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質詢國安局長,主要是探討現行維安原則「看不到、聽不到」,是否侵害人民的表現自由、言論自由,並非如國安局特勤中心副指揮官周廣齊中將所言,針對訴訟中的個案加以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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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彰化縣警察局執行總統維安勤務,與反年改團體陳情者發生衝突,但因為上級要求警員「被推就跌倒」的假摔、碰瓷事件,導致彰化地院法官據此判決當事人無罪,更在判決書中重批「#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真正傷害了基層警員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然而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也對這個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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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廣齊中將身為特勤中心副指揮官,執行元首特勤維安任務,除了絕對萬全的維安目的外,各項特勤作為,更應該恪遵憲法、國家法令的規範,不得隨意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更不能存有命令大於法令的窠臼思想,此時此刻,不知全面檢討特勤的「看不到、聽不到」原則,還在為錯誤的決策辯駁,實在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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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主管機關是國安局)第12條明文規定,管制「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換言之,蔡總統的特勤維安措施,也必須兼顧「人民表現自由」,陳情民眾按鳴汽笛、抗議吶喊、或者是揮舞國旗,#請問對蔡總統造成什麼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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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前總統執政時,在蒞臨點50公尺外,就開設「意見表達區」,讓民眾盡情地表達訴求,但是反觀現在民進黨執政,「意見表達區」是設在蒞臨點3公里之外,也曾經設立3公尺高的鐵柵欄,要求民眾在柵欄內表達意見,#難道民眾是兇猛動物?有沒有限制人身自由?有沒有侵犯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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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彰化這件案子發生前,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不能讓黃姓陳情人按鳴汽笛喇叭」。我相信在外衛區執行特勤的第一線警察,根本沒有法令依據禁止民眾按鳴汽笛喇叭,相信長官們應該也是很無奈?然而,會遭受批評、懲處甚至被司法追究的,永遠都是在第一線執勤的基層警察,彰化地院法官也指出這是制度的問題,並點明國安單位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只要繼續維持「聽不到、看不到」維安規格,未來也必然會再度發生同樣的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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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已真正傷害了基層警員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在 [新聞] 警方「假摔」 陳抗妨害公務無罪-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警方「假摔」 陳抗妨害公務無罪
聯合報 / 記者簡慧珍、曾健祐/連線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379780
黃姓退休員警前年因反年改,向總統車隊陳抗時,被控妨害公務及傷害罪起訴,彰化地
院仔細勘驗警方三十七個錄影機和密錄器的畫面,又根據其他員警證詞,發現警方高層
曾指示「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不要讓陳抗者按氣笛喇叭等,已逾
越警方守法基本界線,判黃無罪。判決中披露警方執法手法,引發熱議。
判決書提及,「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
的價值」,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已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提醒員警
執法並非對長官的命令唯命是從,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判決中也提及,有員警作證時提到,黃先前陳抗時在總統車隊經過鳴放汽笛,讓警方遭
到國安局檢討,認為此舉可能造成總統的駕駛官驚嚇。所以在勤務前,分區指揮官就被
提醒,不得讓陳抗者的手舉起來,這樣陳抗者就無法按汽笛喇叭,以免危及元首安全。
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長林聖智也接到「分局長」來電,轉達員警「陳抗者出來的時候,
所有員警就貼上去,如果陳抗者有推擠的情形,就直接跌倒,其他員警就用現行犯逮捕
。」
黃前年十一月十日在員林大道欲向總統車隊陳抗,被多名員前高舉雙臂包圍,因高舉右
手按汽笛喇叭,與執勤員警發生推擠,洪姓員警跌倒,被依妨害公務罪現行犯逮捕、起
訴。
法官逐一勘驗警方的秘錄器畫面,發現黃男並未積極、主動出手攻擊警方,且員警是因
曾被國安局檢討,為阻止黃按喇叭才一再碰他導致跌倒受傷,認定黃男妨礙公務之意。
法院並在判決書最後附記指出,能理解員警為治安衝鋒陷陣,執勤遭惡意攻擊本於維護
公務員尊嚴不容輕易踐踏,但「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
界線,法院無法視而不見。
法院更重話稱,這些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
信力,並稱「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刻意打擊警方士氣,而是出
於重視員警執法。並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
心得與評論:
大家都有學過行政法
對於上級的『違法命令』『不當指示』
不應盲目服從
有些公務員接受長官指示或交辦某些業務
明知道長官這樣做不對
卻仍然照長官的不當指示去做了
這樣不好吧?
如果大家接到老闆(主管)的類似不當指示
大家會怎麼做呢?
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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