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眾關注的 #學甲爐碴案,台南市政府昨日到市議會進行專案報告,林易瑩 台南市議員出席質詢時卻發現,市府團隊在面對如此重大事件的態度,實在讓人 #驚喜又意外。
#市府代表想離席批公文⁉️
爐碴案已是全台矚目的案件,台南市議會也請市府來專案報告,然而昨日卻不見市長、副市長的身影,而做為代表的副秘書長,甚至在會議開始時,表示要離席回市府批改公文。面對民意代表的監督,台南市政府的態度令人難以接受。
#認定爐碴性質如此困難⁉️
昨日在易瑩議員質詢下,雖確認「工業用地不得掩埋爐碴」,然而環保局對掩埋及堆置的爐碴之性質,卻仍無法做出認定,更遑論廢棄物再利用的的用途與方式。
#檢舉進度無法掌握⁉️
針對李新進里長檢舉郭再欽掩埋爐碴於全程興公司一案,環保局長僅回應請該公司自行陳述,並一再表示「保護鄉土,義無反顧」。時代力量認為,用這種口號式的回應來面對質疑,對釐清事實完全沒有幫助。
時代力量呼籲,台南市政府應拿出誠意說清疑慮,不要再避重就輕,只有盡早釐清真相、杜絕污染,對市民來說才是 #最浪漫的事。
除了學甲爐碴案之外,台南市政府近日更是爭議不斷。
#南鐵東移強拆民房 的重大爭議尚未解決,台南市黃偉哲市長卻在臉書發文,遭批評暗指被拆遷戶造成平交道事故傷亡,在被輿論砲轟後才刪文道歉。另外市長今早在面對學生抗議時,竟反要求學生應去聲援香港。
此外,在雙十連假結束後,黃偉哲市長則製作梗圖表示「2020宣告進入沒有國定假日的時期」、「驚不驚喜、意不意外」等語。這不禁讓人想問,難道黃偉哲市長 #忘記七天假是被誰砍掉 的嗎?拿被傷害的勞權來做這種訕笑式的發文,其實並不幽默。
時代力量認為,政府在面對民眾質疑時,應收起輕佻及傲慢的態度,謹慎而嚴肅地回應,別再笑到看不見人民的淚。
👉🏻林易瑩議員質詢
https://reurl.cc/A83OEe
👉🏻時代力量台南黨部聲明
https://reurl.cc/A83OyY
👉🏻邱顯智委員發文
https://reurl.cc/e8kOdQ
工業用地不得掩埋爐碴 在 林易瑩 台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環保局的義無反顧保護鄉土?J個進度...?認真?
#學甲爐碴進度報告
#二十分鐘問到飽
今日議會議程為「學甲區爐碴掩埋案」專案報告。
身為本次專案報告的召集人,有幸獲得主席給予的★無敵星星★,讓我在最後一輪的質詢中,破天荒的質詢了22分鐘。
會議一開始,作為市府代表的副秘書長,竟然表示要離席回市府批改公文。這麼大的案件,全台上下都在關注,且該案件的處理顯然攸關到整個臺南市的聲譽,沒想到不見市長、副市長身影外,派出的副祕書長也不把學甲區爐碴案專案報告放在眼裡,這就是台南市政府對這個案件的態度嗎?
今天議會舉行除了再次向環保局確認:#工業用地不得掩埋爐碴 ,我與多位議員進一步質詢:環保局一再表示「工業用地可以掩埋爐碴」的見解是一場「誤會」。但是至今,環保局卻未就掩埋以及堆置的爐碴性質有進一步的專業認定,更遑論確認有無符合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用途與方式,以及後續保存、堆置及檢查的方法。
再者,環保局認為廢止明祥馨公司的再利用身分,已經是 #非常嚴厲的處分。然而根據資料,明祥馨公司的廠址上新成立了一間立德鑫公司,非常湊巧的是,明祥馨公司的股東為立德鑫公司的負責人,立德鑫公司隨後也取得再利用身分。很難不認為這是借屍還魂!環保局長也當場承諾,未來在 #審查與核准相關資格與身分時,一定會多方的考量,避免爭議。#檢舉進度在哪不知道?!
另外,針對 #李新進里長 向地檢署檢舉「郭再欽掩埋爐碴於 #全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工業用地)」一案,質疑環保局除了會同里長 #肉眼會勘,確認地上物外,至今無後續作為。我並質問局長,在確認工業用地不能掩埋爐碴後,對於全程興公司遭檢舉掩埋爐碴的後續處置。環保局長表示僅能 #請全程興公司自行陳述該廠址有沒有埋爐碴。
我實在不能接受這樣的回答,環保局長一再表示「保護鄉土,義無反顧」。然而我們看到的是,環保局 #義無反顧的無能為力。這無疑開了一條後路:只要將爐碴填埋於土裡,環保局就 #沒辦法開挖,也 #無法可辦。
學甲爐碴一案現在已是全國矚目的大事件,環保局有義務也有必要向台南的所有鄉親講清楚說明白,展現真正義無反顧的決心。
在這件事上,未來我也會持續監督,務必讓真相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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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不得掩埋爐碴 在 Re: [新聞] 台南學甲爐渣案監院糾正市府喊冤- 看板Tainan 的推薦與評價
對於整個過程感興趣的可以看
https://beta.hackfoldr.org/xuejia-steel-slag/
監察院新聞稿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3696
全文轉貼提供大家參考
#北中西區台南市議員參選人江明宗
---以下本文---
臺南市政府自100年4月1日核發明祥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許可後,怠於稽查監督
其合法運作,致該市學甲區土地遭填埋大量爐碴,甚至於108年接獲陳情檢舉,竟誤認為
104年間案件,肇至裁處權罹於時效,監察委員林國明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
民國(下同)108年11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臺南市學甲區農業用地及工業用地遭填埋大
量爐碴案件,於大灣段農業用地填埋面積為1.274公頃(填埋量4萬3千餘公噸)、興業段工業
用地填埋面積為4.3462公頃(填埋量28萬餘公噸),行為時間依航照圖研判介於100年至
105年、107年間。然臺南市政府自明祥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4月1日取得再利用機構
資格後,即坐令其未依再利用用途規定將爐碴使用於將軍溪旁農地,嗣後亦未能加強稽查
發現該公司再利用產品早已未能平衡,致該公司屢違規將爐碴置於廠外空地,迄104年間仍
未能詳查該公司將爐碴填埋於學甲區多筆土地。迨至108年4月25日該府環保局接獲里長陳
情大灣段農地填埋爐碴案件時,竟誤認為104年間案件而未積極辦理,肇致對行為人之裁處
權早已罹於時效。臺南市政府對轄內再利用機構既分別負有資格檢核並核發許可,以及查
核監督其合法運作之責,俟本案事件發生後,猶諉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自91年
迄今修法次數約有16次之多,因法規一變再變,讓業者使用時及地方政府執行管理上無所
適從」云云,殊不足取,核有怠失,監察委員林國明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
監察委員林國明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之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明祥馨公司自100年4月1日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後,即未依再利用用途規定將爐碴使用
於將軍溪旁農地情事,嗣後臺南市環保局未能加強稽查,致生該公司屢有違規將爐碴置於
廠外空地,及至104年間亦未能詳查該公司將爐碴填埋於學甲區多筆土地:
明祥馨公司於100年4月及10月間將大量不明白色細砂(爐石級配料)舖在將軍溪旁之農地;
103年1月至103年12月期間將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產出物以級配名義出售,並
堆置於該公司廠外空地及學甲工業區興業路周邊,未直接依再利用用途使用;臺南市環保
局於104年8月11日稽查發現該公司收受之爐碴之產出物「級配」未依再利用用途使用,而
填埋於將軍區大灣段1754等地號土地、學甲區興業段380等地號;臺南市環保局105年5月
20日稽查發現該公司於104年11月及105年1月申報將爐碴再利用後之產品級配出售並於農業
區作為停車場使用等諸多違規事項。
二、臺南市環保局於108年4月25日接獲該區里長陳情大灣段農地案件時,竟誤認為104年間
案件而未積極辦理:
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2號(110年5月5日)內容略以:「……參酌
聲請人(即明祥馨公司代表人)於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陳:10年前學甲區大灣
段1746、1747、1748地號之地主有委託其整地,事實上不只上述地號還有其他地號土地,
整地過程中有使用到爐石級配料,104年因為有人檢舉,後來有依照市政府、環保局及檢察
官要求重新整地,清除不該有的級配料,被告若認為上述3個地號沒有清除乾淨,我沒有意
見,我可以再請人去清除等語」、「被告於108年間向臺南市政府陳情系爭農地遭掩埋大量
爐碴一案,臺南市環保局確曾將被舉發之系爭農地案誤認係前經原署以105年度偵字第
1374號案不起訴處分之案關土地即學甲區大灣段1754等地號及興業段380等地號之土地……
」。
三、本案於104年間發生時即未能發現其他遭填埋土地,臺南市政府至108年間接獲臺南地
檢署偵辦時,已逾裁處時效,確有怠失。
四、電弧爐煉鋼爐碴不得填埋土地,其產品做鋪面工程時限於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之規範
明確,臺南市政府卻仍執「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並無明確規定填築深(厚)度」等語置辯、詢問時復諉稱「基底層厚度是要經過舖面設計
,級配基底層其深度都是經過計算所得,一般市區道路大部分在40~60公分以上」,確有未
當。
五、臺南市政府負有查核監督再利用機構合法運作之責,惟本案發生後,猶諉稱「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自91年迄今修法次數約有16次之多,因法規一變再變,讓業者使用時
及地方政府執行管理上無所適從」等云云,實不足採。
監察委員林國明並提出下列3項調查意見,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一、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5處工業用地填埋電弧爐煉鋼爐碴案件,經工程會於111年1月17日
所召開研商會議決議「參酌內政部程序違建之作法…就上開時期符合地用管制與材料性質
之個案,予以『程序補件』之機會」。然該工業用地填築爐碴自始施作動機及工程行為既
經判定非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應用,不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管理再利用管理方式之
用途規定,該決議竟無視「爐碴填築場地」與「建築物」之標的屬性及適用法令均不相同
,且以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程序違建已完工者依法予以拆除,以維公益」,此欲為特定案
件解決爭議以尋求解套之作為,實非正辦,更恐肇生其他既存違規案件循此途徑加以就地
合法,甚且嗣後群起效尤之違法行為,致使相關法令規範形同虛設,工程會與工業局、環
保署、內政部營建署、臺南市政府應重新研謀改進。
二、爐碴非法棄置及濫用問題以臺南市最為嚴重,而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已
規定再利用機構應申報營運紀錄,復為掌握最終使用地點,環保署已於106年1月18日新增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1規定,因此地方政府依法負有查核監督其合法運作之責外,工業局
亦應依法落實追蹤其產品流向,並輔導再利用機構確實辦理,避免爐碴濫用事件發生;又
環保署已研擬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規定為「足生污染環境之虞」,應積極推動,
以遏止假再利用、真棄置之情事。
三、國產署經管學甲區興業段804-2地號國有土地係於93年11月11日以抵稅地方式接管登記
,斯時經勘查為雜草地,而本案國有土地遭填埋爐碴時間經臺南市政府調閱歷年航照圖研
判可能之行為時間為100年至102年間,該署自96年起即運用「國土利用監測計畫」衛星影
像偵測變異點,卻未有接獲該土地變異點通報、環保機關通報,顯然該署仍以被動接獲通
知為主,其科技化監測或熱點土地巡查仍有所不足,致使於109年間遭民眾檢舉後方獲悉該
國有土地遭填埋爐碴,始要求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繳交補償金等作為,縱使該署經管國
有土地數量龐大且來源複雜,仍難謂已善盡該筆國有土地之預防管控作為,應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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