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週報 20210918✨
茄萣區大發路積水改善 市議員黃明太促明年汛期前完成 https://www.allnews.tw/news/24127
📍【路竹區】
🔺研議路竹區鴨察里新民路,過K376+261 平交道,建議打除護欄拓寬路面,俾利車輛通行。
平交道。
👉會勘結論:
路竹區鴨寮里新民路平交道東側兩邊的路型不佳,排水溝上方護欄已經在路面上,建議高雄市工務局養工處協助改善、拉直路型,以利車輛往來。
🔺高雄市路竹區樹人段1075地號希構築擋土牆、樹人段645地號土地泥土流失希能改善乙案。
👉會勘結論:
1.路竹區樹人段1075地號的排水溝護岸老舊,建議水保局拆除重建,總長約250公尺,而沿著排水溝的路面部分破損嚴重,建議水保局一併改善,請水保局錄案研議辦理。
2.樹人段645地號訴求興建擋土牆,由於全案初步勘查皆位於私人土地中,請水保局後續協助查明後再行研議妥處。
🔺路竹區大仁路719對面溝蓋破損。水利局已更換改善完成。✅
🔺路竹區信義路293巷(大仁路農會倉庫旁道路)路旁樹木以生長至道路範圍影響用路人之行車視線
👉會勘結論:
該路段為國有地,區公所已發文請國產署協助清除。
🔺路竹區鴨寮里保民路路尾接省道區間路面拓寬會勘。
👉會勘結論:
案地屬都市計畫內現況道路,為鴨察里重要聯外道路,建議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劃設為都市計劃道路。
🔺路竹區陷後坑排水下游護岸改善工程會勘。
👉會勘結論:
由水利署補助預算,明年經費到位就能發包施工,預計汛期前完工。
🔺研議「路竹區長興路後續使用」協調會。
👉會議結論:
1.有關長興路之道路屬性以及後續維管單位,請路竹區公所大簽報請市府裁定。
2.長興路道路屬性尚未釐清前,仍維持目前維管模式,即由路竹區公所與台糖公司先簽訂代為維護管理契約,由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辦理路面損壞修補,後續權管單位清後,再予終止維護管理契約。
🔺路竹區甲南里大仁路584-18號前道路改善排水會勘。
👉會勘結論:
請水保局延續都市計畫排水溝工程共130公尺,工程施做時需注意高低差、確保排水順暢,請水保局錄案辦理。
🔺路竹區樹人段464號土地崩塌問題會勘。
👉會勘結論:
請水保局再進行測量,評估興建護岸的高度及長度,以保護後方民宅,並錄案研議辦理。
🔺路竹區華山段699地號旁排水溝擋土牆。
👉會勘結論:
兩岸護岸往下游續延伸50公尺,請水保局錄案辦理。
🔺研商下坑排水直立式閘門汛期操作機制會勘。
👉現況:
1.電動閘門揚不降(無人操作),僅靠自動閘門防止外水位過高流。
2.自動閘門4孔(2.5*3M)因結構體過重開度最多30度,影響排洪量。
3.建議改善方案
⭕️A.安裝浮球
⭕️B.鋼索式捲揚機輔助抬
🔺中山路與國昌路口學校上下課時段(上午7點~8點;下午3點半~5點)國昌路號誌秒數調整及設置行人專用號誌會勘。
👉會勘節論:
經與會單位共同決議,同意此既有號誌桿及路燈桿,由交通局於110年9月底前設置行人專用號誌。
📍【湖內區】
🔺湖內區舊台糖鐵道淹水問題會議
👉會議決議:
1.道路與水路需儘速作安全區隔設施:
(1)道路西側之農田署灌溉溝部分,由農田水利署湖內工作站設置防撞桿。
(2)道路東側由忠孝街往南,至湖內排水鐵橋路段,請養工處協助設置護欄,防止車輛墜落側溝。
(3)另請水利局在湖內排水與鐵道東側溝匯流處(和平路148巷口東側),協助設置改善設施,減少側溝水流溢出。
2.長期而言,本巷道淹水原因,仍請水利局進行探討,檢視是否需加強湖內大排清疏,或區排有瓶頸點需改善,以及是否需提高防洪標準等。
3.請水利局評估於該路段適當處,設置水位標尺,提醒民眾淹水高度,另請水利局也評估於該處設置遠距水位警示,俾及早知悉淹水訊息。
4.西側灌溉溝水利署湖內工作站每年均會進行2次清淤,但里長如發現仍有淤積,再麻煩通知工作站處理。
5.鐵道側溝土地權屬單位(台糖公司與農田水利署),針對此為維護民眾通行安全必要的改善,均無意見。
🔺湖內區大湖埤排水右側護岸應急工程。
👉會勘結論:
由水利署補助預算,明年經費到位就能發包施工,預計汛期前完工
📍【田寮區】
🔺田寮國小前道路寬度窄兩側電桿林立且車流量大,當車輛進入此路段會因電桿關係無法會車。
👉會勘結論:
在議員到場協調台電及交通局,已順利完成電桿遷移。
🔺田寮區古亭里隆后宮廟後方三層擋土牆及綠化工程,以及道路全面修復封層案已於本月12日完工。✅
📍【茄萣區】
🔺111年度高雄市崎漏海堤(離岸提編號27~30)整建工程會勘。
👉會勘結論:
因離岸堤受颱風巨浪,興達港防波堤導流效應影響, 造成塌陷變形嚴重,於111年辦理整建加強工程。(加強工程海岸長度預計 660公尺)
🔺茄萣區茄萣國小南侧8米道路開開工程會勘
👉會勘結論:
兩件道路開闢工程皆8米寬,營建署補助經費的話,要10米以上道路才可以,若以救災名義的話,需都市計劃有公告道路為防災道路,才可以補助。
🔺「興達養殖專區內(興達段176-26地號)農路逢雨淹水改善案」現議。
👉結論:
海洋局意見:本案納入興達養殖區規劃案評估,預計110年底前彙整全區需求提報漁業署爭取工程經費。
漁業署意見:請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依養殖專區補助要提報需求,漁業署力配合。
🔺研議台17線茄萣區東方路一段與正大路交叉口逢雨淹水改善案。
👉現勘結論:
1.請海洋局先將側溝清淤。
2.請自來水公司先將側溝內的水管移除。
3.若沒效果的話再請公路總局將此路段路面加高。
4.請水利局研議側溝流向整體的規劃
5.若遇強降雨會淹水請海洋局研議增加支援抽水系統。
🔺茄萣區保定段145地號國有土地建議市府認養陳情案協調會
👉協調結論:
案地為都市計劃區內住宅區,依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點:「地上為其他占用物,申請人為地方政府,且承諾於一定期限內排除該占用物者。」,礙於法令限制,排除地上物有違地方民意。
為保持現況提供公眾使用,本案擇期另邀寺廟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現勘,協助審認案地為公益使用之需求,以利廟方向國有財產署辦理承租。
🔺茄萣區濱海路二段128號前水溝蓋。
處理狀況:
👉原水溝蓋僅用鐵片覆蓋,會有造成行人危險之疑慮,水利局於今日更換鑄鐵溝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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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竹/湖內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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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時間 每週六下午2點到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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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蓮/田寮服務處
地址:阿蓮區忠孝路269-6號
電話:07-6317566
法律諮詢時間 每週一下午5點到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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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萣服務處
地址:茄萣區仁愛路一段90-9號
電話:07-690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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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終止契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疫情衝擊下的公共工程不可抗力約款/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著眼於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下工程廠商遭遇的困境,深入探討公共工程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全文以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疫情影響發布的各函釋為核心,詳盡分析行政機關意見與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規範內容,解讀「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災害要件適用於疫情的可能與困境,再說明不可抗力條款諸如展延工期、停工、調整價格等效果,佐以比較FIDIC國際工程範本,內容充實,值得讀者細讀。
✏關鍵詞:不可抗力約款、公共工程、COVID-19疫情衝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摘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輕疫情對於國內公共工程造成之衝擊,於2020年3月6日針對履約中政府採購案件,提供各機關相關處理方式之函示。綜合觀察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期函示,可大致歸納公共工程因應疫情之重點,包括此次疫情屬不可抗力事由、已通案性影響履約進度、造成部分個案考慮停工,及影響公共工程之履約成本。本文分析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示內容,比較相關採購契約範本約款,以解析機關依據前開函示因應疫情相關處理方式之潛在立場衝突點,並嘗試由FIDIC等國際慣例之角度,檢討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建議供各界參考。
✏試讀
🟧不可抗力約款分析
檢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不可抗力」字眼共出現11次,集中在第7條履約期限、第12條災害處理、第16條保固、第17條遲延履約及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就本文之角度而言,最關鍵之約款則為第7條第3款第1目與第17條第5款,後者涵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之例示內容;比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有關給付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約款與第17條第5款所列舉之不可抗力情事,可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事由之分類,仍未統一。第4條第7款第4目「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為不可抗力之抽象認定標準;而第17條第5款「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則提供機關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裁量依據。若將機關裁量範圍與此抽象認定標準結合,則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即是「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此外,由於第4條第7款第4目僅限於「自然力作用」,則上表中第17條第5款相異之事由,因多屬人為因素造成,故排除於適用範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在制定前述條款時,究係因何種政策目的而制定出前後不一致之不可抗力事由,值得另外推敲。
綜合前述,工程會函示內容,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就延長履約期限部分:廠商可主張疫情乃範本第17條第5款第5、10、12或13目等不可抗力事由,依據第7條第3款主張延長履約期限;
二、就停工部分:延長履約期限之依據同上;倘因疫情衝擊停工而不能履約者,得主張免除契約責任;倘停工達一定期間,有權請求終止解除契約。
三、就延長履約期間增加之必要費用部分:依據第4條第8款第4目之不可抗力事由請求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1999年版FIDIC紅皮書第19.1條為不可抗力約款。就抽象標準而言,共有四個準則,即該例外事件或狀況:a.已超出一方當事人之控制;b.該方當事人於訂約前無法合理慮及;c.該方當事人於事件之發生亦無法合理避免或克服;d.且係非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此定義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更為細緻。第19.1條另外例示五項不可抗力具體情事:(1)戰爭、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2)叛亂、恐攻、革命、暴動、軍事奪權或政變或內戰;(3)暴亂、騷亂、混亂、罷工或與承包商無涉之停業;(4)與承包商無涉之軍火、爆炸性物質、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及(5)自然災害如地震、颶風、颱風或火山爆發。第19.4條則規定,若承包商已通知業主並因不可抗力造成遲延及/或受有損失者,承包商有權依據第20.1條之規定,向業主請求工期展延及/或費用。
相較於FIDIC第19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5款之不可抗力範圍似較FIDIC為廣泛,例如納入意外性質事由:「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與政府行為相關事由:「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等。工程機關在適用上,顯然較為明確,亦減少機關須自行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頻率。
🟧工期衝擊之舉證
公共工程受疫情衝擊最顯著的影響是勞動力與施工材料的供應短缺問題。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廠商之工期因而受衝擊時,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即舉證:一、非可歸責於廠商;二、已影響網圖要徑。相對的,機關就廠商之可歸責性問題,亦須確認廠商已「善盡管理責任」,且該事件確係「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
參考工程會函示內容,廠商倘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此「事證」須足以建構疫情衝擊與不能依時履約之因果關係。工程會的函示已明確定性疫情衝擊為「不可抗力」事件,機關與廠商即應以此為前提協商如何進行契約權利義務之調整。但在執行實務上,廠商仍有幾項舉證障礙必須克服,分述如下……
🗒全文請見:公共工程上不可抗力約款之分析──以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為核心,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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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終止契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曾品傑教授主編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揭櫫,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仍對數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債權,致債務人已無資力或資力不足者,倘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其他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判決指出,若特定當事人間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債權契約,其目的隱含使其一方繼續占有該不動產,並由當事人依約交付使用,其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縱未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不妨在具備使第三人知悉該狀態之公示作用,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之效果等量齊觀時,使該債權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繼續存在。末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3號判決表示,基於現代建築技術得藉由整修工程使建築物長久屹立,法院依民法第833條之1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時,尤不應僅考慮建築物之使用年限,致未能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就土地之完整利用。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本人得否授與代理人同時兼有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之代理權?
✏醫療侵權行為之過失,得否僅憑依循醫療常規而為判斷?
✏契約終止之類型及其差異為何?
✏債務人倘向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其他債權人得否以詐害債權為由訴請撤銷之?
✏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當事人間存有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契約者,是否受該債權契約拘束?
✏增建建物在何種情形下,得為獨立之所有權客體?
✏法院因當事人之請求,訂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時,應斟酌何等事項?
✏企業集團內之他公司對勞工有人事管理決策權,得否單課予簽約之法人負雇主責任,而認其餘企業集團之法人無勞基法之適用?
✏操縱市場之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破產管理人得否以市價變賣之方式拍賣破產財團之財產?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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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終止契約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我接獲檢舉 ,屏東縣議會周典論的服務處,竟然開設一間「宇程營造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是議長的親弟弟周土盛。
這間宇程營造長期承包屏東縣大小工程,明顯違反當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規定。但是,屏東縣政府包庇縱容、法務部也沒有依法裁罰。
2. 我進一步調查發現,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為治理林園水患辦理「屏東縣塗家厝海岸環境改善工程」,由周土盛的「宇程營造」得標。宇程營造不斷擺爛、護堤工程至今無法完工,第七河川局為何未向宇程營造求償?
➡️2016年12月28日第七河川局與宇程簽約,應於2017年10月14日竣工。宇程以變更設計為由,展延工期、增加經費,預計2018年1月15日竣工。
➡️2018年1月10日宇程仍然無法完工,第七河川局和宇程終止合約。另外發包剩餘工程,預計2019年6月24日完工。
⛔宇程營造嚴重延遲工期,第七河川局也以「工程進度落後」為由,終止合約。但第七河川局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卻認定宇程營造「履約逾期天數:0天」,請問水利署是刻意放水嗎?
⛔宇程營造擺爛,導致政府必須額外支出費用。契約早就載明,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終止契約,第七河川局得扣發廠商應得之工程款,填補機關損失。請問水利署為何根本沒扣發?
對此,經濟部水利署賴建信署長承諾將會徹查、究責到底,另依法將該廠商列入拒絕往來廠商。
附註
2019-5-15 今天發表屏東貪腐地圖,迄今無人回應
https://reurl.cc/Gloex
2019-5-1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貪官污吏橫行 人民只能悲情?
https://reurl.cc/Yn1k4
2019-5-15 屏東貪腐地圖
https://reurl.cc/QD0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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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的議題實為柯市長任內最棘手的議題,柯市長其實是在為前朝善後,想當初馬前市長、前財政局長李述德與遠雄簽約時,無須經過議會及議員的監督,後傳出權利金為0元,實在令人憤慨!
李建昌就教法務局長,袁局長回應若大巨蛋工程有重大延宕或工程有大瑕疵的前提下,市府可與遠雄終止契約。但李建昌提醒柯市府,若真終止契約,不可能分毫不用賠償!
李建昌透過今日的質詢,要求柯市長,針對大巨蛋案的發言要夠大聲,且要把事情的脈絡、發展狀況、市府評估方案等市民知悉,讓市民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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