政官員備詢,也是可能有不成熟的意見,不只被一字一句記錄下來,甚至還及時被轉播,隨時受到公眾檢驗。
大法官掌握憲法解釋權,雖然審判過程要超脫各界輿論的影響、受到評議祕密的保障以確保獨立審判,但終究有一天應該要向社會大眾公開,接受歷史的民主檢驗。
我先前就曾指出,綜觀法國、德國、韓國等最高憲法解釋機關的作法,雖然同樣保護案件審理當下的評議秘密,也規範一定年限不公開,但如法國明定25年、德國明定60年、韓國明定開放與不開放條件,都在一定年限或條件下公開大法官審理案件的評議過程記錄。
難道,我們號稱是亞洲民主燈塔,我們的公民知的權利卻不如鄰居韓國?
林秘書長想舉美國為例,辯稱不是每個國家都有類似規定。但美國近年同樣也有輿論在檢討完全保密不公開的作法是否洽當。何況我們的大法官會議,是從 #威權時期做成記錄後世可以檢驗 到 #民主時代不做記錄後世無法檢驗 的退步!
我本來很肯定林秘書長過去在說明黨產條例釋憲結果時的憲政高度,上次答詢的葉副秘書長,也至少敢於承認過去的大法官恐怕有違現在的審判獨立標準。
但這次的質詢,我看不到司法院答詢時的憲政高度,只看得到司法權為了愛惜羽毛、載譽榮退,不惜侵害未來公民知的權利。
大法官不受立法院的監督,我今天還是請林秘書長要做跨國比較研究、檢討現行法制。如果司法權不願自律、讓言行留下記錄受到後世檢驗,也只能迫使立法者提出草案、明訂規範。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姓名條例釋憲 在 愛信任-劉世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治檔案 不公開,難以還原歷史真相!
過去威權時期,#黨國魔爪 深入司法,無法保障 #司法審判 之獨立及公平,許多 #大法官釋憲文 對於今天民主法治社會,更是荒腔走板、違反法治原則!
今天世芳質詢 #促轉會,促轉會向司法院調用威權統治時期9件大法官釋憲資料,大法官姓名卻遭遮蔽,世芳要求依《 #政治檔案條例》全數公開!而檔案轉移之進度,司法院與檔案局更要依法辦理,以落實 #轉型正義,還原歷史真相!
相關新聞:https://bit.ly/3jxA5MO
姓名條例釋憲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陳時中 #愛他就不要害他 #緊急命令不等於戒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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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28 有些人喜歡、有些人不喜歡的新禁令
03:07 公布姓名的爭議
04:56 限制出國的爭議
06:26 《紓困條例》竟然超越《憲法》?
07:23 SARS時期衍伸出的690號釋憲案
09:15 總統宣布「緊急命令」可行嗎
10:58 我們的觀點
13:24 提問
13:52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編輯:轟天雷、冰鱸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中藥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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