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獨董」之一:獨立性
關於參與大同公司獨立董事的選舉,昨天收到很多朋友的訊息與打氣,謝謝大家的關心。
如果可以利用這次機會,促進大眾對「獨立董事」制度的理解與討論,檢討「規範」與「現實」的距離,我相信會很有意義。
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對於《證券交易法》對獨立董事「專業性」與「獨立性」的明文要求,相當執著;就獨立董事對一般董事與經營團隊所應該踐行「監督制衡」的職責,也十分清楚。
然而,這些法律上的定位,卻與現實世界發生的狀況,存在相當大的落差。也因此,先前曾在個人臉書上發出了《獨董不是老闆的禁衛軍》(https://reurl.cc/O1rnjD)的感嘆。
離開政治場域後,我很有意識地選擇以律師的身份,走入私部門,希望能透過實踐更瞭解台灣的產業市場。除了協助令人期待的新創事業與NPO外,也開始解析上市公司的營運狀況與財務表現。過去的工作習慣,也讓我不由自主地同時在挖掘掌握上市公司的家族,把股東財產當成自家金庫的問題。
其中兩個目前尚未浮上檯面的具體案例,剛好可以分別拿來印證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與「專業性」的重要,與大家分享。
今天,從簡單的案子開始,先談「獨立性」。
A上市公司透過政府採購標案,取得一個高達數十億元的大型工程。該公司高層,透過俗稱「戴帽子」的手法,在將部分施作項目分包給下包業者時,透過勾串虛灌契約金額,再由下包業者支付回扣的手法,先後收取回扣高達數千萬元(至於該回扣透過白手套另有不法用途,先不在此討論),嗣後該上市公司遭到搜索,也有參與者承認犯罪。
在上開案例中,A公司參與犯罪之經營高層的法律責任,十分簡單明白: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非常規交易罪以及《商業會計法》之不實憑證罪。
除了構成犯罪之外,這種「浮報款項收取回扣」的行為,無疑就是把本來屬於全體股東的錢、當成經營高層自己的錢,不僅違反《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更嚴重損害全體股東權益。
接下來的問題是:知悉上開情事的獨立董事,有本於職責採取必要作為嗎?
並沒有。
到今天為止,此事依然被隱匿,A公司更沒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19款暨第6條第1項之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為什麼沒有?
我問了信任的友人,他看了A公司董事長與獨立董事的名字後,告訴我:這些獨董都是A公司老闆家族找來的好朋友,應該很難吧。
為什麼很難?
這不就是獨立董事應該發揮的功能嗎?這不就是獨立董事的職責嗎?
難不成法律對於獨立董事的要求與標準,可以因此而隨著自動下沉?
依法履行職責,貫徹「獨立性」原則,一點都不難。
當獨立董事發揮功能,為全體股東把關,是可以增加公司價值與股東權益的。
這是我真實的想法,在現實中可能實踐嗎?
我認為沒有問題,很多人卻笑我天真。
透過親身實踐,歡迎大家一同來檢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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