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確有疑慮建物怎麼辦? 可望原容積重建】
長久以來,類似高雄鹽埕區的老舊房屋,一直為重建的問題困擾。也讓人擔心,萬一碰到大地震,恐造成重大傷亡。
政府有鑑於台南大地震,推動老屋健檢,但檢出問題如何解決?
今日特別召開協調會,找了高雄市建築公會理事長楊欽富及內政部營建署一起找解方。
高雄有很多民眾陳情:基地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之「安全確有疑慮」之建物,如拆除後重建,並加計入容積獎勵仍小於原建築容積或樓層平面縮小,造成危屋原住戶重建興趣不高!致使舊屋危屋充斥都市景觀凌亂!
有些案件甚至建物鋼筋外露、鏽蝕嚴重,混凝土表面多處剝落龜裂等情形,更是令人擔心。
經與營建署協調後,可望由營建署向六都建築主管機關溝通協調,辦理相關法規修訂:
1.都市計畫法中簡易都更(小型都更)落實都市更新條例「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精神。
2.將防災型都更之精神納入簡易都更(小型都更),擴大其適用對象,將結構安全、耐震強度是否對公共安全產生威脅列為示否適用此法之條件。
3.具特殊情形之建物經都審(設)會同意,得以原建蔽率建築。
4.檢討放寬容積移轉條件,以增加重建意願。
這也是老屋健檢政策以來,首次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行腳 永和里part 1 順利完成(932) 謝謝今天 一日行腳中,幫助過我們的朋友,讓我們看見百年魚市場,今天的永和市場,依舊車水馬龍,生意興隆,感到雀躍不已。 這裡有生活的喧囂,也有歷史印記,一個可以滿足生活所需,和記憶的傳統市場。 也是,除了...
容積移轉條件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一日行腳 永和里part 1 順利完成(932)
謝謝今天 一日行腳中,幫助過我們的朋友,讓我們看見百年魚市場,今天的永和市場,依舊車水馬龍,生意興隆,感到雀躍不已。
這裡有生活的喧囂,也有歷史印記,一個可以滿足生活所需,和記憶的傳統市場。
也是,除了東市場,西市場,南門市場,和文化夜市以外,少數維持興盛的傳統市場,值得大家來這邊繼續採買,享受生活,維持傳統。
我們都市計畫專案小組,已經通過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將更新土地面積的上限,從1000平方公尺,下降到500平方公尺。
目前正在討論的容積移轉自治條例,也預訂將容積移轉或移入土地上限,下降到50平方公尺 ,讓市民受惠,而不只是財團有利。
最重要的是,讓老舊社區可以隨著都市發展,有更新獎勵的條件,特別是可以用來處理,今天在永和市場旁公園預定地上,將近1000平方公尺土地的台式眷村,所暴露的居住正義和居住安全問題。
不只讓居民,可以擁有居住正義,也讓居民可以享受現代都市住宅,應該享有的居住安全。
這也是我們透過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每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處理都市發展各項自治條例問題的核心價值,用政策,預算,和立法,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容積移轉條件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8次會議 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討論會(885)
感謝蔡榮豐議員,針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六條第六項和第七項,接受基地條件,舊市區面積,要超過30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基地面積,要超過500平方公尺的限制,應該調降,要讓市民獲益,而不是讓財團獲益。
感謝戴寧議員,針對130條都市計劃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該利用自治條例立法,提高嘉義市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效率,降低容積移轉障礙,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人權益。
目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是根據中央都市計劃法第8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再經嘉義市都市計劃委員會103年第102次會議審議通過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目前只通過三個案例市政府代金收入為,$56,735,718,成效有限。
本會為最高立法機關,有必要發揮立法功能,比照外縣市成功案例,制定適合嘉義市的都市計劃容積移轉之條例,送大會審查。
公用設施保留地,為都市計劃公共設施用地,有計劃道路,廣場,公園,中小學,兒童遊樂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及市場用地等。
截至2014年為止全台灣各縣市有27,278公頃的公保地,未取得土地所有權。
由於政府財政許可如果在1970年,可以處理,只要$310億,如果1980年,可以處理,只要新台幣一兆元,拖到今天以土地公告現值,也許要新台幣6兆,若用市值計算恐怕要超過10兆新台幣,這是目前中央總預算四年不吃不喝,都付不起的金額。
在法律層面1964年立法通過,10年內要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保障公共保留地所有人權益。
10年後時序來到1973年,無法解決土地徵收問題,就重新立法再延長15年的法令效期。
最後,在1988年仍然無法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徵收問題,就第三次立法修正,取消政府徵收年限。
1994年第336大法官釋憲案,大法官解釋,基於公共利益,無法完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沒有違憲。
1996年第400號大法官釋憲案,才確認為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政府必須另外訂定法律條文處理,才有今天各縣市議會通過容積移轉自治條例的法律需求。
如果依法論法目前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採申請制。事實上,這是政府因為財政困難,無法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造成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受損,應全國不分區,統一由中央政府,主動發放都市計劃容積移轉證明,並設立都市計劃容積移轉銀行,在地質條件許可下,全國一個區,讓都市計劃容積移轉需求高的六都,作為主要的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其他各縣市,則作為都市計劃容積移轉主要的送出基地。
另外,非六都各縣市接受基地條件,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可以下降到5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可以下降到100平方公尺,才不會獨厚財團,一般人民無法享受,都市計劃容積移轉的利益。
下個月,都市計劃專案小組會議,要麻煩工務處,針對130條道路的公共設施保留土地面積金額,提出報告。
建設處,針對公園和市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和金額,提出報告。
交通處,針對停車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與金額,提出報告。
都市發展處針對都市計劃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條文建議內容,請先經過行政處法制科諮詢過後,提出報告。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蔡榮豐議員,戴寧議員,市政府各局處同仁,和市議會同仁,共同出席和提供寶貴的建議,我們下次會議見。
容積移轉條件 在 吳益政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目前高雄市違建查報件數,光是今年便近萬件,高雄市滿遍天下的違章建築,吳益政表示,違建帶表了民眾居住需求的表現,即然高比例的違建數,政府應思量其合法化的解決之道。
一、針對容積違建(如:屋頂加蓋)
1. 向政府購買容積,申請容積移轉。
2. 投資綠建築設施
(如:太陽能板、綠屋頂、加強隔熱);經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給予免計容積,或容積購買折扣。
註:加蓋部份,應通過建管處審核,並取得保存登記。
二、針對建蔽率違建(如:屋前、屋後、屋側)
1. 建築物附屬空間(如:車庫、倉房)向政府繳納代金,取得合法使用權。
2. 透天厝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以總容積管制,
不管制建蔽率。(大樓仍依循容積、建蔽規定)
又說,台灣混合式的住商模式,便利彈性強,正好能夠回應氣候變遷下的環境需求,因此,給予一條途徑,讓民眾能在合法的條件下,解決居住空間延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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