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止爭議時,可以更快地釐清究竟是屬於哪一種態樣,才能進一步檢視是否有符合法定的要件。
實務上,當老闆想要合法地請員工走人時,大致上還是以「資遣」與「開除」這兩種情況最為常見,因此以下我們就針對這兩類情形所要注意的事項,概略地跟大家說明囉🙂🙂🙂
🐟資遣(經濟性解僱)
當企業因為遇到經營上的困難,再繼續聘用員工顯然有所困難,或是所聘僱的員工確實無法勝任約定的工作內容時,便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我們常聽到「資遣」員工的依據。
但事實上,要資遣員工並沒這麼簡單,很多企業在資遣員工時往往沒有妥善協商或是符合部分法令規範,很容易在事後與員工發生爭議而面對到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與員工對簿公堂時,就產生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了。以下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合法資遣員工的各個程序供讀者們參考:
❶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基本上雇主只能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況才能資遣員工,並且也應有充分的相關證明以佐證確實有法條列舉的狀況。相對地,如果並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便要遣散員工,事後員工便可主張雇主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而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甚至可因此要求至確定判決以前期間的薪資,對雇主來說可能這筆金額可能就會遠高過資遣費了(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老闆開除員工後,還要繼續付薪資?」一文)
❷依照年資預告資遣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年資提前預告以讓員工有所準備找到下一份工作, 如果事先預告的話,與法定標準不足的部分則應計算預告工資。
❸辦理資遣通報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時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或就服處),否則就會面臨相關的罰則。
❹依法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最快的方式就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資遣費試算表」系統,只要輸入各項條件很快就能概算出資遣費的金額了。
❺折算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
其實無論員工是否是被資遣,只要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就應依照其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換算成日薪後,再乘以員工未休畢的特休天數作為未休工資。
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依法來說開立這兩種這證明主要是讓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時作為工作經歷證明之用,特別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拒絕開立的話也是會有罰則的喔😅
🐟開除(懲戒性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今天勞工在履行勞動契約的過程中有列舉的行為時,雇主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必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由於依照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對員工最為嚴重的處分,並且也會剝奪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當勞資雙方因為這類情形而有契約終止爭議而進入到訴訟程序時,法院可能也會以較為嚴格的角度來檢視雇主是否有充分的證據開除員工。
實務上常以此規定開除員工的情況,除了符合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這種最為明確的情形外,應該就以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較為多見。
然而,要以上述條款開除員工,除了要有事前約定好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中應有懲戒相關條款外,雇主還應舉證員工有哪些行為符合「情節重大」的情狀,而且還必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再進一步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的程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事判決)。
簡單來說,其實資方要開除員工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如果沒有注意到上述的說明,勞方同樣可能在契約終止後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主張雇主為違法解僱。
以上就是關於雇主如何合法解僱員工的一點小分享,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內容的讀者,我們先前在部落格有寫過蠻多篇相關的文章,都可以再去看看。希望大家會喜歡我們今天的分享,如果對如何合法離職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員工如何合法離職」的貼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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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只有在可能成為病毒載體的時候,才是人嗎?
為了避免入境移工成為疫情破口,勞動部今日表示將緊急建置通報系統,在引進移工入境時,仲介外包醫管公司必須同步通報,並迅速請地方政府協助,清查醫管公司提供移工的住宿環境。
但是,移工開放來台31年,醫管公司的移工宿舍問題是第一天存在嗎?當然不是!
什麼是醫管公司?依照《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移工於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仲介為了降低成本,便將健檢事務層層外包給醫管公司,在健檢與等待健檢報告期間,移工會被安置在醫管公司的移工宿舍。
這正是近期媒體所獨家刊出的宿舍:「獨/宿舍宛如集中營 移工:想起那個地方就掉眼淚」(https://reurl.cc/6lz9RV):「指揮官陳時中坦言,移工宿舍48人同睡大通舖、共用衛浴,衛生條件欠佳。」
依據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節錄的《移工的仲介故事書》:「然後,仲介又帶我到仲介公司,那是一棟很舊大樓,有四層樓,每一層樓有四個房間,我嚇了一跳,因為每個房間裡面至少擠了二十個人,整棟大樓有差不多一百多個人,各個國家都有。房間有很多睡袋隨便散落在地上,睡覺就自己挑一個,但我覺得每個都髒髒的,感覺放了很久。我走出去廁所,發現廁所也髒的不得了,而且竟然有人房間睡不下,睡到廁所外面,實在太離譜。那時候我真的嚇到,這比我們鄉下村子的環境還糟,我付了新台幣80,000元仲介費,結果仲介竟然讓我們住這種地方,真的是很不公平。隔天仲介就開車帶所有人去醫院體檢,然後就送到工廠工作。(p. 114,〈就像是吸血的動物〉)」
這,是不少移工來台第一站,面臨的困境。
就在昨天,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還在說:「生活管理是雇主的責任。雇主委任仲介招募移工,仲介公司再把這個部分委任給醫管公司管理,所以法定的責任還是雇主要來負責。……現行法規醫管公司不是勞動部管轄範圍,所以無法可罰,……醫管公司是一個委任事項,過去並沒有納管。」
但是,一夕之間,長年無法可管的醫管公司突然又在今天被認為可以納管了。雖然不失為移工權益的一大進步,但是民間團體多年來不斷主張卻被行政機關已讀不回的訴求,原來是如此地輕而易舉,是多麼痛的領悟。
除了醫管公司的移工宿舍外,還有更多其他的移工宿舍。然而,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訂定的「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根本保護不了移工的基本人權與生命安全。2017年桃園矽卡大火、2018年桃園敬鵬工廠大火,造成共11名移工、6名消防員、1名台灣勞工死亡,至今民間團提不斷提倡的「廠住分離」仍未落實。
那些本來行政部門言之鑿鑿,以安全和人權之名也窒礙難行的措施,突然在疫情的風險之下,全化為再簡單不過的疾風厲行。
台灣自詡人權立國,但當移工被視為「勞動力」的時候,任何改善政策都慢吞吞。當移工可能淪為病毒的載體,我們卻忽然慷慨了起來。
捫心自問,台灣真的重視人權嗎?
機關所謂的納管,會隨著疫情結束而繼續嗎?移工宿舍相關規範的建立和落實,能不能再往最起碼的基本人權與安全考量,往將移工當成一個「人」的方向,更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