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文重貼)罷工的災害 (2019 年 2 月 13 日)
經濟學大師張五常有一篇個人認為極富啟發性的論文「The Fable of The Bees」,其中張五常觀察到的一個真實世界的現象,不但打臉了當時經濟學主流的「外部性理論」,也展示了契約安排(contractual arrangements)在市場經濟下可以如何彈性變化。
養蜂人與農場主人之間,傳統經濟學認為蜜蜂採集果樹或其他農作物花蜜而無需付費,是一種「市場失效」該被課稅糾正的現象。
但在張五常於華盛頓州蘋果園與其他農場的實地考察下輕易發現這些象牙塔經濟學者的可笑與荒謬。
事實上,依據農作物的產蜜量不同,養蜂人與農場主人之間的契約安排具備高度變化:
A. 產蜜量高而授粉需求低的作物(如苜蓿),養蜂人付費給農場主人購買「採蜜權利」
B. 產蜜量低而授粉需求高的作物(如桃樹),反而是農場主人付費給養蜂人購買「授粉服務」。
C. 其他產蜜量與授粉需求有不同變化的農作物,養蜂人與農場主人之間另有他種契約安排。
D. 同時具備各種高低需求不同農產品的農場主,同樣二者之間會依據實際狀況有不同契約安排。
此論文不但彰顯傳統經濟學家有許多人根本只是「黑板經濟學」,所謂的現象全靠想像,數學玩得高來高去的理論本身其實毫無經濟學內涵可言,甚至根本是在解釋真實世界不存在的現象。
但更重要的是,此篇論文實證調查顯示了在市場經濟下,買方與賣方的關係並非一刀切分明。許多狀況下,二者權利關係與收入分配是會跟著改變與調整。
換言之,我們難以想像一種「通用公式」來處理所有的交易關係。
與此同時,任何權利安排的變動,也必然改變交易之一方對於收入或成本的預期,從而改變交易或供應行為。
有此知識背景後,我們切入正題:為何我反對勞工有罷工權?
一
所謂罷工的本質,其實就是勞工片面違背與雇主之契約,構成民法上所謂的「不完全給付」甚至「債務不履行」。而在正常的法律(尤其是英美法的common law概念下),勞工片面債務不履行當然應該負擔相當的損害賠償責任。
而所謂的「罷工權」事實上就是「免除了勞工片面違約的責任」,甚至包含因此而生的侵權行為責任(某些美國法判決認為罷工期間造成的雇主財產損失勞工無需賠償)。
姑且不論罷工本身究竟真如左派宣稱「可以保障勞工權益」。經濟分析上可以確定的是,原本在「一般法律概念下」雇主面對勞工債務不履行可以取得的法律救濟被特殊的勞動法律取消了。如此重大權利安排的改變,依據前述的產權經濟學理論,必然會改變雇主的經濟行為,例如:
(1) 未入局的潛在投資者可能因為某國的罷工門檻太低或工會勢力太大而卻步。使得本可以發生的商業營運胎死腹中。明基投資西門子案對許多業主來說還是有相當震懾力。
(2) 已入局的投資者必須考量可能的罷工與相對應的成本,從而於租值/收入中提取準備金。此不必存在的準備金可能減少原本要放到更新機隊,更新軟硬體設施,教育訓練甚或擴大營運規模....等等行為。
就像氣球一樣,資源有限的前提下,當多數資源被挪到某些用途時,必然使得其他用途受到擠壓。
以華航此次罷工訴求來說,更多資源放在機師上,是否真的對飛安有改善?我認為不無存在疑慮。太多泛泛言論都「想當然耳地假設必然有高度關聯」,但這些言論背後都忽略了「成本效益分析」 — 一塊錢放在機師身上對飛安的效益,是否大過同樣一塊錢放到其他項目?
站在公司角度,此一塊錢的分配考量還不僅僅是「飛安」,更牽涉到對未來收入的影響。
二
資方與勞方的身分在現今公司制度與金融投資環境下並非如此分明。
一個看好並持有許多自家公司股票的員工,算是勞方還是資方?以如今買賣股票之容易,勞工要成為資方之一部分享受資本收益果實,並非難事。而這樣的員工難道會樂見公司過度偏頗地將資源集中在某一個單位,僅僅只是因為該單位很會吵糖吃?而非因為該單位獲利能力突出?
華航近三年獲利純粹得利於油價腰斬大跌,是一種windfall profit,並非可預期,更非是因為華航機師有何優於競爭對手的表現。那為何機師可以要求分得更多?
思考到這一層,也必然引發下一個問題:
三
鼓勵勞工罷工或讓勞工有罷工權,必然造成各種尋租行為 — 不事生產的工會成員與政客聯合蠶食公司直至倒閉,這在世界各地反覆上演,底特律的破敗不過只是其中一個例子。
罷工的本質就是勞務供應者尋求「以非市場競爭準則替代市場競爭準則」,當公司資源分配不是依據市場需求而是政治正確或政治影響力時,這家公司的死局大概也已經註定。
以華航的多年財報來看,我實在看不出來這家航空公司有何租值優於競爭對手之處,可供工會如此蠶食。
四
再從市場競爭角度觀之。
如果華航機師待遇果真如此不堪?如果華航機師果真如此耐操好用高生產?那為何不跳槽?
以台灣近年越來越多自費受訓的機師與流浪機師,以及此次工會特別提出保障「本國籍機師」的條件來看,供需關係如何其實並不難猜測。
真正能保障機師權益的,其實是其他航空公司與機師自身的市場價值(這點端視機師自身可提供的產出)。
此外,各種高租值證照壟斷保障的市場均存在「人力不足」現象。因為這正是當初設置證照所希冀的啊!是的,經濟學來看,所有的證照制度本質都是保障供應者的非市場進入障礙,與保障飛安乃至於消費者其實沒啥關聯。
要解決機師口中的「人力不足」現象很簡單:放寬CPL證照要求即可。話說,你們機師願意嗎?科科~
文章連結:
http://yuanyu.idv.tw/…/%e7%bd%b7%e5%b7%a5%e7%9a%84%e7%8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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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的災害
經濟學大師張五常有一篇個人認為極富啟發性的論文「The Fable of The Bees」,其中張五常觀察到的一個真實世界的現象,不但打臉了當時經濟學主流的「外部性理論」,也展示了契約安排(contractual arrangements)在市場經濟下可以如何彈性變化。
養蜂人與農場主人之間,傳統經濟學認為蜜蜂採集果樹或其他農作物花蜜而無需付費,是一種「市場失效」該被課稅糾正的現象。
但在張五常於華盛頓州蘋果園與其他農場的實地考察下輕易發現這些象牙塔經濟學者的可笑與荒謬。
事實上,依據農作物的產蜜量不同,養蜂人與農場主人之間的契約安排具備高度變化:
A. 產蜜量高而授粉需求低的作物(如苜蓿),養蜂人付費給農場主人購買「採蜜權利」
B. 產蜜量低而授粉需求高的作物(如桃樹),反而是農場主人付費給養蜂人購買「授粉服務」。
C. 其他產蜜量與授粉需求有不同變化的農作物,養蜂人與農場主人之間另有他種契約安排。
D. 同時具備各種高低需求不同農產品的農場主,同樣二者之間會依據實際狀況有不同契約安排。
此論文不但彰顯傳統經濟學家有許多人根本只是「黑板經濟學」,所謂的現象全靠想像,數學玩得高來高去的理論本身其實毫無經濟學內涵可言,甚至根本是在解釋真實世界不存在的現象。
但更重要的是,此篇論文實證調查顯示了在市場經濟下,買方與賣方的關係並非一刀切分明。許多狀況下,二者權利關係與收入分配是會跟著改變與調整。
換言之,我們難以想像一種「通用公式」來處理所有的交易關係。
與此同時,任何權利安排的變動,也必然改變交易之一方對於收入或成本的預期,從而改變交易或供應行為。
有此知識背景後,我們切入正題:為何我反對勞工有罷工權?
一
所謂罷工的本質,其實就是勞工片面違背與雇主之契約,構成民法上所謂的「不完全給付」甚至「債務不履行」。而在正常的法律(尤其是英美法的common law概念下),勞工片面債務不履行當然應該負擔相當的損害賠償責任。
而所謂的「罷工權」事實上就是「免除了勞工片面違約的責任」,甚至包含因此而生的侵權行為責任(某些美國法判決認為罷工期間造成的雇主財產損失勞工無需賠償)。
姑且不論罷工本身究竟真如左派宣稱「可以保障勞工權益」。經濟分析上可以確定的是,原本在「一般法律概念下」雇主面對勞工債務不履行可以取得的法律救濟被特殊的勞動法律取消了。如此重大權利安排的改變,依據前述的產權經濟學理論,必然會改變雇主的經濟行為,例如:
(1) 未入局的潛在投資者可能因為某國的罷工門檻太低或工會勢力太大而卻步。使得本可以發生的商業營運胎死腹中。明基投資西門子案對許多業主來說還是有相當震懾力。
(2) 已入局的投資者必須考量可能的罷工與相對應的成本,從而於租值/收入中提取準備金。此不必存在的準備金可能減少原本要放到更新機隊,更新軟硬體設施,教育訓練甚或擴大營運規模....等等行為。
就像氣球一樣,資源有限的前提下,當多數資源被挪到某些用途時,必然使得其他用途受到擠壓。
以華航此次罷工訴求來說,更多資源放在機師上,是否真的對飛安有改善?我認為不無存在疑慮。太多泛泛言論都「想當然耳地假設必然有高度關聯」,但這些言論背後都忽略了「成本效益分析」 — 一塊錢放在機師身上對飛安的效益,是否大過同樣一塊錢放到其他項目?
站在公司角度,此一塊錢的分配考量還不僅僅是「飛安」,更牽涉到對未來收入的影響。
二
資方與勞方的身分在現今公司制度與金融投資環境下並非如此分明。
一個看好並持有許多自家公司股票的員工,算是勞方還是資方?以如今買賣股票之容易,勞工要成為資方之一部分享受資本收益果實,並非難事。而這樣的員工難道會樂見公司過度偏頗地將資源集中在某一個單位,僅僅只是因為該單位很會吵糖吃?而非因為該單位獲利能力突出?
華航近三年獲利純粹得利於油價腰斬大跌,是一種windfall profit,並非可預期,更非是因為華航機師有何優於競爭對手的表現。那為何機師可以要求分得更多?
思考到這一層,也必然引發下一個問題:
三
鼓勵勞工罷工或讓勞工有罷工權,必然造成各種尋租行為 — 不事生產的工會成員與政客聯合蠶食公司直至倒閉,這在世界各地反覆上演,底特律的破敗不過只是其中一個例子。
罷工的本質就是勞務供應者尋求「以非市場競爭準則替代市場競爭準則」,當公司資源分配不是依據市場需求而是政治正確或政治影響力時,這家公司的死局大概也已經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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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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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華航機師待遇果真如此不堪?如果華航機師果真如此耐操好用高生產?那為何不跳槽?
以台灣近年越來越多自費受訓的機師與流浪機師,以及此次工會特別提出保障「本國籍機師」的條件來看,供需關係如何其實並不難猜測。
真正能保障機師權益的,其實是其他航空公司與機師自身的市場價值(這點端視機師自身可提供的產出)。
此外,各種高租值證照壟斷保障的市場均存在「人力不足」現象。因為這正是當初設置證照所希冀的啊!是的,經濟學來看,所有的證照制度本質都是保障供應者的非市場進入障礙,與保障飛安乃至於消費者其實沒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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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查核準則 四大重點修正
http://udn.com/news/story/6/2210337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所稅查核準則及合適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課稅規定,其中包括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增加險種,與滯納利息可列報利息費用,以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於須申請核准等四大重點。
另外,下面為本次修法的重點詳細說明,大家有時間也可以參考一下唷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茲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為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並簡化作業,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十九條、刪除一條,共修正二十條,修正重點如下:
1️⃣一、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一)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修正條文第24條)
(三)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營利事業融資租賃之認定及會計處理,並修正資產售後租回之會計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之二)
(四)定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應按原資產種類計提折舊或攤折。(修正條文第104條)
(五)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之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本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者,尚不適用本條調整規定,爰增列但書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111條)
2️⃣二、配合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及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一)刪除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得以完工比例法計算損益之認定條件。(修正條文第24條之一)
(二)配合104年6月24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四及第4條之五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修正出售土地利益免納所得稅之範圍,另定明稽徵機關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之依據,及土地與房屋時價之參考資料。(修正條文第32條)
(三)增訂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估並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1條)
(四)增列災害防救法有關捐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
(五)修正水、電費之原始憑證內容。(修正條文第82條)
(六)修正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修正條文第88條)
(七)定明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其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修正條文第90條)
(八)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刪除國外投資損失準備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99條)
3️⃣三、為減少爭議及簡化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一)定明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薪資所得,應列單申報;另修正國外出差遺失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條)
(二)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修正條文第86條)
(三)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修正條文第83條)
(四)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規定,並定明超提折舊之計算公式,另定明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報廢損失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95條)
(五)增列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規定。(修正條文第97條)
(六)定明商品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101條之一)
4️⃣四、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本準則第74條第三款第二目有關國外出差登機證替代證明文件之修正條文、第86條有關研究發展費之修正條文、第95條第二款有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之修正條文、第97條有關依規定加計利息得列報費用之修正條文,於本準則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修正條文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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