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懷舊網紅張哲生,在粉絲團公開協尋了幾個網友斷了音訊數十年的親友後,在昨日突然發公告說,有數位被尋者私訊他說不願被打擾云云,且張哲生也承認無法掌握委託者與被尋者有何恩怨情仇,於是維持數星期、熱熱鬧鬧的「超級任務」便戛然而止。
「尋人」不成那多尷尬,還是「尋書」好。
我好像在以前的文章提過,家父一直念念不忘年輕時讀過一本書叫《燕語花香》,若是他年輕時讀過的,那這本書大約也有半世紀了,若有書友知曉,還請不吝指點一二。
接下來我也想找兩本小時候讀過的書,難度應該沒有那本半世紀前的《燕語花香》那麼高,但我用各種關鍵字搜尋仍然毫無所獲,在此請求諸多書友提供情報。
兩本書都是我小學高年級至國中階段在書店看白書讀到的,所以出版時間應在1980年代末到90年代前半。
第一本書忘記書名了,可能是一作者的專書也可能是合輯,若是合輯,有可能是《日本怪異小說選》之類的書名。裡面有許多短篇詭異小說,目前我還記得三個故事:
第一則故事是一群人在海濱公路騎腳踏車,遠遠看前方也有一群車隊在慢慢騎,他們玩心大起說要超車前方車隊。他們快速狂飆超越車隊,遠遠甩開他們後,有人問說我們剛剛飆越他們時,他們好像開口喊了什麼。不久,他們有看見前方有一車隊,他們又狂飆超越他們,又有人說飆越他們那瞬間,那車隊大喊了些什麼,而且剛剛那車隊好像跟第一個車隊是同一群人,而且......他們的穿著和車子和我們好像一樣?這時,他們發現自己迷路了,在一望無際的海濱公路,兩邊全是一樣的海、沙灘、椰子樹,他們完全看不到終點,只好在路上慢慢騎,希望能找到岔路拐出去。此時,一隊車隊突然從後方飆越他們,他們忍不住大叫。
第二個故事是,某人被陌生人告知,戲劇結束了,要撤掉了。原來這個世界只是一個舞台而已,主角也只是舞台上的戲偶。並解釋主角自以為開車移動其實只是佈景的移動,就連搭飛機出國也只是讓主角受麻醉昏睡後換成外國佈景而已。最後舞台監督大喊關燈,太陽暗下,一個工人來把主角拆成數塊,放進箱子。
第三個故事全部以一小孩的日記敘述。「當船員的爸爸隔了半年終於回來了,帶回一隻猴子給我玩。」爾後的日記是爸爸又搭船出海,紀錄小孩與媽媽在家養猴子的過程,後來猴子一直脫毛,身體變得光禿禿的,猴子也學會越來越多技能,最後甚至開始能學人的語言。直到大半年後爸爸又回來時,給猴子穿上衣服,差不多已經跟人類小孩沒兩樣。爸媽決定把猴子留下來養。最後一則日記是,小孩晚上偷聽到爸媽討論起這件事的對話:「原來世間真的會發生這麼奇怪的事啊。」「是啊,而且還發生了兩次。」
我只在書店翻過這一本書一次,留下的印象極深,可惜幾十年來未曾再看過,希望有書友能夠提供訊息。
第二本書大約也是同時期在書店翻的,這次資訊比較多,但就是因為書名太簡單,搜尋結果雜亂如林,一時依然無法精確找到資訊。
這本書名叫《13》,是新加坡小說家的作品,收錄十三篇恐怖小說,封面是綠色底。舉幾個有印象的故事如:一個富有的老人住進醫院最頂樓,後來因為例行檢查而移往低樓層,又因檢查出了問題、病情有了變化,住院的樓層逐步降低,最後送到了絕望的一樓,這故事對於被家屬的遺棄以及醫院的冰冷、疾病的恐懼描寫得極好。其他有印象的片段諸如愛看恐怖片的婦人克制不住喝人血的欲望而灌下整瓶洗髮精、一群小孩跑到人家房子探險竟碰上了喜歡收藏人腳的變態......當時的我對新加坡只有聽說「不能吃口香糖」的粗淺印象,看完這本小說後,我對新加坡的想像就變得有點扭曲了。
我長期走訪各種新舊書店,各種書也經眼夠多的了吧,但這兩本是我這一二十年來,從未再寓目的作品,彷彿我是跑到平行宇宙碰上這兩本小說的。望有見多識廣的書友能提供資訊,讓我與少年時只一日邂逅的作品再續前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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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記:
原文由於圖片文字選字不察,只能刪文重貼,有部份書友留言也一併被刪除,非常抱歉。一位網友提供第一本書的書名為《10點56》,我目前正在搜尋相關資訊,但也猶如大海撈針,不相干的資訊太多了。
再記:第二本書經書友查詢與提供情報,我確認為黃卓倫作品《13》,由林白出版社出版。終於找到了!!結果封面根本不是綠底,但那個詭異的人像記憶猶新,當初嘉義金石堂的擺設與讀完的不適感,都上來了!
少年協尋查詢 在 張宏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離家出走的青少年】
家有青少年的父母請注意:您知道嗎?今年1~8月的失蹤人口率以12~17歲少年最高,其中高達七成以上是離家出走。身為家長,看到這個數字讓我很心疼,呼籲各界一起來疼惜關心我們的下一代。
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失蹤人口有2萬5千多人,以離家出走占61.26%最多;其中以12~17歲少年的失蹤人口率最高,每萬人口失蹤人數達38.95人。今年1~8月的統計,也和去年一整年差不多,都是少年的人數最高,且大多是離家出走。
這是個值得探討及省思的問題,到底是什麼原因讓我們的孩子寧願在外遊蕩也不回家?除了家庭功能及家庭教育要加強,父母要多關心孩子,學校及政府相關單位更要研擬對策,積極找回「迷途羔羊」。
首先:中輟生的通報及協尋一定要落實,學校要結合警察單位加強巡邏,到青少年容易聚集逗留的場所,多多關懷。中輟生找回學校後,要避免孩子二度中輟,更需要學校師長的愛心與耐心,打造孩子有興趣的學習環境,提升學習自信。
失蹤通報及協尋管道更要多元,可以結合民間團體或是透過網路線上查詢平臺等,多管齊下,協助家人更容易協尋出走的孩子。
圖片:內政部
#失蹤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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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離家出走
少年協尋查詢 在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警察機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4條之1查訪工作規定
本署101年11月30日警署刑防字第1010007104號函頒實施
本署102年 2 月23日警署刑防字第1020001033號函頒修正
一、警察機關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現行犯(含通緝犯,不含拘提犯及行政裁罰案件),應於製作筆錄時詢問嫌犯有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並調閱戶役政資料比對檢核。
(一)嫌犯有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
1、查訪及處理
(1)嫌犯拒不說明子女或兒童行蹤,或經初步查證為行方不明、情狀不明等,通知本轄婦幼警察隊派員面訪調查。
(2)確認兒童現無人照顧或獨處後,應立即通報社政單位處理及通知轄區分駐(派出)所員警前往協助,並至警政知識聯網「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通報兒少保護案件。若遇他轄分駐(派出)所不願配合處理情形,應陳報本轄婦幼警察隊協調處理。
(3)嫌犯委託親屬照顧子女或兒童者,實施電訪詢問兒童受照顧狀況、家庭互動及經濟情形。電訪結果如孩童正常就學,受妥適照顧,照顧者亦表示無照顧困難或需關懷協助事項,則不需通報社政單位處理;如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或第54條法定通報事由,或實際照顧者表示有照顧困難或需關懷協助事項時,應至警政知識聯網「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通報社政單位處理,並於通報表「案情簡述」欄位詳細填寫電訪時間、兒童受照顧狀況等紀錄;若電訪遭拒或查詢遇兒童行方不明者,應通知本轄婦幼警察隊派員面訪調查。
(4)嫌犯委託友人照顧子女或兒童者,電話聯繫確認後,通知本轄婦幼警察隊派員實施面訪。
(5)孩童已由社政單位安置,應電話聯繫社政單位確認其現於社福機構或寄養家庭照顧中。
(6)查獲嫌犯時,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在現場者,應當場實施面訪,並按前揭各類兒童受照顧狀況處理。
2、記錄及移送
(1)將上開查訪處理結果,填寫於「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行犯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紀錄表(附件1)」,隨卷移送管轄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知照。遇需實施面訪調查之個案,應傳真紀錄表通知本轄婦幼警察隊派員執行。
(2)於筆錄中載明:
問:有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
答:有,請參閱後附「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行犯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紀錄表」。
(二)嫌犯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
1、於筆錄中載明「問:有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答:無」,移送管轄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知照。
2、如有親友未滿12歲小孩因學籍因素寄遷嫌犯戶籍情形,經查明確認無誤後,應於筆錄中載明「問:有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答:無,戶籍內兒童○○○係親友○○○因學籍因素而寄遷戶籍者」。
二、對於需面訪兒童案件,由婦幼警察隊監控管制,交由相關分局(警察所)於2週內完成面訪調查及發函補正查訪紀錄等工作。
(一)查訪遭拒或未見兒童(含行方不明),情狀可疑恐有受危害之虞;查訪得知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或第54條法定通報事由;或實際照顧者表示有照顧困難或需關懷協助事項時;應至警政知識聯網「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通報社政單位處理。查訪未發現兒童與實際照顧者,或兒童行方不明者,如有親屬願意報案協尋,依失蹤人口協尋機制處理,如遇犯嫌或親屬均不願報案協尋者,應於「警察局派員實施兒少福權法第54條之1查訪兒童紀錄表(附件2)」之「孩童受照顧情形」欄內予以註記。查訪兒童過程,若案情狀況已涉及犯罪情節,應展開刑案偵查。
(二)上開查訪結果應記錄於「警察局派員實施兒少福權法第54條之1查訪兒童紀錄表」,函請管轄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知照。
(三)面訪兒童案件,以兒童現居地或最後失蹤地為管轄地,如現居地或最後失蹤地不明,則以戶籍地為管轄地。查訪結果若涉失蹤人口協尋或刑案偵辦,亦依此原則區分管轄地。
(四)婦幼警察隊受(處)理非屬本轄案件後,應即於「警察局派員實施兒少福權法第54條之1查訪兒童紀錄表」填寫受理警察局別、受理時間、轉他轄警察局別及轉知時間等資料,將「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行犯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紀錄表」及「警察局派員實施兒少福權法第54條之1查訪兒童紀錄表」傳真予管轄婦幼警察隊接續處理。管轄婦幼隊派員實施面訪調查後,應發函管轄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補正查訪紀錄,並副知前轉報單位(如案經多次轉知,由最後受理警察局填寫查訪結果)。
三、警察機關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現行犯完成初次查訪,且查訪資料已隨卷移送管轄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知照,檢察官或法院作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處分時,自得參考警察相關查訪資料並為是否需要再查訪考量,如需再查訪,應由地檢署或法院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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