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違法懲處依法休假勞工!蝶戀花的悲劇還是沒能警醒台鐵?】
台鐵產業工會過年期間發動「依法休假不加班」,今天台鐵考懲會公布初步懲處結果共有331人被記過懲處。到底是員工不能休假就擅自休假?還是員工不該加班卻被逼加班?
大家先回憶一下,台鐵員工的班是怎麼上的,台鐵採行三天「日夜休」輪班制:第1天上午7點半上班到晚上7點半,第2天晚上7點半再開始上班到第3天的上午7點半;第4天上午7點半又開始新一輪「日夜休」的輪班。
第一個違法是:這三天內,每天都有上到班,沒有一天休假!
台鐵自行解釋第1天晚上到第2天晚上、第3天早上到第4天早上連續24小時休息視為一日,但這仍然違反勞基法不能連續上班超過6天的規定(在舊法下也違反不能連續工作13天的函釋)!更別說在那麼奇怪的休息期間裡,根本不夠員工回老家、陪孩子出去玩、悠閒從事各種活動,只能綁在工作附近等著再回去上班。
第二個違法是:員工平均三天上24小時的班,一直上下去,平均365天天天都上8小時的班,台鐵有付加班費嗎?
台鐵之所以三天裡排二個12小時班,就是因為平均每天上8小時班。但是,我們一般人每週只要上40小時的班,超過要給加班費;台鐵這種班表,等於平均每天都在上8小時班,一週上了56小時的班,有加班費嗎?
這次台鐵產業工會過年期間發動「依法休假不加班」的目的之一,就只是回歸勞基法的規定而已,原來台鐵認為回歸法律規定就是違法?更何況,依勞動基準法及台鐵局自訂工作規則,國定假日出勤需經過勞工同意,台鐵員工既「不同意配合加班」而依法休假,究竟何錯之有?台鐵員工一定要被同意是嗎?
台鐵辯解台鐵員工兼具公務員身分,所以仍須符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定。這是在曲解法令,因為勞基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只有在「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適用公務員法令。至於其他的勞動條件,例如本件中的「休假」,除非優於勞基法,否則就還是要比照勞基法規定。
台鐵違法使員工無法在春節期間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嗣後卻又反過來指摘這些員工未完成請假手續、未正常出勤,然後祭出曠職處分,秋後算帳!
最後,就算都不談法,蝶戀花司機過勞造成的悲劇殷鑑不遠,民眾應該已經警覺到壓榨勞工對於交通運輸的風險非常之高,而開始追求更安全的運輸服務。交通部多年來都未正視公共運輸過勞問題,應該立即檢討,補充台鐵所缺少的人力,廢除不合理的排班規定。如果交通部放任台鐵勞動條件持續惡化,日後若發生意外,台鐵和交通部都要負上最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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