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鑑定」鑑定的是什麼?
-- 精神鑑定,並不是「鑑定精神病」這麼單純,更不是給精神疾病犯罪的減責工具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北捷鄭捷」事件以及「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都進行了精神鑑定,報章媒體與社會大眾常以為,這是犯罪人藉精神疾病之名來減刑或脫罪,導致原本客觀的精神鑑定,因為社會大眾的喜好或情緒,被隨意解讀。
當鄭捷的精神鑑定結果認定他「有反社會性格、但沒有精神疾病,應該為罪行負責」時,社會大眾一片叫好;但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
殺了孩童的兇嫌,在法院宣判無期徒刑後狂喊著要死刑、要解脫,殺人似乎是兇嫌通往死亡的門票;而網路上,鄉民對「精神鑑定」不能區辨裝病的批評與懷疑,如雪片般飛躍了起來。這是一段《我們與惡的距離》中的情節,事實上,也反覆在社會中上演。
■精神鑑定的目標:釐清犯罪當下的隱藏因素
對戴上手銬腳鐐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鑑定,不僅考驗判斷能力,也挑戰價值觀;有時還要壓抑看到犯罪行為的憤怒情緒,不要讓價值觀與情緒左右了精神鑑定中立的立場。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社區精神科」徐淑婷主任說:「雖然我們從住院醫師時代就會跟著資深醫師,接受精神鑑定的訓練,但當了精神科專科醫師,才能獨當一面,和心理師、社工師等共組團隊進行鑑定程序。」
通常卷宗影本幾個星期前就到醫院了,其中包含警方的偵訊筆錄與犯罪現場鑑識(有時還附光碟)、檢察官開庭的紀錄與起訴書、法院的各次開庭紀錄以及法官的判決,有時還有醫院和診所的全部病歷紀錄。
在會談之前,醫師、心理師、社工師都得先閱讀過卷宗,交換讀後的專業意見,並了解彼此所想要澄清的內容。團隊的目標很清楚,就是判斷犯罪行為的當下,背後有什麼因素影響。是不是生理的原因呢?例如當癲癇發作時撞到別人造成交通事故;是精神疾病的影響、還是其他心理因素?當時的意識狀態,與責任能力究竟如何?有時還要判斷是不是有能力進行審判的過程,相當複雜。
■過程:會談、測驗、檢查,追溯犯罪脈絡
精神鑑定的過程,包括不同專業交相詰問的會談、心理測驗,有時候還要做腦波或其他相關檢查,法警至少要帶犯罪嫌疑人來兩次以上,這還不包括另外向家屬了解詢問的時間。這些嚴謹的程序,都是為了試著找出事件下可能隱藏的原因。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尤其,精神鑑定是由精神科來進行,而不是司法體系或獨立單位,更有犯罪「醫療化」之嫌。
實務上,的確偶有律師申請法院進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鑑定,但法官有裁量的權力,不是申請就一定會進行。再者,精神鑑定並非只是找找看有沒有精神疾病這麼簡單,還要抽絲剝繭去追溯犯罪行為發生的脈絡。
精神鑑定已經是精神醫療的日常。一個人犯了罪,精神病人都不一定能用疾病作為理由脫罪了,一般人更難以佯稱精神疾病而逃過法律制裁!精神醫療中,醫師和病人要有夥伴關係;而在精神鑑定中,又要像福爾摩斯一樣追索犯罪行為當下的細節,身為精神科醫師,無可避免要面對正常人/病人、犯人/病人的模糊地帶。
隨著社會日趨複雜,這樣的專業挑戰愈來愈多,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註1】在2018年底成立,無疑也是這項趨勢的註腳。(資料來源:【註2】)
■刑法第19條寫什麼?──精神狀態與責任能力
2005年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前,刑法第19條原為「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但由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是精神醫學的專有名詞,精神鑑定報告在實務上難以對應抽象法律概念,因此參考德國以「生理學」及「心理學」的混合立法。
生理原因部分,由醫學專家鑑定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心理結果部分,由法官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有無責任能力,心理學標準更進一步分為「辨識能力」(辨識其行為違法)與「控制能力」(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法條如下: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資料來源:【註3】)
【Reference】
1. 來源
➤➤資料
∎【註1】: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台灣司法精神醫學的發展,可以追朔到1950年台大醫院精神部所進行的第一例司法精神鑑定開始,之後接受鑑定的個案逐漸增加,司法精神醫學的專業也受到法界與精神醫學界的重視與認同。在1990年台灣精神衛生法公布後,使得司法精神醫學在對於病人權益及社會安全的角色更顯得重要。(完整介紹,詳:https://bit.ly/3erxrX6)
∎【註2】:報導者 The Reporter【徐淑婷/可憐之人或可惡之人?「精神鑑定」鑑定的是什麼?】
(作者:徐淑婷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社區精神科主任,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
https://bit.ly/2Y5Kerh
∎【註3】:報導者「免死金牌或修復之路?──隨機殺人事件後的精神/心理鑑定」:
https://bit.ly/3dg2nrW
➤➤照片
∎ 【註4】:公視有話好說 「殺警為何判無罪?思覺失調怎鑑定?」:
https://bit.ly/2BjyG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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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6的網紅陳靜敏,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簡單列出今天質詢衛福部的 4 個重點給大家: 🔥 台南成大登革熱疫情 在我質詢前,陳宜民委員以台南成大 6 個案群聚感染為由,#要求國衛院在高雄成立南院,我覺得這根本是在耗費不必要的財力和人力。成大感染的第一例雖然是境外移入登革熱案例,但在成大全體師生、社區與醫院的共同努力下,#疫情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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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3:司法精神病院怎麼蓋?】
今天有人問我中國勢力發動報復性罷免的事情,簡單說,我們團隊這幾天處理地方建設、處理司法精神醫學、健保給付等問題,忙到爆炸,我跟團隊到晚上11點都還在線上開會,確定後才發文,實在沒時間理中國小粉紅們,真是抱歉啦~
接續昨天的話題,要解決精神障礙犯罪者的就醫問題,設立「司法精神病院」來處理嚴重病犯的呼聲再起,而法務部與衛福部於五月初公開表示,已有共識籌設「司法精神病院」,衛福部負責醫療,法務部負責維安,然而,就本團隊了解,其服務範圍與設置細節,兩方還喬不攏。
#為什麼要設司法精神病院?有什麼好壞處?
我們間單說應該蓋司法精神病院的三個理由:
1. 兼有醫院與監獄特色:介在監獄與一般精神病院之間,其維安措施較接近監獄,但提供服務團隊則和合格的精神病院相同
2.有效降低病犯再犯率:控制其他變項後,從司法精神病院出院的病犯,其再犯率比從監獄出獄低。
3.分級治療:大部分先進國家都提供精神疾病犯罪者不同層級的監控,以反映各病人的風險性,一般精神醫院較難處理的高暴力風險病犯,或犯下重刑病犯,則可在此進行處遇。
而司法精神醫院的三個疑慮是:
1. 錢:根據統計,加拿大、英國、荷蘭的司法精神醫院每年每位病犯住院成本大約在46萬7千到60萬左右,高出台灣每年監護處分住院開支24萬高,根據國外經驗也遠高於一般住院病患。而在英國與威爾斯,司法精神病犯逐年上升,支出甚至到精神醫療總支出的15%,這是一個頗大的負擔。
2.人格疾患(Personality disorder):大部分國家則較不願意照顧這類族群,傾向讓他們留在監獄。比較特別是荷蘭的司法精神醫學系統裡面關押了許多人格疾患的病人。
3.國際趨勢? 各國對司法精神病院的重視程度差異不小,有的上升,有的下降。但若放大到整體司法精神醫學病床,上升的國家還是較多。在15個歐盟國家中,司法病床從0.8/10萬(法國)到13.1/10萬(德國)不等,大多比台灣多。而司法精神病床的趨勢,也和減少中的一般精神病院不同。如果我們要擴增司法精神醫學病床,全部投資司法精神病院恐怕不合成本,可能還是要依需求多元配置才恰當。
#司法精神病院要怎麼蓋?為何台灣蓋不出來?
我們團隊特別找了一些「教你蓋司法精神醫學病院」的回顧性論文,參照國外實例,大概整理出幾點要注意的前提:
1. 收治病患標準:目前設定高風險個案,合併反社會人格困難照顧個案,但性侵害、藥酒癮病犯是否要收治(要收可能就要有次專科醫師與團隊)這些都要先討論好。
2. 病院定位:要算區域醫院?地區醫院? 有無教學功能? 要用何種評鑑與設立標準? 因為沒有經驗都需先想好。
3. 新設或改裝:新設可以量身打造,改裝比較省錢,可以找閒置的療養院,或由監獄土地撥給改建。
4. 地點與地方政府態度:台灣地狹人稠,若設立司法精神病院是否會引起抗議?地方政府能否配合支持?這些都是問題。
5. 經費/人力:國內目前司法精神醫學預算有限,且照顧病患個案複雜性高、病人數目預期較低,又沒有其他收入挹注,以財務面來看,不利醫院營運,難以獲利。在缺乏盈餘分配下,招募公職醫師並不容易。但培養一位學有專精之司法精神醫學專家(包含醫師、心理師、社工師、專科護理師等)非常困難,找不到人根本無法開業啊!
6. 整合服務:在監護處分過程,乃至結案後,隨著患者病情與風險改變,以及治療、復健、矯治需要,治療場所也會改變,這需要有良好的轉銜,一般地方政府下轄的衛政、社政系統能否配合,就是另一個問題。
7. 保全:這也是目前衛福部與法務部意見不同處,法務部只想訓練保全就好,但衛福部則因病犯的暴力風險,認為醫院規格無法處理,保全也沒有公權力,因此希望法務部編制加護與矯正人力進駐,甚至由法務部主管,衛福部協助醫療業務。
事實上,根據實證,機構的治療環境非常重要,因為這些族群的特性,保全是重要的照護元素,且可被分為結構性或環境性,程序性和相關部分。證據顯示,在司法精神病院中,高保全照護,認知行為介入,心理衛教和抗精神病藥物治療都有效果,但證據力較低,缺乏大規模RCT。總之,若法務部沒有認真來處理維安的問題,司法精神病院就開不成。
從以上這些困難,你就知道為何司法精神病院卡這麼久了。我們希望這幾個月內,衛福部與法務部能確實協商,從世界案例與實證中,先整理2~3種可行方案,接著比對現行匡列經費,場地,人力,來選擇最適方案!
#設立司法精神病院要有什麼配套?
司法精神病院一但成立,任務可能很多,從訴訟前的受審能力鑑定,到犯罪者急性發作時保護患者,或承接法院之強制治療命令,協助患者回歸社會等,任務相當龐雜,且治療成本耗資巨大。因此,司法精神病院如何與治療成本相對較低之病監、以及一般精神病院區隔,以及互相合作,引進「風險降階」之轉銜制度,以達投資效益之最大運用,亦是設置司法精神病院前所需事先規劃的。
我們可以來看日本與英國的例子。
以英國來說,在精神障礙犯罪者接受處遇的期間,他可能會在監獄、司法精神醫療體系、一般精神醫療體系內轉換,而司法精神醫療體系也和司法社區醫療,以及風險降階與支持性住居機制結合。其特色是會隨患者治療進度多次轉換處遇場所,優點是依風險分級,降低成本,但也有頻繁轉換時交班追蹤麻煩的問題。
而我國法界對日本司法體系之了解、交流頗多,日本在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治療上大致分為「指定入院醫療機關(醫院)」、「指定通院醫療機關(門診、社區治療)」兩大類,並設立保護觀察所,由專業人員來追蹤在社區的病犯狀況,從住院退院,或是從社區治療中結案轉回一般精神醫療體系,都需地方法院裁定(而不是由地檢判定),其風險控管的機制兼具彈性與嚴謹,也是可參考的方向。
總結上述證據與經驗,我們除了設置「司法精神病院」,更要在前端的審判,到後端的社區處遇,做好風險分級、轉銜、個案追蹤管理機制,好讓司法精神病院與現有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未來希望有的「司法社區醫療體系」配合,建立起司法精神醫學的網絡!
而最後我也要強調,#犯罪無法完全醫療化處理,很多時候,我們不能指望精神醫療「治癒」病犯,甚至有些人格疾患、暴力特質,仍須回歸矯治系統處理,強化外部控制,甚至在無法降低風險下,永久地與社會隔離,這也是司法精神病院一定要有法務部全力支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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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 兒虐議題成果報導】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支持兒少保護議題,前後為期長達4年【註1】,這個議題成功搭建了一個公開對話的討論平台,集結國內外社政、法政、警政、醫政、公衛、教育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貢獻了智慧與專業意見,大眾對於兒少保護的認知,已明顯提升。
根據【衛福部】統計,2018年國內兒少受虐通報案件較2017年增加了20%,但開案人數卻逐年減少,從2014年的1萬5千多人,下降為2018年的9千1百多人。衛福部研判,這是因為責任通報逐漸落實,民眾相關資訊與觀念認知增加,以及社會輿論的咎責壓力等,讓民眾的通報行為變得更廣泛。
「議題第一年(2016)」對國內兒虐現況做一探討了解問題所在
■「縱向流程」:包含兒虐風險評估、通報、轉介、治療與綿密追蹤網的建立等
■「橫向流程」:則為相關單位間的溝通合作,這包含了醫政、警政、法政、社政人員的警覺與訓練,再加上團隊共識,還有學校老師與社區群眾的覺察與互助。由此可以了解到兒虐是需要跨領域專業合作之兒童難症。
「議題第二年(2017)」開始進行北、中、南、東各地研討會,看到令人驚豔的高醫團隊,高醫於2014年建置全國首創的「高雄市兒童少年驗傷醫療整合中心」,由病理科主任也是法醫的尹莘玲及35位各領域醫療專業人員組成「兒少保護小組」,加上與「高雄市社會局」長期合作累積之實務經驗,結合「醫政」(一站式驗傷治療\跨專科整合)、「法政」(重傷啟動機制由法醫驗傷鑑定)和「社政」(家防中心網路)資源,增加對兒少保護醫療整合模式的認識與了解,提供兒童身心最全面的照護。【註2、註3】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亦施行「推動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計畫」於全台設立7家醫院:臺大醫院、亞東醫院、林口長庚醫院、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成大醫院、高醫和慈濟醫院,承擔區域兒少保護任務,協助兒虐個案驗傷診療及後續追蹤。
「2018年本議題」得到內政部警政署全力支持,研究小組在全台灣北、中、南、東部,一共辨理6場全國警察人員外展教育,全國共623位婦幼警察/家防官參與培訓,不僅首開先例,奠定醫/警聯手合作保護兒少的基礎,也因而簡化警政通報流程,增強第一線婦幼員警處理兒少保護案件的效率。
另外編製完成「警政人員兒少保護手冊」及一片9分39秒的實境醫警合作的【兒少保護處理流程衛教影片】,是雙方團隊無數專業人員的無私貢獻。「長庚醫療財團法人」也投資千萬推動兒少保護計畫,建構長庚醫療體系兒少保護、防治及追蹤系統,並設立全國性兒少保護訓練中心。【註4、註5】
「2019年本議題」探討兒少保護前端的風險管理和後端心理復原,在高雄、花蓮、台北、新北辦理5場專家會議,共有500餘名從事兒少保護第一線相關的工作人員與會,受虐兒少的創傷復原,有其絕對的必要性,根據成功大學馮瑞鶯教授研究,曾反覆遭受性侵的兒童自殺率高,因此,長期追蹤並適時介入輔導,更顯迫切,包括有心理諮商、舞蹈、動物輔助、遊戲治療、運動培力等方式,以及受創兒少安置。
最後一場壓軸的國際兒少保護論壇(張榮發基金會),特別邀請遠道從日本、美國的學者專家蒞會,藉由先進國家的他山之石經驗,找出更有效積極的作法。比較鄰近的國家地區,香港的社工人員著重「與個案關係培養」,平均花1~2年陪伴每名個案,並以多元的方法鼓勵個案獨立自主,及早展開新生活。日本則設立「兒童相談所」,整合相關社福、心理、法律人員,提供個案全方位服務。
兒少保護工作除了需要靠政策法規制訂與推動,以建立完善的保護網,同時更需做各層級的教育推廣,協助第一線的兒少保護工作者增強專業認知與提升效能,及早建立SOP處理流程並達成共識;另外在建構安置環境支持性服務、增強寄養家庭的照顧輔導能力,加強心理輔導員配置等都是未來努力的方向。
值得令人鼓舞的是立法院在2019年3月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明定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建立6歲以下兒少死因回溯分析;兒少機構不適任人員要建檔;對兒少不當行為提高罰鍰上限,希望建置更綿密的兒少保護網。其中「兒童死因複審」追蹤檢討兒少死亡原因,在許多先進國家行之有年,甚至規定必需解剖相驗,來釐清真正原因,包括改善醫護流程,發現潛藏的或社會原因,及早發現脆弱家庭,藉由系統性機制的檢討改善,來預防下一次憾事的發生。
【Reference】
「註1」:
議題召集人黃璟隆教授、共同召集人吳漢屏醫師(2017)、葉國偉醫師(2018-2019)
(本文取材自兒虐議題建言書內容:兒童虐待之現今困境與解決之道、兒虐議題之資訊整合與政策建言、兒虐議題之教育推廣與提升警政人員專業兒保效能、探究弱勢兒少保護個案之風險管理與身心發展)
「註2」:
醫療團隊獎 高雄醫學大學「兒少保護團隊」:https://bit.ly/3aBsQyT
「註3」: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雄市兒童少年驗傷醫療整合中心】: https://bit.ly/2x88hfR
「註4」:
每 9 分鐘就有一位疑似受虐兒童被通報,每 72分鐘就有一位兒童被受虐。經過四次拜會警政署溝通協調,展開一年環台5場次623婦幼員警的教育訓練。
一本48頁的「警政人員兒少保護手冊」,一片9分39秒的實境醫警合作的兒少保護處理流程衛教影片,是雙方團隊無數專業人員的無私貢獻,匯集成全國首次長庚醫療體系與警政署跨領域「醫警合作,守護兒少」記者會。
公益的精神在改變制度,結合民間與政府發揮加乘的改變力量,讓社會更良善美好。長庚體系全力支持長庚兒少保護公益計畫,集合兒童各次專科醫師,社工師,護理師,個案管理師,臨床心理師,行政中心各部門人員,管理部,經管組,公關室..等持續發揚為社會盡一份心力的公益精神:https://bit.ly/2yGlaOT
「註5」:
長庚兒少保護中心(FB粉絲專頁):https://bit.ly/2VCXfsr
1. 來源
➤➤照片
∎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108年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暨長庚醫院兒少保護中心「探究弱勢兒少保護個案之風險管理與身心發展」國際研討會
∎ 長庚兒少保護中心
∎ 衛生福利部 https://bit.ly/3d1J5qX 、 https://bit.ly/2VDw0hA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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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工師訓練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簡單列出今天質詢衛福部的 4 個重點給大家:
🔥 台南成大登革熱疫情
在我質詢前,陳宜民委員以台南成大 6 個案群聚感染為由,#要求國衛院在高雄成立南院,我覺得這根本是在耗費不必要的財力和人力。成大感染的第一例雖然是境外移入登革熱案例,但在成大全體師生、社區與醫院的共同努力下,#疫情完全undercontrol,為何國衛院還要分別在台南和高雄成立分院?是真的有其必要性,還是在浪費國家資源?
順帶一提,在政府新南向政策的推行下,許多東南亞學生到台求學,他們必須在台居留滿 6 個月才可以申請參加健保,若是他們在入境前就已感染登革熱,會不會因為不想花錢就醫,而帶入影響國內疫情,產生另一個防疫漏洞?
🔥 復能多元服務試辦計畫
長照司提出的「復能多元服務試辦計畫」與健保署的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PAC)有何差別?#為什麼不讓我們護理之家承接PAC,卻又推出一個內容差不多的計畫給醫院申請?不會有醫院重複申請補助的疑慮嗎?
🔥 專科護理師的勞動權益
今年增辦的專師培訓,究竟是為了改善專師的照護比,#還是為了補足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後的人力缺口?請照護司比照社工師的報告,在 2 週內提供專師與護理師的專業發展報告給我,包括如何建置工作專業制度、重視執業安全與權益、強化教育訓練、積極參與國際交流等等。
🔥 公衛護理師的職業安全
醫療院間的資訊共享機制,#是否也能提供給需要家訪的公衛護理師?避免精神訪視結果被刺的事件再次發生,請衛福部在一個月內提供相關計畫給我,#以保障所有需要公務訪視的人員。
#質詢
#為護理發聲
#持續壯大護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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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社工師法新增專科社工師規定 2007/12/19 18:08:06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修正草案」,
為配合社工師分專門領域制,新增專科社工師相關規定,社工師完成專科社工師訓練並
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可以請領專科社工師證書。
民進黨籍立委王榮璋等人提案指出,社會工作師法自1997年四月施行,幾經修正,但社
會工作專業制度的基礎架構並未隨時代進步同步調整,這次修法修正要點包括嚴格考試
資格取得、提升專業服務品質、審慎處理專業分工、簡化專業組織管理、保障社會工作
權益、對等業務過失罰則及相關配套措施。
全案經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十二月十日初審通過,立法院下午三讀通過。
根據三讀通過的修正案,為提昇社工師的專業品質,新增專科社工師規定,社工師完成
專科社工師訓練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甄審核合格,可以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且非
領有專科社工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工師名稱。
修正條文明定,不能擔任社工師或應撤銷、廢止社工師證書的情形,包括:曾受社工師
法所定廢止社工師證書處分;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並經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受
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
決確定;因業務上有關的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修正條文也規定,有上述情事之一或廢止社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不能發給執業執
照,已領取者,則撤銷或廢止。
為了讓社工師接受繼續教育,社工師法修正也新增條文規定,社工師及專科社工師執業
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除此之外,為了保障社工師的權益,社工師法修正新增條文規定,社工師依法執行公權
力,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涉及訴訟
,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在罰則部分,過去租借證照僅廢止社工師證書,但修正條文規定,社工師證照及社工師
事務所開業執照不可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若違反規定,廢止證書或開業執照,涉及
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租借證照使用者,則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9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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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Schumi (MSchumi)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情報] 立院三讀 社工師法新增專科社工師規定
時間: Thu Dec 20 17:59:12 2007
以下為社工專協網頁上的資料 明年要考社工師的同學可以注意一下標題....XD
社會工作師法修法96/12/19三讀通過
社工師法修法通過 新增專科社工師規定 提升服務品質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使社工專業制度再向前邁進一
大步。社工師法修法聯盟(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中
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台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
)特別感謝王榮璋立法委員提案修法!並感謝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召集人田秋堇委
員及黃淑英、吳英毅、陳東榮、許德祥等委員之支持。
社會工作師法自八十六年四月二日總統公布施行以來,雖經歷三次修正,但社會工作專業
制度的基礎架構並未隨時代進步而同步調整。為了提昇社工師的專業品質,保障受服務對
象之權益,本次社工師法修法,修正之重點為:新增專科社工師、法制化繼續教育,增列
社會工作師充任資格之排除條款,及加強社工師事務所管理等。修法精神乃是社工專業自
律的充分展現。
新增專科社工師之規定,提供專精深入之服務
專科社會工作師制度之設立,係因社會變遷與發展下,社會工作專業所服務之對象日趨多
元,故社會工作專業逐漸發展出專門領域,各領域之社工專業人員,依其專長針對特定服
務族群提供專精深入之服務。未來社工師完成專科社工師訓練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
格,可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此制度不但提供社會工作師持續精進自身專業知能之前
景,對案主或民眾而言,亦得針對自身需求,尋求各種專長社會工作師之協助。
法治化專業繼續教育,以提升專業服務品質
社工師及專科社工師執業應該接受繼續教育,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
業執照更新。
增列社會工作師充任資格之排除條款,以保障案主權益
因社工師經常處理有關案主家庭、經濟、保護等相關事宜,故增列社會工作師充任資格之
排除條款:(1)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2)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
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3)因業務上有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能擔任社
工師,或應撤銷、廢止社工師證書(或執照)。再者,增列不得出租或租借社會工作師證
照、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之規定,又如因此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
法辦理,租借證照使用者,並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加強社工師事務所管理,以確保服務連續性
若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如因
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保存;另增列主管機關對事務所之查核督導功能。
保障社工師權益,維護其人身安全
除保障案主權益外,隨著社會福利發展,社會工作師業務逐步擴大到介入家暴、性交易、
性侵害、性騷擾等較具爭議性之服務對象,恐會受到傷害,因此增訂社會工作師權益保障
條文。未來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如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
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如社工師依據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執行業務時涉及訴訟,
所屬工作單位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社工師為實踐社會正義未來將更加努力
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
踐社會正義」為使命,本屆立法院會期順利修正通過更符合時代需求的「社會工作師法」
,象徵我國社工專業制度向前邁進一大步,有助於更優質之社工師投入社會福利服務,持
續為實踐社會正義而努力。
https://0rz.tw/d43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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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人數比我還多 待遇也比社工師好太多了
但也沒聽過我是海商法律師 我有海商法律師執照 我是民法律師 我有民法律師執照
我專門打殺人放火搶劫刑法官司 我有刑法律師執照 或是我專門打選舉官司
我有選罷法律師執照 要分類他們比我們更有資格分類
或許是比照另外一個專業--醫師 而進行分類吧 類似眼科 小兒科 胸腔外科 心臟內科
等等分類 但是我們現在真的有需要這樣比照醫師辦理嗎 真的就乾脆分個專業社工師
案主就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障 那現在大家所服務的案主不就都在高度風險之中....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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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meyu (以身作則)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情報] 立院三讀 社工師法新增專科社工師規定
時間: Fri Dec 21 09:06:26 2007
在版上潛水很久了...^.^"
我是律師,既然您提到律師業務,
我也提供一下我的了解。
※ 引述《MSchumi (MSchumi)》之銘言:
: --------------------------------------------------------------------------------
: 律師人數比我還多 待遇也比社工師好太多了
律師人數比社工師多,但是待遇未必比社工師「好太多」。
基本上如果是自己開業,沒有固定案源的話,
那可能過得比社工師辛苦得多。
如果有案源的話,當然一個月上百萬也是大有人在。
但是大部分的律師其實都是受雇律師,就是領薪水的。
一般受雇律師大概是五萬起跳,不過工作時間也滿長的(因為是責任制),
而且律師錄取人數逐年在提高,所以新進律師的起薪也不像往年一樣。
不斷有人在打破行情價,可能再過幾年,
說不定律師跟社工師薪水會差不多,who knows?
連醫師的薪水,就我所知大概一半不會超過10萬,
很多大家所想的高薪行業都慢慢下跌。
: 但也沒聽過我是海商法律師 我有海商法律師執照 我是民法律師 我有民法律師執照
: 我專門打殺人放火搶劫刑法官司 我有刑法律師執照 或是我專門打選舉官司
: 我有選罷法律師執照 要分類他們比我們更有資格分類
事實上,律師公會的確是在規劃專科律師的方向,
只是社工師先通過而已。
: 或許是比照另外一個專業--醫師 而進行分類吧 類似眼科 小兒科 胸腔外科 心臟內科
: 等等分類 但是我們現在真的有需要這樣比照醫師辦理嗎 真的就乾脆分個專業社工師
: 案主就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障 那現在大家所服務的案主不就都在高度風險之中....XD
每一行業,我相信都面臨同樣的問題,
很多問題不是只有單一專科就可以解決的。
社會的需求就是要更專業的人才,
但是往往沒顧慮到通才也是很需要的。
這點我想只能憑自己的良心和求知欲,去盡量充實自己。
制度本無好壞,重點還是在人吧?!
在版上看那麼久,偶爾po了一篇文章,
雖然看到很多人不滿自己的工作、待遇,
但是大多數人也都是「做一行怨一行」,
你換到別的領域也是一樣。
重要的是,要找出什麼目標和理想支持大家做這個行業。
社工人員是令我尊敬的一個行業,
另一個令我尊敬的工作是老師,
因為這兩個行業對於維繫社會安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希望大家都能以社工人員為榮阿!^.^
by the way..明年我回研究所讀書,
也會去多修社工的課,希望能向各位前輩看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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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Schumi (MSchumi)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情報] 立院三讀 社工師法新增專科社工師規定
時間: Fri Dec 21 12:11:51 2007
雖然這個法令已經通過了 我心中仍然有許多疑問 在增強專業知識與終身學習
這一個大前提下 其實是不需要太多的討論的 也是共識
很多專業領域方面 例如醫師或是老師等都己經有許多專業增進的課程與要求
但是如果來看社工這一個領域 增加專業知識與終身學習 我想每一位社工員都願意
但是如果加上工作環境這一個變項呢 就以我所待過的機構單位 社工員看到一場十分
感興趣的研討會的時候想參加 如果是辦在星期例假日就算了
ps:其實星期例假日也有很多社工員要上班
如果不是辦在星期例假日 而想參加的話 機構單位上司就可能會面有難色了 還可能
受到冷言冷語的對待 "說工作都做不完了 還參加什麼研討會" 就算有再多的理由
請假也可能被打回票....也就是說 機構不鼓勵社工員進修
老師可以利用寒暑假進修大家都知道 自行開業的醫師也有相當的彈性時間安排看診
社工員呢???我聽到的或是自己真正接觸到的 工作量都大可能要天天加班 或是
例假日來工作 如果是要24小時待命的更是不用講了 再加上單位不鼓勵的話
社工員要出去參加個研討會或是更奢想念個研究所 都要看上面的臉色或是
只能自己辭掉工作 再另行安排生涯規畫了
我只想說增進專業的能力 每個社工員都願意 可以受到更多的肯定當然很好
但是工作環境可以配合嗎 答案可能要進一步討論了
這一部法令只看到---
"社工師及專科社工師執業應該接受繼續教育,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有其他方面的配合嗎 至少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看到....如果沒有配套措施的配合的話
社工員專業能力還沒有增加 但是流失者卻增加了
以上為個人的感想 若有得罪之處 敬請見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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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rength (爛桃花退散)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情報] 立院三讀 社工師法新增專科社工師規定
時間: Sat Dec 22 13:29:35 2007
※ 引述《MSchumi (MSchumi)》之銘言:
: 雖然這個法令已經通過了 我心中仍然有許多疑問 在增強專業知識與終身學習
: 這一個大前提下 其實是不需要太多的討論的 也是共識
: 很多專業領域方面 例如醫師或是老師等都己經有許多專業增進的課程與要求
: 但是如果來看社工這一個領域 增加專業知識與終身學習 我想每一位社工員都願意
: 但是如果加上工作環境這一個變項呢 就以我所待過的機構單位 社工員看到一場十分
: 感興趣的研討會的時候想參加 如果是辦在星期例假日就算了
: ps:其實星期例假日也有很多社工員要上班
: 如果不是辦在星期例假日 而想參加的話 機構單位上司就可能會面有難色了 還可能
: 受到冷言冷語的對待 "說工作都做不完了 還參加什麼研討會" 就算有再多的理由
^^^^^^^^^^^^^^^^^^^^^^^^^^^^^^^^^^^^^^^^^^^^^^^^^^^^^^^^^^^
看到這句話真是心有戚戚焉阿......
當然自己的工作真的做不完的情況下
參加外部的活動也許確實需要衡量
但是我會寧願自己加班也要去上課
如果我覺得這個課很重要的話
但是我和這位MSchumi大有同樣的感覺
許多機構並不重視社工員的在職進修
卻要求社工員的工作表現
或是主管不認可的課程.研討會就不能去參加
(在我的機構就常聽到同事想去參加一個每年都在辦的研討會
譬如方案撰寫之類的,
就會被打槍說~你不是聽過了嗎?
但是寫方案這種東西難道不該是不斷在精進的嗎?)
而且我個人覺得你只是個新進1.2年的菜鳥
也不代表不適合去聽"公益勸募"之類的研討會
社工是一個如此充滿挑戰性的行業
在上位者要如何幫助底下的社工員不斷成長而不至於burn out
如何提升社工員的專業而讓案主得到更好的服務
是不是應該換個角度幫員工設想一下呢
不知道這個修法的通過又能幫助到這些在第一線工作的社工員什麼呢
會讓主管比較有壓力願意讓社工員出去上課嗎?
i hope so
: 請假也可能被打回票....也就是說 機構不鼓勵社工員進修
: 老師可以利用寒暑假進修大家都知道 自行開業的醫師也有相當的彈性時間安排看診
: 社工員呢???我聽到的或是自己真正接觸到的 工作量都大可能要天天加班 或是
: 例假日來工作 如果是要24小時待命的更是不用講了 再加上單位不鼓勵的話
: 社工員要出去參加個研討會或是更奢想念個研究所 都要看上面的臉色或是
: 只能自己辭掉工作 再另行安排生涯規畫了
: 我只想說增進專業的能力 每個社工員都願意 可以受到更多的肯定當然很好
: 但是工作環境可以配合嗎 答案可能要進一步討論了
: 這一部法令只看到---
: "社工師及專科社工師執業應該接受繼續教育,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 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有其他方面的配合嗎 至少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看到....如果沒有配套措施的配合的話
: 社工員專業能力還沒有增加 但是流失者卻增加了
: 以上為個人的感想 若有得罪之處 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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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2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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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1234jenny (歐小橘)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情報] 立院三讀 社工師法新增專科社工師規定
時間: Sat Dec 22 14:26:23 2007
: ^^^^^^^^^^^^^^^^^^^^^^^^^^^^^^^^^^^^^^^^^^^^^^^^^^^^^^^^^^^
: 看到這句話真是心有戚戚焉阿......
: 當然自己的工作真的做不完的情況下
: 參加外部的活動也許確實需要衡量
: 但是我會寧願自己加班也要去上課
: 如果我覺得這個課很重要的話
: 但是我和這位MSchumi大有同樣的感覺
: 許多機構並不重視社工員的在職進修
: 卻要求社工員的工作表現
: 或是主管不認可的課程.研討會就不能去參加
: (在我的機構就常聽到同事想去參加一個每年都在辦的研討會
: 譬如方案撰寫之類的,
: 就會被打槍說~你不是聽過了嗎?
: 但是寫方案這種東西難道不該是不斷在精進的嗎?)
: 而且我個人覺得你只是個新進1.2年的菜鳥
: 也不代表不適合去聽"公益勸募"之類的研討會
: 社工是一個如此充滿挑戰性的行業
: 在上位者要如何幫助底下的社工員不斷成長而不至於burn out
: 如何提升社工員的專業而讓案主得到更好的服務
: 是不是應該換個角度幫員工設想一下呢
: 不知道這個修法的通過又能幫助到這些在第一線工作的社工員什麼呢
: 會讓主管比較有壓力願意讓社工員出去上課嗎?
: i hope so
我也認同很多主管其實很不願意讓社工員外出受訓
(尤其是非社工專業的主管)
不過我本身碰巧經歷主管從不願意的態度慢慢轉變成願意的過程
我想...應該是機構同仁努力讓他看見在職訓練的功效吧
所以~不知道ㄝ
這部分確實是還有需要努力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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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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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rong31 (rong)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情報] 立院三讀 社工師法新增專科社工師規定
時間: Sat Dec 22 14:31:46 2007
: 我也認同很多主管其實很不願意讓社工員外出受訓
: (尤其是非社工專業的主管)
: 不過我本身碰巧經歷主管從不願意的態度慢慢轉變成願意的過程
: 我想...應該是機構同仁努力讓他看見在職訓練的功效吧
: 所以~不知道ㄝ
: 這部分確實是還有需要努力的空間
哈~
我們機構非常鼓勵大家出去外訓
不過不管你是自假自費還是公假自費、自假公費
都必須跟機構簽約
也就是簽賣身契的意思!
只要上12小時的課要簽3個月
上12~24小時的課要簽半年
24小時以上要簽一年
.......
以此類推
說好聽是在這個機構工作不會失業啦
說難聽一點就是當你突然決定要離職時你會被扣一大筆錢
真是超級不合理的
等於是變相要我們不要去上課
隨便上個課就要簽賣身契這樣誰還敢去
--
https://www.wretch.cc/blog/urong31
☆☆☆☆☆☆☆☆☆☆☆☆☆☆☆☆☆☆☆☆☆☆☆☆☆☆☆☆☆☆
☆ ☆
☆ FLY AW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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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4.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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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la (認真之路)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情報] 立院三讀 社工師法新增專科社工師規定
時間: Sat Dec 22 16:01:10 2007
: 我也認同很多主管其實很不願意讓社工員外出受訓
: (尤其是非社工專業的主管)
: 不過我本身碰巧經歷主管從不願意的態度慢慢轉變成願意的過程
: 我想...應該是機構同仁努力讓他看見在職訓練的功效吧
: 所以~不知道ㄝ
: 這部分確實是還有需要努力的空間
其實我們單位的主管在一到機構的時候,主管就明確的說
關於外訓部分,我們都知道去上課都是坐在那邊就過了一天
如果真的要去,就是一個人去,然後錄回來大家借閱
不然就是如果真的很多人對這個上課有興趣
將講師內聘到機構內
這樣大家也免通勤時間...
因為業務繁重,所以我覺得這個方法還不錯啦
可是有時後還是會想出去認識其他領域的伙伴或出去打混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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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19.40
※ 編輯: mila 來自: 219.84.19.40 (12/22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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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nichopper (Happy NewS Year)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情報] 立院三讀 社工師法新增專科社工師規定
時間: Mon Dec 24 19:49:23 2007
那我還頗慶幸我的主管雖然是非社工專業
又礙於小機構沒有經費幫工作人員訓練
於是很鼓勵我們參加其他團體舉辦的活動
不管是車資、住宿什麼的
主管都認為是單位應該付出的
這點我真的要很感激我的小小單位
因為機構在台南,每次北上路途都很遙遠
主管都還通融讓我們搭高鐵來回跑
其實我一直覺得,雖然社工的工作量真的很大
但是參與許多相關的研討會
對於社工的服務工具相對上真的有很大的助益
不出去走走,都不知會知道外界長怎樣
尤其像我所待的小機構
趁著難得的聖誕節,雖然很心酸還在辦公室趕核銷
還是要跟所有社工夥伴說聲聖誕節快樂!!
明年要繼續當快樂的社工員!! 喔耶!!
※ 引述《co1234jenny (歐小橘)》之銘言:
: 我也認同很多主管其實很不願意讓社工員外出受訓
: (尤其是非社工專業的主管)
: 不過我本身碰巧經歷主管從不願意的態度慢慢轉變成願意的過程
: 我想...應該是機構同仁努力讓他看見在職訓練的功效吧
: 所以~不知道ㄝ
: 這部分確實是還有需要努力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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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5.2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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