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4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原則:全面審查(功能最適說)
(二)例外:判斷餘地(降低審查密度)
1.行政機關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
專利法上對於何謂「高度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固應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惟主管機關之判斷所根據之事實,是否符合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原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如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主管機關判斷專利舉發事實所憑之證據,有顯然疏失,而為主管機關據為判斷之基礎者,其所為之處分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此與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否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無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208號判決)
2.專業委員會之判斷
(1)地價評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178號判決)
(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022號判決)
(3)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683號判決)
(4)公立國小校長遴選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503號判決)
(5)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6號判決)
(6)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840號判決)
(7)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號判決)
3.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事後不可能重複
(1)任用資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893號判決)
(2)職務調動考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961號判決)
(3)考試決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4)考績評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99號判決)
4.涉及機關之預估或風險評估
(1)媒體多元減損、言論集中化之預測評估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13號判決)
(2)核能運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201號判決)
(3)環境危害(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三)例外的例外:判斷瑕疵(J319不同意見書)
1.程序是否違法
2.事實認定有無錯誤
3.逾越權限
4.濫用權力
二、行政裁量
(一)原則:法院尊重(權力分立)
(二)例外:裁量瑕疵(逾越、濫用、怠惰)
(三)實務見解整理
1.裁量濫用
(1)不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蜉空氣污染防制法
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並非根據受處罰之違規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縱其罰鍰之上限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額度,然以到案之時間為標準,提高罰鍰下限之額度,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J423)
蜉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之規定,係對於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者加予處罰,如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其處罰之方式為「按日連續處罰」,而「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惟其所定期限,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合理審酌。亦即就該案情形,其所定期限,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屆期有實現改善之可能者,方符本案立法意旨。故法律縱對改善期限未設規定,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權。倘其任意裁量,致所定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者,則以該裁量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非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1號判決)
(2)不當連結之禁止—汽機車行車執照之換發
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亦有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704號判決)
2.裁量怠惰
(1)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罰則規定之裁量基準:「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一)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20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二)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20萬元者,處1倍之罰鍰。」就應處1倍之罰鍰部分,為法定最高額度。稅捐稽徵機關如據以對應扣未扣稅額超過20萬元之過失行為裁罰,因其較諸故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為低,非不得依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將裁罰倍數予以調低,以示有別,而符合法規授權裁量之意旨。倘逕處1倍之罰鍰,未具體說明審酌應處法定最高額度之情由,可認為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消極方式行使裁量權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得處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銀元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即規定針對不同之違規程度,輕重之違章情節,予以相對之處罰。主管機關於裁處時,固有其裁量之權限,惟就不同之違法事實裁處罰鍰,若未分辨其不同情節,自不符合法律授權裁量之旨意,其裁量權之行使,即出於恣意而屬裁量怠惰,所為處分即屬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807號判決)
3.裁量收縮至零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之規定,暨本條係為「求處罰允當」之立法理由,並參酌行政罰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曾以98年12月1日法律決字第0980049815號函,就裁處罰鍰時得否減除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之支付金錢負擔一節,所為得斟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等語之見解,應認就同一行為已受緩起訴處分而附有支付金錢負擔之受罰者,另為行政罰之裁處時,關於該受罰者是否因緩起訴處分所應履行之金錢支付而影響其資力,屬裁處罰鍰時應予審酌之事項,即裁罰機關應就此情狀予以審酌之裁量權已減縮至零,始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58號判決)
三、考題觀摩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1.經濟部前揭函釋係何種行政命令?
2.假設某天然氣進口事業因未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遭經濟部裁處罰鍰後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從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法官是否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所定「儲槽容量」?(107檢事官)
📌答題關鍵📌
行政行為定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判斷瑕疵。
(二)為維護交通順暢,公路主管機關宣布,春節假期期間,凡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者,一律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甲於除夕夜出外採買除夕夜所需之火鍋料,由於找不到停車位,因此在超級市場旁之消防栓前停車。甲買完火鍋料後,發現已被逕行舉發處罰新臺幣 1,200 元,甲認為其違規停車僅有 5 分鐘且並未造成任何交通妨害,應處以最低罰鍰新臺幣 600 元即可,一律科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之處分違法。試自裁量權行使之觀點評論此項罰鍰之適法性。(103警特法制)
📌答題關鍵📌
裁量怠惰、裁量收縮至零、無裁量瑕疵請求權。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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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來看一下,2019年元旦有哪些新規定上路呢?
(小編:這集很考驗主持人的口齒清晰度。NG 很多次。主持人大崩潰。)
2019年元旦新制
勞動部
1. 基本工資調高─月薪調高至23,100元,時薪調高150元。
2. 職災險費率調降─職業災害保險平均費率調降0.01%至0.21%。
3. 國民年金費率調高至9%。
4. 勞保費率調升至11%。
5. 職業病健檢新增血清銦─勞保職業病健檢項目新增血清銦,另符合條件者健檢費由勞保局支付。
6. 藍領外勞、僑外生來台工作改網路申辦─除營造業及仲介公司聘僱翻譯⼈員外,包括聘僱許可、資料異動、重招及轉換雇主等各類申請案,將全面實施改以網路申請,不再受理書面申請。
7. 申請上市上櫃需檢附勞資會議紀錄─公司申請上市(櫃)前應主動函送勞資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給勞動部。
8. 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揭露─上市櫃公司都將申報「非擔任主管職務全時員工」薪資資訊,月薪低於4萬元、或年薪未達一定標準的企業,必需特別說明「低薪」的合理性。
9. 長期夜班勞工每年強制健檢─勞動部公告「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達到標準者,雇主應在隔年度實施檢查,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檢查結果應由實施檢查之勞工健檢醫療機構辦理通報。
財政部
1. 綜所稅標準扣除額提高至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
2. 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提高至20萬元。
3. 綜所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名子女提高至12萬元。
4. 社會新鮮人年薪40.8萬元、雙薪家庭年薪81.6萬元、雙薪四口之家(扶養2名5歲以下子女)年薪123.2萬元,免納所得稅。
5. 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至40%,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
6. 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個人股利所得計稅方式擇⼀擇優適用:
a.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抵稅(或退稅)。
b. 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7. 營所稅稅率由調高至20%,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採分年調整,2019年度稅率為19%,2020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
8.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至5%。
9. 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調高至21%。
10. 《共同申報準則》(CRS)上路─勞保基金、舊制勞退基金、新制勞退基金及私校教職員退撫儲金,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的金融機構,免申報金融帳戶資訊。
11. 「期貨交易稅條例」─取消股價類期交稅稅率減半落日條款,現行股價類期交稅10萬分之2的優惠稅率,將成常態。
12. 外籍旅客退稅額倍增─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消費金額上限提高到4.8萬,特定營業人可免使用電子發票期限延長到2020年底。
13. 跨境電商開雲端發票─跨境電商需開立雲端發票,給予⼀年輔導期。
※2019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此次所得稅法修正。
● 統⼀發票兌獎通路據點修正
○ 全獎項─第⼀銀⾏、彰化銀行、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
○ 二獎(含)以下獎項/雲端(電子)發票專屬千元獎─各地區信用合作社、各地區農/漁會信用部
○ 五獎、六獎─四大超商(7-Eleven、全家、OK、萊爾富)、全聯、美廉社
※24⼩時超商,僅限9-23時間兌領現金、儲值金與等值商品,其餘時間僅限兌領儲值金與等值商品。
⾦管會
1. 假日補班證券期貨市場不交易不交割─銀行業週末補行上班日,證券期貨市場不交易亦不交割。
2. 公務機關刷卡─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刷卡付款如醫療費用及水電費等,不需負擔手續費。
3. 銀行「無摺存款」服務─金額達3萬元以上,強制要留存匯款人身分資料。
4. 金融業退休董總回任顧問─投信事業及投顧事業如有聘任該事業或其關係企業退休的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情況,應在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5. 逾70歲買投資型保單須錄音錄影──保險公司對70歲以上⻑者銷售商品時,要錄音錄影。
6. 資本百億公司須設治理人員─120家⾦融業及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強制設立公司治理人員,2021年起擴至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
內政部
1. 青安房貸─民眾可以選擇⼀段式機動利率1.68%方案,適合規劃滿期(30年)的首購族參考,比起原先二段式機動利率相對有優惠。
2. 替代役開放具外交、文化(含電競、圍棋、文化獎項)、體育等專長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另為鼓勵原住民身分役男回部落服役,促進原鄉發展,開放其申請服替代役。
經濟部
1. 再生能源躉購費率調降─風能躉購費率調降至5.1060元。
交通部
1. 交通違規檢舉實名制─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匿名制」改為「實名制」,檢舉人需要提供真實身分才能受理檢舉案件。
2. 大型車裝車道偏離警示─強制使用中的大型車輛都要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3. 開放無人車申請試車牌照 進行道路測試-針對因研究、測試而有試行自動駕駛車輛之需求,開放自動駕駛車輛得申請試車牌照進行道路測試,並訂定測試行駛道路時應有適當之管制措施及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之規定。
4. 20年未審驗遊覽車 僅能專辦交通車-參考國外對於一定車齡之大客車管理機制,交通部推動國內遊覽車延壽安全查驗制度。1999年6月30日前未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遊覽車,自108年1月1日起,僅作為專辦交通車業務使用,至2019年12月10日止。
5. 機車路邊停車 車輪距路邊不得超過40公分-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於未劃設停車格位,而可停車之處所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距離,由原不得逾60公分修正為不得逾40公分。
6. 汽車停車格 可停放多輛大型重機-現行汽車停車格若要停放一輛以上重機,必須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後公告實施,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路邊停車場一個小型停車格可可停放一輛以上大型重機,停車費則會每輛收取。
7. 開放胖卡車側鈑金改裝上掀式-俗稱胖卡的行動餐車,許多車主會為了後方作業方便,除了使用上掀式車測鈑件,還會將後側C柱切除。交通部為維護車輛安全,兼顧商業經營多樣化實務需求,開放廂式平頭小貨車車側鈑金可改裝為上掀式。
8. 大型車新車強制裝設緊急煞車輔助系統(AEBS)及車輛偏移輔助警示系統(LDWS)-為提升大客車安全,明年元旦起新型式甲類大客車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型式乙類大客車自2020年1月1日起、各型式甲類大客車新車自2020年1月1日起及各型式乙類大客車新車自2023年1月1日起應裝設「緊急煞車輔助系統(AEBS)」。另外,新型式大型車新車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型式大型車新車自2020年1月1日起應裝設「車道偏移輔助警示系統」。
9. 大貨車、混凝土泵浦車 車輛規格尺度修正-修正大貨車車輛尺度規定,車長限制由11公尺修正為12公尺,並配合修正前雙軸後雙軸大貨車車輛總重量由30公噸增加至32公噸、兼供曳引之前雙軸後雙軸大貨車,全聯結重量由50公噸提高至52公噸。另外,具有混凝土壓送設備之車輛(混凝土泵浦車),修正全高不得超過4公尺,並增訂車身附加混凝土輸送設備車輛之變更規定。
10. 進入商港船舶 燃油硫含量應低於0.5%-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自108年1月1日起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
11. 觀光局今加碼宣布擴大國旅暖冬遊獎勵方案,砸下9.8億元補助,自由行每房最高補助1000元,另針對60歲以上樂齡族和30歲以下青年最高可補助1500元,補助到1月31日止。
衛福部
1. 醬油製程標示─業者須於包裝上載明「釀造」、「速成」、「水解」或「混合(或調合)」四大類實際製程。
2. 重複領藥擴大核刪─嚴格控管60類藥物,醫師若重複開藥將不給付。
3. 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四類以及得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機構條件與人員資格;具完全行為能⼒者,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
4. 台鐵「便當條款」─供應給鐵路運輸旅客的餐盒,都應符合更高規格的HACCP食安管制。
⾏政院
1. 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若台商符合投資達⼀定規模、創造本勞就業達門檻等條件,可依現制再提高10%的外勞配額,但不得超過40%。
2. 省級機關明年起預算歸零─將省級機關預算歸零。
3. 家有2~4歲孩童可領育兒津貼,⼀般家庭每月2,500元,第3名以上子女每月加發1,000元。
4. 禁止8大關鍵基礎設施相關產業,包括醫院、科學園區、通訊業也將完全禁止華為等中國電信設備、軟體服務。
預 告
● 2月起巴拉刈退場,續用最高罰15萬。
● 大學教學助理全面納保─未來教學助理將不再區分為「學習型助理」、「勞僱型助理」兩種,並全面享有勞健保,學校也不必多花經費,全由教育部埋單,預計投入5億元,受惠人數約5.3萬人,預計明年2月1日上路。
● ATM跨行轉帳500以下免手續費-2019年4月1日起,分級調降ATM小額跨行轉帳手續費,未來民眾每個帳戶、每天都有一次跨行轉帳500元以下免手續費的優惠,500至1000元則收10元,1000元以上則收15元。
● 6月29日起,百貨公車、車站、機場、量販店、醫院、遊樂場和提供民眾申辦業務公家單位,須提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一般駕駛人若占用,將可開罰600到1200元。
● 7⽉起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連鎖速食店「內用」禁用⼀次性塑膠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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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的時候我相信你會很需要這篇
很多人完全搞不清楚台灣對於交通肇事的刑責判決依據是什麼,總是說台灣法官爛用「應注意、未注意」,所以反對這反對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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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應注意、未注意」的陳倉濫調其實是來自對於刑法第十四條的誤解: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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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交通事故上的肇責判定,刑法第十四條幾乎不能單獨拿出來就判定當事人是否有罪,而是必須一層一層的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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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是「應注意」,通常交通事故中有過失與否,最重要的在於當事人是不是有違反「應注意」的規定,例如「交通道路安全規則」中明文規定變換車道應打方向燈必注意左右來車,你沒打方向燈又沒注意左右車道,發生事故了當然有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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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法規中並沒有規定開車要注意後方車輛是否有保持安全距離,所以後方追撞上來的事故當然就不符合「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定義。自然就沒有過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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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到底有沒有問題?
說真的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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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網路上總是常常看到一些離奇的判決?
說實話,真正的霸王條款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 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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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只要你遇到的是車輛前方的車禍,除非你有強力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盡注意車前狀況的責任(如對方是突然衝除來反應不及),否則你就很容易被冠上「應注意車前狀況、能注意車前狀況而不注意,致車禍發生」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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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台灣的相關法條有沒有可以修的?有。
是不是「應注意、未注意」?吃屎吧,根本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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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官可以修法嗎?幹!那是立法委員的責任好嗎?
那立法委員是誰選出來的?不就是台灣人民自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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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進化成恐龍的,到底是法官?還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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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規則94條1項 在 Re: [問題] 車禍肇責問題- 看板bike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howard1414 (ShyguyRev)》之銘言:
: 本人昨天在市區行駛的時候,遇到沒打方向燈
: 直接變換車道又急煞車,導致我煞車不及直接
: 撞上,對方是騎乘紅牌重機,但他在車禍發生
: 之前就一直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
: 想請問這種的肇責大概會怎麼判斷呢?
: 雙方皆有行車記錄器,下面的這個是我前方鏡頭的
: https://youtu.be/ZfLiGlMFPB0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U-3u.
先講個前提,這種車禍案件,很難說得準,
臺灣交通從法規上就很複雜而且有爭議,
針對不同的法規,行政機關也有眾多函釋,
地檢署跟法院的判斷也不一定有標準
(雖然他們會盡量統一,但涉及事實認定的部分本來就很開放)
再來是結論:能和解(到調解委員會)就和解,後面程序足以煩死你。
目前影片中看得出來的事實就是:
1.AK從左側快車道變換車道至右側車道
2.AK未顯示方向燈
3.AK煞車
4.你撞上AK
而這會怎麼判斷?
如果打算走訴訟,判斷的部分,你要經過至少三次的運氣檢定
1.地檢署檢察官的認定:通常會依照車鑑會的結論,但有例外(這時候就是運氣檢定)
2.車鑑會的認定:原則上他們是以路權,而不是過失與否,但有例外
3.法院的認定:原則上法律的過失要件與路權並未直接相關,
但實際上依照車鑑會結論判斷的比較多
(相較地檢署,法院比較會跟車鑑會為不同判斷的機率比較高)
------------------
以我對車鑑會的了解(?!)
雖然AK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BUT
他不是直接在侵入你的車道當下就直接撞到你或者害你撞到他,
實際上影片也有半秒的時間你們是相安無事(但距離很近)的前後車狀態,
所以我猜~
1.有可能反而會覺得你是主因,因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法規中,「同一車道」內的前後車關係,保持安全車距的義務在「後車」上,
「前車」沒有義務也沒有辦法保持跟後車的安全車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1項: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所謂「隨時可煞停之距離」到底是多少?交通部的一貫見解是事後諸葛,
也就是「你只要撞上去就代表沒有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
2.然後對方列次因與否,端看他的煞車原因能否說服車鑑會。
(法規中前車要減速必須要有理由,否則會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2項: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
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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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或者法院的判斷:
以有利你的說法來看,必須想辦法說服檢察官/法官的重點是:
「AK的變換車道以及驟然減速是本件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為現在能確定的是你跟他都有應該要遵守的法律上義務(你要保持車距,他不能亂減速)
───────────
└應注意
而且「看起來」你們都沒有完成這個義務,
────────
└不注意
所以對於法院或者地檢署來說,關心的重點是
「這個行為到底是不是直接引起事故發生的原因而且你沒有辦法採取有效的方式避免」
─────────── ─────────────
└ 直接因果關係 └不能注意
簡單說,法律上的判斷,你要想辦法牽成的線是:
你應注意,不注意,但依現場情形你不能注意。
或者
你應注意,不注意,且能注意,但此義務的違反跟車禍的結果沒有因果關係。
然後積極主張對方是
應注意,不注意,且能注意,而注意義務的違反跟車禍的結果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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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判斷看起來反而簡單很多,因為義務都已經規定出來,
所以最困難的是「確定事實」,以本件來說就是:
1.他是不是「毫無理由的驟然減速」?
2.你是不是「沒辦法減速以保持安全距離」?
這兩點就可以吵很久了,而且下判斷的是人,所以你還要看你有沒有辦法說服他。
回到結論:能和解就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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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 行 |︹ 車| 騎士: ██ ███
|| 機 | 機 |公 車| 我以前和你一樣是個好公民, █ █
|| 車 | 車 |車 || 直到我跨上了我的車。 █ █
|| | |︺ 車| This is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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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地檢署真的比較少不甩....原因很多
地檢署的部分我猜第一是因為起訴門檻畢竟跟判決門檻不同,
而且車禍案件真的太太太太多了,檢察官沒有辦法放太多心力在上面,
最慘的是,如果你本於良知跟法律(?)做了與車鑑會不同的判斷,
告訴人提再議的話,高檢署有極高的機會認為:
「你又沒有找其他專業機構做認定,不能認為已經善盡調查之責」,
就把你發回偵續,這是一件很令人挫折的事情....
看過很多車鑑會報告跟他們的鑑定方法後,
我真的很支持法院繼續勇敢的不鳥車鑑會報告。
※ 編輯: d78965 (223.139.146.216), 12/19/2018 23: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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