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追蹤 @workforce.tw
獲取更多勞動法令小知識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0萬的網紅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你有想過,不斷打怪也永遠不會升等的感覺嗎?你有沒有,向對方揮劍結果反而讓自己損血的經驗?對抗職場中的性別和年齡歧視,就是這麼回事。周于萱和吳伊婷,透過自己在職場受到歧視和申訴的經驗告訴你,看似性別、年齡友善的職場,其實處處是不平等的荊棘。 看更多「2017未來大人物影片」:https://www....
年齡歧視申訴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Happy Canada Day🇨🇦
加拿大154歲生日快樂!
去年和大家分享的一些關於加拿大的冷知識,都還記得嗎?
不記得沒關係,今年再和大家分享一些絕對用不到的、和加拿大有關的冷知識。
1、其實地名裡有標點符號並不是什麼新鮮事,但加拿大魁北克卻有個全世界唯一擁有兩個驚嘆號的小鎮,Saint-Louis-du-Ha!-Ha!。
額,嚴格說,它沒有中譯名字,硬要翻的話,它叫做「聖路易哈!哈!鎮」。
2、前陣子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文章,內容是關於在台灣為什麼投履歷都沒下文,原因是沒貼照片。
蝦毀?!
在加拿大求職,不需要告知年齡、不需要告知性別、更不需要貼照片。
這些資訊都屬於個人隱私,若一間公司要求提供這些資訊,是可以向人權機構提出歧視申訴的。
加拿大的履歷只會要求相關經歷和學歷。
3、加拿大給人的印象大概都是友善的,也確實,加拿大人或許是西方國家中最有禮貌的民族。
加拿大人愛道歉的程度,雖然不到土下座的地步,但用excuse me開頭,sorry做結尾的句型已經快要成為一種文法結構。
事實上在2009年,加拿大通過了一個道歉法案,允許人們在法庭上說抱歉,而不用擔心此舉會被認定為是在承認罪行。
阿是有多愛道歉?
其實我自己算了一下,我跟同事聊天時,十分鐘內說了十三次sorry。
確實很抱歉呢!
4、曼尼托巴省邱吉爾鎮有間全球唯一不關人的監獄。
此監獄只有二十八間囚室,關押的,都是左撇子的殺手。
這些犯人都是不可能教改的,但最長刑期也只有28天。
這是一所北極熊專屬的收容所。
由於氣候變遷,生活條件越來越差的北極熊經常越界進入城鎮,為了確保牠們以及人類的安全,只要越界了,就抓進去餵個二十八天再放到遠遠的地方放生。
5、加拿大建國於1867年,但直到1965年才真正決定好屬於自己的國旗。
其實加拿大國旗紅色的部分,差點變成綠色的,而中間的楓葉也差點變成一隻河狸⋯⋯
不信?有圖為證。
6、喔對了,你們知道聖誕老人是加拿大籍的嗎?
加拿大政府在⋯⋯某年單方面向全世界宣布,聖誕老人是加拿大人。
如果想要收到聖誕老公公的回信,只要到聖誕節期間,收件人寫聖誕老人,地址不重要,只要是加拿大境內,你就有很大的機會收到來自聖誕老人的回信唷!
今年就分享到這邊。
加拿大🇨🇦生日快樂!
#小魔頭與貓媽熊爸
#對了照片的旗幟是當初沒有被選上的加拿大國旗候選人之一😆
年齡歧視申訴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鮭魚之亂」中,有不少人改名成為鮭魚,也有不少老闆說只要有改名成鮭魚過的,永不錄用。不過,老闆如果在求職者應徵時,真的以此作為拒絕錄取的理由,是否合法呢?
依照勞動部在網站上的說明,「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從上面的條文看來,如果因為曾經有改名,而拒絕錄用,很有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這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開罰30萬元到150萬元。而且改名與否基本上在戶籍謄本才看得出來,而戶籍謄本可能是「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員工不一定要給。如果強迫給,這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開罰6萬元到30萬元。
至於實務上很常發生的年齡歧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針對常見的年齡限制,進一步說明,立法意旨在於雇主在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求職或就業過程,不得因年齡因素而對之為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對待,是無論雇主係以直接以年齡因素,設定為僱用員工、解僱員工或給予員工福利之條件,或雖未直接以年齡為條件,但間接設定其他因素,並因該因素連結之結果,將與年齡發生必然之關連,終致員工將因年齡因素而與勞動條件發生牽連,都是就業歧視。……另勞動部103年9月9日函釋載明:「‧‧‧二、不論其對象特定或不特定,是否提出申訴,若雇主刊登之求才廣告有就業歧視情事,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已影響其就業機會,雇主即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三、案內事業單位無論透過何種代號於交友及社交平台上刊登限制年齡之求才訊息,若確有徵才之意思表示,可認有影響使用該網路平台之求職人就業機會情事,得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論處。」經核上開勞動部103年9月9日函釋,係勞動部本於其權責所為釋示,未逾越法律規定,且該函釋內容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相符,亦與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意旨無違,本院自得援為判決之依據。經查,系爭徵才廣告內容既已載明:「30歲以下」等語,則31歲以上之求職者即已遭排除。上訴人雖主張:本件僅是初稿,上傳後發現錯誤,不到1天即撤除云云,惟上訴人確實上傳於其官方網站,上訴人雖主張尚未展開應徵作業,惟其招聘廣告行為,確已致使不特定超過30歲以上求職者失去公平就業機會,自屬年齡歧視無訛。(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
年齡歧視申訴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你有想過,不斷打怪也永遠不會升等的感覺嗎?你有沒有,向對方揮劍結果反而讓自己損血的經驗?對抗職場中的性別和年齡歧視,就是這麼回事。周于萱和吳伊婷,透過自己在職場受到歧視和申訴的經驗告訴你,看似性別、年齡友善的職場,其實處處是不平等的荊棘。
看更多「2017未來大人物影片」: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IcQs5IJtPA7dTmguqwqQdguhfBLEWC-4