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台灣的法官不會去理會對方那些胡說八道的陳報狀(說是團隊倒不如說是合唱團,律師有七位,被換掉的不算)
所以很多被亂寫的我沒有回應。
但事實並非如此,偉大的法官竟然信了!
而偉大的法官竟然背離她的職務,
沒有依職權調查對方酗酒家暴小孩的事實,
憑藉著三份報告,
而三個寫報告的人都只訪視一次,
敢問,誰會在你訪視的幾個小時內,
喝酒摔家中的吉他、打破玻璃、
怒摔酒瓶給你看?
法官卻藉此認定對方無酗酒?!
那在我眼前、我朋友眼前,
多年發酒瘋怒砸破壞的是誰?
更何況小孩還目睹一切…………。
證據都完整上呈了。
但是、但是、但是,
我相信不是每個法官都會如此,
我在等待正義的審判長坐在我眼前。
我繼續等待遲來的正義。
家暴就是家暴,
我已經拿到了兩年的通常保護令,
當初只是在申請時就被爆出來,
而開庭過後我確實拿到了,為期兩年,
有了這張保護令,我終於不需要再被辱罵。
只是我過去都沒說出來。
但我發現我錯了,
這樣只是任憑對方在臉書寫些假話博取認同。
原來你才是公眾人物,
關於我的事就設置公開想讓全民瀏覽。
你陳報狀不是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嗎?
那為何要一直發文寫些攻擊性言語然後設置公開?一直以來我都是選擇沈默,
媒體爆出來也是因為記者看到你的發文,
你想要用這種方式把我打倒嗎?
不,我不會的倒的,因為公眾人物也是人,
大眾一定會想起我也只是一個手無寸鐵的母親,會的,我亦相信同理心是存在的,肯定有的。
我很謝謝媒體的大哥大姊,
在我接到電話什麼都不肯說時,
問了我一句:「這樣新聞出去對妳不利,
妳真的什麼都不說嗎?」
當下,我真的覺得心暖暖的,
但我依然不想說太多,
因著過去看過太多在媒體上互撕的新聞,
我告訴自己千萬不要成為那樣,
我也以為對方不可能會那樣,
事實證明我錯了,
人家把我撕得死去活來,
我當下竟然還在想,
該怎麼樣回到彼此最美好的平衡狀態。
事實上,孩子就是怕你、不願意跟著你,
這是用侵蝕類洗潔劑都去不掉的事實。
你只會偷偷錄影為了得到孩子在你那邊玩遊戲本就會散發的笑容,硬是說「這就是我跟孩子要好的證明」,哪個孩子不會在遊戲中嘻笑?她笑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
孩子已經告訴你她很反感你偷偷錄影,
你回答說「我沒錄了」,
但孩子卻依然可以細數鏡頭說明安置何處?why?還不小心看到攝影機自動播放,
錄的內容竟然就是她自己,
你來說說有多尷尬吧。
孩子問我你為什麼這樣,我也只能善意的說:「爸爸只是希望多擁有一些妳的影片呀!」
而你,單獨顧孩子時竟然喝酒,
孩子跟你說話你還要她走開別煩你,
甚至暴怒時對牆壁捶打、對孩子方向踢椅子櫃子,孩子躲進房間你帶著酒氣跟進去繼續罵,
逼問孩子有關媽媽的事說:「妳今天不說清楚我不會原諒妳!」孩子才幾歲?怎麼能夠這樣對待自己的孩子?
再者,你的三字經高超至極讓我拿到了家暴令,酗酒,我目睹的朋友可以出庭作證,法官卻遲遲不肯傳證人。
我非常想問:「為什麼不傳?」
證人都到門口等了就是不願意傳。
但我們只是一般老百姓,
怎能撼動偉大的法官想做的事呢?
一直說此案為矚目案件,究竟誰矚目了?
家事不公開誰能矚目?
用這點來限制許多訴訟中該有的判決。
我的身份不是錯,我並沒有做錯事,我作為歌手又如何?一直起新的案件來濫訴,想要我把財產打光雙手奉上孩子是嗎?
我必須說,是由你先做起了「非友善父母」
不斷發文抒發你的情緒並且博取認同感,
而我,則開始需要保護我工作上的身份了,
最重要的,是保護所有的事實。
有前輩告訴我,該說的就要說出來,
過去為了保護你和孩子,我選擇不回應,
但現在,我也該為了我的公眾人物身份說說話。
在這裡,又時我想提醒大家:
#並非肢體暴力才算暴力
#孩子目睹也算對孩子本身施行家暴
#親權改定的家暴事件本身並沒有時間限制
#你在暗我在眀出爛招可想而知但也只是讓大眾更看不起
#這些只是一部分若有人再繼續我也還是會反擊的
最後,我想請大家高抬貴手,
並且試著了解我。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家事 判決 不公開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自己開庭經驗中,大部分的對造都還算理性(這邊都是指一般人,律師原則上不會開庭互罵,弄不好會被律師公會處罰),就算對造有一些不理性的言詞,基本上聽過也就算了。
今天看到新聞,有人開庭罵對方律師混蛋,後來律師提告,判賠1萬5。就想到我之前是不是默默失去了很多賺錢的機會...
*上訴審法院判決中,有去查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版(這裡面是不是什麼都有啊...),確認渾蛋(亦作混蛋)之釋義為「罵人糊塗、卑鄙、可惡的話」。以後大家被罵,記得也先去查一下教育部國語辭典XD
家事 判決 不公開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婚姻裡,最重要的是什麼?失去了,婚姻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呢?
A當然是愛情,相看兩不厭最重要
B穩定,麵包吃不飽,幹嘛陪你老
C信任,沒有欺騙就不會改變
D基本上你不跑,我就不會跑
法院裡請求判決離婚的理由形形色色,什麼都有。
究竟,我有離婚的條件嗎?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法院判決離婚?
我們來看看民法是怎麼規定可以單方請求離婚的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其中第一項所規定的「十大罪狀」,只要一方有充分的證據,並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法官是沒有裁量的空間的,一定要判決離婚。
因此,一般人所謂的「我不愛你了」、「個性不合」、「感覺不對了」就可能統統要歸類到第二項所謂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只是這個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根本沒有標準,要怎麼認定呢?雖然最高法院是這麼說啦~
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白話就是說:換成誰都會想跟他離婚~~~)
但,怎麼看還是怎麼抽象,唯一能參考的,就是找找過去的法院實務判決,類似的案件通常會不會判離婚?
我們來看看,什麼樣的狀況會被判決離婚?
◆案例一:
忍了二十年,夠了吧!兩個女兒也都長大了!他還要顧忌什麼?
他不要求什麼賢良淑德,但一個好賭而日日流連在外的妻子有幾個男人能忍受?
他還記得那次高利貸上門時,兩個女兒嚇得躲在房間內發抖的隔天,她求他賣掉家裡的房產,再給她最後一次機會,他給了,她卻以為她還有數不完最後一次的機會....
直到兩個人站上了法庭的兩端,她仍然堅持:「我辛苦操持家務二十年,唯一不應該得到的就是一紙離婚判決。」
「媽媽很少在家,我們都是自己去買東西吃,家裡常常有人上門討債,爸媽多年來都為了這些事情在吵架。」女兒的證言,就這樣斬斷了父母情緣,法官認為,男女雙方感情已生裂痕且恐難期待癒合,判准離婚。
。。。。
◆案例二
「我們這幾年那個的次數一雙手都數得出來!」
她那席話灑落在家事法庭裡,揚起的....是一陣尷尬,幸好審理不公開,不然叫他男性的面子往哪擺?
「當初是她堅持要住娘家,我心疼她嬌滴滴的,不擅長處理婆媳問題,也順著她,只是岳父岳母就住隔壁房,我真的.....硬不起來。」
她為什麼一定得讓他這樣在法庭上自滅雄風呢?
「妳先生說,他有去看醫生,也常帶妳出國玩,只是勸妳搬出來妳都不願意?」
她低著頭沉著臉,但也聞得出默認了。
「再試試看好嗎?他都有在努力,妳也應該為維繫婚姻多做一點啊!」
原告之訴駁回!
。。。。
◆案例三
「他說,要不是我不小心有了孩子他才不會娶我呢!我不稀罕,我相信我就算二婚,找的男人條件也不會比他差!」
「我承認我說過,誰曉得一次就中了,我怎麼發票就從來沒中過!」
「所以男方也同意離婚?」
「我不同意,才結婚一年就離婚多丟臉,我爸媽也不會同意的!」
她看著法官的眼神活脫脫就是:「這不是媽寶,什麼才叫媽寶?」
法官看著他的答辯狀上,洋洋灑灑寫了幾十條妻子的不是,結論卻是不願離婚,這不是矛盾,什麼叫矛盾?
這已經是第三次開庭了,這對夫妻看對方的眼神,簡直像看到肩上的頭皮屑。男方雖然口上說不離婚,考量點也只是甫新婚就離婚失了家裡面子,實際上兩人的婚姻根本就已經到達不可挽回的破裂程度。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
來個結論吧~~
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對婚姻破裂應負主要過失的一方不能主張離婚,只是,曾經站上法庭兩端的兩個人,下了庭還要當夫妻,究竟是在懲罰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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