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世小檢_009「那你幫我問問另外一個你,可以感應到另一個我嗎?」
最近有一部律政劇《最佳利益》蠻夯的,其中有一集講到「詐病」,假裝自己是解離性身份疾患 (Dissociative identity disorder, DID)患者。
曾經承辦一件財產犯罪,遇到了「詐病」的被告。
故事是這樣的,被告收到傳票後到地檢署開庭,但走進偵查庭時,他突然說那個犯罪的人「不是他」,還跟法警大鬧一場。
因為鬧很大,所以法警跟我報告:「被告精神狀況怪怪的,可能是精神病患,請檢察官特別注意。」法警長還因此多派了2名法警的人力來戒護。
檢:你叫什麼名字?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人別訊問)
被告:我叫OOO(另一個人名,生日和身分證字號都不對)。
檢:亂講,你身分證上的名字明明就是XXX?
被告:喔,XXX #不是我,我是無辜的,警察抓錯人了,放了我!
檢:哦?那你為什麼會有XXX的身分證?
被告:那不是我的身分證!
檢:為什麼長得還這麼像?指紋比對也符合?
被告:#那是另一個我!他的肚子裡面有一個鬼.......(開始胡言亂語,不知所云,看起來真的很像「發病」的樣子)
〔等他講了5分鐘後〕
檢: 這麼巧,恰好「#另外一個我」是這方面的專家, #專門治這種病的,「那你 #幫我問問另外一個你,可以感應到另一個我嗎?」
被告:........(傻眼)
檢:沒關係,你再演嘛!你在O月O日另一件※※案件時,不是跟另一位檢察官說你有精神病,是吃了藥才會發作去犯罪?所以 #你剛剛吃藥了是不是?
被告:……
為什麼我知道他是詐病被告呢?
1.前案與病歷分析--矛盾且與病歷不符合的抗辯
這位被告之前還有另一次犯罪,被當場發現,警察逮捕他解送到地檢署,他當時跟內勤檢察官表示:我以前是個好人,我這幾年之所以一直犯罪,是因為「聽精神科醫師的話吃藥才會這樣」,並且檢附就醫證明當作證據。而他的這件案件由我承辦。
問題是,調了他的病歷後,發現病歷上記載的症狀,跟他講的狀況 #完全不符合,他的行為方式與症狀的典型情況也不符合。
「有趣」的是,他在犯罪前就醫頻率是每個月1次,症狀是憂鬱症,但在犯罪後一個月內就醫2-3次,而且「主訴」非常多五花八門的症狀。最最最有趣的是,#醫師的診斷始終只有寫憂鬱症。
地檢署的分案有個原則,同一被告如果沒有結案,他如果還有其他案件,原則上會由同一個檢察官承辦。所以「很不幸的」,他的2件案件都是同一位檢察官承辦,我自然看過他第1件案件的說詞。
#可惜他不知道,在第2件案件裡做了另一種抗辯,跟法警亂,當庭自作聰明的演戲。
2.監視器畫面
其中一件案件的承辦員警很細心,不只保全他行為時的監視器畫面,也調取「沿線的監視器畫面」,發現他可以有條不紊的騎車、停車、「滑手機」,下手為犯罪行為時,還東張西望、左顧右盼怕被人發現,不忘做各種掩飾的行為.......
3.詐病是有跡可循的每一種精神疾病都有其病程發展的典型情形,絕對不是大多數電視或電影節目上的那種誇張戲劇效果!
司法實務上最常見提出「精神抗辯」,但說詞矛盾且不難戳破。面對精神抗辯,如果要判斷是否為詐病,由於必須透過其案發前後與行為時的行為模式與情狀來判定是否符合各該精神疾患症狀的典型情形,因此重點在於案發時、案發前後的監視器、證人證詞,以及案發前後1到2年間的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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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迷思!
前陣子《我們與惡的距離》追劇正夯。但也有不少法律圈內人與精神科醫師提出質疑:「怎麼劇中的每個殺人犯都好像是精神疾患者?」
其實在司法實務經驗上,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犯罪的人, 反而是極少數。
雖然之前曾經被澎檢同事們戲稱 #精神疾患專股(因為不知為什麼,轄內「真正生病的」精神疾患患者,不論是病發時犯罪、因酒癮而家暴、或是病發時幻想有人要害他而到地檢署濫訴,恰好都會遇到我........),
遇到這樣的客戶往往比較頭疼,因為需要很多時間與他們「溝通」——
例如我曾經與一位嚴重幻想的告訴人「周旋」了1小時,他霸佔偵查庭不肯離開,還要求我「看他跳舞」,又在病發的情況下準備說要騎機車回家,實在太危險了!最後不得已我找來精神科醫師的朋友免費來「義診」,協助他前往醫院掛急診就醫……
但即便如此,以我的經驗而言,其實大多數的犯罪行為人 #並非精神疾患者!
以兇殺案件為例,大多數的案件是因為長期恩怨或一時情緒激動下衝動殺人,而謀殺案則更是大多有計畫、有動機,例如因為債務糾紛、感情想不開。因為精神疾病而犯罪的案例,其實是少數。
精神疾病其實很多種,不是電視、電影上「過度戲劇化呈現」的那個樣子,包含憂鬱症、躁鬱症等,只是精神科長期以來被「污名化」,有些民眾在欠缺正確的衛教觀念下,給予奇怪的負面評價。生病了就該看醫生尋求協助,即使是輕微憂鬱症,還是必須有病識感及早就醫。
這些年來,因為媒體的過度渲染、小說、電視、電影等通俗的刻板情節,除了引發某些犯罪人的「模仿」效應外,也導致一般大眾對於精神疾病的知識出現扭曲的想像。
讓我們來看看精神科醫師的專業意見吧:
「一般大眾對於精神疾病的知識,多來自於小說、電視、電影等通俗的刻板情節,鑑定時有時會遇見被鑑定人模仿戲劇節目的情節,將精神疾病的言行「#演」得 #令人啼笑皆非。
其實,裝病有跡可循,每一種精神疾病都有其病程發展的典型情形,有些常態性的症狀表現,醫師根據臨床專業經驗(心中的那一把尺),可以判斷出被鑑定人所描述及表現的症狀是不是假裝的。」
吳建昌,〈是「裝病的壞人」還是「瘋狂的病人」?臺大精神科主任談司法精神鑑定〉:
http://bit.ly/2WOaEA6
關於司法精神鑑定,也請大家不要以訛傳訛,在自以為是的543之前,建議先去看看上面那篇文章!
專門治這種病的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勸世小檢_009「那你幫我問問另外一個你,可以感應到另一個我嗎?」
最近有一部律政劇《最佳利益》蠻夯的,其中有一集講到「詐病」,假裝自己是解離性身份疾患 (Dissociative identity disorder, DID)患者。
曾經承辦一件財產犯罪,遇到了「詐病」的被告。
故事是這樣的,被告收到傳票後到地檢署開庭,但走進偵查庭時,他突然說那個犯罪的人「不是他」,還跟法警大鬧一場。
因為鬧很大,所以法警跟我報告:「被告精神狀況怪怪的,可能是精神病患,請檢察官特別注意。」法警長還因此多派了2名法警的人力來戒護。
檢:你叫什麼名字?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人別訊問)
被告:我叫OOO(另一個人名,生日和身分證字號都不對)。
檢:亂講,你身分證上的名字明明就是XXX?
被告:喔,XXX #不是我,我是無辜的,警察抓錯人了,放了我!
檢:哦?那你為什麼會有XXX的身分證?
被告:那不是我的身分證!
檢:為什麼長得還這麼像?指紋比對也符合?
被告:#那是另一個我!他的肚子裡面有一個鬼.......(開始胡言亂語,不知所云,看起來真的很像「發病」的樣子)
〔等他講了5分鐘後〕
檢: 這麼巧,恰好「#另外一個我」是這方面的專家, #專門治這種病的,「那你 #幫我問問另外一個你,可以感應到另一個我嗎?」
被告:........(傻眼)
檢:沒關係,你再演嘛!你在O月O日另一件※※案件時,不是跟另一位檢察官說你有精神病,是吃了藥才會發作去犯罪?所以 #你剛剛吃藥了是不是?
被告:……
為什麼我知道他是詐病被告呢?
1.前案與病歷分析--矛盾且與病歷不符合的抗辯
這位被告之前還有另一次犯罪,被當場發現,警察逮捕他解送到地檢署,他當時跟內勤檢察官表示:我以前是個好人,我這幾年之所以一直犯罪,是因為「聽精神科醫師的話吃藥才會這樣」,並且檢附就醫證明當作證據。而他的這件案件由我承辦。
問題是,調了他的病歷後,發現病歷上記載的症狀,跟他講的狀況 #完全不符合,他的行為方式與症狀的典型情況也不符合。
「有趣」的是,他在犯罪前就醫頻率是每個月1次,症狀是憂鬱症,但在犯罪後一個月內就醫2-3次,而且「主訴」非常多五花八門的症狀。最最最有趣的是,#醫師的診斷始終只有寫憂鬱症。
地檢署的分案有個原則,同一被告如果沒有結案,他如果還有其他案件,原則上會由同一個檢察官承辦。所以「很不幸的」,他的2件案件都是同一位檢察官承辦,我自然看過他第1件案件的說詞。
#可惜他不知道,在第2件案件裡做了另一種抗辯,跟法警亂,當庭自作聰明的演戲。
2.監視器畫面
其中一件案件的承辦員警很細心,不只保全他行為時的監視器畫面,也調取「沿線的監視器畫面」,發現他可以有條不紊的騎車、停車、「滑手機」,下手為犯罪行為時,還東張西望、左顧右盼怕被人發現,不忘做各種掩飾的行為.......
3.詐病是有跡可循的每一種精神疾病都有其病程發展的典型情形,絕對不是大多數電視或電影節目上的那種誇張戲劇效果!
司法實務上最常見提出「精神抗辯」,但說詞矛盾且不難戳破。面對精神抗辯,如果要判斷是否為詐病,由於必須透過其案發前後與行為時的行為模式與情狀來判定是否符合各該精神疾患症狀的典型情形,因此重點在於案發時、案發前後的監視器、證人證詞,以及案發前後1到2年間的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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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我們與惡的距離》追劇正夯。但也有不少法律圈內人與精神科醫師提出質疑:「怎麼劇中的每個殺人犯都好像是精神疾患者?」
其實在司法實務經驗上,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犯罪的人, 反而是極少數。
雖然之前曾經被澎檢同事們戲稱 #精神疾患專股(因為不知為什麼,轄內「真正生病的」精神疾患患者,不論是病發時犯罪、因酒癮而家暴、或是病發時幻想有人要害他而到地檢署濫訴,恰好都會遇到我........),
遇到這樣的客戶往往比較頭疼,因為需要很多時間與他們「溝通」——
例如我曾經與一位嚴重幻想的告訴人「周旋」了1小時,他霸佔偵查庭不肯離開,還要求我「看他跳舞」,又在病發的情況下準備說要騎機車回家,實在太危險了!最後不得已我找來精神科醫師的朋友免費來「義診」,協助他前往醫院掛急診就醫……
但即便如此,以我的經驗而言,其實大多數的犯罪行為人 #並非精神疾患者!
以兇殺案件為例,大多數的案件是因為長期恩怨或一時情緒激動下衝動殺人,而謀殺案則更是大多有計畫、有動機,例如因為債務糾紛、感情想不開。因為精神疾病而犯罪的案例,其實是少數。
精神疾病其實很多種,不是電視、電影上「過度戲劇化呈現」的那個樣子,包含憂鬱症、躁鬱症等,只是精神科長期以來被「污名化」,有些民眾在欠缺正確的衛教觀念下,給予奇怪的負面評價。生病了就該看醫生尋求協助,即使是輕微憂鬱症,還是必須有病識感及早就醫。
這些年來,因為媒體的過度渲染、小說、電視、電影等通俗的刻板情節,除了引發某些犯罪人的「模仿」效應外,也導致一般大眾對於精神疾病的知識出現扭曲的想像。
讓我們來看看精神科醫師的專業意見吧:
「一般大眾對於精神疾病的知識,多來自於小說、電視、電影等通俗的刻板情節,鑑定時有時會遇見被鑑定人模仿戲劇節目的情節,將精神疾病的言行「#演」得 #令人啼笑皆非。
其實,裝病有跡可循,每一種精神疾病都有其病程發展的典型情形,有些常態性的症狀表現,醫師根據臨床專業經驗(心中的那一把尺),可以判斷出被鑑定人所描述及表現的症狀是不是假裝的。」
吳建昌,〈是「裝病的壞人」還是「瘋狂的病人」?臺大精神科主任談司法精神鑑定〉:
http://bit.ly/2WOaEA6
關於司法精神鑑定,也請大家不要以訛傳訛,在自以為是的543之前,建議先去看看上面那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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