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租零卡分期玩出名堂廣編故事](葉佩雯)
成為空服員後,總會有人問我:「妳是怎麼考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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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意炫耀,卻必須坦承,自己能考上,或許是運氣成分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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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我的人都知道,其實當空服員不是我的夢想,當初去考純粹是陪朋友一起。考上以後持續在同一個職場裡工作到現在,我很長一段時間都認為自己能夠考上的原因是我沒有那麼重的得失心,因此得以在面試時表現得自然。不過若是再往前回溯,運氣究竟是怎麼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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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早逝,母親忙於工作,哥哥大我六歲、姐姐大我十二歲,因此我的童年過得相對寂寞。也許是出於一種對優雅生活的想像,我的母親雖然不是一個熱愛閱讀的人,卻將家裡的書櫃填滿了整套世界文學名著、科學百科全書、偉人傳記⋯⋯,我在沒有玩伴的放學回家後,反覆將電視看到索然無味,某一天,才像是受到某種啟發似的拿起了第一本滿是文字而沒有一張圖片的書本來閱讀,從此陰錯陽差逐漸打下閱讀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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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空服員的人不見得都是美若天仙,但身上多有一種質感,那是一種難以形容,好似樹木一樣能令人沉穩的感受。若要探究我的運氣來自何處,或許從我第一次看完一本沒有圖片、沒有注音的世界文學名著開始,我的運氣便在積累縈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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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空服員約莫三年,我有一種隱然的感覺,這份職業或許不是我人生的意義,但現實地,這卻是能令我生命保持安穩最妥切的道路。就在這有些茫然的時刻,我遇上了一隻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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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法解釋那晚飛出國在過境旅館聽到的聲響是純屬巧合還是磁場騷動,不過那受驚的心理狀態卻激發了我的故事魂,我在個人社交平台上以類似小說的筆法寫下自己的撞「鬼」經歷,收到的親友迴響竟十之八九是稱讚我的內容寫得很好、很有趣味,我在錯愕之餘也不禁思考:為什麼我不再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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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學三年級開始上第一堂作文課,我便有一種自己好像可以駕馭這項技能的興奮感,這令學科表現不是很突出的我,獲得一種似是上天應許的肯定。自此,我在任何和寫作有關的科目表現就十分優異。奇怪的是,我卻沒有因此奠定意欲成為作家的理想,出社會後也在五光十色的成人世界愈顯迷失自己,遑論寫作,我甚至不再看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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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何能飛三萬六千英呎高、十萬八千公里遠,卻不能在任何一個地點找到自己的蹤跡,也許一切該從頭來過,因此我重拾寫作,也開始在網路上發表,逐漸地,我獲得一片有別於性別、家庭、工作、婚戀狀況以外的定義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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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現在的我是約莫找到人生意義與目標的人,那麼爬梳自己至此的經歷,只能無奈地說我是在各種挫折與誤會中,頗為被動地理解原來自己是這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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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在這被動之中並不是全然沒有主動之處。我的主動,便是我在一次次像要令自己滅頂的疑惑之中,去配置自己手中擁有的資源,選擇自己可以做的事情。而這些事情,不見得功利,往往是因為興趣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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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來越快速便捷的網路時代,有許多免費的自學資源可以輕易使用下載,在語言學習方面,我會特意觀看YouTube上外國頻道主介紹的喜歡的內容,藉此練習聽力與熟習語感;也會利用台北市立圖書館App來查詢想看的書籍及預訂借閱;我現在是出門不帶書會有些焦慮的人,因為我戒除了盲目瀏覽社交平台的習慣,在空閒零碎的時間改以書本填滿,但紙本書有其體積與重量,不見得每個場合都適合帶著一本書出去,因此我也開始使用Kobo樂天電子書,讓我使用電子設備也能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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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目前的我已經靠著「運氣」進入了一個穩定的職場,但越是擁有這種幸運,就越能深刻體會到自己實在不足,而人生的路途還遙遠得很,若沒有持續進修學習,終將落入劃地自限、面容模糊的平庸之中。就業之後,為了更有系統、目標、快速地增進各種能力,例如語言,我也會報名參加課程。受限於空服工作時間的不穩定性,可以隨時隨地上課的線上教學品牌往往是與我工作性質相仿者的首選,如空中美語教室、TutorAB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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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高中時代我因為喜歡上日本偶像而拜託母親讓我去學習日文,一開始母親是拒絕的,因為日文並不是學校考試的科目,她認為即使令我去學也創造不了多少價值。雖然最後在我的苦苦哀求下母親還是答應了,但回想起那段時光,再對比現在我因為會了一點日文而在職場上、甚至單純旅遊時多了多少好處,我總會不禁想,若是在我的學生時代或是信用額度不足時,就有中租零卡分期這樣的機制提供分期支付消費,我關於學習熱情的壓力能夠被分擔、減少,令我支配所得之外同時持續精進能力,我會從更早之前就找到理想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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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作家喬治歐威爾的反烏托邦經典小說《一九八四》有一段十分著名的話:「誰控制了過去,就控制了未來;誰控制了現在,就控制了過去。」人往往用這段話指控當權者竄改刪減歷史以符合自身利益的行為,但若我們將格局縮小,以個人歷史的角度來尋思這段話,我想可以這麼解釋:我們往往因為自身過去感到窒息束縛、無法改變,一昧地認定自己就只能這樣,未來也不會有希望;而若控制了現在,就等於控制了過去,現在我們所做的每一個決定,也能將過去改變成與原先的痛苦哀傷不同的面貌。以我自己為例,童年的寂寥使我靠近了書本,書本卻成為我現在最大的力量依靠;平穩的工作使我迷失了自己,卻也因此給了我可以向外發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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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走在夢想的路上,我的未來只會由我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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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昶佐 Freddy Li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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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
質詢影片:https://youtu.be/YOWUd_i0_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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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亂搞!吃掉納稅者權利!
為了保障人民最基本的生活,去年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不對民眾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課稅。然而財政部目前規劃的施行細則,竟是如此設計:若基本生活費用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為什麼我們課稅時可以有「免稅額」以及「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這是為了保障人民可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那麼「薪資扣除額」又是什麼呢?這是因應人民工作所需付出的「成本費用」。前後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也就是說,財政部把人民因應工作所需的勞力等成本需求而享有的免稅保障權利,也充作基本生活所需的保障額度。這是非常大的基本概念錯誤,也吃掉了民眾的權利!
實際上會造成什麼差別呢?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那麼,在夫妻與一名未成年子女的小家庭,其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依照財政部目前公布的施行細則,他們的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 712,000(上述數字依照稅改草案數額),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
然而,若依照「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真實定義,他們的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 = 352,000,減去基本生活費用498,000 = 負146,000。因此,這個家庭的年度免稅額度還可以包括14萬元的基本生活費用!
請財政部拿出誠意來保障民眾的基本生活權利,別對一般民眾的權利如此苛刻,用魚目混珠的方式對人民的權利上下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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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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