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律能保護我們免於被跟蹤騷擾的恐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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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屏東縣發生一起假車禍真擄人案件,被害人在工作場所被一名顧客跟蹤騷擾,後來被顧客製造假車禍擄走殺害。
這起案件讓《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爭議再度浮出檯面,許多人認為,這起案件的發生是因為嫌犯前階段的跟蹤騷擾行為「無法可管」,才會導致之後的憾事發生。
警政署則回應,類似的法律由於內容過於包山包海,一旦立法,在實務上卻很難避免「管太多」,一個不小心,警察執法可能會踩到「查水表」的地雷。
其實在第九屆立法院的第八會期時,行政院曾經提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但是在會期結束之前未能完成三讀,之後因為國會改選,基於「屆期不連續」原則的關係,法案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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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纏行為防制法
根據行政院版本草案的定義,所謂的「糾纏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愛戀、喜好或怨恨」,反覆或持續為下列其中一種行為:
1⃣️ 監視、觀察、跟蹤
2⃣️ 盯哨、守候、尾隨
3⃣️ 撥打無聲電話
4⃣️ 要求約會
5⃣️ 寄送物品
6⃣️ 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
7⃣️ 濫用個資代購貨物
而這些行為,導致被害人「心生厭惡」或「畏怖」。
被害人在知道有糾纏行為起兩個月內報案,警察可以即時勸阻或制止行為人。調查後,如果認為糾纏行為確實存在,警察可以對行為人處「警告」或是新台幣 1 萬到 10 萬元的罰鍰。
如果行為人 2 年內還有其他糾纏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防制令」,禁止行為人進行騷擾行為,如果違反防制令,可以處最高 3 年的有期徒刑。
但是,因為騷擾行為的定義真的太抽象了,所以可以發現草案的規定走「階段性介入」模式:先由警察機關裁罰、違反者再由法院核發防制令、再違反則要受刑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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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珠之憾
草案的名稱「糾纏行為」與大家一般認知的「跟蹤騷擾」不同,有人擔心草案將糾纏行為限縮在出於對特定人的情感,可能會導致執法人員與被害人難以判斷、甚至可能要被害人證明「愛恨」的存在。
另外,刑罰介入的時間點並非「糾纏行為」本身,而是後續「違反防制令」的行為,也有人認為效果不足。
警政署則認為,一旦法律通過,會增加警察許多勤務的負擔。另外糾纏行為的抽象性,使得警察要怎麼調查、權限到哪裡,都非常困難,也與其他現行法律有部分重疊。因此主張應暫緩推動,希望立法時能審慎思考配套措施,才能真正保護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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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多年,相關的立法再次被提出討論,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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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來不及三讀的《糾纏行為防制法》可以終結恐怖情人嗎?|許珈熒 https://plainlaw.me/2020/01/21/stalk/
勾勾纏如何解, 糾纏 行為入法的困境 |徐書磊 https://plainlaw.me/2019/11/09/harass/
跟騷行為是一個性別問題:父權社會結構要你沈溺於控制的慾望 |歐栩韶 https://plainlaw.me/2019/11/07/track/
跟騷行為是一個「性別問題」——被父權社會宰制的男女 https://bit.ly/3mCgo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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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跟蹤騷擾防制法 #糾纏行為防制法
屆期不連續原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那個,是不是很容易死掉的年代?】
1987 年 7 月 15 日,「臺灣省戒嚴令」解除,結束了長達38年的戒嚴。
支持死刑、主張嚴懲加害人的主流民意,卻對過往威權體制的行為,表現出舉世罕見的不以為意。
那這樣的過去,究竟有什麼樣的故事?
點進來,時光帶你回到 30 年前,了解一下那些你不知道台灣的過去。
https://buff.ly/2Q8trjQ
屆期不連續原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立法院的,遺珠之憾】
一項議案的催生,往往有其背景脈絡,然而不是每項議案都能順利走出立法院。
立法院第九屆期第八會期已經正式結束了,也就是說,在新國會上路前,那些來不及闖關完成的法案將因為「屆期不連續」原則而正式宣告死亡。
在新國會上路後,這些法案或能捲土重來,但如同輪迴轉世,相關程序及討論均須重新開始。
在網路訊息爆炸的年代,我們感到資訊疲乏,甚至因此為自己的健忘合理化,但是那些等待曙光的人們,卻必須在舊秩序下繼續生活,基於此,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在為公眾保存回憶,一起回顧那些我們認為重要但可惜未能通過的議案,一起展望新政府及新國會帶來的新氣象及台灣的未來。
屆期不連續原則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Lexcel Partners - 【法律一分鐘】立法屆期不 ... 的推薦與評價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此即參照美國、德國立法所引進之「屆期不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