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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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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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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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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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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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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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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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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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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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接觸過性/別理論嘅朋友應該常常接觸「性別認同」呢四個字。每個人都有形容自己嘅方式,有一啲人會用「男/女」、有啲人會用「非二元」、「流動」、「酷兒」、「唔男唔女」等等嘅字眼。隨着我哋長大,不斷摸索、體驗、感受,而慢慢確立現階段嘅性別身份,當我哋追尋「做自己」呢一個目標嘅時候,背後有啲咩因素係影響緊我哋嘅性別認同呢?
首先(係廢,但都係要講)條件當然就係你個身體啦。
身體係我哋同人交流最直接嘅實物,身體呈現出嚟嘅外表,以及同其他人嘅差異,都係造就性別定型(例如假設對方係咩性別),繼而理解對方嘅第一步、最原始嘅條件。
我哋一出世就會被判定成為某一種性別。呢一種完全被動嘅性別認同就係靠當時個醫生睇你胯下而決定。喺出現第二性徵嘅時候,因為生活環境、染色體、荷爾蒙等嘅因素控制住我哋內外器官嘅發展。我哋會見證住自己五官嘅輪廓、脂肪比例同毛髮嘅增長,有啲嘢會生多啲,有啲嘢會生少啲。所以身體嘅轉變就係奠定我哋探索或者疑惑自己性別身分嘅重要一環,軀體就係我哋做開始嘗試同轉變性別表達嘅地方。
講到轉變,當然包括我哋點樣慢慢塑造自己嘅性別表達啦。
性別表達,即係我哋嘅言行舉止、衣着髮型、興趣行為都係表達緊自己嘅性別。話雖如此,外在嘅表達往往會受制於自己內心嘅安全感同埋接受程度而改變。所以即使係同一個性別認同嘅族群(或者角色),都會出現性別表達不一致嘅狀況。舉個例,有人以為TB就一定係短頭髮,但都有人一頭長髮,同時認同自己係TB;一仔都好肌肉型,都有走bitchy風嘅一姐。
呢一種概念落差就係我要講嘅第三個因素 - 社會觀點。
我哋身在嘅社會、文化、宗教、習俗都不斷咁影響緊我哋對性別身份嘅想法。我哋成日講話着裙就係「陰柔」,但係參考其他文明例如古羅馬,男性會着無褲檔嘅長袍嚟表達自己陽剛嘅性別氣質;十四、十五世紀嘅歐洲都會有男性著長襪吊襪帶。即使喺亞洲、太平洋同非洲地區,都會有男性著裙嚟做民族服飾。
當其他人靠衣着同埋行為認知自己,喺呢個雙向嘅互動之中,不時會同自己想表達嘅訊息有出入,而造成誤會、尷尬、甚至係唔舒服嘅情況。呢個狀況對於跨性別或者性別流動嘅朋友比較明顯,尤其係被呼叫性別稱謂嘅時候。好多時人嘅本能就係靠睇樣同人社交,依靠自己對性別嘅理解而作出直覺判斷。一層層直覺嘅判斷,你點睇人,同時都點睇自己,都會構成自己性別表達嘅一個改變因素。
要從社會觀點開始倡議多元性別,唔係就咁叫人「唔好假設對方男定女」,甚或「叫錯名就大大矱」,因為對方聽咗都唔知道要點做,加上誤會,可能會造成更多對立面。蓄意嘅冒犯應該係對方明知你嘅性別認同,都仍然刻意重複叫一個唔恰當嘅稱呼。
不如諗多一層,準備點樣同對方講自己點解聽咗某啲字眼會唔好受,係咪對方嘅習慣語言同自己唔同。例如,廣東話對所有性別都通用「佢/他」同「你」,無用女字邊嘅「她」/「妳」唔等於英文中用錯pronouns咁。
仲有啲咩可以做?
鼓勵更多人初次見面時可以問多一句「你點稱呼」,或者建議一啲直接、通用嘅不分性別稱謂,例如「朋友」、「參加者」、「使用者」、「同學」之類。
你仲諗到有咩方法呢?下面留言話俾我哋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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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馬天娜 @mtna.sc
圖源: @glsen 、互聯網
#pridelab #pridelabhk #BeTheChange #馬天娜 #所有性別 #性別表達 #hklgbt #性別多元
對立假設英文 在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對於三接外推方案之聲明】
※以下文長
針對桃園觀塘天然氣第三接收站與藻礁公投的爭議,5月3日行政院舉行記者會,提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外推方案」,將工業港再往外推455公尺至離岸1.2公里之處,不浚挖且取消原本的21公頃外海填區,縮短防波提,預計2025年6月供氣。
對於政府願意持續修正三接方案的態度,綠盟表示肯定,期許這將是各界開始尋找公投僵局出路的開始。本篇聲明之目的並不是簡單地表態藻礁公投「贊成」或「反對」,綠盟的立場始終都是盡可能詳盡地呈現藻礁與三接議題所牽涉的複雜能源轉型面向,希望大眾在投票日做出選擇時,都可以充分理解每一個方案背後的成本與影響。
🔸 有助減緩藻礁衝擊與能源轉型影響的方案都值得討論
綠盟在過去的聲明( https://pse.is/3eym9l )中也曾強調「能源議題不該被公投簡化、更不該變成政治對決」,雖然公投無法解決能源議題的多元與複雜性,然而這不代表公投一旦成案就注定得以零和對立的結局收場,反而雙方應該更為積極地溝通,充分地討論爭點與可能的解決方案。
因此即使公投已然成案,綠盟仍積極呼籲政府部門、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之間的對話,以期可以將各種替代方案的可行性、細節都再往前推進。雖然公投日當天的選票只有「贊成」與「反對」的選項,但在直到那天之前的政策討論、社會溝通並不應該僅局限於此,任何有助於減少對藻礁生態、能源轉型與減煤減碳期程衝擊的方案,都值得包括政府、民間團體及公民社會在內的所有人好好討論,而這當然也包括了行政院所提出的外推方案。
綠盟肯定政府願意朝著對藻礁影響更小的方向修改、調整自己的政策。在第三接收站與藻礁公投的議題上,綠盟向來主張天然氣是能源過渡時期必要的選項,但觀塘藻礁生態的保存也是重要的保育價值,2018年時我們也曾在環保署外抗議環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強調政府應該負起責任,妥善評估各種替代方案、落實資訊公開以及與民間團體有更多的溝通對話,這些立場與主張,綠盟從未有所改變。
🔸 三接緩建不缺電,更與核電存續無關
台灣目前正處於能源轉型的重要十字路口,除了2025年非核家園之外,更重要的是加速減少燃煤發電,尤其是台中火力發電廠、高雄興達電廠都有燃煤機組除役或是停機備用的規劃,這不只有助於改善空氣污染、重金屬危害,對於台灣達到2050年淨零碳排來說也是非常關鍵的任務。在能源轉型、加速減碳的雙重挑戰下,短期內台灣需要透過提升天然氣占比來加速減煤,因此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的興建絕對有其必要性。
許多人擔心,藻礁公投一旦通過,三接需要擇地重建,台灣恐將面臨缺電危機。但綠盟必須強調,三接緩建確實會對電力供應造成ㄧ定程度的壓力,但並不等於缺電。根據未來的電力供需預估,裝置容量224萬瓩的大潭電廠8、9號機如果因為無氣可用而無法如期供電,對於電力備用容量率的影響約為6%,會使得2025年備用容量率落在11%到8%之間,低於法定的15%,但這並不等於缺電,過去綠盟曾經強調,台灣在2014年到2018年間的備用容量率也都低於15%,其中更有三年低於11%,除了2017年因為人為操作疏失所導致的815大停電之外,過去二十年來並未出現限電危機。簡言之,雖然三接緩建確實可能造成未來供電壓力提高,但這並非缺電,也可藉由更好的尖峰用電抑制政策來調適。
因此,在昨日的記者會上,經濟部長王美花不斷談到「三接必要性是核電除役後的電力缺口」,我們認為這樣的說法容易誤導,讓民眾誤以為天然氣與核電是可以互相取代的,似乎「核電不除役就可以不蓋三接」,但這絕對並非事實!過去民間團體早已不斷強調,2025年非核家園是老舊核電屆齡除役、核四未完工不發電的自然結果,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興建與否跟核電存續議題完全無關,其最重要的任務是加速減煤,而非彌補核電缺口。
🔸 三接緩建恐影響減煤進度,中火、興達首當其衝
我們認為「缺電」其實是整個三接爭議中相對沒有疑慮的議題,三接緩建最大的衝擊在於對於減煤期程的影響。換句話說,重點不在於「缺電」,而是「缺少用來減煤的電」。
根據評估2025年需要2620萬公噸的天然氣供應,而第三接收站的預計供應量為300萬公噸天然氣,假如第三接收站未能如預期在2023年至2025年供氣,估計在該年將會有140萬噸的天然氣缺口,約等於100億度的電力。根據經濟部的說法,則是直接扣掉大潭電廠8號機9號機的137億度電,不過也有專家認為8號機9號機既然建好,應仍可利用有限的氣源進行調度發電,不至於完全無發電貢獻。
不論是100億度電或是137億度電缺口,最大的影響都不是「缺電」,而是短缺了原本要用來取代燃煤發電的電力。2025年的能源轉型目標是將燃煤發電占比從現在的45%降至27%,假設到2025年的年用電成長都如去年ㄧ般為2%,則2025年時燃煤發電需較2020年減少440億度。主要的減煤貢獻將來自台中火力發電廠的四座燃煤機組轉為備用,以及高雄興達電廠的兩座機組除役、兩座轉備用,2020年時興達1-4號機毛發電量約114億度,中火1-4號機毛發電量約83億度電,這總共約197億度的燃煤發電量,將近是2025年減煤任務的一半。倘若2025年前三接無法順利供氣,最大的影響恐怕就是台中、高雄的煤轉氣時程。
🔸 台灣社會對展綠、節能的決心有多少?怎麼做?
很多人會問:三接緩建對減煤期程的影響是無法克服的嗎?是否能用綠能、節能取代?專家學者指出,因大潭8、9號機組無法發電或發電貢獻降低而帶來的100億度燃氣電力缺口,可以藉由例如提高2025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目標以及加強節電來作為彌補。若臺灣2025年時太陽光電可由原定20GW目標,更全力衝刺至25GW,則可補上約50億度的缺口,此外,2017年至2020年間的「新節電運動」的節電成效達到46億度,若可將社會大眾對藻礁保育的關注,進一步引導到對電力消費外部成本的意識上,再輔以充足的節能預算資源時,進一步壓低電力需求年均成長率,則有機會藉由節能面補上另外50億度的缺口。
蔡英文總統日前因應國際情勢以及國內各界期待,終於宣示「2050年淨零碳排也是台灣的目標」,如果要達到這個目標,那麼面對未來幾年內可預期的電子業用電需求增加,不能僅強調「供電穩定」,而更需要思考如何進一步抑制尖峰用電、強化需量反應措施、加強高耗能產業的能效規範與氣候責任,以提高產業能源使用效率。
因此,除了本文提到的2025年光電目標、尖峰用電抑制、節電政策、產業低碳轉型等,包括「電價正常化」、「碳費」等管制工具也應該被整體性地納入台灣的能源轉型、淨零路徑的政策討論中。這些是不論三接爭議如何發展,原本就需要更大幅度地向上提升、用最大的力道去落實的無悔能源政策。假如表態支持藻礁公投的各方—包括國民黨與支持核電派—都能對此有所認識與決心,不分朝野全民一起致力於落實這些作為,除了有利於台灣達到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才可以讓我們較有餘裕可以去彌補、調度因為藻礁公投而帶來的各種影響。
🔸 直面能源轉型實際困境,召喚更強的社會共識與政策力道
當然我們也需要誠實面對當下的眾多挑戰,以及瞭解這些無悔政策本身所需要的巨大社會共識與政策力道,並非一蹴可及,甚至並非當前社會大眾理解與支持的方向。
例如2020年所預計達成的6.5GW光電裝置容量最終並未達標,僅完成約5.8GW的光電容量,這意味著要在2025年時將光電目標再往上提升5GW將是個更為艱鉅—但絕對必要—的挑戰。在地面型光電案場屢屢發生爭議與反對聲浪的情況下,2025年20GW的光電目標中的屋頂光電先由原本的3GW提高至6GW,再於2020年提高至8GW,地面型光電目標則由17GW調降至12GW。換句話說,要追求更為積極的光電目標,包括政府與社會在內都必須願意支持光電發展,且在屋頂型光電目標已三度提升、但地面型光電進度目前仍停滯在2GW的情況下,政府也應盡速建立地面型光電完善而有效的開發機制,才可能有機會在2025年達到甚至超過20GW的目標。
在抑制電力消費成長上,過去三年間中央挹注了高達70億經費來推動縣市共推節電計畫,然而今年之後這筆經費將暫時沒有著落,倘若沒有足夠且穩定的資源,地方的節能節電動能恐怕會遭遇巨大斷層,要延續、強化過去幾年的46億度節電成效也將十分困難。
另外,佔整體用電50%以上的製造部門用電在這幾年絲毫沒有減緩的趨勢,過去十年間的電力消費成長更是有75%來自製造業部門,在現在政府與整體社會氛圍皆高度期待護國神山半導體產業帶動經濟發展的情況下,藉由節電50億度來彌補三接緩建衝擊的任務也同樣需要高度的共識與政策力道。
在這此情況下,大家必須瞭解讓台灣邁向永續的能源轉型原本就荊棘滿路,在政策資源、社會動能與時間都有限的情況下,三接緩建的選項確實伴隨著不可忽視的成本。例如上述「光電創能50億度、節電50億度」的政策假若能落實,原本可以讓台灣從2025年能源轉型的基礎進一步挑戰2050淨零碳排,如今則有可能僅能勉強幫助我們確保2025年的減煤目標不至於延宕。
因此,在守護藻礁的目的之下,任何能夠為台灣能源轉型盡量爭取到多一點時間的作法,我們認為都是值得嘗試、值得討論的。
🔸 外推方案是政府、社會正面溝通的起點,而不是終點
在「守護藻礁」、「減煤減污」、「淨零碳排」的多重目標與多元價值之下,綠盟認為政府願意研擬與提出三接外推方案是較過去更為進步的作為,除了試圖進一步減緩工程的生態影響,也將對減煤時程的影響控制在2年半之內,這部分必須給予肯定。
當然針對外推方案,各界也還存在相當多的爭論,包括離岸1.5公里之外是否確實沒有藻礁生態、外推方案是否依然會有漂砂影響、突堤效應、觀塘風象狀況是否如何影響外推方案等,這都需要後續更為全面的資料釋出,包括政府目前掌握的鑽探資料,以及持續性的政策溝通對話。
同樣地,綠盟也呼籲政府仍需積極評估各種方案的可能性,任何「減少藻礁生態衝擊」、「減少能源轉型衝擊」的方案都應該被更細緻的討論,並且以「維持加速減煤目標」為前提,提早規劃因應假如「公投通過,三接緩建」後對能源轉型的衝擊,這些因應作為除了提高再生能源目標之外,也包括經濟部記者會上所提出的過渡時期因應對策,例如提升燃氣機組調度、強化節能與需量反應等等。
如此,不論8月底藻礁公投最終結果如何,才能確保可以將公投對於藻礁生態、能源轉型的影響降到最低。三接與藻礁爭議是「環境與環境之間的價值折衝」,雖然公投結果只有「通過」與「不通過」兩種可能,但藉由公投前的政策對話,我們依然有機會產出更好的替代方案、配套措施與因應對策,將上述兩種結果的影響都控制在最輕微的程度。
🔸 能源轉型是跨越世代的持久戰,爭執過後仍需重建共識,共同努力
最後綠盟要強調,經過這段時間的對焦與討論,我們深刻體會到政府與民間都極爲辛苦地思考各種方案,努力試圖在這個過程中將正面的環境價值向前推進,因為藻礁公投而來的壓力,推動政府研擬出減輕影響的方案不該被簡單地批為「摸頭」,這是議題推動的結果,也許不能讓所有人願意接受,但肯定政府外推方案不代表遺忘初衷,堅持不接受方案的團體也不應被標籤為頑冥不靈。今年8月底的公投是能源轉型的重要關鍵,核四重啟公投更是攸關我們能否阻止台灣走上過時、危險又昂貴的核能老路,但能源轉型是放眼2025年、2050年的持久戰,這一路上我們需要的不只是資源與時間,更需要夥伴與朋友。
符合永續價值的能源轉型是一個龐大的社會工程,需要台灣社會所有行動者的協力,這個過程並不簡單,不同的價值之間勢必有所摩擦與扞格,我們所必須做的就是在每一次的爭執、衝突與撕裂之後,努力重建信任與合作基礎,尋找新的共識與行動方案,再繼續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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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這裡時我一直對於怎麼設 虛無假設 跟 對立假設 不太清楚
上課時老師說,題目上問的東西就是對立假設
例如,沙拉油是否少於3公升
則
null hypothesis: μ >= 3
alternative hypo.: μ < 3
不過今天在做題目時
遇到一個題目答案卻是剛好相反
題目如下
A car advertisement assets that with the new collapsible bumper system,
the average body repair cost for the damages sustained in a collision
impact of 10 miles per hour does not exceed $1500. To test the validity
of this claim, 5 cars are crashed into a stone barrier at an impact force
of 10 miles per hour and their subsequent body repair costs are recorded,
The mean and the standard deviation are found to be $1620 and $90,
respectively. Do these data strongly contradict the advertiser's claim?
根據我頗爛的英文能力去解讀
n = 5 mean = 1620 S = 90 μ_0 = 1500
不過根據老師說的判斷方法
doesn't exceed $1500 放在 對立假設
所以
虛無假設: μ >= 1500
對立假設: μ < 1500
然而答案剛好相反
拜託各位給我指點吧
我遇到瓶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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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0.2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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