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不被重視的刑事執行法,
在德國光是 #自由刑執行、 #羈押 與 #保安處分 教科書就厚達將近千頁,可以當凶器。
〔偵查、審判、執行是刑事訴訟程序的發展三大進程。
依照德國刑事法「三支柱理論」(Drei-Säulen-Theorie),刑事法包含實體法、程序法、執行法三大支柱。
然而,在我國實務上,檢察體系長期以來只在乎有媒體鎂光燈的偵查——事實上,檢方的窮困、高層的顢頇,可能導致連偵查都沒辦法做好;
學校刑事訴訟法教學的熱點也在強制處分與審判(近年來還有兼具實體與程序的沒收)。
也難怪我國的執行實務亂七八糟,獄政問題的改革遙遙無期。
執行這塊沒有做好,犯罪人進入監獄「學好不足、學壞有餘」,最後變成無間地獄的惡性循環。〕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鄭文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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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刑事裁判案例叢書
▍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論
【作 者】蔡聖偉│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這是一本犯罪審查體系的完整版使用手冊,主要任務就是解說如何進行完整的犯罪審查,以及怎樣把刑法課堂上所學到的抽象知識,合乎犯罪階層體系地運用在具體案例中。打個比方,就是要教導初學者怎麼蹲好刑法的馬步、如何打出刑法拳術的完整套路。儘管武林大會上不會有蹲馬步這項競賽,但這不表示初學者不需要學會並熟練這些基本功。
✔本書也同時整理了法律適用的基本觀念與一般性原則,適合作為法學院新生入門的基礎參考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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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領犯罪與財經刑法─從立法、偵審到執行
【作 者】林志潔│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
✔白領犯罪與財經刑法」為涉及法律、經濟、金融、商業、政治權力與其間利益輸送的研究領域,研究門檻高,並具高度跨國性與多元專業性。本書以刑法觀點出發,從立法、偵審到執行,全面剖析當代白領犯罪與財經刑法的重要議題,主題涵蓋公私部門的貪腐、不正利益輸送、洗錢、營業秘密、證券犯罪、財經檢察權、沒收與不法利得之追緝,內容包含我國法之檢討與比較法之借鏡,更有實證研究觀點,每一文均有極為具體之修法或政策性建議。
✔本書主題與研究範圍橫跨刑事實體法、程序法、執行法、證據法,並與證券法、金融法、智慧財產權法等領域交錯,覆蓋領域之廣,為我國刑事法學研究之少見,對我國行政、立法、司法、產業與學術,以及審、檢、辯三方而言,均有高度參考價值。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t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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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 2016
【作 者】張熙懷│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級檢察官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d8u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運作實務
【作 者】楊智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v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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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程序法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只想轉我一直想推但不敢推的 #過失性侵 ❤
圖應該是有問題: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1680443812003998
『除了積極同意,瑞典其實也增加了「過失未獲同意性交罪」(暫譯)。這是因為⋯
目前討論性侵害時,似乎非黑即白,不是可惡的蓄意性侵,就是全然無辜,無法反應那些「非故意但真的造成傷害」的例子』
『討論這些議題時,希望大家能依據正確的資訊。有些反對積極同意的夥伴,引用錯誤資訊,⋯可能帶來憤怒、焦慮和恐懼,這樣很可惜』
【性別隨想】積極同意立法,誣告時代來臨?
瑞典通過積極同意,從此被告有舉證責任?
我就沒有和對方上床啊!要我怎麼證明?
女性主義者是要逼死男人嗎?
別急!!
我們剛好也在勵馨基金會「性別暴力防治與實踐國際研討會」的現場,聽了瑞典法官Hannell對於該國進行積極同意模式的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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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積極同意」舉證責任倒錯!
以後合意做愛,女生事後反悔隨便亂告,
男生就得花時間證明自己的清白了!
💡回應:不是唷,舉證責任並未倒錯。
蒐證責任仍在檢警身上,要有足夠的證據,才會起訴。起訴之前,並不會因為原告說自己被性侵了,就直接叫嫌疑人或被告「證明自己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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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
「積極同意」無視無罪推定!
預設被告一定有罪!預設男人一定有罪!
💡回應:不是唷,無罪推定原則還在。
「積極同意」修正的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
所謂實體法,是規範權利義務的法律,例如刑法;而程序法,則是規範如何實現權利義務的法律,例如刑事訴訟法。
關於性侵的定義,是刑法規範的。關於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規範的。「積極同意」修正的是刑法,並未推翻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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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
改成「積極同意」模式後,
男人慘了,一定動不動就被告!
💡回應:瑞典推測,修正後不會有太大變化。
這是因為實務上,蒐證仍是檢警的責任。將概念從「確認原告有沒有抵抗」轉變成「確認原告有沒有同意」,並不會讓蒐證變得容易。原告說自己沒有同意,不代表證據就此充足到可以起訴了,起訴門檻並沒有變低。
因此,瑞典還強調對檢警的多元化蒐證訓練:所謂蒐證,不是只有採集DNA,還需要對其他各種可能的補強證據,具有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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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
「積極同意」破壞情調,
以後做愛一定要口頭講清楚才行了?
害羞而不敢講出來的人怎麼辦?
💡回應:具體行動也可以算是「積極同意」。
口頭和文字(行房同意書)之外,具體行動如主動回吻、脫衣服、愛撫……仍被視為積極同意的一環。
不過,「穿著暴露」、「答應來我家過夜」、「昨天我們做過愛」、「他是我伴侶」並非具體行動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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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5:
那改成「積極同意」模式到底有什麼意義?
💡回應:目前看來,支持方認為意義在於
「教育」和「法律細緻化」。
第一,透過立法,告訴社會大眾「性行為必需出於自願」。目前的法律模式屬於「#預設同意」,也就是你必須明確拒絕,才能主張自己的性自主遭到他人侵犯;而積極同意模式則「#預設不同意」,也就是沒有得到你的同意之前,他人不能隨意侵犯你的性自主。
就像在財物上,我沒有得到你的同意便拿了你的手機,那就是偷竊,而不能預設「你本來就同意借我手機」、「是你沒有明確拒絕我的」。
第二,除了積極同意,瑞典其實也增加了「過失未獲同意性交罪」(暫譯)。這是因為,一方面目前討論性侵害時,似乎非黑即白,不是可惡的蓄意性侵,就是全然無辜,無法反應那些「非故意但真的造成傷害」的例子;另一方面,瑞典舊法規定了性侵害需要有犯罪意圖,因此有人會透過「我真的不知道對方不想要發生性關係」,來主張自己沒有犯意,進而脫罪。
因此,有些論點認為,更細緻的法律分類有其必要,就像美國會依照性暴力的嚴重程度,將性侵害分為四個級別。如此一來,「非故意但真的造成傷害」的人,既不必擔心自己因為過失而被打成罪大惡極的罪人,又不會完全豁免應該面對的懺悔責任。
當然,並非所有人都同意這種觀點。有的人擔心過失性侵罪的修立,只是反應甚至強化了當代人在面對親密關係的難題時,過度依賴法律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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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6:
「積極同意」真的那麼好嗎?
都沒有人懷疑有問題?
💡回應:有,也有質疑的聲音。
回應人交通大學林志潔教授便表示,雖然贊成積極同意精神,也認同更加細緻的過失罪修法或許值得參考,但也提醒,更根本的問題還是在於社會中滿佈的性別偏見;而這些偏見,並非單靠修法就能解決的。修法固然重要,但如果期待只靠修法,就能改善社會對性侵受害者的不友善,恐怕太過樂觀。
一直以來,在討論積極同意時,都有聲音質疑在法律技術或實務操作上,這樣的修正到底有什麼意義?——瑞典的蒐證多元化,其實再次強調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重要性:問題不只是實體法,#舉證困難 更是問題。與此同時,回應人儘管認同積極同意精神,但也從法律技術面,拋出了對積極同意修法的質疑:相較於修改實體法,程序法(或證據法)會不會是更重要的關鍵?
有興趣可以參考這段演講(時間有限的話,可以從7'20"左右看至9'00"),雖然不是研討會當天的現場錄影,但影片中有許多觀點,在研討會現場回應時有提出:http://t.cn/R10tp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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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同意在台灣仍是辯證中的題目。根據目前累積的討論,我們自己對於是否支持修法,其實也仍遲疑保留。這是因為,扣掉最常見的「舉證責任倒錯」、「有罪推定」的擔憂,許多更細緻的實際案例操作,討論仍然不足,尚須更多釐清。
只是,討論這些議題時,希望大家能依據正確的資訊。有些反對積極同意的夥伴,引用錯誤資訊,例如「瑞典主張有罪推定,(起訴前)被告須負舉證責任」,便不是事實,可能帶來憤怒、焦慮和恐懼,這樣很可惜;相對的,因為認同積極同意的精神,便將從實務面提出異議的夥伴,打成保守份子或反女性主義,其實更為可惜。
實體法程序法 在 鄭文婷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害人日常生活及身心安全,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破壞性與危險性。有些被害人甚至需要幾個3個月到1年以上的時間才能治癒跟蹤所造成心中的恐懼感,可見跟蹤是一個你我都應該正視的嚴重課題。
🎈立法院對於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進度始終因為定義的問題而無法三讀通過,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就束手無策嗎?
🎈事實上警政單位礙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不明確、範圍太廣,何謂持續?何謂反覆?何謂心生不安?員警執勤時很難拿捏、判 定。但又希望能讓基層警員執勤時有所規範,因此早在108年就依據現行法令對「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據以彙製「警察機關查處跟蹤騷擾案件相關實體、程序法對照表」,另外也編製訓練簡報列舉案例,以利員警得認知各種情境,掌握相關法令構成 要件,即時採取因應處置措施。
而在法制未備前,警政單位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一般都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 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處置,也就是被害人(也就是被跟追者)如發現被跟追(被他人持續接近或即時掌握行蹤,而身心
安全、行動自由、私密領域或資料自主受到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侵擾),經向跟追人表達「不願意被跟追」 的意思,該跟追人仍持續為之,就符合規定,如經勸阻不聽,則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或申誡。
實體法程序法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課綱爭議如何解?五分鐘告訴你!】
教育部所訂高中課綱,具有影響教科書編寫內容的強制力,影響學生的學習權、教師的學術自由、出版商的出版自由,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可定性為行政程序法150條的「法規命令」。因此可找出至少以下兩種解法:
1. 教育部依照行政程序法,主動廢止課綱。
教育部若願意主動廢止微調課綱,展現行政機關面對問題的決心和誠意,是最能避免社會走向極端對立的方式。
2.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行政機關所訂定之法規命令,應「即送立法院」接受立法權的監督。而立法院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立法院院會有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就可將課綱「交付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
教育文化委員會依照61條,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果發現課綱內容或制定過程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就應該提報立法院會,經院會議決後,即可通知教育部更正,或廢止課綱。
若教育部不肯將課綱送立法院審查,立法院可做成決議要求教育部將課綱送立院,依照職權行使法審查。若立院決議後教育部仍不願送審,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立委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立法院的審查,則能讓微調課綱的各項實體與程序爭議在國會殿堂呈現,透過民意代表展現各種不同立場,也促進資訊公開。
以上是依照「現行法律」可找出的課綱爭議解決途徑,而且法律解決方式不只上述兩種,希望能拋磚引玉,讓社會認識合法解決課綱爭議的方式。
至於「課綱制定是否該有立法院介入監督的空間?」「是否應該考慮柔性課綱,甚至廢課綱的可能性?」則是立法論層次的問題,必須另外討論。簡言之,我認為,如果仍要繼續有強制力的剛性課綱,就必須有清楚明確的法定課綱制定規範。但長遠而言,柔性課綱,甚至廢除課綱,是值得社會共同追求的方向。
課綱爭議不斷升高,希望教育部、立院兩大黨都能真正面對問題,依循正當法律途徑解決爭議,避免社會走向更激情對立,以免再次發生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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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幾個之前也是念法律的朋友聊天
突然講到民法和民事訴訟法
大家竟然都異口同聲認為程序法比實體法難懂
我個人也是這麼覺得
但是為什麼呢
歸納幾個原因
首先 實體法的發展跟研究比較多
所以相對於程序法比較成熟完整
另外 程序法要配合實務的操作
如果沒有親身參與或觀察過程序 真的很難理解法條的意涵
所以程序法比較難懂
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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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ocholove (180.217.152.47 臺灣), 05/30/2020 16: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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