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 #補習班假應徵面試真招生❗
#台中市私立萬翔航空英日語會話短期補習班,透過人力銀行獲得求職者電話,致電求職者,自稱職訓局委託單位,詢問求職者對於航空工作有無興趣,並邀約前往瞭解航空工作機會。求職者到場後,該補習班表示,須先上完英文課程後,保證三個月內可至航空公司上班。並拿出合約書,未提供審閱,僅告知一期三千餘元,未告知總金額八萬餘元,亦未詳細告知辦理分期貸款,即當場要求簽名,且未提供合約及貸款申請書留存。
求職者事後察覺有異,要求解約,業者要求近三萬元高額違約金。求職者深覺不合理,亦無力負擔,因而求助本人。
本人已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全額退款。
提醒求職者,務必小心此類「#補習班假求才真招生」手法,避免求職不成,還無端遭業者辦理分期貸款,背負近十萬元債務,如不幸遇到,務必儘速私訊本人,本人全力義務協助向業者辦理無條件解約、全額退款,包含撰寫存證信函、陪同出席消保官申訴及提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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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040418/FAAPUV7H4UR4KYP4DHSKL7GE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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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71231TVBS 委託賣屋沒成交 民控遭房仲要求付仲介費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tv9EolDOui4 民眾委託房仲賣房子,但事後沒賣出去解約,竟然收到房仲要求付仲介費12萬。但其實明文規定必須有成交買賣雙方才需要負擔費用,對此該名房仲已經採取法律途徑。其他房仲業者坦言很...
存證信函解約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近日陸續接獲二十多位年輕男性陳情,遭多家婚友社訪問推銷,#未提供合約審閱期、#未明確告知而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疑似安排女槍手相親、#想解約卻索賠高額違約金。
以本案 #戀愛生活館 為例,入會費「兩年五萬元」,如欲解約:
*入會七天內:違約金50%,只退費50%
*入會兩個月內:違約金80%,只退費20%
*入會三個月內:違約金90%,只退費10%
*入會超過三個月:無法退費
昨日陪同豐原鄉親出席消保官協商,本案繳交入會費兩年五萬元,入會不到兩個月只安排兩次相親,提出解約,卻遭業者要求賠付80%違約金即四萬元,僅願退費一萬元,我們主張,提前終止繼續性服務契約,應依比例退費(入會費兩年五萬元,等同一個月兩千餘元,本案加入不到兩個月解約,依比例應付費四千餘元而退費四萬餘元始合理),不同於一次性買賣契約,無法接受業者索賠過高違約金,雙方落差高達三萬元,最終消保官協商不成立。
因多家婚友社均存在過高違約金問題,故,我們決定提告,#交由法院來認定:坊間婚友社普遍存在解約索賠高額違約金,究竟是否合理❓
昨日消保官協商不成立,今日旋陪同豐原鄉親至法院遞狀,提告業者及配合分期貸款之資融公司。期盼杜絕爭議,為在不同婚友社想解約卻遭索賠高額違約金之眾多消費者,爭取解套,解除經濟負擔。
♦️ #違約金酌減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酌減至相當之數額。亦即,雖有約定違約金,仍可向法院爭取酌減,並非只要違約,就一定要依照約定之數額,給付違約金。而法院通常係依據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債務已一部履行等為衡量標準,決定違約金是否過高,而債權人須證明確實受有所約定違約金額之損害。
♦️再次呼籲❗如遇訪問推銷加入婚友社,簽約前,務必先將契約攜回家審閱,詳細確認契約全部條款、是否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付款以及是否簽署本票,切勿匆促決定、當場簽約,以免入會後想解約,卻遭索賠高額不合理違約金,而任憑宰割。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私訊我,我全程義務協助,包含協助撰寫存證信函通知解約、陪同出席消保官申訴及消費爭議調解、協助提告解約退費等。
#交友媒合服務糾紛
#婚友社糾紛
#如曾在任一婚友社擔任過女槍手者,歡迎私訊我,全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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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友社糾紛相關案例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80603398625485&id=1000002760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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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解約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網購客製化商品不能退貨?寫客製化就是客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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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都在家,應該不少人都要剁手指了吧🔪
小編也在家沒事就逛網拍然後咻咻下標滿心期待等著我的商品到,結果ㄧ不小心踩到💩
不僅我要的商品缺貨沒來也沒要補,更煩的是💩明知缺貨寄出的包裹有缺卻不說🙊
你們知道我拿現金去超商取貨付款買空氣的心情嗎💢真的沒有有錢到可以花錢買空氣啦🤬
總之,💩還振振有詞說只能退缺貨的款項,其他商品要退要負擔運費,說那是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還說要告小編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一些看電影學來的詞,激起小編的不滿之心決心槓到底!!!
嗯前面其實都是抱怨的廢話,總之找了一下還真的有人因為這樣告上法院過(看來爭一口氣這種事不是只有小編會做🤣,就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客製化商品跟消保法第19條猶豫期間?那個賣家到底是不是在供蕭威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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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個人上網買了組具奢華感的燈罩,結果收到的時候發現不合,於是就決定退貨,但賣家當然不想要他退,雙方聯繫了一下沒有共識,後來也就沒有下文,買的人就寄存證信函給賣家說要解約拿錢來!也把要退貨的燈飾寄回去給賣家。
但,賣家當然沒有接受退貨這件事,不然怎麼會有這個判決呢^_^
賣家說,他們拿去試擺後覺得不合要退貨,還把一次性包裝都拆開,已經超過實體店提供的審閱範圍,而且這是「使用商品」及「客製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編:使用商品什麼意思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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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法官這樣說🔻
#高雄簡易庭109年雄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本案商品是網路訂購後郵遞寄送交貨,買家無法事先檢視,燈罩也不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雖然賣家說拆封怎樣,但這不是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等就不是合理例外情事的標準。
再來,燈罩的製作是按照賣家刊登的樣式,不是依照買家指示所設計,不算客製化商品。
賣家還錢不要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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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賣家也是真的很不爽要槓到底,就上訴了!
但上訴審的見解有變嗎?
🔻地方法院法官這樣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的解除權是「#不須任何理由的絕對權利」,用以補足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認識不足的缺口,就算因此課予這種交易型態的企業經營者(就是賣家)高於實體商家之退貨忍受義務,這也是立法者的抉擇。
客製化商品我就不多講了,你自己已經承認商品是按照你的網頁所刊登的樣式及花樣,不算是客製化商品。
好了不要煩(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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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重點
網購時買家所購買的商品,如果是按照賣家網頁刊登的設計樣式,而不是按照消費者所要求來設計的商品,就不算是客製化商品,有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的適用。
(編:不是你說是客製就是客製好嗎)
#猶豫期間:通訊買賣常發生在消費者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況下,導致消費者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東西,為了讓消費者能在充分瞭解商品內容的情況下決定是否購買,而有7天猶豫期間的產生。
基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解除契約的通知不一定要是傳統書面方式,消保法第19條的書面通知應該解釋為可以用電子文件(例如網路訊息)的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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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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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解約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71231TVBS 委託賣屋沒成交 民控遭房仲要求付仲介費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tv9EolDOui4
民眾委託房仲賣房子,但事後沒賣出去解約,竟然收到房仲要求付仲介費12萬。但其實明文規定必須有成交買賣雙方才需要負擔費用,對此該名房仲已經採取法律途徑。其他房仲業者坦言很多買賣雙方不願負擔仲介費,會繞過房仲私下簽約比例高達2成。
記者 畢倩涵 / 攝影 葉韋辰、蔡宗儒 採訪報導......↓
投訴人鄭小姐抱怨,指出房仲沒有提說要付服務費,但隔沒多久就收到通知要收服務費。令鄭小姐困惑的是,委託給房仲賣的屋件並沒有成交,哪來的仲介費?原先解約時白紙黑字寫無條件解約,但事後卻收到房仲寄來的存證信函要求收仲介費12萬。
投訴人鄭小姐說「交屋日期已經到了買方貸款也還沒下來,而解約以後就寄通知要她付服務費,當初解約的時候根本支字未提。」其實從9月初,鄭小姐委託房仲隔2天有一組客人來看,但這也是房仲唯一帶來的看房者,事後簽了約原本10月24日交屋,但房仲卻遲遲以貸款沒下來為由前前後後拖了快2個月,詢問房仲業者他們強調已經準備上法院不願多做回應。
事實上根據法律規定,房仲帶看房買賣雙方合計收的仲介費不得超過6%,而且也要有成交才算數。但房仲坦言很多客戶為了省仲介費,會私下跟屋主簽約。房仲業者陳泰源受訪表示「他們都會要求客人簽名表示有來看房,表示曾透過他看過這間房子,這樣多少有些震懾效果。」
繞過房仲買賣雙方私下簽約比例佔了2成,因此契約有明訂,屋主跟房仲解約後2個月內如果能舉證是原本帶的同組客人簽約,會跟雙方索取仲介費;但為了規避費用很多人可能找自己親友簽約,房仲只能靠服務跟信任賺取佣金。
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life/844983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8/01/171231tvb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