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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時事觀點
#台鐵 #工程 #包商 重大交通事故 #理賠
#代位求償 #民法 #健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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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14:12 補充說明
許多人在留言質疑,台鐵在整起事故中是受害者,是施工廠商的車輛所導致的意外,我不應該消費此事故。
在此我要提出補充說明如下:
一、這個工程很明確是台鐵局的工程,該起工程標案名稱叫做
「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北迴線 K51+170~500 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
二、該邊坡屬於台鐵局的管轄範圍
三、台鐵局自己發包出去的工程,施工邊坡亦屬於台鐵局的管轄,即便是外包工程,台鐵局也有督導廠商的責任。
四、本文重點在於,該起事故的發生原因,應該要交由運安會來進行獨立調查,因為過去就曾經發生過行政院跟運安會,對於普悠瑪事故的發生原因,認知不同。而運安會才是調查運輸事故的權責機關。
#台鐵不只是螺絲鬆了是整組壞了了
#諷刺的是昨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才安排台鐵考察
#台鐵的改革方向根本錯誤
今天又不幸發生台鐵太魯閣號出軌意外,2018年10月21日普悠瑪事故的教訓仍歷歷在目,這幾年來台鐵到底學習到了什麼教訓?
依據目前台鐵所提供的說法,是因為工程車溜逸滑落軌道,請問,工程車是可以停在邊坡的嗎?台鐵局相關的施工規範裡面,這是被允許的嗎?
光2021年到目前為止,台鐵就發生了至少三起跟工程施工,或者是車廂調度所發生的意外,而且也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包括:
●2021年1月18日,台鐵高雄運務段1調車工於屏東潮州車輛基地檢車段,進行車廂更換調車作業時,不慎遭夾在2車廂中間,傷重不治。
●2021年1月20日,台鐵台南市新市火車站內,2名混泥土灌漿工人,在月台施工過程中,不慎碰觸高壓電線,導致1人倒在月台上、1人被彈開到月台下,雙方身上多處灼傷,送醫救治。
●2021年2月23日,台鐵台東海端站進行道岔抽換工程,於工程結束後,3名池上工務道班3名工人不慎遭8742次電力維修車撞擊,造成2命危,1受傷緊急送醫救治中。
結果發生這麼多意外之後,台鐵做了什麼?
✅台鐵局長今年1月15日退休,退休前做的事就是花884萬元,用公帑替自己出書!台鐵局到現在為止,都還沒有派任正式局長,仍是由交通部次長代理。
✅台鐵不把安全跟管理搞好,一天到晚搞行銷,砸錢搞大內宣成立「台鐵美學小組」,參與台鐵13個標案,總金額達9291萬元,結果弊案頻傳,被立委凍結預算。
我今天看到這則新聞真的很痛心!普悠瑪事故發生了兩年多,時代力量黃國昌前委員揭發許多普悠瑪的弊案,似乎對台鐵局來說,只要沒人監督,他就可以得過且過、繼續擺爛。
而我一直到這個禮拜,都還在處理普悠瑪重傷者的後續賠償問題,隨著人們對普悠瑪事故的淡忘,台鐵局近期應對家屬的嘴臉及態度,也是令人相當不敢恭維。
這次又不幸發生太魯閣的意外,關於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應該要由獨立機關的運安會來介入調查,不應放任台鐵局在這件事故任意揣測,誤導民眾。
普悠瑪事故,就曾經發生行政院和運安會對於意外發生原因的理解不同調,這件事情,應該要由獨立機關來介入調查,才能夠真正對症下藥!
【參考資料】
✅2021-02-23-台鐵近15年8起重大工安意外 造成8死13傷!
https://udn.com/news/story/122005/5269843
✅2020-12-13-台鐵意外頻傳、砸錢搞大內宣挨批 美學小組成員陸續解約
https://vip.udn.com/vip/story/121157/5087542
✅2021-01-08-邱顯智:改善台鐵平交道障礙物偵測器系統
https://reurl.cc/WEVnYD
✅2020-12-09 邱顯智:台鐵以為在省錢,全部都在省安全
質詢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_1AJkGWtJI
臉書圖文:
https://reurl.cc/g8EdbL
✅2020-10-24 邱顯智質詢:只有一台巡軌車如何監控台鐵斷軌?
https://reurl.cc/l0M1jq
✅2020-08-12 邱顯智:台鐵邊開車邊掉零件
https://reurl.cc/WEVn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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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鵝嗑瓜時間
中午再傳爆炸聲...
上市製藥大廠旭富的桃園蘆竹廠發生爆炸,廠房遭到祝融之災,還波及鄰近的5家公司廠房,除了旭富自身損失之外,後續還得面臨賠償責任,目前消防局表示還有2處殘火悶燒中。旭富財務經理楊文禎今天在重大訊息記者會中哽咽表示,1位菲律賓員工燒傷90%,送林口長庚不治,另1名受傷員工暫無大礙。
受到嚴重工安意外衝擊,導致生產線全燒毀,重建至少需要6個月時間,明年第1季至少有6億訂單受影響,今天股價跳空鎖住跌停112元,跌停委賣張數逾2萬張。
by阿鵝
【老鵝掃報】
《蘋果日報》
★季風助燃恐燒到今天 財損8億 2灼傷
桃機旁藥廠轟天爆 延燒5公司
★英驚見更強新毒株 倫敦封城取消聖誕
★共軍航母艦群闖台海 我6艦8機全程監控
《聯合報》
★ 矯正署智慧監獄 數十秒才能辨身分
人臉辨識淪裝飾品
★ 旭富大火成廢墟 化學溶劑引發連環爆
一傷一命危 波及五工廠
《中國時報》
★ 美總統交接前 美艦與共軍山東號相繼通過台海
中共航母南下演訓
★ 紐西蘭機師染疫未戴罩 同機艙日籍機師也中鏢
首起航空器群聚 女機師遭同事感染
《自由時報》
★ 世界上第2大羥氯奎寧原料廠
旭富製藥爆炸 生產線全毀
★ 國航首爆群眾感染 又有2機師確診
★ 鐵路電氣化達陣 雙鐵未來6小時環島
★ 台灣國造潛艦成軍部署後 CNN:可擋中國數10年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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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意外受傷賠償 在 工安意外賠償2023-在Facebook/IG/Youtube上的焦點新聞和 ...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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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意外受傷賠償 在 Re: [問題] 工安意外的賠償-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benfrog (我從良了)》之銘言:
: 上星期五因為老闆操作吊車不當,
: 造成吊車翻覆,一名師父在下面當場壓死。
: 過後老闆隨拿三十萬並負責所有喪葬事宜。
: 前天和家屬談賠償,家屬要求一千八百五十萬,
: 不然就法院見。老闆沒有答應,
: 今天老闆的資產就被凍結,公司也要查封,
: 想請問像這樣的意外一千八百五十萬是否合理?
: 還有如果公司被查封,我還有工作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雇主要負擔無過失責任,原po所提該勞工於上班中,
發生職業災害死亡,雇主要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第五十九條規定是,
要賠償給你職災死亡勞工家屬四十個月薪資補償及五個月的喪葬津貼,
但是這個補償前提是勞工受職業災害死亡情況下,雇主應給予勞工的補償,
而法令規範雇主最低應補償給勞工的補償金額,提供給原po做個參考.
而原po所提到的情況,是雇主操作吊車不當關係,此為雇主有責任過失,
當然雇主會多負擔一個操作器具不當之過失,造成勞工死亡,而有責任要賠償勞工,
這部分勞工死亡家屬可向有過失之人(雇主)依據民法216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這個部分並沒有規範最低應補償多少,但是勞工家屬可依照實際損失進行求償,
ex:該勞工50歲 仍至少可工作10年 每月可賺5萬 所以起碼還能賺六百萬
扣除掉已獲得的補償,還剩下未補償的部分都可列入.
但是計算方式當然因人而異非常主觀,若是談不攏當然就是上民事法院訴訟,
最後該賠多少交給法官去裁決.
另外提到家屬要求一千八百五十萬的補償金額是否合理? 這個問題雙方和議即可,
若是無法和解,當然就得要交給法官,不過在職災實務上,
勞工有時候連領四十五個月的職災補償,都還要不太到,
甚至要為這四十五個月薪資補償鬧上法院訴訟,也非常常見的,
最後,一千八百五十萬是否合理?這是個人自由心證,有權決定的是勞資雙方跟法官而已.
附上所提到的法律條文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名 稱: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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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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