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孩子生得少,有的父母早早就規劃了孩子的將來,很多子女不用賺錢養房,自然父母就買好了房子登記在他們名下。
最近,剛好在上財務規劃師的課程,課程中也談到了一位父親在生前就贈與孩子不動產,但孩子成家之後,卻不願意孝順老父的案例,最後老父提告要撤銷贈與,法院卻以當時的贈與契約沒有附註條件為由,判定老父敗訴。
讓我想到有一次,事務所來了個老媽媽,哭哭啼啼地說,老伴走得早,她好不容易在退休前把棲身之所房貸給繳清了,唯一的兒子結婚時,卻跟她說老婆希望要有不動產,才有安全感,希望媽媽可以先把房贈與過戶到他名下,老媽媽雖然當時有些疑慮,考量到房子身後遲早也是兒子的,也拗不過兒子的再三開口,就把唯一的資產贈與給兒子,自己身上只留少數的現金。
當然,會來找律師,大家一定知道發生什麼事了,婚後不久,兒子就以家計負擔重為由,不再給予老媽媽生活費,老媽媽身上的現金漸漸用罄了,只好外出重新找工作,以她的年紀跟資歷,也勉強只找到洗碗打零工的工作,冬天洗碗洗到手都凍傷了。跟兒子打商量,兒子總是推三阻四,說自己也不好過。
再怎麼不好過,也不至於養不起老媽媽吧!難道房子不能拿去貸款嗎?
律師告訴她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撤銷贈與,之後再進行訴訟把房子要回來,並請她注意從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要撤銷,也就是她開始要求兒子扶養,兒子拒絕時起。
當時是一位朋友介紹老媽媽過來的,結果後來輾轉得知,兒子居然提議雙方去調解,確認每月的扶養費事宜後,還是不付扶養費。之後則拖著拖著,一年過去了,老媽媽即使提起撤銷贈與的訴訟,恐怕也可能因為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而被駁回。當然母子之間還是有扶養費的強制執行可做,就看老媽媽狠不狠的下心了。
「恐怕當時的調解是有意挖洞給自己老媽跳吧!先把知有撤銷原因這件事實給確定下來,拖過一年,就不用擔心房子被要回去了。」律師都是把人性往最壞的想。
老媽媽是沒再回來問律師,不知道是終究捨不得告自己的孩子,還是怕律師罵她傻。
虎毒或許不食子,虎子呢?
因此,在這裡奉勸大家,養老的規劃先做好,次順位再考慮傳承,特別是養老金怎麼在自己生前可以被妥善運用,透過保險及信託,或是意定監護,都是降低風險,也不需考驗人性的方式,大家千萬不要大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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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奇諾音樂最終聲明稿
一、前情提要
今日2019/07/06,是我方與樂觀音樂/鄭力銘先生/李婭莎小姐及其連帶所有出庭關係人,於2019/06/06號最終回判決滿一個月的日子,我們想,是時候將事實公諸於世了,在這麼多年之後。
這篇最終聲明稿,僅代表范揚景本人詳述事實經過,希望藉此協助有相同遭遇之受害人,可參考本兩案之範例。經過六年來五次審判、兩次專業鑑定報告之顯示,已認定對方相關證詞不可信,不實在,有確實對我方人身及作品造成脅迫,抄襲兩事實之結論,故以此聲明正式對業界、社會大眾發表最終判決事實。(詳附件判決主文內容)
我方於此最終聲明稿後將不再進行任何贅述,與對方可能不實造謠之任何回應,全情定案於2019/07/06 宣告落幕與終結。特此感謝各界關心。
案件代稱及概要名稱:
A案:暴力脅迫簽約 / 加害人 – 樂觀音樂-鄭力銘
B案:侵害智慧財產著作權/ 加害人 – 樂觀音樂-鄭力銘
備註:鄭力銘臉書化名「強里歐」,業界用名「Leo Cheng」
A.脅迫簽約之事由概要
◾️101.10 范揚景承接樂觀音樂/李婭莎專輯製作。
◾️101.11.13-14 范揚景完成作曲『下輩子』。
◾️101.12-102.3 范揚景做完專輯,並因學業及如判決勝訴內文所述相關原因,提出與樂觀音樂結束合作。
◾️102.3.11鄭力銘擅闖范家,脅迫簽約成功,打傷范揚景。
◾️102.3.11-3.12 跨凌晨,范揚景至耕莘醫院驗傷,見無好轉,再去眼科診所二次驗傷。
◾️102.3.16 鄭力銘再次擅闖范家,范揚景正好外出工作,范母要求即刻回來救援,隨即請親友黃先生到脅迫簽約地點將范揚景父母從該狀況救出,鄭力銘脅迫再簽約未得逞。
◾️102.7.17 原告公司委請律師對范揚景發存證信函。
◾️102.7.19 范揚景委請律師對原告公司發存證信函,撤銷協議書。
◾️103.7.15 脅迫簽約案件第一審判決筆錄勝訴,並明確記載鄭力銘所有證人證詞皆反覆,不可採信(證人名單詳見聲明文)。
◾️104.3.11 高等法院駁回鄭力銘樂觀音樂上訴,再次明確記載鄭力銘所有證人證詞皆反覆,不可採信(證人名單詳見聲明文)。
◾️104.6.18 最高法院駁回鄭力銘樂觀音樂上訴,全案終結。
B.范揚景被偷歌事由概要
◾️2012.11.13 范揚景完成作曲『下輩子』寄demo給樂觀音樂鄭力銘試聽,鄭力銘、李婭莎兩人收到歌曲當下皆表示非常喜歡。期間鄭力銘亦表示想自己填詞,但因當時李婭莎『愛』專輯已進行中,最終時間來不及故未收錄。
◾️2015 范揚景經友人發現提醒,此歌已被未授權使用拍攝並改名違法販售成李婭莎『後世人』MV。
◾️2015.7.30 范揚景起訴鄭力銘侵犯著作財產,訴訟期間鄭力銘法庭偽造證據,說謊,被法官不採信(詳如判決文)。
◾️2017.4.12 范揚景勝訴。
◾️2017-2019 鄭力銘樂觀音樂上訴,期間傳喚鄭力銘之證人皆被證實證詞反覆,重疊第一案脅迫簽約內容裡證人,均不被法院採信(詳如判決文)
◾️2019.6.6 樂觀音樂上訴駁回,全案終結。
———————————————————
二、聲明稿主文
謝謝法官將歷年參與其中涉及毀謗,欺騙,扭曲事實的人事,公正判決還給我方清白。也感謝明白我方被欺壓的友人及業界老師們的鼓勵,讓我看見音樂圈仍有曙光,你們給了我重新做音樂的動力。
用暴力逼人簽約,跟偷別人的歌,會造成受害者一輩子的陰影,請不要成為加害者,創作很辛苦。
這篇最終回的聲明稿不是要音樂界選邊站,我只是一個很愛音樂的人。
我只想以正視聽,努力在沒有巨大財權的保護之下,保有善良,用生命捍衛清白。
在你們欺負別人的同時,抹煞別人人生希望的同時
有誰知道這六年來,我們是怎麼努力在這殘酷的世界平反自己。
對於業界老師,無論認不認識,我都是抱持最尊敬與友善的初心,
對方不擇手段的抹黑,也造成了我與一些老師們莫名的隔閡與誤會,甚至被極度不友善的對待。
即使我深信真心能化解危機,也依然被這些令人髮指的一舉一動所影響,讓我對人性的信任深陷泥濘,度日如年。
我只能說,謠言能殺死一個人的前途,如果這些年我沒有跟律師堅持,這一切是可能成真的。
我並不責怪誤會我的人們,這圈子有太多無奈與無法預期的失控,只希望從此以後可以明辨是非。
如今,我們做到了,謝謝天地,謝謝初衷的靈魂。
⚠️以下整理數點聲明:
1.我方已依合法途徑求償並全數判決勝訴,然對方曾有偷錄私下對話,將對自己不利內容刪除之紀錄,本人開庭時親見對方與對方證人多次突然拿出作為證物,試圖混淆判決及扭曲事實,請業界小心。
2.歷次審判全證明所有為鄭力銘出庭之證人證詞反覆,不採納,不實在,均不為法院所接受,也包括否定鄭力銘陳述。(證人名單如下:樂觀音樂,鄭力銘,李婭莎,鄭⭕️正,李⭕️珊,謝⭕️豪)我方將全依法究辦。
3.歷年五件審判包括暴力脅迫簽約 / 剽竊我方歌曲兩案件,五次審判我方皆勝訴,感謝法院還予清白。若對方認定是他的作品,根本不需要本人的授權協議書。
4.歷年判決誠如所供,敬請日後欲保護自己著作權之著作人作為案例參考。
——————————————————
在這篇結論之後,『樂觀音樂/ 李婭莎小姐/ 鄭力銘先生/ 鄭⭕️正先生(小冷)/ 謝⭕️豪先生/ 李⭕️珊小姐(捲毛水母)』
這些名單將永不復存在我音樂世界的討論範圍內,我想世界如果需要真正的和平,不需要不真實的言論存在。
我曾經在最後關鍵時刻,憤而在民事庭上,當著全場要求測謊,
然而這不是刑事庭,最終我只能面對著全場的鴉雀無聲及無法回應。
衷心的希望未來能有更好的制度保護受害者免於傷害。
扭曲真相的代價,不是一句對不起或金額多寡能彌補。
我的恩人律師曾勸我:退一步海闊天空時,留一步會有福氣。只願你們好好懺悔加諸於我跟我家人身上的傷害,也請不要再試圖私下非法攻擊,浪費司法資源。
寫完了,這六年就這麼幾頁聲明書,說真的有點短,我把該說的事實全說了,也覺得自己應該把重心與信心放回音樂上。
畢竟被這些壞人弄的這些年我們還要考慮裝監視器在家門口
說實在話,我很心力交瘁
原諒是種選擇
我有選擇善良的權利
總之謝謝這一切教我的種種
讓我們一起擺脫過去也許不同情況,但都曾有過的創傷
正義的代價有時比你想像的多很多
我始終知道這是對的,所以我犧牲了很多,為了追求真相。
未來音樂的正義,我們共同維護打擊犯罪。
最終的聲明,正式結束。
希望未來大家把重心擺在我做的音樂。
嶄新的人生,我來了。
Peace, Love, Music. 范揚景
特別感謝:道明事務所-李國盛律師及全體協助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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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房東,退散!>
之前寫過一篇文章"惡房客退散!"
不過勒,既然有惡房客,也會有惡房東,
剛好最近ptt傳出一個房東的各種惡劣行徑,
因為這個房東的行徑有點離譜,又有話題性,
東森因此做了三四天的節目,
k跳看了幾集的片段,幾乎變成房東的粉絲~
(我實在是太佩服那個房東的顧左右而言他的能力了!)
回到正題,
我認為
一個人跳出來指控,你可以說是湊巧,
很多人跳出來指控,說沒問題,有誰會信?
當然房客也許也犯了一些錯誤,
但是那樣的錯誤並不足以成為
房東惡意剋扣押租金甚至要求賠償的理由!
我想,那些倒楣的房客大多是和解了事,或是賠錢了事,
只因為不想走法院~
其實,面對惡房東,要做到三件事,
1.不要被嚇倒!
2.不要怕走法院!
3.不要怕麻煩!
1.不要被嚇倒,
這位張姓房東動輒向房客嗆聲走法院,
或拿刑法條文壓人,
在k看來,很多都是很牽強且不會成立的!
比如:
有一個房客終止租約後要交還鑰匙,
房東卻遲遲不願意出現,聲稱很忙,無法出現,
要拖過租約末日,造成一個房客違約的事實,
房客只好謊稱要看房子,房東立馬出現(這時就很有空?),
房東惱羞成怒說:你騙我,我要告你詐欺!
(你房東一開始謊稱沒空,就沒騙人?)
如果騙人就構成詐欺,
我想全臺灣2300萬人都要被抓去關(嬰兒除外)
不要被嚇倒了!
房東告你不成,你取得不起訴處分後,反告她誣告,
我相信很多檢察官很樂於處理
這種濫興訴訟(製造檢察官困擾)的人!
2.不要怕走法院,
不要老是挨打,或只想息事寧人,
對付這樣的人,
你唯一的選擇,就是比他更強硬更盧小!
他告你?難道你就不能告他?
房東無理剋扣金錢,
房客其實都可以提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不過勒,這個房東聽說名下都沒有東西,
告民事也是徒勞無功,
那就建議提告詐欺,
說實話,我很不愛建議人家以刑逼民,
不過這個房東看來是慣犯,
常用類似手法騙錢,也只好告他詐欺囉!
3.不要怕麻煩
那位房東把自己弄得跟刺蝟一樣,
沒關係,不要怕麻煩
拿把鉗子慢慢拔毛,總有拔光的一天,你總會吃到肉的~
(據ptt爆料,這個房東其實背後是一個集團在操作,
已經用相同手法搞了很多年,
我想,這都足以構成組織犯罪了,
組織犯罪可是重罪,有什麼不好搞回去的勒?)
另外,租房子有幾點要注意:
1.看房時先請房東出示房屋權狀,
證明他就是房屋所有人~
你連這點都沒確認,就把錢給人家,
被騙也是剛好而已!
2.給予任何金錢,務必取得收據,做為證據,
能用匯款的就用匯款,至少留下金流記錄,
萬一發生糾紛比較好舉證~
3.簽訂租約時看清楚條款
這點很多人都做不到,
沒關係,最防呆的方式
就是要求使用坊間的制式範本,
那個東西很固定,不會搞一些有的沒的,
最怕的是對方提出一個非制式租約要你現場簽名,
你礙於時間急迫或想說沒什麼,就這樣傻傻簽下去,
裡面有什麼東西都沒看清楚,
像上面的這個租賃糾紛,大多是在這個階段沒有處理好,
結果就是讓房東予取予求~
至於房東在簽約後這裡加錢那裡加錢,
不好意思,租約內沒寫,就是沒有!
如果房東惡意霸王硬上弓,
請寄存證信函撤銷當時簽約的意思表示
如果是遭到詐騙,或有錯誤產生,
簽約後一年內都可以撤銷!不會有違約的問題~
4.交屋時拍照,以免房東黑你!
先確認房屋現狀,
以免以後退租時房東找藉口扣錢,甚至告你毀損~
5.住進去後,門鎖原則上是不能換,
但房東沒有你的同意,是不得進房屋的,
因為房子既然是你租下來了,你有使用權,
那就是你的私密空間,
房東任意闖入是有刑責(侵入住宅罪)的,
另外既然是你的私人空間,
要帶什麼朋友回來,房東是管不著的~
6.住進去後,東西壞掉
上面的那位房東最常指責房客的罪名就是:
任意破壞東西,
不過勒,
從法律面,房東負維修責任,
維修的錢是房東要出,沒有讓房客出的道理~
東西壞掉,如果是正常耗損,
比如:燈泡壞掉,那就是房東要負責拉!
除非是房客惡意破壞,那才是房客要出錢修繕,
不過,房東要拿出房客惡意破壞的證據,
不是他嘴巴講講,就說了算~
7. 退租時,
需當場清點物品及確認屋況,
返還鑰匙並取回押金~
如果房東惡意拖延時間,請寄存證信函,
如果時間是房東刻意拖延的,
違約責任就不在房客身上!
結語: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租賃房屋,是一般人很常碰到的事情,
處理上還是要注意自己的權益,
至少保護自己不要陷入一個要跑法院的窘境,
如果真的遇上了,
請硬下心來處理他,
走法院不是那麼難的事情,不要被對方嚇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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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證信函跟上面兩種催告和單純通知不一樣,這種存證信函一收到就有結束法律關係的效力。像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終止租約或買賣有瑕疵要主張解約都是屬於這一種。 4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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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之前與公司達成資遣協議
但後續延伸出一些法律問題
資遣協議內容有限制我提告權利
違反會有違約金問題
後來有問律師
因當時簽署資遣協議時我並不知道公司違法
所以可以使用存證信函向公司「撤銷」契約
我想問的問題是
關於撤銷這部分
是以意思表示有瑕疵來撤銷
還是只要我內容提到撤銷就可以算是撤銷呢?
公司違法低報勞保的部分
我可以把撤銷寫在信函前半部
請求賠償寫在後半部
還是存證信函只表達撤銷即可
剩餘再使用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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